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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3)云刑更2162-2382号1

2023-09-04 16:17:40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8号
罪犯陈朝银,女,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朝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朝银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2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24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8年02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7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2022年三季度提请减刑,因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2022年11月3日经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该犯狱内消费超、账户余额超,结合两高两部实质化审理意见第7条第3项,本次暂不予提请减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11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周期内超消费1次,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2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20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朝银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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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元江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元狱减字第379号
罪犯张勇,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8)云08刑初2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张勇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能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3月起至2023年3月获记表扬8次;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无期徒刑首次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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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元江监狱
2023年7月27日

云南省元江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元狱减字第377号
罪犯王进平,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云08刑初2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进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宣判后,被告人王进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2019)云刑终1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进平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8月至2023年3月获记表扬7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进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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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元江监狱
2023年7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1号
罪犯多丁伞,女,1970年10月13日出生,景颇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13日作出(2017)云05刑初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多丁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多丁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19日作出(2017)云刑终5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7月24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2021年三季度提请减刑,因在本减刑周期内,劳动规范扣分269.49分,月平均扣分5.73分,本季度不予提请减刑。2021年四季度提请减刑,经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该犯2021年终评审为较差等次,不予提请减刑。2022年一季度提请减刑,经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该犯2021年终评审为较差等次,不予提请减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情况不佳,2017年10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8次,物质奖励2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多丁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
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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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7号
罪犯李继英,女,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2017)云09刑初4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继英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7年11月17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2022年三季度提请减刑,2022年12月2日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对该犯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同日移送云南省监狱管理局提级审核。云南省监狱管理局评审委员会于2023年2月13日评审决定,暂不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10次,2021年4月12日执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740.49元,2021年4月30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犯(2017)云09刑初4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财产刑终结执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740.49元。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数罪并罚,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继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
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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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3号
罪犯岳海芳,女,1973年10月5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梁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24日作出(2020)云31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岳海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岳海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4月01日作出(2020)云刑终11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21年5月8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7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情况不佳,2022年07月至2023年05月获记物质奖励1次,余分:89.4分。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岳海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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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元江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元狱减字第378号
罪犯赵王聊,男,1997年12月1日出生,嗳尼族,缅甸勐波县人(以上情况为自报),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云08刑初2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被告人阿别以其真名叫赵王聊,犯罪时未满18周岁,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7日作出(2021)云08刑申1号再审决定,决定对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并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云08刑再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阿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1日作出(2021)云刑再3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违反诉讼程序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重审,并于2022年9月5日作出(2022)云08刑初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王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宣判后,被告人赵王聊不服,以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1日作出(2022)云刑再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08刑初52号刑事判决。
罪犯赵王聊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月至2023年3月获记表扬1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王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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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元江监狱
2023年7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2号
罪犯马瑞,女,1975年出生,景颇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4日作出(2016)云09刑初3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瑞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云刑终9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瑞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8年2月22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2022年一季度至2022年四季度因2021年终评审为较差等次,经监区警察集体研究会决定,不予提请减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情况不佳,2018年07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8次,物质奖励1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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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元江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元狱减字第376号
罪犯彭朝周,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云08刑初2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朝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本次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彭朝周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能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3月至2023年3月获记表扬7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朝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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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元江监狱
2023年7月27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2号
罪犯冼子蕴,女,2001年2月14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03日作出(2020)云05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冼子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2月24日作出(2021)云刑核1095581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21年4月1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6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8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3次,2023年02月至2023年03月累计考核余分238.35分。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冼子蕴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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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9号
罪犯黄方美,女,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2日作出(2016)云01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方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方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7日作出(2016)云刑终10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7年02月06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9年04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62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方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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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85号
罪犯金家谦,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09日作出(2020)云25刑初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家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金家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6日作出(2020)云刑终805号刑事判决,撤销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以上诉人金家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对上诉人金家谦限制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5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43.57元,账户余额168.3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家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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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7月31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3号
罪犯张云连,女,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沾益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09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云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张云连限制减刑。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4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14年12月30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7年04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8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对其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要求参加劳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情况不佳,2017年01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12次,物质奖励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云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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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354号
罪犯岩亮,男,1980年生,民族不详,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8日作出(2020)云09刑初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亮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08日作出(2020)云刑终1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2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4.00元,账户余额650.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亮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59号
罪犯王大,男,1981年7月3日出生,瑶族,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30日作出(2016)云25刑初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大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6日作出(2016)云刑终9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4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66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7次,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1日出具终结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31.94元,账户余额596.1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大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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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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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7月3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63号
罪犯岩叫赛,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5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叫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06日作出(2016)云刑终2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1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8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42.71元,账户余额2749.0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叫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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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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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7月3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89号
罪犯吴常源,男,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8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常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2475.65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0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1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17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17.60元,账户余额2348.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常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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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7月3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61号
罪犯徐安云,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7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安云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徐安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9日作出(2016)云刑终2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5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52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没收在案扣押的财产人民币7000.00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9.33元,账户余额771.7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安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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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7月3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73号
罪犯华金方,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华金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已扣押现金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6)云刑核8023480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86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34.31元,账户余额1634.7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华金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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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7月3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48号
罪犯张黄萍,男,1992年3月8日出生,瑶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云25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黄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37.27元,账户余额368.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黄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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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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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7月3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65号
罪犯张传学,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18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传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传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27日作出(2016)云刑终5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1月3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9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13.56元,账户余额868.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传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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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7月3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12号
罪犯许保伟,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09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保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8498.50元(已履行21000元,未履行7498.5元)。宣判后,被告人许保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3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2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3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98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1000.00元,未履行7498.5元;期内月均消费206.70元,账户余额1745.0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保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
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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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95号
罪犯陈文高,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29日作出(2019)云25刑初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文高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文高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2019)云刑终10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4次,已终结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2021年03月29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25执16号执行裁定书,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3.67元,账户余额366.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文高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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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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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06号
罪犯岩光,男,1975年3月8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31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1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7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8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77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56.55元,账户余额925.7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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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14号
罪犯李朱三,男,1990年12月8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红中刑二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朱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朱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4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6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80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36.29元,账户余额678.6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朱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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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89号
罪犯桑徐武,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1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桑徐武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桑徐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4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73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9.50元,账户余额209.9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桑徐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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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73号
罪犯赵伟,男,1995年10月1日出生,纳西族,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2019)云34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赵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9)云刑终5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偶有违纪行为。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9月至2022年9月获记表扬5次,期内月均消费151.08元,账户余额3019.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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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3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94号
罪犯代福文,男,1993年12月12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绿春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福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2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3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7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76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8.09元,账户余额391.0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福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05号
罪犯岩温罗,男,1980年12月14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20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2540.50元。宣判后,被告人岩温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5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2540.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3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88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42.53元,账户余额312.4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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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07号
罪犯罗海疆,男,1990年1月8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04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海疆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张文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25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5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97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62.79元,账户余额1326.6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海疆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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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92号
罪犯扎所,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8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扎所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扎所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1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扎所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8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79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1.93元,账户余额462.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扎所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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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91号
罪犯胡力,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干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3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胡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07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1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6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0.67元,账户余额380.7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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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10号
罪犯岩共罕,男,1988年1月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5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共罕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20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8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95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02.44元,账户余额945.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共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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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50号
罪犯汉国中,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苗族,云南省昌宁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9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汉国中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案被告人汉国中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3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13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8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7年08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13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133.67元,账户余额1802.21元,月消费超限额标准2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汉国中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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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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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30号
罪犯白强,男,1995年5月26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红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红中刑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7639.90元其中,该犯赔偿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白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7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26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8次,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附2022年10月18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具的关于确认罪犯连带民事赔偿履行情况复函,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63.16元,账户余额267.9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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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45号
罪犯杨仕强,男,199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大学本科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02日作出(2018)云05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仕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仕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18)云刑终9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8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161.84元,账户余额1445.99元。月消费超限额标准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仕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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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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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47号
罪犯向学伟,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06日作出(2017)云05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学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15日作出(2018)云刑终4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49.14元,账户余额614.00元,月消费符合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学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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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64号
罪犯李朴德,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9日作出(2018)云05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朴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服从分工,参加劳动,2018年10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财产性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418.15元,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2日裁定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50.42元,账户余额1120.65元,符合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朴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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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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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89号
罪犯孔繁强,男,198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通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7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繁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孔繁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61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孔繁强定罪量刑,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8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74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89.46元,账户余额146.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孔繁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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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84号
罪犯王霖,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05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霖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马成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0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0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23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7次,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5月26日出具了(2022)云08执297号终结执行裁定,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50.04元,账户余额9714.4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霖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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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00号
罪犯付华南,男,196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0日作出(2015)红中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华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付华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8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77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120.16元,账户余额3068.1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华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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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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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