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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3)云刑更919-1537号(5)

2023-06-01 18:46:04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241号  
罪犯胡传虎,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传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胡传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8日作出(2016)云刑终5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42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8你10月23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7.75元,账户余额4923.6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传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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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1351号  
罪犯刀亚竹,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盈江县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05日作出(2016)云05刑初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刀亚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3日作出(2016)云刑核34141161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24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次减刑周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8.64元,账户余额563.5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刀亚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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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22号  
罪犯陈思南,男,199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云01刑初4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思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2038.5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思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21日作出(2020)云刑终6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0年09年2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0年11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2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3次,余382.7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4.30元,账户余额5293.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思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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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1361号  
罪犯车照波,男,1989年1月24日出生,彝族,贵州省盘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18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5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车照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车照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17日作出(2016)云刑终5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5.10元,账户余额987.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车照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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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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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1349号  
罪犯苏仁涛,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09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仁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苏仁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30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3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8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18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8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11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次减刑周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6.41元,账户余额1491.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仁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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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825号  
罪犯祁勒定,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芒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24日作出(2015)德刑三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祁勒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祁勒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云刑终9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3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46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83.67元,账户余额795.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祁勒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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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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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811号  
罪犯周茂来,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梁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1日作出(2015)德刑三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茂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茂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8日作出(2016)云刑终1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9月0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05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0.00元,账户余额336.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茂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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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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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824号  
罪犯郑弄伞,男,1995年7月13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云31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弄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05日作出(2019)云刑终1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8.00元,账户余额813.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弄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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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1357号  
罪犯胡安强,男,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1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安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胡安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2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1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95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49.30元,账户余额360.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安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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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1363号  
罪犯沙尔布,男,1984年2月19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8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子第2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沙尔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4月0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68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61元,账户余额843.5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沙尔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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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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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191号  
罪犯罗斌,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25日作出(2020)云05刑初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云刑终9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6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6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0.28元,账户余额1131.8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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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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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1350号  
罪犯黄正总,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01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正总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2日作出(2016)云刑核353759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9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87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次减刑周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3.32元,账户余额324.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正总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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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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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1364号  
罪犯孙伯阳,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宝坻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05日作出(2016)云09刑初4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伯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8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2.86元,账户余额962.12元;2018年01月01日因未完成生产任务,扣考核分1.9分被处以其它惩处处分,2018年01月01日因2017年12月,在劳动生产中未完成生产任务,累计欠产1.9个工作日。被处以其它惩处处分,2020-01-03因在值星员制止其违规行为时,讲脏话辱骂值星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扣分。根据《计分细则》扣2分被处以其它惩处处分,2020-01-05因值星员制止其违规行为,其讲脏话辱骂值星员,考核分扣2分。被处以其它惩处处分,2020-11-28因劳动欠产,考核分扣3.2分被处以其它惩处处分,2020-11-28因劳动欠产3.2个工作日。扣3.2分被处以其它惩处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伯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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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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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1341号  
罪犯金古尔的,男,1992年5月4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13日作出(2016)云05刑初112号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古尔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金古尔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18日作出(2016)云刑终9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24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2022年5月24日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5执17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16)云05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对罪犯金古尔的“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07.22元,账户余额53.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古尔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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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1354号  
罪犯陈建涛,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06日作出(2016)云05刑初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6日作出(2016)云刑核376619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22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7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9次,已终止履行没收全部财产,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0.91元,账户余额1087.7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建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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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818号  
罪犯段仕顺,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德刑三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仕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4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4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70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1.19元,账户余额11372.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仕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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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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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812号  
罪犯寸永万,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梁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31日作出(2018)云31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寸永万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3.90元,账户余额645.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寸永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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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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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820号  
罪犯徐华礼,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梁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28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10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华礼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徐华礼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5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4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华礼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35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75.25元,账户余额988.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华礼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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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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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临狱减字第115号  
罪犯龚武有,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6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4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武有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27日作出(2016)云刑核2836459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9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08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2020年8月11日前月均消费65.31元,2020年8月11日后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726.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武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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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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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1360号  
罪犯施泽华,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12日作出(2017)云09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泽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2021年6月7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执行裁定书,终结(2021)云09执114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61.43元,账户余额3012.2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泽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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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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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816号  
罪犯杨升买,男,199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9日作出(2016)云31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升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云刑核2181026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3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45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7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72.00元,账户余额765.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升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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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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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829号  
罪犯杨春发,男,1985年12月26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云31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春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春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05日作出(2019)云刑终1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4.40元,账户余额1076.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春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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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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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831号  
罪犯早云华,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盈江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云31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早云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早云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04日作出(2019)云刑终1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8.96元,账户余额621.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早云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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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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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临狱减字第114号  
罪犯杨老强,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07日作出(2016)云09刑初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老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6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13次,另查明,该犯系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2020年8月11日前月均消费58.84元,2020年8月11日后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979.15元。2022年监狱已暂缓一批上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老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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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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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1339号  
罪犯杨宽云,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10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宽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宽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1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95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5.65元,账户余额718.2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宽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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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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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25号  
罪犯孙加祥,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1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3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加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孙加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20日作出(2016)云刑终4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41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8年 10月23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85.07元,账户余额8451.2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加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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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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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1346号  
罪犯刘应祥,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31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应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06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56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5.08元,账户余额20.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应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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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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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830号  
罪犯王金龙,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31日作出(2016)云31刑初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金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金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云刑终9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4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81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7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5600元,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33.79元,账户余额1570.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金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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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196号  
罪犯陆剑,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25日作出(2020)云05刑初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云刑终7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6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6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9.00元,账户余额2355.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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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193号  
罪犯刘孟飞,男,199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2月11日作出(2019)云05刑初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孟飞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孟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05日作出(2020)云刑终5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01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0.00元,账户余额2922.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孟飞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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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258号  
罪犯肖强,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高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08日作出(2018)云06刑初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5.66元,账户余额3020.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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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4号  
罪犯杨凯,男,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13日作出(2018)云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9.40元,账户余额2034.7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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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2号  
罪犯何玉忠,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武定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2日作出(2015)昆刑一初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玉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何玉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4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1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1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8年01月30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7.51元,账户余额868.4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玉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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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257号  
罪犯杨文金,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4日作出(2018)云06刑初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文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杨文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25日作出(2019)云刑终2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服刑已满3年。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54.99元,账户余额6618.2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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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昆狱减字第869号  
罪犯董书代,男,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梁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07日作出(2019)云31刑初2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书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2039.00元。宣判后,被告人董书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云刑终7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5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有前科;系其他应当从严掌握的情形;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8.44元,账户余额46.7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书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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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482号  
罪犯吕绍勇,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24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绍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判决前已履行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8日作出(2016)云刑核3702528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80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00元;期内共消费13017.47元,月均消费282.98元,单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6360.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绍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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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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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四狱减字第171号  
罪犯闵达祥,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02月16日作出(2015)昆铁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闵达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0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9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1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65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2019年12月消费300.60元,期内月均消费214.33元,账户余额2696.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闵达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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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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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359号  
罪犯杨荣相,男,1996年2月7日出生,汉族,缅甸国籍,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4日作出(2020)云31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荣相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荣相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6日作出(2020)云刑终13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6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9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6.37元,账户余额617.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荣相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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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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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80号  
罪犯鲍雨荨,女,1991年5月15日出生,佤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6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鲍雨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已扣押的现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鲍雨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103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9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90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3.60元,账户余额3049.1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鲍雨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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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360号  
罪犯董凡安,男,1966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陇川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10日作出(2020)云31刑初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凡安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云刑核1599518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3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5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8.62元,账户余额3106.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凡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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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58号  
罪犯马正荣,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苗族,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02日作出(2019)云25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正荣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李付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07日作出(2020)云刑终1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44.74元,账户余额591.7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正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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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485号  
罪犯王定学,男,195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9日作出(2016)云06刑初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定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定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0日作出(2016)云刑终57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79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已履行完毕;期内共消费11100.7元,月均消费236.18元,账户余额1586.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定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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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502号  
罪犯顾发建,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17日作出(2018)云03刑初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发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顾发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29日作出(2018)云刑终9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狱内单月消费未超标;期内月均消费68.98元,账户余额94.7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顾发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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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480号  
罪犯卢陆友,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2017)云03刑初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陆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61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卢陆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5日作出(2018)云刑终3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单月消费超标;按照监狱会议纪要规定要求,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月均消费129.70元,账户余额948.0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陆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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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498号  
罪犯张云坤,男,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师宗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2日作出(2017)云03刑初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云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2022年第三批上报,因扣分达77.7分监狱长办公会被退回要求增加一次表扬上报,现已增加表扬一次,狱内单月消费未超标;期内月均消费104.06元,账户余额2182.1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云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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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496号  
罪犯贾岩,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06日作出(2019)云03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1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5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单月消费超标,根据监狱会议纪要规定要求,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消费总金额8818.16元,月均消费293.94元,账户余额402.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贾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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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491号  
罪犯石元峰,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17日作出(2017)云06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元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单月消费超标,根据监狱会议纪要规定要求,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月均消费183.58元,账户余额1057.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元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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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484号  
罪犯任刚,男,199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6日作出(2016)云06刑初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任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云刑终11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6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10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8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狱内单月消费超标;按照监狱会议纪要规定要求,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共消费5329.19元,月均消费121.11元,账户余额322.0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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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1338号  
罪犯张文博,男,1993年6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6日作出(2019)云31刑初3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文博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00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宣判后,被告人张文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8日作出(2020)云刑终8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2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终结当次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49.25元,账户余额2823.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文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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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810号  
罪犯易成刚,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26日作出(2020)云05刑初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成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易成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09日作出(2020)云刑终7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9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9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7.60元,账户余额17.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成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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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486号  
罪犯马选平,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27日作出(2019)云03刑初1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选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2038.5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08日作出(2020)云刑核86709573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其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选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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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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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四狱减字第170号  
罪犯赵光能,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0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5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光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光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2016)云刑终10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150.22元,考核期末账户余额831.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光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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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503号  
罪犯李豪,男,199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师宗县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30日作出(2017)云03刑初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23日作出(2018)云刑终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单月消费超标,根据监狱会议纪要规定要求,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月均消费255.85元,账户余额931.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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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489号  
罪犯郎维菊,女,199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2日作出(2017)云06刑初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郎维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5次;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000.00元已履行完毕。考核周期内扣分较多,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月均消费113.68元,单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38.2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郎维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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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481号  
罪犯石文全,男,1996年3月4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铜仁市松桃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25日作出(2020)云06刑初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文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63.61元,单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239.8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文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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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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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479号  
罪犯高殷,男,2000年4月26日出生,彝族,贵州省大方县人,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2019)云06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单月消费超标;按照监狱会议纪要规定要求,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月均消费198.47元,账户余额557.7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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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475号  
罪犯刘翠珍,女,194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丘北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云03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翠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翠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20)云刑终468号刑事判决书以刘翠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翠珍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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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76号  
罪犯追二,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02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追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追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7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追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24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03.22元,账户余额1145.9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追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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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28号  
罪犯梁忠祥,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红中刑二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忠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梁忠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2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6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忠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6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29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84.91元,账户余额421.0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忠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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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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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53号  
罪犯杨义堆,男,1967年2月1日出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8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义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义堆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3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95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81.55元,账户余额5032.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义堆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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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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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昆狱减字第852号  
罪犯郑爱虎,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27日作出(2020)云31刑初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爱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郑爱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02日作出(2020)云刑终10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3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爱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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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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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四狱减字第173号  
罪犯苏磊,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14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03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9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8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0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49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13次;另查明,罪犯苏磊2021年年终鉴定评为较差等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3月23日作出(2021)云09执13号结案通知书,证明罪犯苏磊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已执行完毕;2022年7月25日罪犯苏磊提请减刑一案提级审核后,省监狱局审批该犯须自2021年9月30日违纪处罚解除后再增加一次表扬,作为确有悔改表现考察;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92.49元,考核期末账户余额2836.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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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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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357号  
罪犯李岩改,男,2001年出生,民族不详,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30日作出(2020)云09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岩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云刑终13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5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0.53元,账户余额81.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岩改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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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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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494号  
罪犯范忠文,男,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02日作出(2018)云03刑初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忠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17日作出(2018)云刑终8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消费总金额为8887.93元,月均消费206.69元,单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517.8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忠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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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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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476号  
罪犯杨培英,女,195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18日作出(2017)云03刑初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培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1日作出(2017)云刑终132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2018年记警告二次,根据监狱评审会会议要求,增加一次表扬;期内月均消费68.12元,单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1927.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培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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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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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361号  
罪犯连眉四,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傈僳族,缅甸国籍,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16日作出(2020)云31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连眉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云刑核8887242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4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4.35元,账户余额247.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连眉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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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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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昆狱减字第867号  
罪犯邓四有,男,2000年7月8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福贡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26日作出(2019)云31刑初2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四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邓四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09日作出(2020)云刑终5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4次,已终止履行没收全部财产,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5.69元,账户余额263.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四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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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414号  
罪犯普继林,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普继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7184.00元。宣判后,被告人普继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6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5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12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7184.00元,附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25执322号结案通知书;期内月均消费141.42元,账户余额256.6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普继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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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352号  
罪犯李岩向,男,2000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8日作出(2020)云09刑初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岩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岩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08日作出(2020)云刑终1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5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7.29元,账户余额79.7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岩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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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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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358号  
罪犯三嘎,男,1995年出生,民族不详,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8日作出(2020)云09刑初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三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08日作出(2020)云刑终1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5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8.76元,账户余额100.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三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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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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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64号  
罪犯陈双喜,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02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双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双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0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22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12.93元,账户余额997.8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双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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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406号  
罪犯学嘎,男,1990年7月25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11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学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学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04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2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22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9.11元,账户余额1498.9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学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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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499号  
罪犯杨庆伟,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1日作出(2016)云06刑初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庆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庆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云刑终11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违纪被记过处分一次,狱内单月消费超标,根据监狱会议纪要规定要求,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月均消费132.46元,账户余额52.6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庆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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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474号  
罪犯王永普,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27日作出(2020)云03刑初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永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永普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30日作出(2020)云刑终9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永普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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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471号  
罪犯周东顺,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09日作出(2019)云06刑初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东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东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9日作出(2020)云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20年10月29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东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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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487号  
罪犯钱大友,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大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5日作出(2016)云刑核7088147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79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74.00元,单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81.7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大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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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490号  
罪犯高杰,男,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28日作出(2019)云06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杰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高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02日作出(2019)云刑终12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1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51.03元,单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135.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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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昆狱减字第854号  
罪犯张雅军,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察哈尔右翼后旗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29日作出(2020)云01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雅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云刑核5244164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4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6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其他应当从严掌握的情形;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8.17元,账户余额2199.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雅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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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356号  
罪犯赵石稳,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30日作出(2020)云09刑初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石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石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云刑终10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5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9.08元,账户余额1321.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石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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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昆狱减字第865号  
罪犯姆潘日哈,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01日作出(2020)云07刑初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姆潘日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姆潘日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云刑终9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3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69.82元,账户余额1094.7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姆潘日哈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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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72号  
罪犯尼们,男,1992年3月15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7日作出(2020)云05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尼们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6日作出(2020)云刑核1573362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4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0.51元,账户余额220.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尼们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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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501号  
罪犯刘朝方,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师宗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07日作出(2018)云03刑初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朝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刘朝方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云刑终13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徒刑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86.28元,未超过消费标准,账户余额1372.6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朝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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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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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497号  
罪犯张立伍,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云03刑初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立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2020)云刑终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5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8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249.26元,单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452.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立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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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473号  
罪犯廖付其,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09日作出(2019)云06刑初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付其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9日作出(2020)云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0年10月29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付其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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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73号  
罪犯白院冬,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04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院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17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白院冬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7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7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82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97.82元,账户余额57.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院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478号  
罪犯苏万元,男,199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02日作出(2018)云06刑初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万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苏万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25日作出(2018)云刑终7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单月消费超标,根据监狱会议纪要规定要求,从严增加一个表扬上报。期内月均消费254.18元,账户余额143.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万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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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483号  
罪犯胡庆坤,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9日作出(2016)云06刑初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庆坤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31日以(2016)云刑核6508564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81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狱内单月消费超标,按照监狱会议纪要规定要求,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共消费13987.37元,月均消费279.74元,账户余额8229.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庆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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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一监减字第561号  
罪犯玉香伦,女,1987年2月3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0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香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及被告人玉香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云刑终2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2年8月31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2年03月考核期间获记表扬7次,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7年4月18日。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且无终结执行相关材料。已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45.24元,账户余额1930.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香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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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一监减字第564号  
罪犯张会美,女,1972年3月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武定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20日作出(2015)楚中刑初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会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302.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31日作出(2016)云刑终93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罪犯张会美的定罪量刑部分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1日交付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刑罚,于2019年6月11日调入我狱。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11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8年12月25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2年08月31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2年06月考核期间获记表扬8次,生效判决送达日期:2016年10月25日;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302.00元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58.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会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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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一监减字第563号  
罪犯苏银燕,女,1995年9月23日出生,白族,云南省洱源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2月26日作出(2018)云29刑初1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银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2年08月31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2年07月考核期间获记表扬7次,生效判决送达日期:2019年2月27日,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0.00元,判决载明履行50000元,余款10000元于2019年3月13日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71.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银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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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一监减字第746号  
罪犯张伟琴,女,1986年6月20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22日作出(2017)云01刑初6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伟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犯及被告人张伟琴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13日作出(2018)云刑终3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9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2016年4月16日至2022年9月7日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能很好的遵守规定,服从管理,认真反省,遵守一日生活制度和在押人员行为规范,熟知应遵守的规定和享有合法权益和义务,接收改造,身体健康,在所表现良好。该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无故意犯罪行为。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伟琴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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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21号  
罪犯李玉旭,男,2000年6月1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2018)云28刑初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玉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0.96元,账户余额871.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玉旭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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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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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254号  
罪犯龚配来,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4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5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配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龚配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1日作出(2016)云刑终5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配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6月0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95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06月03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1.61元,账户余额9979.1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配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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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252号  
罪犯马宗国,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回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31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宗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宗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09日作出(2016)云刑终9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4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78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9年04月22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1.90元,账户余额4550.0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宗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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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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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16号  
罪犯阿卜杜热扎克·阿巴拜科日,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墨玉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24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卜杜热扎克·阿巴拜科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云刑核5496806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4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79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9年4月26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2.94元,账户余额2963.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卜杜热扎克·阿巴拜科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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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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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82号  
罪犯徐永传,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09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永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2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6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1月1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32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6年06月19日至2022年11月30日获记表扬13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受禁闭处罚;期内月均消费161.44元,账户余额194.4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永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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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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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29号  
罪犯李正刚,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7日作出(2016)云04刑初字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正刚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正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13日作出(2016)云刑终9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20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8年12月12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2018年7月25日玉溪中院出具执行裁定“终结(2018)云04执202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59.28元,账户余额1175.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正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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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23号  
罪犯李吉伦,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中等专科肄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27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4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吉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吉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5日作出(2016)云刑终5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19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06年12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3.40元,账户余额6162.7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吉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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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500号  
罪犯杨达光,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彝族,云南省云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06月24日作出(2015)昆铁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达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38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2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9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狱内单月消费超标,根据监狱会议纪要规定要求,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月均消费268.81元,账户余额135.9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达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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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昆狱减字第847号  
罪犯梅凯,男,1991年12月25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景洪市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31日作出(2019)云01刑初6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梅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梅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云刑终6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1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梅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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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417号  
罪犯李昱翰,男,199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13日作出(2018)云25刑初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昱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4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4000.00元,附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25执449号执行裁定书;期内月均消费238.66元,账户余额3822.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昱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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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410号  
罪犯张云,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5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张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5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17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08.72元,账户余额328.5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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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415号  
罪犯张明前,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佤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11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明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2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0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15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7.19元,账户余额246.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明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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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405号  
罪犯张阿克,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13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阿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阿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2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2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20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6.26元,账户余额619.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阿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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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41号  
罪犯李红文,男,1994年1月11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8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红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2184.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红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9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20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39.97元,账户余额274.6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红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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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四狱减字第169号  
罪犯周廷照,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08月06日作出(2015)昆铁中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廷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8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9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193.56元,考核期末账户余额1199.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廷照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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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昆狱减字第855号  
罪犯李久康,男,199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03日作出(2021)云31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久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久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云刑终11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3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5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其他应当从严掌握的情形;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3.55元,账户余额10.4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久康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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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24号  
罪犯板老福,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缅文八档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20日作出(2018)云31刑初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板老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7.05元,账户余额432.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板老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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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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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87号  
罪犯玉坎扁,女,1968年10月16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8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坎扁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玉坎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2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9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88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0.42元,账户余额2043.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坎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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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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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0号  
罪犯焦宗琼,女,195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金堂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0年09月27日作出(2020)云71刑初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焦宗琼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焦宗琼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云刑终1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21年1月14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要求参加劳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劳动能力较差,有欠产情况。2021年03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1次,物质奖励2次,余分:372.48分。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焦宗琼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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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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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40号  
罪犯陈中强,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16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中强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中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2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3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14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04.20元,账户余额771.7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中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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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85号  
罪犯刘丽英,女,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泸西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云25刑初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丽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00元,其中由被告人刘丽英赔偿人民币40000.00元,与另一被告人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人刘丽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13日作出(2020)云刑终2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8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1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1.13元,账户余额603.6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丽英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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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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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99号  
罪犯杨小龙,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苗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云25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小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小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26日作出(2020)云刑终4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9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1.50元,账户余额1205.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小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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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26号  
罪犯康兴福,男,1977年5月30日出生,苗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6日作出(2015)红中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兴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康兴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11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6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7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79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47.17元,账户余额6205.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康兴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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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29号  
罪犯阮红阳,男,195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8日作出(2019)云25刑初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阮红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25日作出(2020)云刑核6084347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8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97.55元,账户余额1102.2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阮红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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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68号  
罪犯白应红,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05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应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2790.64元(已履行4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白应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2日作出(2016)云刑终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49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2790.64元已履行完毕,附有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收据;期内月均消费208.40元,账户余额3727.7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应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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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470号  
罪犯李忠坤,男,199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云03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忠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忠坤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03日作出(2020)云刑终1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20年12月04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1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其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忠坤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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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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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86号  
罪犯杨文洁,女,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德刑一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文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2日作出(2016)云刑核6234671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7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71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41.95元,账户余额2606.1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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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61号  
罪犯罗东福,男,1984年8月2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宁洱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02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东福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罗东福限制减刑。宣判后,被告人罗东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07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2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3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78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7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强奸、抢劫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17.20元,账户余额201.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东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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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75号  
罪犯张海平,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泸西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10日作出(2019)云25刑初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海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8043.89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海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03日作出(2019)云刑终9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5次,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附2022年6月30日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云25执恢32号结案通知书, 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8043.89元;期内月均消费164.90元,账户余额824.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海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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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65号  
罪犯李胜,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09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3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13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9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21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48.28元,账户余额1443.6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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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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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88号  
罪犯麻青,女,1961年5月2日出生,苗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31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麻青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麻青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8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22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0.20元,账户余额2685.2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麻青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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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72号  
罪犯王竞驰,男,199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竞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岩温拉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25日作出(2016)云刑终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4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9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89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79.10元,账户余额1960.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竞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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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418号  
罪犯缪东合,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7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缪东合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缪东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4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17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91.43元,账户余额894.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缪东合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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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27号  
罪犯盛兴荣,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7月08日作出(2011)曲中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盛兴荣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盛兴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11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刑四复98698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盛兴荣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4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0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62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强奸、抢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63.13元,账户余额236.1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盛兴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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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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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171号  
罪犯张宗杨,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2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宗杨犯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09号判决,核准原判。于2015年09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1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61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179.93元,账户余额1181.74元,月消费超限额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宗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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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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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158号  
罪犯陈飞虎,男,199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泗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21日作出(2019)云05刑初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飞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194.31元,账户余额2982.22元,月消费超限额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飞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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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大理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大狱管执字第565号  
罪犯张松,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渡县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云29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72.09元,账户余额1031.22元。减刑周期内共有4个月完不成劳动任务被扣减劳动规范分,其余64个月均能完成劳动任务;减刑周期内无违规被扣分的情况,该犯取得被害人谅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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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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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大狱管执字第558号  
罪犯张建波,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回族,农民,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云29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5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2022年7月19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云29执224号裁定,裁定终结(2022)云29执224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69.52元,账户余额5486.70元。该犯减刑周期内未欠产;减刑周期内因违反服刑人员基本规范被扣分2次共扣减7分,最后一次违规时间为2019年3月13日,自最后一次违规之日起至2022年9月5日监区进行立案审查之日止共间隔3年5个月,该犯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无违规被扣分的情况。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建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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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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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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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宁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安狱(减刑)字第280号  
罪犯蒋昌成,男,195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30日作出(2018)云09刑初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昌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4.30元,账户余额631.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昌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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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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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宁监狱
                                  2023年02月17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166号  
罪犯寸寿安,男,199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08日作出(2018)云05刑初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寸寿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寸寿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23日作出(2018)云刑终9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6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263.98元,账户余额2672.49元,月消费超限额10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寸寿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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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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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170号  
罪犯张铭达,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回族,云南省腾冲市人,中等专科肄业,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28日作出(2018)云05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铭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铭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30日作出(2018)云刑终7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6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202.71元,账户余额10955.2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铭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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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161号  
罪犯王悬,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3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悬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案被告人王悬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02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3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6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04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5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185.64元,账户余额2575.40元,月消费超限额5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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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452号  
罪犯周之逵,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16日作出(2020)云05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之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16日作出(2020)云刑核9810079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在死缓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之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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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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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167号  
罪犯蒋继南,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大学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4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继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73号判决,核准原判。于2015年07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0月3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56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10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233.10元,账户余额7634.51元,月消费超限额10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继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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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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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159号  
罪犯樊心剑,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06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樊心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8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4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7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1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55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8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231.52元,账户余额3312.03元,月消费超限额8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樊心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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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建狱提字第801号  
罪犯李开发,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27日作出(2019)云08刑初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开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开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05日作出(2019)云刑终8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3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未获记表扬,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开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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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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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3年02月14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156号  
罪犯余国标,男,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8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国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余国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22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9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8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0月3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53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10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47.28元,月消费超限额标准6次,账户余额5055.8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国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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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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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