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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3)云刑更1917-2161号(1)

2023-08-01 19:00:08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2号  
罪犯王飞,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当阳市人,中专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0年07月20日作出(2020)云71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飞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云刑终10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6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不认罪悔罪;但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能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参加劳动,劳动任务存在欠产情况,2022年07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7.27元,账户余额532.19元。该犯2023年1月28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飞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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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宜狱减字第124号  
罪犯忽永生,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12日作出(2014)大中刑初字第1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忽永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忽永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4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33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9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15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刑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1.70元,账户余额530.1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忽永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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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81号  
罪犯周金林,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05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金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金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561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原判对周金林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5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67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7次,财产性判项终结执行,附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08执1017号执行裁定书;期内月均消费182.97元,账户余额801.0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金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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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277号  
罪犯张荣,男,1983年8月19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5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5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2016)云刑终9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4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78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9年04月22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8.36元,账户余额1183.5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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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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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279号  
罪犯周留权,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8日作出(2016)云04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留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留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7日作出(2016)云刑终660号刑事判决,撤销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4刑初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周留权的量刑部分,以被告人周留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33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于2019年02月18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0.90元,账户余额2078.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留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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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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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275号  
罪犯郑昌远,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金堂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8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6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昌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郑昌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1日作出(2016)云刑终6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20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12月12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6.97元,账户余额2692.4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昌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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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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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262号  
罪犯陈应祥,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应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应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79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陈应祥定罪部分和对犯罪物品的处理部分,撤销量刑部分,以原审被告人陈应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94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8年05月07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1.62元,账户余额14101.9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应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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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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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273号  
罪犯王录强,男,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录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录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0日作出(2016)云刑终5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录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4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80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9年4月26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0.14元,账户余额2690.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录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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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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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74号  
罪犯玉罕儿,女,1975年4月1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9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罕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玉罕儿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05日作出(2016)云刑终4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87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0.66元,账户余额1828.6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罕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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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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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265号  
罪犯岩温章,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8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4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温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4日作出(2016)云刑终1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43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8年10月23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2.59元,账户余额672.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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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1号  
罪犯张景涛,男,1995年1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辉县市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0年08月07日作出(2020)云71刑初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景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云刑核6158804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4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8.40元,账户余额531.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景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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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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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7号  
罪犯钟建明,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建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4498.50元(已履行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钟建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3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3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7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83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98.88元,账户余额470.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建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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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73号  
罪犯且沙么史杂,女,1968年5月18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且沙么史杂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31日作出(2016)云刑终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48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3.89元,账户余额1313.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且沙么史杂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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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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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号  
罪犯李朝林,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苗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2017)云25刑初1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朝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39.42元,账户余额1417.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朝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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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3号  
罪犯卢者斗,男,1990年6月24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绿春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23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者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28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5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20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78.17元,账户余额364.6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者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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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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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1号  
罪犯葛辉,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蔡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22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岩云不服,提出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岩云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55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岩云撤回上诉,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9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91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30.82元,账户余额1808.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葛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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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9号  
罪犯杨帆,男,199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08日作出(2019)云25刑初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8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的罪犯,附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25执607号执行裁定书;期内月均消费188.09元,账户余额2033.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帆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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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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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2号  
罪犯李秋成,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宁洱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28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秋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40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3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80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于2017年09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10次(2021年07月至2022年05月获记的2次表扬仅作为悔改表现考察依据)。2021年4月9日违规交换使用狱内消费卡,根据《云南罪犯计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该犯处以扣教育改造分5分,根据《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罪犯服刑期间涉及违规“借卡消费”提请减刑的处理规定》,延期考察一年。考察期间,该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25.49元,账户余额64.5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秋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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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71号  
罪犯李东妹,女,1992年7月6日出生,瑶族,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云25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东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8.61元,账户余额1249.7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东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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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76号  
罪犯袁大云,男,199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关岭县人,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2019)云09刑初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大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8月至2022年9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3.70元,账户余额1726.6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大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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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3月13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478号  
罪犯李亚强,男,198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原阳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09日作出(2020)云05刑初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亚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亚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2020)云刑终9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亚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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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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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109号  
罪犯此生堆,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福贡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云33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此生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该犯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扫盲”,“三课”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4次,期内月均消费36.27元,账户余额186.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此生堆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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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3月13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479号  
罪犯周德义,男,199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13日作出(2020)云05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德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01日作出(2020)云刑核4368680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德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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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153号  
罪犯丁白斌 ,男,199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临沧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6日作出(2018)云09刑初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白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丁白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云刑终11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入监时有完不成劳动任务的情况,后经教育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6次,期内月均消费121.88元,账户余额469.0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白斌 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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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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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4月0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74号  
罪犯邓里夺,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福贡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云33刑初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里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邓里夺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2020)云刑终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2年9月获记表扬4次,期内月均消费91.27元,账户余额465.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里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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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3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117号  
罪犯穆建荣,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6日作出(2018)云09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穆建荣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前期经常完不成生产任务,后经其自身不懈努力能完成生产任务,2019年1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7次,财产性判项部分履行,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到穆建荣财产人民币1566.08元;期内月均消费221.09元,账户余额1880.6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穆建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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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3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151号  
罪犯孙涛,男,199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2020)云09刑初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5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4次,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云09执323号之十一《执行裁定书》,终结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9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中“没收孙涛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26.00元,账户余额2639.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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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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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4月0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152号  
罪犯蓝字,男,1996年9月26日出生,壮族,广西宜州市人,大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2018)云09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蓝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蓝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2019)云刑终5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3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9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5.38元,账户余额2843.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蓝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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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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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4月0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107号  
罪犯朱永林,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泸西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朱永林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1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38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2017年因违规违纪受警告处分一次,2018年、2019年因不遵守监规纪律多次被扣分,后经警察多次教育,有较大转变,认罪悔罪,2020年以来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11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1.25元,账户余额2776.5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永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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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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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3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75号  
罪犯罗左军,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日作出(2018)云09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左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左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2018)云刑终8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能按要求参加教育和文化改造,但在学习态度和认识上有待提高,劳动改造态度和生产技能水平有待提高,未能按要求完成生产任务,2019年4月至2022年9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2.71元,账户余额912.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左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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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3月13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81号  
罪犯岩温扁,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03日作出(2018)云01刑初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温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16日作出(2018)云刑终10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1.05元,账户余额1376.6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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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昆狱减字第182号  
罪犯魏延,男,199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27日作出(2020)云31刑初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延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魏延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2月08日作出(2020)云刑终1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7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7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0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延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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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51号  
罪犯徐选高,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8)云01刑初3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选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徐选高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云刑终13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79.92元,账户余额3189.2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选高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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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63号  
罪犯陈福云,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7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福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福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31日作出(2016)云刑终9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18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12月10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7.64元,账户余额2851.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福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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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50号  
罪犯郭安林,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7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安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4498.5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本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5日作出(2016)云刑核26154431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16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12月17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1.27元,账户余额3265.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安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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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59号  
罪犯姚超,男,1998年7月29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8)云01刑初7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7844.00元。宣判后,被告人姚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15日作出(2019)云刑终44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1.84元,账户余额3681.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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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四狱减字第374号  
罪犯曹锡万,男,194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锡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加上原判运输毒品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四年零一个月零二十八天,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曹锡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0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锡万犯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加上原判运输毒品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四年零一个月零二十八天,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1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54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数罪并罚、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且新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146.71元,考核期末账户余额913.6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锡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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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3年06月29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80号  
罪犯贺传飞,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0日作出(2016)云01刑初2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传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90231.50元。宣判后,被告人贺传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7日作出(2016)云刑终137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4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80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9年04月26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1.61元,账户余额2485.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传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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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34号  
罪犯鲁勇,男,197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25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鲁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云刑终6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该犯服刑已满4年。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3.97元,账户余额3021.8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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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43号  
罪犯缪洪波,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11日作出(2019)云01刑初13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缪洪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7844.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0.35元,账户余额805.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缪洪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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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39号  
罪犯孔双红,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7日作出(2016)云04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双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9日作出(2017)云刑核44247895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46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9年12月24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7日出具(2018)云04执18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2016)云04刑初第126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58.31元,账户余额5960.5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孔双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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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46号  
罪犯何根林,男,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根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何根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17日作出(2016)云刑终6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15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8年12月14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8.60元,账户余额8270.5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根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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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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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四狱减字第373号  
罪犯陈中利,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01月13日作出(2014)昆铁中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中利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中利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5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58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54.09元,考核期末账户余额22287.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中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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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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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3年06月29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48号  
罪犯穆万勇,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8日作出(2016)云04刑初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穆万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穆万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2日作出(2016)云刑终11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8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40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9年08月28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0.56元,账户余额18935.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穆万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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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72号  
罪犯潘先斌,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4)昆刑三重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先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潘先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0日作出(2016)云刑终5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先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4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80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9年04月26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6.42元,账户余额4761.7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先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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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昆狱减字第185号  
罪犯杨徐林,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胜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7日作出(2020)云07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徐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杨徐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2月03日作出(2020)云刑终13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5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7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徐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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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69号  
罪犯陈映飞,男,198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通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6日作出(2016)云01刑初6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映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8220.83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映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05日作出(2017)云刑终1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68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9年09月19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48220.83元;期内月均消费253.14元,账户余额5443.4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映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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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47号  
罪犯宁得华,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0日作出(2016)云01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宁得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宁得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0日作出(2016)云刑终150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宁得华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8.45元,账户余额2339.1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宁得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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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57号  
罪犯尹松,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16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尹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24日作出(2016)云刑终6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6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01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06月12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5.13元,账户余额2008.1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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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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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175号  
罪犯刘国鑫,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2019)云09刑初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国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2021年1月、6月有两次违规违纪扣分,经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并改正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2.15元,账户余额4527.0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国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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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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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6月0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61号  
罪犯岩温,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18日作出(2016)云01刑初4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28日作出(2017)云刑核6139954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8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40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9年08月28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8.51元,账户余额3478.5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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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70号  
罪犯朱志中,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05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4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志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朱志中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05日作出(2016)云刑终8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33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9年02月18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8.48元,账户余额1488.7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志中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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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83号  
罪犯杨翰才,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4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2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翰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翰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6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95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8年05月07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74.65元,账户余额1539.2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翰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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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65号  
罪犯郭红勇,男,199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华宁县人,初级中学肄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9日作出(2016)云04刑初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红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9184.00元。宣判后,没有上述、抗诉,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2日作出(2016)云刑核3210328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20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12月18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8.88元,账户余额958.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红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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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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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62号  
罪犯吕维现,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08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2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维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吕维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31日作出(2016)云刑终8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吕维现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19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8年12月17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5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08.37元,账户余额3180.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维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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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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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74号  
罪犯于正军,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滨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云04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正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于正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0日作出(2017)云刑终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68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2021)云04执115号:本院(2021)云04执11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63.99元,账户余额9978.2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于正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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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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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53号  
罪犯胡发现,男,199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31日作出(2016)云01刑初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发现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5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胡发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6日作出(2016)云刑终9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4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79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9年04月26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5.67元,账户余额1319.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发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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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元江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元狱减字第274号  
罪犯王朝兵,男,199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云08刑初2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朝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本次执行)。宣判后,被告人王朝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2019)云刑终3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王朝兵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7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朝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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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元江监狱
                                  2023年6月21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184号  
罪犯赵荣志,男,1978年2月4日出生,回族,云南省云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云23刑初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荣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赵荣志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2019)云刑终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生产劳动,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期间劳动每个欠产,并有三次违规行为被扣分处理,后经教育引导,该犯在2020年9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有了较大转变,能认真遵守监规纪律,逐步能完成劳动任务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6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4.91元,账户余额420.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荣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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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6月05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182号  
罪犯张海云,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2018)云09刑初3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海云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2019)云刑终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生产劳动,前期由于生产技能差,有劳动欠产情况,后期经努力,劳动技能有所提高,能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6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5.96元,账户余额489.1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海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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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6月05日


 
云南省丽江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丽监减字第146号  
罪犯吕建国,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商洛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丽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06日作出(2017)云07刑初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建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7年07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9次,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满600分,记物质奖励不用于减刑,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满600分,记物质奖励不用于减刑;考核期内劳动规范扣分185.55分,教育改造扣分15分,监管改造扣分8分,月平均分102.29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财产性判项已终结执行,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24元,账户余额169.23元,该犯系普管级罪犯,无超消费。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建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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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丽江监狱
                                  2023年06月26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174号  
罪犯应栋,男,198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云09刑初4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应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刚入监时有完不成劳动任务的情况,经教育后期能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6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9.87元,账户余额3421.9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应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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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6月05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临狱减字第160号  
罪犯比机拉伍,男,1982年1月6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04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5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比机拉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9日作出(2016)云刑核5277885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9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07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2020年8月11日前月均消费152.94元,2020年8月11日后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1082.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比机拉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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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183号  
罪犯杨国庆,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2018)云09刑初6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国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2019年8月至2020年10月因视力问题有劳动欠产被扣分情况,2020年11月调整劳动工种后,能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并有超产情况。2019年6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8.56元,账户余额2944.9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国庆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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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6月05日


 
云南省丽江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丽监减字第150号  
罪犯曹圣洪,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丽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18日作出(2020)云07刑初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圣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云刑终88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3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无,账户余额无。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圣洪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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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丽江监狱
                                  2023年06月26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176号  
罪犯李天华,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2018)云09刑初4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天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天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2019)云刑终4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考核期内教育改造有四次扣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但有时未能按要求完成劳动任务,经教育后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9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5.27元,账户余额2563.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天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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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6月05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号  
罪犯付守华,女,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28日作出(2020)云31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守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36858元以及冻结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对违法所得财物继续予以追缴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09日作出(2020)云刑终10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3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参加劳动,基本能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欠产情况,2021年03月至2022年11月26日获记表扬1次,物质奖励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执行违法所得30561.9元,其中付守华名下执行27551.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守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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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77号  
罪犯陈学明,男,1986年1月3日出生,佤族,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2018)云09刑初2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学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新分流到监区时,劳动技能较差,连续几个月均有欠产,经过学习,劳动技能逐步提高,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4月至2022年9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7.82元,账户余额1243.7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学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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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3月13日


 
云南省大理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管执字第93号  
罪犯刘建杰,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云南省宾川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06日作出(2015)大中刑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建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3969.00元;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云刑终7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建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3969.00元;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0.00元。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2017)云29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建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与原判决定执行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8次,物质奖励1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并已终止履行,已履行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86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186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30.80元,单月最高消费299.05元,账户余额2288.60元。减刑周期内共有6个月完不成劳动任务被扣减劳动规范分,其余50个月均能完成劳动任务;因违反服刑人员基本规范被扣分4次共扣减26分,最后一次违规时间为2020年4月29日,自最后一次违规之日起至2022年12月13日监区进行立案审查之日止共2年7个月,该犯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无违规被扣分的情况。有特定被害人未取得谅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建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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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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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监狱
                                  2023年02月25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临狱减字第163号  
罪犯熊国平,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苗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国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熊国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6日作出(2016)云刑终3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9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08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减刑周期内扣分超100分;2020年8月11日前月均消费163.14元,2020年8月11日后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2542.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国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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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185号  
罪犯李银军,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云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8日作出(2018)云09刑初2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银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元。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2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9.07元,账户余额855.4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银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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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6月05日


 
云南省元江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元狱减字第276号  
罪犯许绍杰,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石屏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绍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本次执行)。宣判后,被告人许绍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云刑终6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许绍杰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2019年3月因生活琐事与他犯发生矛盾,并两次先行出手殴打他犯记过处罚一次,2019年4月至今无违规违纪情况,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能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7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绍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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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元江监狱
                                  2023年6月21日


 
云南省元江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元狱减字第277号  
罪犯陈林,男,199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綦江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日作出(2018)云08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陈林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9次,该犯系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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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元江监狱
                                  2023年6月21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173号  
罪犯罗太新,男,199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8)云09刑初5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太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太新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2019)云刑终5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9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2.33元,账户余额2207.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太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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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6月05日


 
云南省丽江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丽监减字第151号  
罪犯曹小平,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丽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18日作出(2020)云07刑初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小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曹小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云刑终8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3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无,账户余额无。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小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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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丽江监狱
                                  2023年06月26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临狱减字第132号  
罪犯徐庭泽,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高中肄业,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04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5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庭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徐庭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29日作出(2016)云刑终5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中刑初字第516号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徐庭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72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2020年8月11日前月均消费176.39元,2020年8月11日后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5255.4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庭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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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大理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管执字第189号  
罪犯黄鹏飞,男,199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粮农,云南省施甸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19日作出(2016)云29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鹏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0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10次,2017年12月25日获计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86.67元,账户余额1657.44元;2019年03月11日因离开定位与罪犯王旭打架并且不听劝阻的严重违规行为被处以禁闭处分。减刑周期内共有10个月完不成劳动任务被扣减劳动规范分,其余64个月均能完成劳动任务;减刑周期内因违反服刑人员基本规范被扣分5次共扣减917分,最后一次违规时间为2019年3月11日,自2020年1月31日严管解除之日起至2023年2月16日监区进行立案审查之日止共3年,该犯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无违规被扣分的情况,该犯无特定被害人。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鹏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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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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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监狱
                                  2023年04月13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201号  
罪犯刘少祥,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20日作出(2017)云08刑初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少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6.66元,账户余额1078.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少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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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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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200号  
罪犯孙铁军,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3日作出(2016)云08刑初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铁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2.54元,账户余额905.4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铁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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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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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180号  
罪犯刘江猛,男,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惠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9)云09刑初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江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9月至2021年5月期间时有欠产扣分情况,经过努力,能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8.93元,账户余额2652.7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江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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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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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6月05日


 
云南省丽江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丽监减字第147号  
罪犯丁玉中,男,1969年1月6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丽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03日作出(2018)云07刑初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玉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2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期劳动改造扣分3.5分,2019年03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平均分107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68.60元,账户余额1313.52元。该犯系普管级无超消费。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玉中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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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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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丽江监狱
                                  2023年06月26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临狱减字第161号  
罪犯廖国华,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4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国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0日作出(2016)云刑核4324018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9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07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2020年8月11日前月均消费242.43元,2020年8月11日后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2734.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国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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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181号  
罪犯帅相岩咩,男,1962年4月2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瑞丽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7)云23刑初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帅相岩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帅相岩咩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8)云刑终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前期偶有违规行为被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改正错误,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生产劳动,2018年6月至9月、2019年10月至2021年2月期间有劳动欠产被扣分情况,通过不断努力提高自己的劳动技能,2021年3月以来能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5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9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3.21元,账户余额193.5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帅相岩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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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6月05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宜狱减字第121号  
罪犯邓万青,男,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18日作出(2018)云08刑初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万青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邓万青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02日作出(2018)云刑终7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8.76元,账户余额1321.1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万青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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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84号  
罪犯沙伟伟,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回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12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沙伟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4498.50元。宣判后,被告人沙伟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02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0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9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91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000.00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5.03元,账户余额4226.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沙伟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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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宜狱减字第126号  
罪犯何小安,男,1991年6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23日作出(2019)云01刑初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小安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2038.50元。宣判后,被告人何小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19)云刑终13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6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期内月均消费0.00元,账户余额118.64元,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小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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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宜狱减字第125号  
罪犯高登平,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31日作出(2019)云01刑初3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登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2038.50元。宣判后,被告人高登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云刑终88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登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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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281号  
罪犯陈佐堂,男,199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30日作出(2020)云01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佐堂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1.05元。宣判后,被告人陈佐堂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03日作出(2020)云刑终10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8日送达,于2021年01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3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2次,余分396.25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9.82元,账户余额3914.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佐堂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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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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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87号  
罪犯吕琦云,男,200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1月20日作出(2019)云25刑初1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琦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500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3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吕琦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27日作出(2020)云刑终4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9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4次,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73.43元,账户余额882.5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琦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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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80号  
罪犯李登嘎,男,1994年12月5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红中刑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登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6084.00元,其中该犯赔偿6084元(已履行)。宣判后,被告人李登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5日作出(2016)云刑终2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1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7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7次,民事赔偿原告人人民币36084.00元已履行完毕,附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25执202号履行债务证明书及2022年11月30日关于确认罪犯连带民事赔偿履行情况复函;期内月均消费194.75元,账户余额643.0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登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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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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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193号  
罪犯高宗亮,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5日作出(2017)云08刑初2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宗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毒品再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1.51元,账户余额7250.3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宗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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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198号  
罪犯蒋丁伟,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大学专科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10日作出(2019)云08刑初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丁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8.14元,账户余额1513.7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丁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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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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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195号  
罪犯杨海龙,男,200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16日作出(2019)云08刑初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海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海龙、谢烤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11日作出(2019)云刑终6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2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0.02元,账户余额18.6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海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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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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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临狱减字第187号  
罪犯李建光,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6日作出(2016)云09刑初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建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6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毒品再犯,减刑周期内扣分超100分;2020年8月11日前月均消费75.35元,2020年8月11日后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1048.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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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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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3年06月21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477号  
罪犯梁坤周,男,199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10日作出(2020)云05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坤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案被告人梁坤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2020)云刑终1011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02.30元,账户余额2473.1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坤周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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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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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19号  
罪犯杨顺龙,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30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顺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1808.20元,其中由被告人杨顺龙赔偿人民币2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顺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2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杨顺龙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民事赔偿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87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于2017年09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9次。2018年11月15日因动手打他犯,根据《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对该犯处以扣教育改造分7分,延期考察六个月。考察期间,该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3月至2022年08月获记的1次表扬仅作为悔改表现考察依据。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2.10元,账户余额51.1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顺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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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268号  
罪犯解友才,男,196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13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第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解友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00.00元,对被告人解友才限制减刑。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7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79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于2016年12月21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9年3月该犯经鉴定为无劳动能力,未参加劳动,2014年10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14元,账户余额211.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解友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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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官渡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官狱减字第370号  
罪犯李翠友,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9年03月01日作出(2018)云71刑初2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翠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17日作出(2019)云刑终4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2.80元,账户余额2486.1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翠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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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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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官渡监狱
                                  2023年05月23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266号  
罪犯周文生,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安宁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云01刑初6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文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罚金已全部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4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08.41元,账户余额1303.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文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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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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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官渡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官狱减字第371号  
罪犯钟先爽,男,199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宁南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5)昆刑一重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先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2452.00元。宣判后,被告人钟先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03日作出(2018)云刑终2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但因自自己感觉刑期长,改造压力大,且适应能力较差,在掌握生产工艺方面较弱,导致其在劳动改造中,有不同程度的劳动欠产情况,后经警察多次谈话教育引导及岗位调整,已有明显转变,且该犯通过自身努力,现已能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其中判决生效时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46.23元,账户余额1267.9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先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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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官渡监狱
                                  2023年05月23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271号  
罪犯王运华,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29日作出(2019)云06刑初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运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9.82元,账户余额9397.2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运华 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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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263号  
罪犯李敏,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瑶族,云南省勐腊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8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3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云刑核3716686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6月0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95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9年06月03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2.17元,账户余额1215.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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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官渡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官狱减字第369号  
罪犯叶舒,男,199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9年05月13日作出(2019)云71刑初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舒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5.53元,账户余额480.7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舒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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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官渡监狱
                                  2023年05月23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267号  
罪犯周代友,男,198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10日作出(2016)云01刑初4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代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代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08日作出(2017)云刑终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8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40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08月28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2.25元,账户余额4620.8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代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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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274号  
罪犯谢显康,男,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0日作出(2016)云01刑初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显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谢显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07日作出(2017)云刑终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8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40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9年8月28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2.58元,账户余额7311.0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显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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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280号  
罪犯谢竟,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29日作出(2020)云01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云刑核8393283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于2020年12月15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3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3次,余分389.6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5.73元,账户余额1770.7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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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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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284号  
罪犯王迪,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23日作出(2016)云04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03日作出(2017)云刑终5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45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12月24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2021)云04执125号执行裁定:“本院(2021)云04执12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92.39元,账户余额7273.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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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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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264号  
罪犯成闹,男,199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25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成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成闹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云刑终6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4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78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9年04元22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1.80元,账户余额1999.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成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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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278号  
罪犯安国才,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1日作出(2016)云04刑初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安国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云刑核6292358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3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60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9年03月20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2018年07月23日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8)云04执1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8)云04执164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66.40元,账户余额3568.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安国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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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89号  
罪犯李万元,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瑶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24日作出(2018)云25刑初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万元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万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2018)云刑终10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0.79元,账户余额136.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万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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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宜狱减字第123号  
罪犯马产吉子,男,1991年6月12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30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产吉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产吉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6日作出(2016)云刑终12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1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8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4.08元,账户余额3620.6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产吉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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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宜狱减字第122号  
罪犯尚正洪,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07日作出(2018)云09刑初4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尚正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2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4.17元,账户余额96.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尚正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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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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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283号  
罪犯朱兵,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7日作出(2016)云04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9日作出(2017)云刑核4424789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46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12月24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2018)云04执180号之一终结(2016)云04刑初第126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65.08元,账户余额5403.0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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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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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116号  
罪犯胡宗华,男,1985年2月7日出生,白族,云南省保山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2017)云33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宗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胡宗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2018)云刑终544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但劳动改造部分扣分较多,2018年11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1.45元,账户余额2151.8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宗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3月13日


 
云南省大理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管执字第91号  
罪犯赵聪,男,199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26日作出(2016)云刑终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4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6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56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28.34元,账户余额6690.00元;减刑周期内未欠产;减刑周期内因违反服刑人员基本规范被扣分3次共扣减9分,最后一次违规时间为2022年3月25日自最后一次违规之日起至2022年12月13日监区进行立案审查之日止共间隔8个月,该犯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无违规被扣分的情况。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大理监狱
                                  2023年02月25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118号  
罪犯岩嘎,男,1998年3月16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2018)云23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8.15元,账户余额2582.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