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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3)云刑更1917-2161号(2)

2023-08-01 19:01:10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113号  
罪犯陈忠灿,男,199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2018)云09刑初4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忠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9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5.80元,账户余额7060.5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忠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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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3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115号  
罪犯李宗杨,男,199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2017)云09刑初4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宗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宗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2019)云刑终5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9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5.33元,账户余额2874.4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宗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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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3月13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临狱减字第281号  
罪犯龚正勇,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云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09日作出(2016)云09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正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3302.37元。宣判后,被告人龚正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1日作出(2016)云刑终7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97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月均消费超标;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2020年8月11日前月均消费301.3元,2020年8月11日后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15349.4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正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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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昆狱减字第184号  
罪犯孔令杰,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县人,中等职业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09日作出(2019)云01刑初4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令杰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7038.50元。宣判后,被告人孔令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云刑终7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4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1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孔令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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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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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40号  
罪犯沐伟,男,199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8)云01刑初7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沐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7844.00元。宣判后,被告人沐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15日作出(2019)云刑终44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6.27元,账户余额5319.0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沐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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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76号  
罪犯陈明本,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1日作出(2016)云03刑初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明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30日作出(2016)云刑复8173488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33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2.30元,账户余额1368.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明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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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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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364号  
罪犯高秀涛,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08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秀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高秀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2日作出(2016)云刑终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31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8年11月04日至2023年01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74.00元,账户余额983.8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秀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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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6月23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58号  
罪犯尼地日发,男,1989年7月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宁南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7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尼地日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15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8年12月17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8.36元,账户余额1844.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尼地日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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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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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64号  
罪犯肖红荣,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佤族,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9日作出(2016)云01刑初4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红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肖红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02日作出(2017)云刑终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8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40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9年08月28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4.20元,账户余额3297.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红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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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71号  
罪犯林武,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广西桂平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林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06日作出(2017)云刑终1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68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9年09月19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5.87元,账户余额2831.5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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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45号  
罪犯麻卡拉火,男,1954年4月1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昭觉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6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5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麻卡拉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麻卡拉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31日作出(2016)云刑终9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17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8年12月10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7年12月经鉴定该犯为无劳动能力,未参加生产劳动,2018年11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7.83元,账户余额1188.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麻卡拉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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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75号  
罪犯周开友,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14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字第1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开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4498.50元。宣判后,被告人周开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05日作出(2016)云刑终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周开友定罪,撤销(2014)昆刑一初字第1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量刑部分,以被告人周开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0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18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9.41元,账户余额2245.9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开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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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330号 
罪犯陶兴和,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苗族,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03日作出(2018)云26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兴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01月15日至2023年01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37.65元,账户余额4290.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兴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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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6月23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67号  
罪犯曾代现,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金堂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玉中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代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曾代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4日作出(2016)云刑终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代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17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12月11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8.14元,账户余额8715.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代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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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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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60号  
罪犯彭庆帮,男,199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15日作出(2016)云01刑初2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庆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5231.50元。宣判后,被告人彭庆帮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云刑终9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20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8年12月18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4.74元,账户余额1213.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庆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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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261号  
罪犯王益飞,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苗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2日作出(2020)云26刑初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益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云刑终13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2月20日至2023年02月28日获记表扬4次,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6.40元,账户余额1760.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益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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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6月23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37号  
罪犯高孔,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1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5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高孔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14日作出(2016)云刑终9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34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9年02月19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9.49元,账户余额7621.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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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78号  
罪犯廖海南,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28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2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海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3日作出(2016)云刑终8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19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12月17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0.64元,账户余额1244.7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海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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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327号 
罪犯胡泽云,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01日作出(2016)云28刑初3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泽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胡泽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7日作出(2017)云刑终4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1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28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10日至2023年02月28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05.80元,账户余额335.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泽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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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6月23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68号  
罪犯张文华,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胜县人,中等专科肄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11日作出(2018)云01刑初6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文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33988.08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30日作出(2019)云刑终4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原告提出民事诉讼,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07月01日作出(2020)云0103民初4957号民事判决,被告人张文华、张文平连带赔偿原告姜佩芳医疗费26168.62元、误工费12495.86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残疾赔偿金7972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3200元,共计133988.08元。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6.41元,账户余额2500.9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文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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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55号  
罪犯赵育权,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云01刑初2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育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8日作出(2017)云刑核4524609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71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09月19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4.03元,账户余额6144.9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育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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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52号  
罪犯李飞,男,199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曲中少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391.14元。宣判后,被告人李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31日作出(2016)云刑终26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43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10月23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民事判决中连带赔偿733822元及案件受理费4112元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81.47元,账户余额4652.43元;2018年07月14日因殴打他犯被处以禁闭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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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44号  
罪犯吴长林,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31日作出(2016)云01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长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吴长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09日作出(2016)云刑终10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34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9年02月19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4.31元,账户余额4207.5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长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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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42号  
罪犯罗飞,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石屏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云01刑初6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30日作出(2017)云刑终4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服刑已满3年。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7.35元,账户余额2230.2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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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56号  
罪犯何先富,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3日作出(2016)云01刑初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先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05日作出(2016)云刑核5846234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34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02月19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6.86元,账户余额2851.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先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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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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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406号  
罪犯岩叫,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5日作出(2016)云刑终71号刑事判决,判处岩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80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05月23日至2023年02月28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06.60元,账户余额243.0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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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6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262号  
罪犯韦顺,男,1996年12月22日出生,壮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19日作出(2018)云28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22日至2023年02月28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41.75元,账户余额2135.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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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6月23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73号  
罪犯钱文俊,男,1995年2月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5日作出(2018)云01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文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9.48元,账户余额4961.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文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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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49号  
罪犯陶兴东,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1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兴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本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24日作出(2016)云刑核31374923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16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12月14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其中判决时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26.77元,账户余额1754.5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兴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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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昆狱减字第187号  
罪犯吉克羊服,男,1981年4月9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喜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5日作出(2016)云07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克羊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吉克羊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7)云刑终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克羊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88.60元,账户余额3347.3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吉克羊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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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昆狱减字第183号  
罪犯朱天成,男,199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11日作出(2020)云01刑初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天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宣判后,被告人朱天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云刑终10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2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4次,期内月均消费198.77元,账户余额2043.8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天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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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36号  
罪犯龙朝军,男,1974年9月8日出生,彝族,贵州省威宁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云01刑初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朝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97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0.98元,账户余额1152.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朝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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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昆狱减字第188号  
罪犯付伟,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14日作出(2020)云31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2月25日作出(2020)云刑终1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其他应当从严掌握的情形;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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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35号  
罪犯刘永,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14日作出(2016)云01刑初4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2231.50元。宣判后,被告人刘永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云刑终14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6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02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9年6月12日送达,现该犯服刑已满6年。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9.54元,账户余额9073.6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永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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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54号  
罪犯呢纳,男,1991年4月24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大学专科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7日作出(2016)云01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呢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呢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15日作出(2017)云刑终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68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09月19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5.69元,账户余额9484.3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呢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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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38号  
罪犯周江,男,199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8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2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3日作出(2016)云刑终7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67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9年09月19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7.77元,账户余额2151.1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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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282号  
罪犯陈永伟,男,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07日作出(2020)云01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永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2020)云刑核39913964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20年12月15日送达。宣判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3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3次,余分445.5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49.26元,账户余额452.0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永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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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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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昆狱减字第189号  
罪犯李青松,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高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13日作出(2020)云31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青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2月08日作出(2020)云刑终1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其他应当从严掌握的情形;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青松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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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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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411号  
罪犯李双福,男,1991年7月19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7日作出(2018)云26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双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19292.34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22日作出(2018)云刑终7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3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31日至2023年02月28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75.30元,账户余额102.3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双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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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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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6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286号  
罪犯赵明登,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6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明登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明登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9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明登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09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09日至2023年01月31日获记表扬11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60.10元,账户余额2420.2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明登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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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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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6月23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昆狱减字第191号  
罪犯排昆选,男,1994年7月15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云31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排昆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排昆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2月02日作出(2020)云刑终14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3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5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排昆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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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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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昆狱减字第190号  
罪犯毛从云,男,1995年12月19日出生,白族,云南省陇川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27日作出(2020)云31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从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5次,已终止履行没收全部财产,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2.78元,账户余额344.2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从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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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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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82号  
罪犯冯正达,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25日作出(2018)云01刑初7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正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4.21元,账户余额4275.5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正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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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485号  
罪犯马永光,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苗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2020)云26刑初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永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永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6日作出(2020)云刑核287928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3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21年03月10日至2023年02月28日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7.87元,账户余额1013.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永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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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6月23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77号  
罪犯杨学莽,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平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云01刑初6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学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06日作出(2016)云刑核3847419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8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39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9年8月28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0.48元,账户余额8634.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学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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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484号  
罪犯柳云,男,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8日作出(2016)云28刑初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柳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柳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6日作出(2016)云刑终12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5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93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07日至2023年02月28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42.6元,账户余额10709.7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柳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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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6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365号 
罪犯吴浩,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09日作出(2018)云28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8年10月16日至2023年01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91.30元,账户余额3555.4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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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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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6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363号  
罪犯匡伟波,男,1981年1月1日出生,基诺族,云南省勐腊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2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匡伟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匡伟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云刑终12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5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93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28日至2023年01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77.80元,账户余额9344.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匡伟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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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6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512号  
罪犯杨有兵,男,1984年6月5日出生,苗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2日作出(2020)云26刑初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有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有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云刑终13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21年02月20日至2023年02月28日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9月05日作出(2022)云26执139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执行该犯的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1.08元,账户余额588.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有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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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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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6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414号  
罪犯岩三囡,男,1964年1月4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2018)云28刑初2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三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三囡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云刑终12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03月05日至2023年02月28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62.40元,账户余额1189.6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三囡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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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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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6月23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四狱减字第372号  
罪犯赵高健,男,199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06日作出(2012)保中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高健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高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14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2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1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5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25日因脱逃罪以(2016)云03刑初8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所判处刑罚剩余刑期无期徒刑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0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11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作为考核期内悔改表现不充分的考察期,所获记表扬不作为提请减刑基础表扬使用。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34.17元,考核期末账户余额1304.9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高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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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3年06月29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366号  
罪犯肖卫国,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06日作出(2018)云28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卫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肖卫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云刑终11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03月05日至2023年01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44.30元,账户余额8049.2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卫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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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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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6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530号  
罪犯岩温海,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09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温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云刑终756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对被告人岩温海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4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85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08日至2023年02月28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94.65元,账户余额15123.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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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6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488号  
罪犯陶永林,男,1969年7月5日出生,苗族,云南省开远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红中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永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8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7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6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37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7年05月27日至2023年01月31日获记表扬1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74.35元,账户余额2690.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永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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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6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325号 
罪犯三二,男,1983年5月21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云28刑初3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三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10日作出(2017)云刑核2995812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82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06月01日至2023年02月28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07.60元,账户余额582.1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三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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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6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361号  
罪犯孙进府,男,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27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进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15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6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8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1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有违反监规纪律情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7年07月03日至2023年01月31日获记表扬11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2020)云09执225号执行裁定,终结该犯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60.80元,账户余额5522.19元;2019年07月06日因私传信件被处以记过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进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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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6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435号 
罪犯韦美有,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3日作出(2020)云26刑初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美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0日作出(2020)云刑终12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21年01月23日至2023年01月31日获记表扬1次,期内月均消费107.97元,账户余额84.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美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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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6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260号  
罪犯杨强,男,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4日作出(2015)大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07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9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9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16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8年02月26日至2023年02月28日获记表扬11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9.36元,账户余额7033.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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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6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323号  
罪犯蒋登林,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西畴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04日作出(2014)大中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登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蒋登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0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登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72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7年02月04日至2023年02月28日获记表扬13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93.87元,账户余额372.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登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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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6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529号  
罪犯周正伟,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1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正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正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1日作出(2016)云刑终10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31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8年11月07日至2023年02月28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62.44元,账户余额2737.1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正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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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6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511号  
罪犯王永祥,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14日作出(2014)红中刑二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永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前盗窃罪余刑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零十四天,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5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67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2月24日至2023年02月28日获记表扬14次,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受禁闭处罚,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因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另查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9月19日作出(2022)云25执647号执行裁定,终结执行该犯的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2.13元,账户余额2614.0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永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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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6月23日


 
云南省丽江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丽监减字第148号  
罪犯沙尔伙,男,1975年3月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盐源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丽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07日作出(2016)云07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沙尔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沙尔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24日作出(2016)云刑终12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沙尔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考核期违反监规纪律扣3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7次,平均分110.2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没收3142.33元,其余部分法院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32.99元,账户余额456.44元。该犯系普管级无超消费。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沙尔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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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丽江监狱
                                  2023年06月26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临狱减字第280号  
罪犯罗新明,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03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5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新明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新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8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97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2020年08月11日前月均消费299.43元,2020年08月11日后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873.9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新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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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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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179号  
罪犯杨永飞,男,199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9)云09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永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2.75元,账户余额1999.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永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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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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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6月05日


 
云南省丽江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丽监减字第149号  
罪犯李阳科,男,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丽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13日作出(2019)云07刑初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阳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阳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19日作出(2019)云刑终9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6次,平均分110.4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没收5.81元,其余部分法院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70.90元,账户余额5104.27元。该犯系普管级无超消费。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阳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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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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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丽江监狱
                                  2023年06月26日


 
云南省元江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元狱减字第278号  
罪犯李龙,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云08刑初2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4613.30元(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李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2019)云刑终3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李龙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7次,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首次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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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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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元江监狱
                                  2023年6月21日


 
云南省元江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元狱减字第275号  
罪犯何国明,男,1989年4月25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2018)云08刑初2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国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何国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9)云刑终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何国明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能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5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7次;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国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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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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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元江监狱
                                  2023年6月21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172号  
罪犯罗再高,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云33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再高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没有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6日作出(2020)云刑核1792870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前期不能完成劳动任务,但经过警官教育帮助后能够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5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1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2.45元,账户余额199.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再高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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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6月05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临狱减字第279号  
罪犯刘伟,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肇东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23日作出(2016)云09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8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减刑周期内扣分超过100分;2020年08月11日前月均消费179.76元,2020年08月11日后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233.1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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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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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177号  
罪犯黎泽星,男,199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云09刑初2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泽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2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4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7日作出(2022)云09执18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20)云09刑初230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中“并处没收黎泽星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86.67元,账户余额2317.2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黎泽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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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6月05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178号  
罪犯穆文华,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8)云09刑初5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穆文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穆文华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2019)云刑终5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9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3.44元,账户余额2632.8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穆文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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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6月05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515号  
罪犯岩三养,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2日作出(2016)云28刑初2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三养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1日作出(2017)云刑核9643234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1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28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17日至2023年01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41.24元,账户余额28.0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三养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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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6月23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41号  
罪犯李永华,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1日作出(2016)云04刑初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永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永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2日作出(2016)云刑终5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42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10月23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7次,期内月均消费52.94元,账户余额812.2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永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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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304号  
罪犯曹永跃,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06日作出(2014)大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永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曹永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5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永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67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有违反监规纪律情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6年12月17日至2022年09月30日获记表扬13次,考核周期内,单次被扣8分以上教育改造部分考核分1次;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内受禁闭处罚1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毒品再犯,累犯;期内月均消费248.37元,账户余额5666.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永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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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367号  
罪犯周太纯,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30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太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太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1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4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0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59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03月19日至2023年01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32.20元,账户余额962.5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太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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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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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6月23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780号  
罪犯谢崇玉,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26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崇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8日作出(2016)云刑核74626148号刑事裁定,维持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80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9.50元,单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480.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崇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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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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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407号  
罪犯李德信,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24日作出(2016)云28刑初4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德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9日作出(2017)云刑核9346759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1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28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07月06日至2023年02月28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03.40元,账户余额310.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德信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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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6月23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昆狱减字第186号  
罪犯周圣龙,男,199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19)云01刑初3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圣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圣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09日作出(2021)云刑终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5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7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其他应当从严掌握的情形;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圣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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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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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374号  
罪犯杨小龙,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苗族,云南省勐腊县人,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18)云28刑初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小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小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2月19日作出(2019)云刑终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05月08日至2023年01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24.60元,账户余额2552.1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小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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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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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6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362号  
罪犯岩温落,男,1976年9月6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7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4日作出(2016)云刑核2529689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3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55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14日至2023年01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51.00元,账户余额1049.1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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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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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6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326号  
罪犯岩温香,男,1984年12月1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香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5218.5元。宣判后,被告人岩温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31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1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2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7年09月25日至2023年02月28日获记表扬1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92.90元,账户余额76.5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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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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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6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227号  
罪犯李东福,男,1989年8月3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8)云28刑初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东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东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云刑终12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03月05日至2023年01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76.73元,账户余额2979.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东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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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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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6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273号  
罪犯岩罕,男,1988年1月4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15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罕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2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8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81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8年02月19日至2022年10月31日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7.18元,账户余额8375.0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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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287号  
罪犯刘富银,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04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5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富银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05日作出(2016)云刑核7123025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85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8年07月11日至2023年01月31日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违反监规纪律被扣教育改造部分考核分5分2次。期内月均消费147.70元,账户余额303.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富银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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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6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329号  
罪犯刀荣兴,男,1966年10月3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云28刑初2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刀荣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付物质损失人民币32231.5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13日作出(2017)云刑终8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0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60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04月05日至2023年01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云28执21号执行裁定终结执行该犯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9.34元,账户余额1059.5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刀荣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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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6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514号  
罪犯李永华,男,1979年4月5日出生,彝族,云南省丘北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2日作出(2020)云26刑初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永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3257.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永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云刑终12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21年02月18日至2023年01月31日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60.46元,账户余额1336.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永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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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6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516号  
罪犯彭辉文,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08日作出(2018)云28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辉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03月05日至2023年01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66.76元,账户余额2192.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辉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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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6月23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79号  
罪犯余德孝,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云01刑初6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德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余德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31日作出(2017)云刑终1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67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9年09月19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2.24元,账户余额1814.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德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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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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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66号  
罪犯郭健,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陇川县人,大学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6日作出(2016)云01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没有上述、抗诉,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1月19日作出(2016)云刑核9785964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67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9年09月19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2.51元,账户余额2142.6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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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311号  
罪犯董安妹,女,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2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安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7184.00元(含已支付的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6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50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2022年05月09日家属代其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2184元,2022年06月28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5执恢20号结案通知书,通知本院(2015)保中刑初字第2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确定的董安妹、胡海平的赔偿责任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期内月均消费219.78元,账户余额1142.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安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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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年06月25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314号  
罪犯陈光辉,女,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30日作出(2018)云31刑初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光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94.27元,账户余额3939.6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光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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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年06月25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312号  
罪犯鲁华菊,女,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1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4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华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鲁华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16日作出(2016)云刑终8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1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75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93.16元,账户余额2142.0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华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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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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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年06月25日


 
云南省安宁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安狱(减刑)字第214号  
罪犯闵太荣,男,1979年6月1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1日作出(2017)云09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闵太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云09刑再3号刑事判决书,以原审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9刑初160号刑事判决对闵太荣犯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累犯;期内月均消费257.40元,账户余额9762.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闵太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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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宁监狱
                                  2023年06月25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313号  
罪犯寸永珍,女,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陇川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06日作出(2019)云31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寸永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2022年08月11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31执232号执行裁定书示,执行到位人民币6185.44元,终结本院(2019)云31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31.09元,账户余额695.9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寸永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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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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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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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0号  
罪犯李和中,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绿春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3日作出(2020)云25刑初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和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24日作出(2020)云刑核6033312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4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14.44元,账户余额73.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和中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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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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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78号  
罪犯陈永平,男,199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勐腊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2018)云09刑初4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永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7月至2022年9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3.61元,账户余额2654.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永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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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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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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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110号  
罪犯田湘正,男,1991年10月18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张家界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云09刑初3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湘正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田湘正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2020)云刑终2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7月至2022年6月获记表扬4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852.16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30852.16元,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2022)云09执60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19)云09刑初314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并处没收田湘正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61.43元,账户余额1669.5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湘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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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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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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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号  
罪犯汪海平,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当阳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海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汪海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6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9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89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20.64元,账户余额3360.1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海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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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76号  
罪犯何秀萍,女,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2018)云25刑初1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秀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何秀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云刑终128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2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6次,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48.17元,账户余额4713.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秀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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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68号  
罪犯郑桂华,女,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31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桂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09日作出(2016)云刑终9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3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39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5.76元,账户余额3939.0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桂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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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20号  
罪犯李国柱,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师宗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国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李国柱限制减刑,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20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2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5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49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9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4.14元,账户余额997.0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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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70号  
罪犯赤黑么俄扎,女,1984年11月29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赤黑么俄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31日作出(2016)云刑终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48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6.49元,账户余额3242.1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赤黑么俄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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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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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75号  
罪犯杨汉珍,女,1959年7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26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汉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汉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73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13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0.67元,账户余额2878.0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汉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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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72号  
罪犯陈耐希,女,199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7日作出(2015)红中刑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耐希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9日作出(2016)云刑终2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2016年07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13次(2021年01月至2022年09月获记的4次表扬仅作为悔改表现考察依据)。该犯原在2021年第二期提请减刑,但因该犯犯罪性质恶劣且改造表现一般被省高院撤回,延期提请。考察期间,该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因强奸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0.36元,账户余额2775.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耐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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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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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154号  
罪犯杨正军,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2018)云09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正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正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2018)云刑终9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毒品再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2.37元,账户余额898.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正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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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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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111号  
罪犯杞朝美,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楚雄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2018)云23刑初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杞朝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杞朝美、李正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胜雄、余君爱物质损失人民币6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车间生产劳动,2019年6月至2020年8月连续有劳动欠产情况,随着劳动技能不断熟练和提高,能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5.16元,账户余额669.5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杞朝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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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3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4号  
罪犯闵献平,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5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闵献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闵献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24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3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闵献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2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3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95.22元,账户余额4185.5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闵献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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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5号  
罪犯饶鎏贵,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南涧县人,大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12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饶鎏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7674.00元。宣判后,被告人饶鎏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0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4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13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06.72元,账户余额2070.6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饶鎏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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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82号  
罪犯岩宰龙,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宰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宰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6日作出(2016)云刑终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5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54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9.51元,账户余额879.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宰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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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83号  
罪犯岩罕扁,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8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4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罕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罕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0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9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88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5.99元,账户余额11120.4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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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94号  
罪犯庞志华,男,1997年4月2日出生,瑶族,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云25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庞志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庞志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04日作出(2020)云刑终3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庞志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7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0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1.94元,账户余额540.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庞志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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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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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88号  
罪犯李永华,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12日作出(2018)云25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永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74.71元,账户余额3693.5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永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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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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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86号  
罪犯黄正华,男,200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28日作出(2018)云25刑初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正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0.00元,其中该犯赔偿人民币20000.00元,被执行人在诉讼阶段已履行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黄正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2018)云刑终9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00元,附2020年5月20日红河州中院(2020)云25执166号结案通知书;期内月均消费221.46元,账户余额3591.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正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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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8号  
罪犯张玉祥,男,1960年5月27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文山市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09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玉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90162.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玉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20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45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35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13.64元,账户余额6515.1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玉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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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85号  
罪犯秦彦平,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师宗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彦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9498.5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10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1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8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9.11元,账户余额431.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彦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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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90号  
罪犯李长发,男,1999年6月30日出生,瑶族,云南省绿春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06日作出(2018)云25刑初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长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长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29日作出(2018)云刑终8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4.33元,账户余额385.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长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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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6号  
罪犯石宝,男,1994年7月8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澜沧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9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2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4498.5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31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5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35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于2017年11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10次(2021年09月至2022年07月获记的2次表扬仅作为悔改表现考察依据)。2021年4月9日违规交换使用狱内消费卡,根据《云南罪犯计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该犯处以扣教育改造分5分,根据《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罪犯服刑期间涉及违规“借卡消费”提请减刑的处理规定》,延期考察一年。考察期间,该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78.52元,账户余额136.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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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108号  
罪犯杨明朝,男,196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2018)云23刑初1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明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为无劳动能力罪犯,2019年4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49元,账户余额280.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明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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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3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112号  
罪犯韦进开,男,199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8)云09刑初4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进开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该犯因右手拇指残缺,属部分劳动能力罪犯,刚到监区时,因劳动技能较低,有劳动欠产情况,后经努力,能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4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2元,账户余额3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进开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