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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2)云刑更1538-1916号(2)

2023-07-03 18:53:38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828号  
罪犯努尔买买提·阿尤甫,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皮山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1日作出(2015)德刑一初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努尔买买提·阿尤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2日作出(2016)云刑核1073909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8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77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7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30477.99元;期内月均消费150.82元,账户余额1101.20元;2019年07月20日因打架违规被处以警告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努尔买买提·阿尤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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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1347号  
罪犯张沛,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25日作出(2016)云05刑初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9日作出(2016)云刑核5260133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24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4.87元,账户余额1125.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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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184号  
罪犯邵尚福,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傣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19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尚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7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4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7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因劳动改造部分扣分较多,已缓报从严,2017年02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1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14.25元,账户余额1337.3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邵尚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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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827号  
罪犯杨永明,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胜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丽中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永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杨永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6日作出(2016)云刑终3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永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35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06.00元,账户余额2296.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永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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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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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181号  
罪犯麻顺才,男,1995年10月3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陇川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29日作出(2017)云刑初2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麻顺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麻顺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2018)云刑终3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7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82.70元,账户余额746.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麻顺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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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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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1352号  
罪犯朱金孝,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师宗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京03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金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京刑核8078688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3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3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0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0.00元,账户余额1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金孝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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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1356号  
罪犯丁万武,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03日作出(2018)云29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万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7次,该犯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1年8月20日,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97.40元,账户余额3925.0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万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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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813号  
罪犯沙马古体,男,1970年8月4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丽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沙马古体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沙马古体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7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698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34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66.40元,账户余额534.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沙马古体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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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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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817号 
罪犯李明辉,男,1995年9月2日出生,白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16日作出(2018)云31刑初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明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2日作出(2018)云刑终6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00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6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77.00元,账户余额521.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明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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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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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1353号  
罪犯徐华,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01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徐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25日作出(2016)云刑终4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9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86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6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4.89元,账户余额2008.1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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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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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一监减字第6号  
罪犯左朝娟,女,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23日作出(2018)云01刑初2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左朝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左朝娟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06日作出(2018)云刑终12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27日交付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刑罚,于2019年6月11日调入我狱服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2年11月30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2年08月计分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7次,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9年1月17日。无终结执行相关材料,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00.76元,账户余额3745.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左朝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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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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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171号  
罪犯尚金荣,男,1993年9月14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云31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尚金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05日作出(2019)云刑终1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3.08元,账户余额516.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尚金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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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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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1337号  
罪犯孙虎,男,199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中等职业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6日作出(2019)云31刑初3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宣判后,被告人孙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8日作出(2020)云刑终8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2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2020年12月30日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31执470号之三十三号终结本院(2020)云31执470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12.00元,账户余额1814.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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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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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169号  
罪犯排腊弄,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04日作出(2017)云31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排腊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0.31元,账户余额538.3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排腊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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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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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186号  
罪犯杨加能,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满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31日作出(2016)云31刑初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加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19日作出(2016)云刑核6899582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3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46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81.11元,账户余额1281.0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加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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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167号  
罪犯段华柱,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31日作出(2016)云31刑初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华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段华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3日作出(2016)云刑终9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1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3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48.28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5.00元,账户余额2332.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华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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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372号  
罪犯三比,男,1996年出生,傣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28日作出(2019)云08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三比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三比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云刑终80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三比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2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02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10元,账户余额2039.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三比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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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5月19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782号  
罪犯宁显辉,男,199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26日作出(2019)云03刑初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宁显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宁显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2月18日作出(2019)云刑终13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5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8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单月消费超标,按照监狱会议纪要规定要求,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消费总金额7118.63元,月均消费254.24元,账户余额1052.9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宁显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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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772号  
罪犯娄义祥,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凤翔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12月08日作出(2015)昆铁中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娄义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03日作出(2016)云刑核28581387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5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82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狱内单月消费超标,根据监狱会议纪要规定要求,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消费总额9056.82元,月均消费167.72元,账户余额2207.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娄义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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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779号  
罪犯王永府,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彝族,贵州省盘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09日作出(2020)云03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永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云刑核74398494号刑事裁定:维持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原生效裁判文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1月6日。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其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永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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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788号  
罪犯孙万荣,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27日作出(2019)云06刑初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万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孙万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2020)云刑终11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送达时间为2021年1月20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4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其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万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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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775号  
罪犯黄统子,男,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25日作出(2018)云03刑初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统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黄统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26日作出(2018)云刑终9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消费总额3828.18元,单月消费未超标,月均消费85.07元,账户余额355.0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统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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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770号  
罪犯史明沛,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18日作出(2020)云06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明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20年08月3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1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4次,该犯狱内累计消费共994.40元,期内月均消费38.20元,单月消费未超标,银行卡账户余额177.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史明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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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777号  
罪犯申开船,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开船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申开船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1日作出(2016)云刑终5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6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11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狱内单月消费超标,根据监狱会议纪要规定要求,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消费总额13444.72元,月均消费286.06元,账户余额6277.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申开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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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未提字第51号  
罪犯郭春江,男,200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2018)云06刑初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春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0.87元,账户余额3034.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春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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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2023年04月25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普狱减字第833号  
罪犯白忠华,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云08刑初2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忠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白忠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09日作出(2019)云刑终3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5次,期内月均消费66.24元,账户余额2262.74元,2019年10月超月消费限额50%以下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忠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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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119号  
罪犯熊清云,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9日作出(2019)云09刑初3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清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熊清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云刑终10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到监区改造以后至今完不成生产劳动任务,欠产较多,死缓考验期内未获记监狱表扬,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9.10元,账户余额1925.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清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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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3月13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756号  
罪犯苏小友,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5日作出(2020)云03刑初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小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74202.21元。宣判后,被告人苏小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2月05日作出(2020)云刑终14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送达时间为2021年3月11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4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其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小友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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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787号  
罪犯候朝忠,男,1972年8月2日出生,苗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半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云03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候朝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候朝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18日作出(2020)云刑终46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1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50.10元,单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2028.4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候朝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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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759号  
罪犯娜儿,女,1988年1月3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8日作出(2016)云06刑初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娜儿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娜儿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9日作出(2016)云刑终13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1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14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60.02元,单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4943.2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娜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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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781号  
罪犯李国举,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07日作出(2017)云06刑初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国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国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2017)云刑终11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狱内单月消费超标,按照监狱会议纪要规定要求,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考核周期内扣分较多,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月均消费136.80元,账户余额5558.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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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789号  
罪犯唐勇,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姚安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22日作出(2017)云03刑初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唐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23日作出(2017)云刑终12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单月消费超标,根据监狱会议纪要规定要求,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2022年9月上报减刑,因不认罪,延期一批上报。期内月均消费122.33元,账户余额3780.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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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774号  
罪犯张涛,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27日作出(2019)云06刑初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云刑终12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5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8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罚金已全部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狱内单月消费超标,根据监狱会议纪要规定,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消费总额8594.64元,月均消费277.25元,账户余额5533.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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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120号  
罪犯秧成才,男,199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7日作出(2020)云09刑初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秧成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没有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2020)云刑核9841266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积极参加劳动,入监时因劳动技能较差,有完不成劳动任务的情况,后经过自身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能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4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1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4.09元,账户余额238.5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秧成才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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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3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82号  
罪犯马文科,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武定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20)云23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文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2020)云刑核4966138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入监时偶有劳动任务欠产情况,经教育引导后按质按量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2月至2022年8月获记表扬2次,2022年9月至2022年11月9日考核余分323.1分;期内月均消费22.00元,账户余额174.7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文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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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3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158号  
罪犯刘杰,男,1993年5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2020)云09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6日作出(2020)云刑核3853401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4元,账户余额1897.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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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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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4月0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171号  
罪犯施开成,男,1990年12月25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姚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云23刑初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施开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2038.50元。判决宣告后,罪犯施开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云刑核42835196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4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2.18元,账户余额450.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开成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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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4月0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49号  
罪犯杨太伟,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0日作出(2019)云09刑初4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太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太伟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20)云刑终5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因身体原因,久治不愈,于2021年7月16日送到云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至今。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记表扬1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91元,账户余额916.1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太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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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1月10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80号  
罪犯张冲冲,男,199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武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2020)云23刑初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冲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没有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20)云刑核5072015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累犯;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改造方面,有多次劳动扣分,劳动改造完成情况较差,2021年1月至2022年7月获记表扬1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6.72元,账户余额921.8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冲冲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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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3月13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493号  
罪犯唐明华,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明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唐明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24日作出(2016)云刑终8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1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裁定送达时间为:2019年2月22日。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21元,未超过消费标准,账户余额362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明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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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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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40号  
罪犯马顺存,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9)云09刑初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顺存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顺存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2020)云刑终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考核周期内偶有完不成劳动任务的情况。2020年7月至2022年8月获记表扬4次,家属自愿代缴纳5000元依法上缴国库,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2)云09执37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9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中“并处没收马顺存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03.83元,账户余额2854.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顺存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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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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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1月10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39号  
罪犯张松青,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德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松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44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4月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76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毒品再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月至2022年8月获记表扬10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3.92元,账户余额6853.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松青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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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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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1月10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46号  
罪犯鲁金龙,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2019)云09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金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1年5月之前教育改造、劳动改造有扣分情形,后经教育有转变,2021年5月之后无违规违纪或劳动欠产扣分的情况。2019年8月至2022年8月获记表扬6次,2022年6月28日家属已代行缴纳5000元,已按规定上缴国库;2022年7月26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云09执450号执行裁定,将鲁金龙在中国银行的存款余额1423.18元依法扣划并上缴国库,对(2019)云09刑初18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并处没收鲁金龙个人全部财产”的财产刑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45.90元,账户余额3379.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金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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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1月10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48号  
罪犯胡建明,男,1997年8月5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镇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2018)云09刑初40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胡建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2020年10月之前教育改造和劳动规范有扣分情形,后经教育有转变,能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月至2022年8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3.64元,账户余额190.8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建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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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1月10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42号  
罪犯邢陆,男,198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大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2018)云09刑初4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邢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2月至2022年8月获记表扬7次,部分履行人民币30489.03元依法上缴国库,终结(2020)云09执331号案件执行后,发现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期内月均消费188.53元,账户余额2214.1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邢陆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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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1月10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123号  
罪犯李言安,男,199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20)云09刑初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言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言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20)云刑终11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2021年5月至2022年2月有劳动欠产情况,2022年3月以来能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3月至2022年9月获记表扬2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9.21元,账户余额1003.0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言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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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3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43号  
罪犯刘俊,男,199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犍为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1日作出(2018)云09刑初4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俊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2019年2月至2022年8月获记表扬7次,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云09执20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21)云09执205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期内月均消费132.36元,账户余额2615.8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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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1月10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758号  
罪犯赵江华,男,199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04日作出(2018)云03刑初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江华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江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25日作出(2018)云刑终8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单月消费超标,按照监狱会议纪要规定要求,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2021年警告处罚、2021年度年终评审鉴定为较差等次,从严增加表扬上报。2022年6月上报减刑,省监狱管理局审查时,因较差等次,需增加一次表扬上报,2022年度年终评审为一般等次。该犯狱内累计消费共11515.39元,期内月均消费255.90元,账户余额12032.2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江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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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764号  
罪犯刘杰,男,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云06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4日作出(2018)云刑终3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单月消费超标,根据监狱会议纪要规定要求,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共消费15247.06元;期内月均消费287.68元,账户余额10374.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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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766号  
罪犯陈开志,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云06刑初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开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经警官教育后,现能够做到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民事赔偿50000元已履行(执行通知书注明已履行),因扣分较多、2021年5月记过处罚一次,2021年年终评审鉴定为较差等次,按照监狱评审会会议要求需增加表扬上报减刑,现已增加表扬;期内共消费735.96元,单月消费未超标,期内月均消费13.38元,账户余额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开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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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771号  
罪犯石晓开,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2018)云03刑初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晓开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56671.59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抢劫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该犯狱内累计消费共5970.60元,期内月均消费129.80元,单月消费未超标,银行卡账户余额557.6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晓开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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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762号  
罪犯刘跃,男,199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云06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跃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5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8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单月消费超标,按照监狱会议纪要规定要求,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该犯狱内累计消费共7517.74元,期内月均消费242.51元,账户余额1378.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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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755号  
罪犯蔡晓天,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茂名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27日作出(2018)云03刑初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晓天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蔡晓天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08日作出(2018)云刑终10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单月消费超标,根据监狱会议纪要规定要求,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消费总金额11092.16元,月均消费226.37元,账户余额3268.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晓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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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760号  
罪犯杨永志,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2日作出(2019)云06刑初1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永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永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15日作出(2020)云刑终5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1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4次,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60000.00元;该犯狱内累计消费共5505.69元,期内月均消费220.23元,单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533.5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永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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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776号  
罪犯杨旭东,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2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旭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旭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2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5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狱内单月消费超标,根据监狱会议纪要规定要求,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消费总额11086.20元,月均消费221.72元,账户余额536.0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旭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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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786号  
罪犯林路葵,男,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云03刑初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路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87600.55元。宣判后,被告人林路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07日作出(2018)云刑终4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单月消费超标,按照监狱会议纪要规定要求,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消费总金额7603.44元,月均消费146.22元,账户余额2060.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路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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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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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769号  
罪犯张思洋,男,1994年12月24日出生,回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08日作出(2019)云03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思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9年05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刑判项的罪犯;狱内累计消费共2647.30元,期内月均消费66.10元,单月消费未超标,银行卡账户余额1105.7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思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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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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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785号  
罪犯王海波,男,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密山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09日作出(2019)云06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海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海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16日作出(2020)云刑终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9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单月消费超标,按照监狱会议纪要规定要求,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消费总金额7620.82元,月均消费272.17元,账户余额1332.5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海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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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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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773号  
罪犯李林,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云03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17日作出(2020)云刑终5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狱内单月消费超标,根据监狱会议纪要规定要求,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消费总额6340.16元,月均消费234.82元,账户余额1718.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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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768号  
罪犯赵高敏,男,197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6日作出(2016)云06刑初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高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云刑核2431275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0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4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该犯狱内累计消费共5991.06元,期内月均消费124.80元,单月消费未超标,银行卡账户余额807.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高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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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767号  
罪犯苏锡勇,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宣威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26日作出(2020)云03刑初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锡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2038.5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17日作出(2020)云刑终7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1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2038.50元;期内月均消费133.28元,单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807.9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锡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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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757号  
罪犯何世荣,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03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世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何世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0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58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2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4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2021年第一批次上报减刑时因单月消费超标,2021年警告处罚一次,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查后需要增加2次表扬再上报;至2022年第四批次达到条件后上报减刑,经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审查后,因单月消费超标、2021年警告处罚、2021年度评审鉴定为较差等次、需要增加表扬1次,现已增加1次表扬上报。且2022年评审鉴定表评为一般等次。期内月均消费272.16元,账户余额5075.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世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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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765号  
罪犯曾兴龙,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兴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曾兴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7日作出(2016)云刑终4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80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单月消费超标,按照监狱会议纪要规定要求,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共消费9381.24元,期内月均消费213.21元,账户余额1683.0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兴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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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761号  
罪犯骆亚军,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12日作出(2020)云03刑初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骆亚军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骆亚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18日作出(2020)云刑终10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1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该犯狱内累计消费共3859.01元,期内月均消费154.36元,单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468.5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骆亚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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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783号  
罪犯肖义林,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15日作出(2018)云06刑初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义林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无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消费总金额6404.52元,月均消费156.21元,单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355.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义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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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763号  
罪犯王见开,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07日作出(2020)云03刑初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见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王见开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云刑终13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3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见开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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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778号  
罪犯刘顺福,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09日作出(2017)云06刑初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顺福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1543.06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累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狱内单月消费超标,根据监狱会议纪要规定要求,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消费总额8620.66元,月均消费151.24元,账户余额440.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顺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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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02号  
罪犯李志武,男,1996年11月17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福贡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2月11日作出(2020)云05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志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5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7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86.02元,账户余额2455.71元,月消费符合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志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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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12号  
罪犯黄贵飞,男,199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7日作出(2016)云05刑初3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贵飞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贵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24日作出(2017)云刑终113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48.38元,账户余额3409.10元,月消费超限额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贵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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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22号  
罪犯李文勇,男,1971年8月8日出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大学专科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13日作出(2020)云05刑初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文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云刑终11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3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已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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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18号  
罪犯李志祥,男,1989年5月4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7日作出(2020)云05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志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志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6日作出(2020)云刑终13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1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5.05元,账户余额2501.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志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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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17号  
罪犯李雄,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罪犯李雄因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10月13日被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2018年5月11日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并核准原判,同年7月16日投入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2019年7月16日因漏罪被云南省龙陵县公安局解回侦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31日作出(2020)云05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云刑终11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3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满,期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雄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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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19号  
罪犯兰能,男,194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日作出(2020)云05刑初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3257.00元。宣判后,被告人兰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云刑终12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已届满,在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兰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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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00号  
罪犯和树权,男,1981年4月7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怒中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和树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3日作出(2016)云刑核5648806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8年09月0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06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9次。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期内月均消费103.93元,账户余额2335.55元,符合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和树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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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23号  
罪犯赵万民,男,199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新绛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7日作出(2020)云05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万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万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云刑终12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3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满,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万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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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21号  
罪犯张洪茂,男,199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7日作出(2020)云05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洪茂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洪茂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6日作出(2020)云刑终12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已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洪茂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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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安宁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安狱(减刑)字第111号  
罪犯黄华贵,男,199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03日作出(2018)云09刑初2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华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57.97元,账户余额1582.10元。结合该犯案件具体情节,我狱已从严掌握其执行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华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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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宁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云南省丽江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丽监减字第1055号  
罪犯曾中强,男,197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丽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云07刑初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中强犯制造、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19日作出(2017)云刑终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曾中强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考核期内因完不成劳动任务扣25.5分,2017年07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11次,月平均分110.15分,另查明,没收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78.20元,账户余额1487.41元,该犯系普管级罪犯。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中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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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丽江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丽江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丽监减字第1056号  
罪犯刘建金,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华坪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丽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20日作出(2016)云07刑初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建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建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5日作出(2017)云刑终5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认真参加劳动,因未完成生产任务,劳动规范扣分31.2分;2018年01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9次,月平均分104.9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82.23元,账户余额274.92元。该犯系普管级罪犯。
该犯拟报减刑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建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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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丽江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丽江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丽监减字第1057号  
罪犯钱其标,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丽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云07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其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钱其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26日作出(2019)云刑终2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认真参加劳动,因未完成生产任务,劳动规范扣分1.37分;2019年07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7次,月平均分114.5分;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63.38元,账户余额1146.91元。该犯系普管级罪犯,考核期内未超消费。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其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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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丽江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丽江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丽监减字第1054号  
罪犯杨龙云,男,199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胜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丽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27日作出(2018)云07刑初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龙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15958.58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02日作出(2018)云刑终13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7次,月平均分114.43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15958.58元;期内月均消费227.60元,账户余额502.24元,该犯系普管级罪犯,无超消费。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龙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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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丽江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丽江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丽监减字第1058号  
罪犯李艳法,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胜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丽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云07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艳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艳法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2月21日作出(2020)云刑终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期内因完不成生产任务扣5.55分,2020年05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4次,平均分106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90.91元,账户余额1587.73元。该犯系普管级。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艳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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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丽江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元江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元狱减字第91号  
罪犯刘雪兵,男,199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元谋县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云08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雪兵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雪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8日作出(2018)云刑终2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刘雪兵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9月至2022年9月获记表扬7次,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雪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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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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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元江监狱
                                  2023年5月18日


 
云南省安宁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安狱(减刑)字第116号  
罪犯李一香,男,199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山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08日作出(2016)云09刑初3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一香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审理过程中,检察院提出撤回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07日作出(2017)云刑终1351号刑事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结合该案件具体情节,我狱已从严掌握其减刑执行期,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7.77元,账户余额983.3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一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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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宁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云南省元江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元狱减字第94号  
罪犯普俊玉,男,1989年9月2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峨山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2018)云08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普俊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普俊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2018)云刑终9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普俊玉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月至2022年9月获记表扬8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普俊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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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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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元江监狱
                                  2023年5月18日


 
云南省元江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元狱减字第95号  
罪犯包东,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2018)云08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包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包东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月至2022年9月获记表扬7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包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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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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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元江监狱
                                  2023年5月18日


 
云南省元江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元狱减字第93号  
罪犯何永兵,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云08刑初2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永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何永兵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能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3月至2022年9月获记表扬7次,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永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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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元江监狱
                                  2023年5月18日


 
云南省元江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元狱减字第92号  
罪犯陈桂磊,男,199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2018)云08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桂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本次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陈桂磊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5月至2022年9月获记表扬7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桂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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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元江监狱
                                  2023年5月18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07号  
罪犯艾孜提吾麦尔.吐尔逊,男,1978年3月6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喀什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1月05日作出(2016)云05刑初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孜提吾麦尔.吐尔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艾孜提吾麦尔.吐尔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24日作出(2017)云刑终2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6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74.13元,账户余额983.75元,月消费符合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艾孜提吾麦尔.吐尔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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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06号  
罪犯马贤如,男,1992年9月16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2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贤如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22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9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7年11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61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2年07月期间获记表扬11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33.64元,账户余额3842.63元,月消费超限额6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贤如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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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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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20号  
罪犯胥昌发,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7日作出(2020)云05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胥昌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6日作出(2020)云刑终13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已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胥昌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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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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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15号  
罪犯李新强,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云05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新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5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95.19元,账户余额1766.73元,月消费超限额2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新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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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04号  
罪犯王林,男,1992年5月3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盐源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2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林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案被告人王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1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9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97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2年03月期间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08.35元,账户余额1055.06元,月消费超限额8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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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11号  
罪犯杨文高,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3日作出(2018)云05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文高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文高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27日作出(2018)云刑终9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要求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01.68元,账户余额3590.44元,月消费超限额7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高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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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10号  
罪犯钱盼,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大学本科毕业,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9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盼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钱盼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0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97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11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29.66元,账户余额2145.60元,符合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盼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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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199号  
罪犯杨辉,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8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6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03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6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11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213.32元,账户余额3112.85元,月消费超限额标准1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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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03号  
罪犯段金发,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17日作出(2017)云05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金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41.90元,账户余额2743.01元,月消费超限额标准8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金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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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01号  
罪犯此四友,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福贡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16日作出(2013)怒中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此四友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此四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673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此四友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5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8年01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7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9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07.53元,账户余额1414.40元,月消费超限额标准5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此四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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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08号  
罪犯闫永书,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9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永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闫永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22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9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1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61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11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58.95元,账户余额1412.02元,月消费超限额标准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闫永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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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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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198号  
罪犯杨国涛,男,199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01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国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5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杨国涛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6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167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撤销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保中刑初字第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六项中对被告人杨国涛的量刑部分及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以杨国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6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1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68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属2022年第1批提请减刑的罪犯,因有特定被害人,未取得被害人谅解,经监狱评审委员会研究未通过(退卷),要求补充证据,走访社区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根据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要求,2022年10月14日六监区就罪犯杨国涛减刑案件向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水寨乡派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水寨乡司法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水寨乡太元村村委会发函征求意见。2022年10月19日,保山市隆阳区水寨乡派出所会同保山市隆阳区水寨乡太元村村委会到太元村进行走访评估并回函:对其减刑对所居住的社区不会有太大影响。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7月至2022年5月获记表扬11次,另查明,该犯系暴力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00元已履行,未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期内月均消费169.48元,月消费符合规定,账户余额609.2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国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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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14号  
罪犯王润峰,男,200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24日作出(2019)云05刑初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润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润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9)云刑终9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润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2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5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21.82元,账户余额1531.88元,月消费超限额标准2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润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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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16号  
罪犯鲁正蕻,男,199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23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正蕻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8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5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8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1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55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8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96.09元,账户余额981.02元,月消费超限额标准15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正蕻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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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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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09号  
罪犯汪松,男,198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松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02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9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6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03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6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11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09.13元,账户余额1484.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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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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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05号  
罪犯许师,男,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19日作出(2016)云05刑初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师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案被告人许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云刑终7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2年05月期间获记表扬5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10.07元,账户余额662.93元,月消费超限额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师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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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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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24号  
罪犯赵明辉,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02日作出(2020)云05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明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明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2月08日作出(2020)云刑终11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5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明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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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13号  
罪犯郑军,男,197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19日作出(2016)云05刑初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军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云刑终7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2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5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51.85元,账户余额2246.63元,月消费超限额标准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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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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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元江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元狱减字第90号  
罪犯王育青,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玉环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2018)云08刑初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育青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云刑终6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王育青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5月至2022年9月获记表扬7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育青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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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元江监狱
                                  2023年5月1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30号  
罪犯欧阳辉学,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阳辉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欧阳辉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3日作出(2016)云刑终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51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42.52元,账户余额3426.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阳辉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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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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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37号  
罪犯岩温拉,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温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25日作出(2016)云刑终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4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9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89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44.13元,账户余额964.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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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33号  
罪犯李勇明,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勇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蒋勇等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1日作出(2016)云刑终2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88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84.52元,账户余额6268.8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勇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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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32号  
罪犯刘松,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綦江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梁钧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08日作出(2016)云刑终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5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51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46.73元,账户余额1344.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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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35号  
罪犯岩应龙,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应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岩宰龙等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6日作出(2016)云刑终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5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53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27.65元,账户余额2070.5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应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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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53号  
罪犯潘培明,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14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培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04日作出(2016)云刑核8011146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86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3日出具了(2021)云08执36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63.42元,账户余额1169.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培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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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50号  
罪犯马金林,男,1983年7月2日出生,苗族,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26日作出(2020)云25刑初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金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08日作出(2020)云刑核6167499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4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000.00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3.24元,账户余额333.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金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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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44号  
罪犯尹良波,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3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良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2540.50元(已履行1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尹良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2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4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6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30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8.58元,账户余额212.9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良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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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49号  
罪犯李山军,男,199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宁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28日作出(2020)云25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山军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云刑终8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山军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4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院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出具(2021)云25执2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期内月均消费82.35元,账户余额184.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山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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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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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12号  
罪犯刘国华,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国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国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07日作出(2016)云刑终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50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7.15元,账户余额6298.8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国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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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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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安宁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安狱(减刑)字第112号  
罪犯祝金龙,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4日作出(2016)云09刑初3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祝金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77.25元,账户余额4925.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祝金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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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宁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47号  
罪犯李忠学,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忠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案件移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2日作出(2016)云刑核8462287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1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8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7次,期内月均消费79.10元,账户余额939.2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忠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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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46号  
罪犯李宏伟,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宏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5267.50元(含已赔偿的5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03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84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于2017年09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10次(2021年07月至2022年06月获记的2次表扬仅作为悔改表现考察依据)。2021年4月6日违反监狱规定擅自交换狱内消费卡,根据《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该犯处以扣教育改造分5分;根据《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罪犯服刑期间涉及违规“借卡消费”提请减刑的处理规定》延期考察一年。考察期间,该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57.14元,账户余额394.6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宏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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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67号  
罪犯易振平,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枝江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振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易振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2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2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83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于2017年9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10次(2021年7月至2022年5月获记的2次表扬仅作为悔改表现考察依据),2021年4月5日因违规交换使用狱内消费卡,根据《云南罪犯计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该犯处以扣教育改造分5分;根据《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罪犯服刑期间涉及违规“借卡消费”提请减刑的处理规定》,延期考察一年。考察期间,该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46.56元,账户余额1505.4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振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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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6号  
罪犯岩相,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相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相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25日作出(2016)云刑终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5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52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27.03元,账户余额741.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相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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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3号  
罪犯龙美奇,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04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美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龙美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2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22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00.47元,账户余额2175.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美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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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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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48号  
罪犯邓元光,男,1964年3月4日出生,瑶族,云南省绿春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06日作出(2020)云25刑初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元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30日作出(2020)云刑核4280040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4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28.64元,账户余额491.5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元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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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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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155号  
罪犯梁青朴,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4日作出(2017)云05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青朴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梁青朴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2017)云刑终12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2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6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73.25元,账户余额2835.31元,符合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青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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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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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16号  
罪犯李应福,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瑶族,云南省红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2017)云25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应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应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07日作出(2018)云刑终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6.03元,账户余额1489.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应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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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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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7号  
罪犯何荣光,男,1978年8月5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元阳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07日作出(2018)云25刑初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荣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何荣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云刑终12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2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46.28元,账户余额613.5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荣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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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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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21号  
罪犯阿布都热依木.阿布都许库尔,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莎车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09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布都热依木.阿布都许库尔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参加恐怖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阿布都热依木.阿布都许库尔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0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7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13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附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25执393号执行裁定书;期内月均消费179.91元,账户余额951.0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布都热依木.阿布都许库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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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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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52号  
罪犯廖建忠,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16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5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建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廖建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356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对廖建忠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01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于2017年9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10次(2021年08月至2022年6月获记的2次表扬仅作为悔改表现考察依据)。2021年4月2日因与他犯之间存在违规汇款行为,根据《计分考核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之规定,对该犯处以扣教育改造分5分,根据《云南省下龙潭监狱罪犯服刑期间涉及违规“借卡消费”提请减刑的处理规定》,延期考察一年。考察期间,该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21.06元,账户余额2293.5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建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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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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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51号  
罪犯包继国,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2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包继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限制减刑。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10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1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6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10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25.34元,账户余额1261.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包继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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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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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15号  
罪犯庞荣华,男,1999年9月27日出生,瑶族,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云25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庞荣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庞荣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04日作出(2020)云刑终300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对被告人庞荣华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7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5.49元,账户余额988.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庞荣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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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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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96号  
罪犯覃旗海,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05日作出(2019)云25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旗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1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5次,财产性判刑终结执行,附2022年10月10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云25执248号终结执行裁定书。期内月均消费170.20元,账户余额70.0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覃旗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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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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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41号  
罪犯蔡学全,男,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16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学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蔡学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2日作出(2016)云刑终4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88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39.99元,账户余额3779.1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学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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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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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64号  
罪犯岩建平,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22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建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建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2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274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原判对被告人岩建平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91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13次,另查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财产性判项终结本次执行,附2021年3月25日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21)云08执92号之一裁定;期内月均消费295.16元,账户余额3822.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建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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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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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43号  
罪犯王朝冲,男,1983年8月2日出生,苗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朝冲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29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1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8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88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134.49元,账户余额2775.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朝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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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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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69号  
罪犯周洪园,女,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洪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5日作出(2016)云刑核4846283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48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8.93元,账户余额4188.2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洪园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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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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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8号  
罪犯王正德,男,195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16日作出(2017)云25刑初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正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已缴纳)。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28日作出(2017)云刑终11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122.59元,账户余额926.3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正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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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06号  
罪犯庞晓兴,男,1995年10月3日出生,瑶族,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云25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庞晓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庞晓兴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04日作出(2020)云刑终3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庞晓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7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5.31元,账户余额2587.5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庞晓兴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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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39号  
罪犯黄云光,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瑶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01日作出(2020)云25刑初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云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8日作出(2020)云刑核1787447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2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58.47元,账户余额1081.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云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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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5号  
罪犯李荣德,男,194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荣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案件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1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9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3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8月0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09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46.80元,账户余额516.6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荣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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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45号  
罪犯李来九,男,1979年12月19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绿春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红中刑二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来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7498.5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来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2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68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4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83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93.40元,账户余额307.5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来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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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03号  
罪犯龙金桥,男,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23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金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龙金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7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88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4.92元,账户余额271.1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金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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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55号  
罪犯岩温坎,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15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温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4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4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12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45.37元,账户余额127.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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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5号  
罪犯李岗,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11日作出(2013)红中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4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发回本院重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49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5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53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21.49元,账户余额10748.8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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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7号  
罪犯岩伟,男,1989年12月24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1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03日作出(2016)云刑终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50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94.58元,账户余额254.4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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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安宁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安狱(减刑)字第115号  
罪犯李云忠,男,195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大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云忠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涉案款物、房产;涉及未追缴赃款部分由侦查机关继续追缴。宣判后,被告人李云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1日作出(2016)云刑终1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9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12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财产性判项已终结执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287.83元,账户余额15956.7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云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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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宁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124号  
罪犯赵辉,男,1991年1月21日出生,满族,黑龙江省望奎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20)云09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1日以(2020)云刑核1680465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2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8.54元,账户余额248.8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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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3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167号  
罪犯吴凤志,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满族,辽宁省开原市人,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2019)云33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凤志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吴凤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19)云刑终1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但有完不成劳动任务的情况,死缓考验期内未获记监狱表扬,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3.40元,账户余额9106.2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凤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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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4月0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170号  
罪犯安辉玉,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泸水市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云33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安辉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安辉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0日作出(2020)云刑终12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偶有劳动欠产情况,2021年5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7日考核余分200.9分;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7900.14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507900.14元;期内月均消费185.83元,账户余额4363.2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安辉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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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4月0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41号  
罪犯古恩全,男,199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广西罗城县人,专科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云09刑初4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古恩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古恩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2020)云刑终3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2020年6月至2022年6月获记表扬4次,家属自愿代缴纳人民币7000元依法上缴国库,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2)云09执54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9刑初404号刑事判决书中“没收古恩全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95.21元,账户余额4354.0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古恩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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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1月10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45号  
罪犯段志江,男,199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2018)云09刑初5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志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1年4月之前有违规违纪扣分和劳动欠产扣分情形,后经教育有转变,能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2021年5月之后无扣分情形。2019年4月至2022年8月获记表扬7次,财产性判项部分履行,其中本考核周期内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到该犯个人财产人民币142.62元;期内月均消费220.59元,账户余额2502.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志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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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1月10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84号  
罪犯赵子荣,男,199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云09刑初2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子荣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子荣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云刑终2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自入监以来不认罪,不服从法院的判决,多次写出申诉材料向上级部门进行申诉,改造中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生产劳动,但消极拖混思想严重,有多次违规违纪行为,且长期完不成监区下达的劳动任务,2021年2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0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4.96元,账户余额2576.4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子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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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3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160号  
罪犯马永丰,男,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2020)云09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永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0日作出(2020)云刑核9143780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岗位分配,有劳动欠产情况,能努力学习劳动技能,尽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5月至2023年1月获记表扬0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1.95元,账户余额100.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永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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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4月0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81号  
罪犯严之洪,男,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云09刑初2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之洪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严之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云刑终2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按要求参加劳动,但经常完不成劳动生产任务,从而导致劳动改造部分考核分扣分较多,2021年2月至2022年4月获记表扬1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4.52元,账户余额374.5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之洪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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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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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3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164号  
罪犯冯小勇,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井研县人,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云09刑初2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小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没有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云刑核4364482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毒品再犯;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积极参加劳动,但因劳动技能差有完不成生产任务的情况,2022年3月有一次违规违纪扣分,2021年5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2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8.71元,账户余额1311.5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小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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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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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4月0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168号  
罪犯成晓坡,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成安县人,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云09刑初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成晓坡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没有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云刑核3335597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但偶尔有完不成劳动任务的情况,死缓考验期内未获记监狱表扬,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5.83元,账户余额463.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成晓坡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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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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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4月0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159号  
罪犯温元后,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姚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2019)云09刑初3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元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温元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云刑终10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2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3.87元,账户余额8846.9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温元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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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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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4月0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166号  
罪犯吴登彪,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射阳县人,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云09刑初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登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吴登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云刑终13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积极参加劳动,但刚入监时有完不成劳动任务的情况,后经教育后能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死缓考验期内未获记监狱表扬,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8.93元,账户余额2387.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登彪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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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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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4月0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165号  
罪犯解深,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迁安市人,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云09刑初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解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没有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云刑核2738279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入监初期因劳动技能差有完不成劳动任务的情况,后经努力能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5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1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4.64元,账户余额1952.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解深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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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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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4月03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60号  
罪犯李登,男,1993年2月25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黔江区人,初中文化,2014年2月21日因盗窃罪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5年2月22日刑满释放。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2018)云04刑初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登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登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2018)云刑终7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10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6月17日以(2021)云04执387号执行裁定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登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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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57号  
罪犯罗克冲,男,1996年6月20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4日作出(2020)云08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克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2日作出(2020)云刑终7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决。于2022年4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12月29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12月28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克冲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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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161号  
罪犯吴永明,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2020)云23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永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吴永明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云刑终10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按要求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3月至2022年9月获记表扬1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5.74元,账户余额1664.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永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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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4月0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121号  
罪犯宿富豪,男,199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新津县人,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云09刑初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宿富豪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宿富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云刑终12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改造方面,按规定参加劳动,但完成情况较差,2021年3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1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2.07元,账户余额269.0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宿富豪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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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3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79号  
罪犯王必峰,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9日作出(2019)云23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必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必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2020)云刑终6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毒品再犯;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2月至2022年7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部分履行,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4939.16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4939.16元;期内月均消费207.98元,账户余额4050.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必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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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3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157号  
罪犯陈超,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云09刑初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云刑终13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要求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5月至2023年1月获记表扬0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9.27元,账户余额1143.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超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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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4月0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83号  
罪犯杨伟财,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渡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2020)云29刑初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伟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0元。判决宣告后,罪犯杨伟财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20)云刑核3721921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月至2022年7月获记表扬2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5.95元,账户余额1758.4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伟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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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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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3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156号  
罪犯段雨,男,199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襄阳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2019)云09刑初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雨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段雨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2020)云刑终10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涉恶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3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2次,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83648.88元,2021年5月21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9执9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19)云09刑初83号刑事判决判处没收段雨个人全部财产的财产刑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68.30元,账户余额4330.2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雨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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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4月0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162号  
罪犯花向明,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白族,云南省泸水市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云33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花向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花向明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0日作出(2020)云刑终12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按要求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5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1次,本案中执行到被告人花向明个人财产137233.4元,2021年11月18日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33执58号之四执行裁定书终结(2020)云33刑初3号刑事判决中对花向明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45.57元,账户余额5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花向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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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4月0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122号  
罪犯王军,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2020)云09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军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云刑终11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对法院判决有异议,不认罪,一直在向法院进行申诉,本次减刑未写出认罪悔罪书;入监以来,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但劳动技能差,有完不成劳动任务的情况,死缓考验期内未获记监狱表扬,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9.54元,账户余额1109.6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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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3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169号  
罪犯李银聪,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大姚县人,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2020)云23刑初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银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3257.00元。判决宣告后,没有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云刑核5361808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积极参加劳动,但入监时因劳动技能较差,有完不成劳动任务的情况,死缓考验期内未获记监狱表扬,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6.87元,账户余额227.5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银聪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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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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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4月0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85号  
罪犯李小华,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佤族,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7日作出(2020)云09刑初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丧葬费人民币52038.5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小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云刑终7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罚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方面,虽生产技能差,完不成劳动任务,但还是能积极接受改造,不断提高技能,在改造中能团结同犯,2021年2月至2022年9月获记表扬1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35元,账户余额401.8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3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楚狱提减字第163号  
罪犯卢保泽,男,1981年2月6日出生,壮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2020)云09刑初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保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云刑核4744165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累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生产劳动,由于劳动能力差,有劳动欠产情况,但能努力提高技能,尽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4月至2023年1月获记表扬0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27元,账户余额1874.1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保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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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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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3年04月03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52号  
罪犯邓有明,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瑶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云08刑初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有明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邓有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1日作出(2020)云刑终1086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对被告人邓有明定罪量刑。于2021年1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能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12月10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 12月9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1年9月10日由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8执54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有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23号  
罪犯白绍祥,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云25刑初1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绍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白绍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1日作出(2018)云刑终17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5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绍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61号  
罪犯陈康,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2018)云04刑初3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9)云刑终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2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7次。另查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7日以(2021)云04执503号执行裁定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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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47号  
罪犯张义祥,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2019)云04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义祥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义祥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19)云刑终135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义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于2022年5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9月16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9月15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2年11月24日由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4执56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义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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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31号  
罪犯魏建朝,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人,专科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2019)云04刑初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建朝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魏建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19)云刑终13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魏建朝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于2022年5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能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9月16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9月15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建朝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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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35号  
罪犯石贵生,男,2001年5月10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2020)云08刑初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贵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石贵生不服,提出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石贵生提出撤回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20)云刑终940号刑事裁定,准许被告人石贵生撤回上诉,并核准原判。于2021年7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能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11月18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 11月17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贵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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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43号  
罪犯李玉锋,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2020)云08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玉锋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玉锋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日作出(2020)云刑终72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玉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于2021年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9月17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9月16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玉锋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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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25号  
罪犯何贵成,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人,小学二年级文化,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11月9日被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5年1月23日减余刑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4月12日被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3年12月26日减余刑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5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9年9月27日刑满释放。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20)云04刑初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贵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2020)云刑核30389656号刑事裁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何贵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于2020年10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9月7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9月6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贵成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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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33号  
罪犯唐宁,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20)云04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2866.5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云刑核7053756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20年1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能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11月3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11月2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民事赔偿52866.5元已履行84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宁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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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26号  
罪犯文吉平,男,1979年4月1日出生,彝族,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小学肄业,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云04刑初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吉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3257元。宣判后,被告人文吉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云刑终9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文吉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于2020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能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12月1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11月30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3257元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吉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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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54号  
罪犯李维省,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9日作出(2019)云08刑初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维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维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2020)云刑终5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决。于2020年10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9月3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9月2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维省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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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56号  
罪犯李熊,男,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2020)云25刑初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熊限制减刑,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20)云刑核656731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20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11月4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11月3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附带民事赔偿80000元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熊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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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36号  
罪犯杜连贵,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2020)云04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杜连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0年9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1年11月29日由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4执89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连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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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51号  
罪犯李刚,男,199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2019)云04刑初1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3677.69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20)云刑终5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3677.69元。于2020年9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考核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民事赔偿人民币53677.69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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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41号  
罪犯可春国,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2020)云04刑初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可春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3438.5元。宣判后,被告人可春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云刑终76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可春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于2020年10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9月30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9月29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3438.5元于2021年7月8日执行1300元,未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可春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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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29号  
罪犯段合龙,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2020)云08刑初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合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段合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20)云刑终7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段合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于2021年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能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12月17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12月16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合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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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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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4号  
罪犯邓小吆,男,1983年2月8日出生,瑶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云08刑初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小吆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邓小吆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1日作出(2020)云刑终10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原审被告人邓小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于2021年1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12月10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12月9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小吆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20号  
罪犯余腾蛟,男,199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人,职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2019)云04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腾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云刑终7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2年4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能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12月14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12月13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腾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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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8号  
罪犯张福涛,男,199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鹤壁市淇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2020)云08刑初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福涛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福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日作出(2020)云刑终7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张福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于2021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9月17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9月16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福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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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21号  
罪犯易军军,男,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2019)云08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军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易军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云刑终7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2年3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能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11月27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11月26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2年9月26日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8执120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军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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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46号  
罪犯易小波,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2019)云08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易小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易小波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云刑终75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易小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于2022年3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11月27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11月26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2年9月26日由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8执120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小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45号  
罪犯徐显显,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20)云08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徐显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徐显显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云刑终98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徐显显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于2021年9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12月30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2年9月20日由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8执640号之四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显显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48号  
罪犯林芯民,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2020)云08刑初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芯民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林芯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日作出(2020)云刑终7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1年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能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9月17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9月16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芯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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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一监减字第562号  
罪犯张世玲,女,1982年1月29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谷县人,大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7日作出(2016)云08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世玲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单独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46745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306号裁定,裁定不予减刑,于2019年2月28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2年8月31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2年02月考核期间获记表扬8次,生效判决送达日期:2016年7月29日。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33.55元,账户余额1329.4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世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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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3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