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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3)云刑更919-1537号(4)

2023-06-01 18:44:08

 

云南省官渡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官狱减字第348号  
罪犯陆凯杰,男,199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通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8年09月12日作出(2018)云71刑初2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凯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2.07元,账户余额1807.8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凯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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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官渡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174号  
罪犯王开斌,男,198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9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开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开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10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97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9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期内月均消费248.08元,账户余额7018.36元,月消费超标准限额1次,从严加记一次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开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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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0号  
罪犯杨秀琼,女,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30日作出(2018)云01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秀琼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秀琼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云刑终11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24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要求参加劳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因劳动能力弱,偶有欠产。2019年07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秀琼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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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4号  
罪犯李小琴,女,1977年出生,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03日作出(2018)云09刑初2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小琴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2018)云刑终1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2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2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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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78号  
罪犯尼龙,男,1992年1月1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7日作出(2020)云05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尼龙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云刑核1573362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4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6.24元,账户余额31.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尼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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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2号  
罪犯鲁新伟,男,1994年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05日作出(2018)云09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新伟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9.46元,账户余额71.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新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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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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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4号  
罪犯杨世红,男,199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25日作出(2018)云09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世红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9.10元,账户余额74.3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世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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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7号  
罪犯沙吞,男,1997年7月18日出生,德昂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13日作出(2016)云31刑初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沙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21日作出(2017)云刑终30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5.17元,账户余额228.1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沙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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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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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69号  
罪犯岩塞,男,1983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7日作出(2020)云05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塞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云刑核1573362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4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0.79元,账户余额64.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塞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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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400号  
罪犯张红,男,199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云25刑初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56705.70元,其中该犯赔偿47852.84元。宣判后,被告人张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3日作出(2020)云刑终27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9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1.48元,账户余额92.4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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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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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76号  
罪犯艾金,男,1998年6月25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22日作出(2020)云09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艾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云刑终8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3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8.83元,账户余额66.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艾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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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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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495号  
罪犯詹本超,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6日作出(2016)云06刑初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詹本超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云刑终11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6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10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狱内单月消费超标,根据监狱会议纪要规定要求,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消费总金额为12327.30元,月均消费280.16元,账户余额4684.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詹本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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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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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23号  
罪犯杨帮泽,男,1994年1月1日出生,民族不详,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26日作出(2018)云09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帮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2018)云刑终9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1.98元,账户余额700.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帮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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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77号  
罪犯艾晶,男,1995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04日作出(2019)云09刑初4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晶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云刑终9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4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1.00元,账户余额151.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艾晶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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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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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号  
罪犯赵丽,女,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13日作出(2020)云05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云刑终6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5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8.01元,账户余额2404.3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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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一监减字第1号  
罪犯罗丽芳,女,1991年10月10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宜良县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24日作出(2020)云28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丽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及被告人罗丽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云刑终1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3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事裁定于2021年1月8日送达生效,死刑缓期执行二年于2023年1月7日期满。根据西双版纳州看守所出具的《州看守所在押人员羁押期间思想表现鉴定表》,该犯在西双版纳州看守所羁押期间,包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2021年1月8日至2021年3月27日),无故意犯罪行为;自2021年3月27日入监服刑至2023年1月7日期间,无故意犯罪,无立功和重大立功等情况。本周期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丽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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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7号  
罪犯梅瑞告诺,女,1984年4月3日出生,景颇族,缅甸国籍,缅文九档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云31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梅瑞告诺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6日作出(2020)云刑核7151473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21年1月4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情况不佳,2021年03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1次,物质奖励2次,余分:348.19分。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梅瑞告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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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5号  
罪犯阿玲,女,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云28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阿玲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云刑终11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3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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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二狱高减字第8号  
罪犯葛艳,女,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2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4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葛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09日作出(2016)云刑终104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葛艳的定罪量刑部分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7年1月11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9年03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39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葛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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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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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79号  
罪犯赵尼康,男,1989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20日作出(2019)云09刑初3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尼康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05日作出(2020)云刑核6327439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4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6.26元,账户余额33.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尼康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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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4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号  
罪犯李赛块,男,1992年3月1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04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5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赛块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1日作出(2016)云刑核6324979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0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65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6.79元,账户余额106.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赛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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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4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32号  
罪犯鲍岩荣,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玉中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鲍岩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09日作出(2016)云刑终2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0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68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9.93元,账户余额187.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鲍岩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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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4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27号  
罪犯毕正宽,男,199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25日作出(2018)云09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毕正宽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9.45元,账户余额49.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毕正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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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4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3号  
罪犯阿错,男,1985年6月1日出生,哈尼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9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86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9.80元,账户余额45.1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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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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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20号  
罪犯KYAW KYAW OO(敏敏),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民族不详,缅甸国籍,大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17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KYAW KYAW OO(敏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罚执行完毕后驱逐出境。宣判后,被告人KYAW KYAW OO(敏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9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3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0.52元,账户余额346.71元;2016年03月19日中午13:50左右,因该犯在监舍参加劳动技能培训,不服从组长李老发对其的培训,出手殴打李犯,随后被监督岗制止。被处以禁闭处分;2017年8月7日13点18分左右,罪犯觉温在劳动车间突 然用其安全帽击打罪犯李昌祥头部,将李犯安全帽打掉后又朝李犯头部猛打数下,罪犯敏敏发现打架情况后,冲向罪犯李昌祥,不但不及时制止拉架,也用头盔击打李犯数次,后 被周围罪犯及现场警察及时拉开制止,被处以禁闭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KYAW KYAW OO(敏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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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4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二狱高减字第7号  
罪犯罗弟,女,1989年2月3日出生,景颇族,国籍不明,缅文八档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9日作出(2016)云31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弟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云刑终12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7年01月06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9年03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39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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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8号  
罪犯查小焕,女,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25日作出(2019)云09刑初4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查小焕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02日作出(2020)云刑核3802731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21年1月7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情况不佳,2021年04月至2023年01月获记物质奖励3次,余分:217.43分,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查小焕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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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402号  
罪犯张忠平,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泸西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云25刑初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忠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忠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13日作出(2020)云刑终21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9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1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9.65元,账户余额559.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忠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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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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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3号  
罪犯陈小四,女,1993年4月28日出生,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5日作出(2018)云09刑初4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小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9年3月4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小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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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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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二狱高减字第5号  
罪犯嘀嗒凯,女,1982年1月1日出生,缅族,国籍不明,缅甸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1日作出(2020)云05刑初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嘀嗒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嘀嗒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云刑终7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20年12月11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9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情况不佳,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获记物质奖励1次,余分:575.7分,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嘀嗒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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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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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0号  
罪犯庄小豪,男,2001年4月4日出生,民族不详,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0日作出(2018)云09刑初2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小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0.91元,账户余额310.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庄小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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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80号  
罪犯艾树,男,1989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20日作出(2019)云09刑初3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树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05日作出(2020)云刑核6327439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1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4.18元,账户余额377.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艾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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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28号  
罪犯曹文强,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傈僳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02日作出(2016)云31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文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曹文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1日作出(2016)云刑终3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9月0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02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5.84元,账户余额121.0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文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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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4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74号  
罪犯尼吞,男,1994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04日作出(2019)云09刑初4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尼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尼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云刑终9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1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4.90元,账户余额183.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尼吞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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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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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5号  
罪犯杨华,男,2000年10月11日出生,民族不详,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26日作出(2018)云09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09日作出(2018)云刑终9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8.13元,账户余额1496.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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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71号  
罪犯扎袜,男,2001年出生,拉祜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24日作出(2020)云08刑初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扎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扎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2日作出(2020)云刑终12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4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7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11元,账户余额47.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扎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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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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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9号  
罪犯周柒燕,女,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4日作出(2020)云26刑初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柒燕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柒燕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6日作出(2020)云刑终13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21年1月15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4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3次,余分:390.34分,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2021年8月31日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26执92号执行裁定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2021)云26执92号案件的执行;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柒燕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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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二狱高减字第4号  
罪犯纽纽推,女,1992年8月5日出生,穆斯林,缅甸小学文化,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1日作出(2020)云05刑初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纽纽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纽纽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云刑终7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20年12月11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9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2次,余分44.2分。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纽纽推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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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1号  
罪犯廖爱军,女,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丰都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8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爱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2日作出(2016)云刑核3179664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2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24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2022年二季度提请减刑,经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因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消费多次超标从严,不予提请减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要求参加劳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因劳动能力弱,偶有欠产情况。2018年09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减刑周期内超标准消费8次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爱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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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二狱高减字第9号  
罪犯张小美,女,1996年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04日作出(2018)云09刑初2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小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小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17日作出(2018)云刑终9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21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小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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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昆狱减字第861号  
罪犯王建清,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20日作出(2019)云28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建清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其他应当从严掌握的情形;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2.26元,账户余额3833.2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建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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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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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6号  
罪犯张云美,女,1988年出生,拉祜族,文盲,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5日作出(2019)云08刑初2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云美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6日作出(2020)云刑终9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21年01月29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4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情况不佳,2022年04月至2023年01月28日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云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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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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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362号  
罪犯貌干么,男,1999年11月16日出生,克钦族,缅甸国籍,缅文四档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10日作出(2020)云31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貌干么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云刑核8745800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4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6.94元,账户余额80.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貌干么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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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350号  
罪犯代时勇,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27日作出(2019)云01刑初4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时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2038.50元。宣判后,被告人代时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云刑终69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3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6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6.90元,账户余额367.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时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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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477号  
罪犯赵才周,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2018)云03刑初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才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狱内累计消费共4255.38元,期内月均消费101.30元,单月消费未超标,银行卡账户余额362.0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才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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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四狱减字第168号  
罪犯刘德贤,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德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2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3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1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65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累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17.53元,考核期末账户余额16888.2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德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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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31号  
罪犯陶继山,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01日作出(2015)德刑一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继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8日作出(2016)云刑核6578112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9月0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01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7.94元,账户余额177.8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继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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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5号  
罪犯王健成,男,1992年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5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健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健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1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4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健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1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63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7.74元,账户余额69.4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健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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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2号  
罪犯阿米么日各,女,1977年6月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9日作出(2016)云01刑初5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米么日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阿米么日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28日作出(2017)云刑终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7年3月23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9年08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30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米么日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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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号  
罪犯夏有兰,女,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15日作出(2020)云05刑初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有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人民币53257.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夏有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云刑终10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20年12月1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要求参加劳动,因劳动能力弱,有欠产情况,2021年2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1次、物质奖励2次、余分365.22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判决载明已履行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00.00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有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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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34号  
罪犯余朝中,男,199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1日作出(2015)德刑三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朝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余朝中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07日作出(2016)云刑终1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8月0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77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4.78元,账户余额98.7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朝中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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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724号  
罪犯罗老三,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4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老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0日作出(2016)云刑核4324018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9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08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2020年8月11日前月均消费67.88元,2020年8月11日后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825.9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老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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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昆狱减字第857号  
罪犯曲晗亮,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14日作出(2020)云31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曲晗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2020)云刑核4234679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3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5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有前科系其他应当从严掌握的情形,毒品再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曲晗亮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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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78号  
罪犯李会芝,女,1974年2月14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双柏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8日作出(2015)楚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会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会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2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89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8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4.04元,账户余额1664.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会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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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62号  
罪犯白高扎,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20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高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7506.45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1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5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2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3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34.96元,账户余额442.2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高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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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昆狱减字第851号  
罪犯敖泽辉,男,1991年5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27日作出(2020)云31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敖泽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敖泽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02日作出(2020)云刑终10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3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敖泽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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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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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488号  
罪犯刘才会,女,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4日作出(2017)云06刑初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才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已履行完毕,考核周期内扣分较多,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月均消费178.67元,单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0.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才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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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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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492号  
罪犯徐文开,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27日作出(2018)云03刑初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文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29日作出(2018)云刑终49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3.64元,单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107.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文开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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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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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504号  
罪犯李观伦,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24日作出(2019)云06刑初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观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观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云刑终1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狱内单月消费超标,按照监狱会议纪要规定要求,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月均消费263.25元,账户余额4289.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观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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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472号  
罪犯陈尚阳,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02日作出(2019)云06刑初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尚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尚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27日作出(2020)云刑终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20年10月13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其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尚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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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416号  
罪犯李云飞,男,199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泸西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04日作出(2018)云25刑初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云飞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云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28日作出(2018)云刑终7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附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25执264号终结执行裁定书;期内月均消费257.59元,账户余额1452.6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云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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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95号  
罪犯邓阿二,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腊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20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阿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6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6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22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7.94元,账户余额1028.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阿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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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18号  
罪犯朱红,男,199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职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10日作出(2016)云04刑初1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3713.58元。宣判后,被告人朱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23日作出(2017)云刑终5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71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9年9月19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7次,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3713.58元;期内月均消费142.19元,账户余额2252.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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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21号  
罪犯张道田,男,196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2011)昭中刑一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道田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12235.00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道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539-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张道田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道田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判决于2014年03年16号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4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9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第262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并于2016年09月27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3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1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8.94元,账户余额2686.1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道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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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17号  
罪犯字福周,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7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字福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7日作出(2017)云刑终1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1.65元,账户余额4492.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字福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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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305号  
罪犯文启,男,199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宾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7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5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3日作出(2016)云刑核5847856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85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8年07月22日至2022年09月30日获记表扬9次,考核周期内,未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被扣劳动改造部分考核分11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46.31元,账户余额598.6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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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官渡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官狱减字第185号  
罪犯郑学飞,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07日作出(2018)云01刑初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学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郑学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14日作出(2018)云刑终8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6.14元,账户余额1975.6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学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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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官渡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19号  
罪犯韩吉军,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18日作出(2018)云01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吉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6.43元,账户余额1028.5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吉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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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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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26号  
罪犯赵中平,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绥江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27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中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09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5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29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2017年05月16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8.79元,账户余额3163.6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中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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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0号  
罪犯资戈,男,1989年12月18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2019)云01刑初2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资戈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原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27日作出(2020)云刑核39646513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9月14日送达,于2020年11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2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3次,余分297.20分。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1.33元,账户余额835.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资戈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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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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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24号  
罪犯李学,男,195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27日作出(2019)云01刑初6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14日作出(2020)云刑核2068835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20年09月10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于2020年10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3次,余242.7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4.01元,账户余额210.7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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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15号  
罪犯普国间,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绿春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玉中刑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普国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7184.00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4日作出(2016)云刑核3547648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0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19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10月08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3.34元,账户余额1036.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普国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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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255号  
罪犯杨旺,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30日作出(2018)云01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云刑终11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74.02元,账户余额3692.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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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32号 
罪犯岩应遮,男,1992年6月2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10日作出(2017)云28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应遮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应遮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7日作出(2017)云刑终4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1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27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06月15日至2022年12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74.30元,账户余额258.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应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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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2号  
罪犯朱顺才,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县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2018)云06刑初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顺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2.94元,账户余额2246.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顺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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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246号  
罪犯谢先灵,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先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谢先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2日作出(2016)云刑终5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6月0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95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9年06月03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2.80元,账户余额1269.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先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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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3号  
罪犯单庆彪,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1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单庆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单庆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04日作出(2016)云刑终43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月0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19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10月8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3.42元,账户余额1887.2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单庆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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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244号  
罪犯杨有富,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云06刑初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有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有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29日作出(2019)云刑终3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3.06元,账户余额3323.1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有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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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248号  
罪犯熊麟,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11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云刑终9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3.95元,账户余额1078.8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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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253号  
罪犯爱沙江·阿不德,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新源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24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爱沙江·阿不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1日作出(2016)云刑核5496806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3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60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03月20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9.59元,账户余额3562.5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爱沙江·阿不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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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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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251号  
罪犯电永兵,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芒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电永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19日作出(2016)云刑终8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18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12月17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0.82元,账户余额1081.6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电永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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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2号
罪犯李德芹,女,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07日作出(2019)云09刑初2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德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德芹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3日作出(2020)云刑终8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3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1次,2022年11月01日至2022年11月10日累计余分73分;期内月均消费76.35元,账户余额1037.1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德芹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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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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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46号  
罪犯王得荣,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2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得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得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23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王得荣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4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95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71.39元,账户余额1860.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得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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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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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昆狱减字第845号  
罪犯王春豪,男,199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鄢陵县人,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云31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春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春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云刑终12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1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2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春豪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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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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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270号  
罪犯李开清,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1日作出(2016)云09刑初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开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开清不服,提出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开清提出撤回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4日作出(2016)云刑终874号刑事裁定,准许被告人李开清撤回上诉,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84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12日至2022年10月31日获记表扬9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96.21元,账户余额4128.1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开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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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72号  
罪犯期撒子曲,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宁南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07日作出(2016)云29刑初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期撒子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期撒子曲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6日作出(2016)云刑终7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84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8年07月28日至2022年12月31日获记表扬9次,财产性判项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89.23元,账户余额571.3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期撒子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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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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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昆狱减字第464号  
罪犯樊保建,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云05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樊保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有前科;期内月均消费273.43元,账户余额2291.0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樊保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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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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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28号  
罪犯周纯波,男,199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7日作出(2016)云28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纯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9日作出(2016)云刑核5928231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5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93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07日至2022年12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45.2元,账户余额1080.5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纯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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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30号  
罪犯张海,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8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7日作出(2016)云刑核6843031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57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09日至2022年12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98.90元,账户余额452.6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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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351号  
罪犯邓春明,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瑶族,云南省勐腊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8)云28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春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邓春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2月27日作出(2019)云刑终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05月14日至2022年09月30日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90.30元,账户余额3555.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春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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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42号   
罪犯李文安,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壮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25日作出(2018)云26刑初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文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02日作出(2018)云刑终10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8年12月2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39.94元,账户余额2430.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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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87号  
罪犯熊勇,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04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5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熊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7日作出(2016)云刑终5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47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8年06月13日至2022年12月31日获记表扬10次,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云09执28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98.84元,账户余额8982.3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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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73号  
罪犯杨春龙,男,1978年9月5日出生,白族,云南省剑川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2日作出(2016)云29刑初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春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7日作出(2016)云刑核3500380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22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8年09月13日至2022年12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54.51元,账户余额2444.7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春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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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26号  
罪犯杨金权,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27日作出(2014)大中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金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金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7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9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7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72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8年01月14日至2022年12月31日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03.60元,账户余额384.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金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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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45号  
罪犯蒋宪宗,男,199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28日作出(2019)云28刑初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宪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蒋宪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05日作出(2019)云刑终8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03日至2022年11月30日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46.16元,账户余额1015.0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宪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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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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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27号  
罪犯钱伟,男,199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01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5912.18元。宣判后,被告人钱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云刑终13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对被告人钱伟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4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85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23日至2022年12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已履行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3.70元,账户余额2509.4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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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83号  
罪犯杨健强,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07日作出(2016)云29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健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1日作出(2016)云刑核5499654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85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15日至2022年11月30日获记表扬10次,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云29执18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96.59元,账户余额2712.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健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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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22号  
罪犯陆成庸,男,2000年2月15日出生,壮族,云南省广南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18日作出(2017)云26刑初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成庸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9726.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14日作出(2018)云刑终8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24日至2022年11月30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民事赔偿已履行,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9月19日作出(2022)云26执15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期内月均消费188.60元,账户余额911.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成庸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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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48号  
罪犯费港福,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29日作出(2020)云28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费港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费港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02日作出(2020)云刑终1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不服从法院判决,多次进行申诉;因对抗管理受记过处罚一次;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21年01月05日至2022年12月31获记表扬1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7.15元,账户余额8880.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费港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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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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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37号  
罪犯杨明清,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苗族,云南省砚山县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22日作出(2018)云26刑初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明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8年06月22日至2022年11月30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99.70元,账户余额376.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明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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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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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321号  
罪犯刘建豹,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平原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29日作出(2019)云28刑初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建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16日至2022年10月31日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21.59元,账户余额108.7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建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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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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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356号  
罪犯岩喃,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佤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0日作出(2015)西刑初第2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云刑终259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对被告人岩喃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0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59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27日至2022年10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38.90元,账户余额824.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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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349号
罪犯陈和平,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胜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2018)云28刑初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和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和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云刑终13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03月6日至2022年09月30日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79.10元,账户余额556.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和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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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358号  
罪犯杨晓磊,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胜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05日作出(2016)云28刑初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晓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4日作出(2016)云刑核4120432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3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55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14日至2022年10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93.00元,账户余额3089.7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晓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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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24号  
罪犯岩松,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12日作出(2016)云28刑初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云刑终第9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5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92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02月16日至2022年11月30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84.90元,账户余额514.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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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27号  
罪犯王勇,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1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4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10日作出(2017)云刑终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5.44元,账户余额4146.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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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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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20号  
罪犯笪明军,男,198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4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笪明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5日作出(2016)云刑核3038353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对笪明军的定罪量刑部分。于2016年11月0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1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18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12月10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7.46元,账户余额7515.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笪明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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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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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250号  
罪犯程福斌,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福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程福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1日作出(2016)云刑终4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41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10月23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8.38元,账户余额4021.2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福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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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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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28号  
罪犯王兴成,男,1977年4月9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6日作出(2016)云01刑初2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兴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4日作出(2016)云刑核5765112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33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9年02月19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79.42元,账户余额3903.0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兴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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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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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1号  
罪犯申时贵,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1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4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时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申时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10日作出(2017)云刑终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3.52元,账户余额8960.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申时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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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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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84号  
罪犯黄楚,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22日作出(2020)云28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云刑终9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21年01月05日至2022年11月30日获记表扬2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1.46
元,账户余额1257.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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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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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234号 
罪犯李贤银,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红中刑二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贤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贤银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2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6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贤银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46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有违反监规纪律情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8年05月16日至2022年10月31日获记表扬9次,故意违反劳动纪律单次被扣5分以上劳动改造部分考核分1次。另查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04日作出(2022)云25执612号裁定终结执行该犯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8.91元,账户余额9163.8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贤银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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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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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323号   
罪犯罗合银,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屏山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红中刑二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合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同时对罗合银限制减刑;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2540.50元。宣判后,被告人罗合银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1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1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4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53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3月19日至2022年10月31日获记表扬15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22.60元,账户余额850.1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合银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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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359号   
罪犯周银波,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3日作出(2016)云29刑初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银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银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30日作出(2016)云刑终10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32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8年11月29日至2022年09月30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66.00元,账户余额359.4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银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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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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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23号  
罪犯高四礼,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胶州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0日作出(2016)云29刑初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四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4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高四礼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3日作出(2016)云刑终79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23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8年09月06日至2022年11月30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00.10元,账户余额443.4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四礼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80号  
罪犯刘秀杰,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夏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20日作出(2020)云28刑初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秀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云刑核2755079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21年01月05日至2022年12月31日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09.94元,账户余额1956.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秀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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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43号  
罪犯曹云闯,男,1996年4月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泗洪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07日作出(2017)云28刑初3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云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94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曹云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云刑终11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03月05日至2022年11月30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97.84元,账户余额14343.2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云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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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6号  
罪犯李正发,男,2000年出生,民族不详,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26日作出(2018)云09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正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正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2018)云刑终9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3.47元,账户余额82.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正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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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昆狱减字第864号  
罪犯王振垒,男,199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民权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6日作出(2019)云31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振垒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0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振垒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云刑终8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3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9.17元,账户余额750.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振垒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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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官渡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官狱减字第186号  
罪犯李东朝,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15日作出(2018)云01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东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5.97元,账户余额13249.6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东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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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官渡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22号  
罪犯杨正贤,男,199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05日作出(2018)云09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正贤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4.65元,账户余额76.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正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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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一监减字第560号  
罪犯杨飞,女,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初中文化,2009年2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9月9日刑满释放。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15日作出(2017)云刑终29号刑事裁定,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刑三初字第410号刑事判决,发回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2017)云01刑初2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12日作出(2018)云刑终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24日交付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刑罚,于2009年6月11日调入我狱服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2年8月31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9次,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8年3月13日。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毒品再犯,累犯;财产刑未履行且无终结执行相关材料;期内月均消费271.37元,账户余额3651.4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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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9号  
罪犯杨玉火,男,199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16日作出(2016)云28刑初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玉火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14日作出(2016)云刑终9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0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4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3.06元,账户余额3200.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玉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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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一监减字第565号  
罪犯杨焱燚,女,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12日作出(2017)云05刑初3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焱燚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及被告人杨焱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08日作出(2018)云刑终4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2年8月31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2年07月考核期间获记表扬6次,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8年11月21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2年3月30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5执5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17)云05刑初359号判决书第二项中对罪犯杨焱燚“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84.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焱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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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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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30号  
罪犯纪荣华,男,198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0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纪荣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1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14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85.17元,账户余额832.6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纪荣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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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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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8号  
罪犯鲁世华,男,199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4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世华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6日作出(2016)云刑核5264369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65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9.40元,账户余额628.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世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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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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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云南省官渡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官狱减字第184号  
罪犯玉苏普江·霍加阿力木,男,1976年3月9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墨玉县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云01刑初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苏普江·霍加阿力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88.44元,账户余额474.5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苏普江·霍加阿力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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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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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官渡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93号  
罪犯段贵聪,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回族,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08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2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贵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4498.50元。宣判后,被告人段贵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9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23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罚金已全部履行,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29.30元,账户余额52573.9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贵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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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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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98号  
罪犯石勇,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16日作出(2014)红中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石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9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92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毒品再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9.24元,账户余额2271.8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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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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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261号  
罪犯岳顺云,男,199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11日作出(2018)云01刑初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岳顺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2891.74元。宣判后,被告人岳顺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云刑终12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6.07元,账户余额2111.6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岳顺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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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97号  
罪犯王正林,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苗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正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正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2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7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79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9.86元,账户余额310.1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正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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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二狱高减字第6号  
罪犯来史伍呷,女,1973年1月1日出生,                                                              彝族,四川省昭觉县人,初识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13日作出(2017)云01刑初3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来史伍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来史伍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2018)云刑终10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22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2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来史伍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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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大理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大狱管执字第561号  
罪犯荣英科,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2日作出(2016)云05刑初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荣英科犯贩卖毒品罪,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荣英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16日作出(2016)云刑终8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9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85.90元,账户余额3823.88元。该犯减刑周期内共有7个月完不成劳动任务被扣减劳动规范分,其余63个月均能完成劳动任务;减刑周期内因违反服刑人员基本规范被扣分6次共扣减7.5分,最后一次违规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自最后一次违规之日起至2022年9月5日监区进行立案审查之日止共间隔3年9个月,该犯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无违规被扣分的情况。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荣英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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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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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29号  
罪犯陈蜀,男,199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7日作出(2016)云28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蜀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9日作出(2016)云刑核5928231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5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92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07日至2022年12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67.2元,账户余额2706.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蜀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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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86号
罪犯吕绍成,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7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4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绍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吕绍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8日作出(2016)云刑终3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46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07日至2022年12月31日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15.37元,账户余额576.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绍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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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33号  
罪犯陈准,男,198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德刑一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准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准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2日作出(2016)云刑终2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9月0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01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9.57元,账户余额2122.1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准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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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39号  
罪犯顾荣林,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02日作出(2020)云25刑初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荣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顾荣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24日作出(2020)云刑终63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9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2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累犯;期内月均消费75.66元,账户余额139.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顾荣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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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31号  
罪犯李煜森,男,1973年4月7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15日作出(2014)红中刑二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煜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38803.3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煜森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3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87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06.90元,账户余额267.0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煜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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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六提字第53号  
罪犯毕漂昂,男,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在云南省第六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毕漂昂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428号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24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59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2月至2022年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9.95元,账户余额112.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毕漂昂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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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六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建狱提字第160号  
罪犯马金良,男,1966年4月5日出生,东乡族,新疆巩留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3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金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金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0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713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未履行财产刑;期内月均消费333.40元,账户余额5217.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金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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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94号  
罪犯解绍伟,男,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澄江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9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解绍伟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解绍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1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8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73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3.76元,账户余额4675.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解绍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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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90号  
罪犯马永泉,男,1968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27日作出(2018)云28刑初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永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永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2018)云刑终9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01月07日至2022年11月30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85.30元,账户余额393.0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永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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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273号 
罪犯王济辉,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阳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23日作出(2020)云26刑初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济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9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20年09月18日至2022年09月30日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7月26日以(2022)云26执129号执行裁定,终结执行该犯的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7.93元,账户余额383.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济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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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352号  
罪犯杨玉华,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27日作出(2020)云26刑初字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玉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2038.5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玉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03日作出(2020)云刑终63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9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20年09月02日至2022年09月30日获记表扬4次,附带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88.10元,账户余额635.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玉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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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96号  
罪犯肖利生,男,199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05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利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马成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0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0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23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7.17元,账户余额1492.7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利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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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4号  
罪犯查国芬,女,1983年4月5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凤庆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31日作出(2020)云09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查国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云刑核3761368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4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1次,2022年11月01日至2023年01月04日累计余分255分。期内月均消费59.78元,账户余额269.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查国芬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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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248号  
罪犯燕尚东,男,199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8日作出(2017)云28刑初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燕尚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燕尚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云刑终14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8年05月03日至2022年09月30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96.69元,账户余额4515.2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燕尚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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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38号  
罪犯岩永,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9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永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永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2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2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32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27.25元,账户余额297.7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永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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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307号  
罪犯伍玉明,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云28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玉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25日作出(2020)云刑终3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20年10月25日至2022年09月30日获记表扬3次;期内月均消费228.62元,账户余额819.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玉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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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92号  
罪犯刘小取,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24日作出(2012)曲中刑初字第2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小取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刘小取限制减刑,并处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27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3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8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2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319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1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13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2.21元,账户余额2444.7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小取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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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25号  
罪犯熊玉良,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23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玉良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熊玉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4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09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7年12月22日至2022年12月31日获记表扬11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5月31日作出(2022)云09执29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该犯的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2.30元,账户余额3214.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玉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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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34号  
罪犯陶五,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6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五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4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8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82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20.88元,账户余额934.8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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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275号 
罪犯岩罕勐,男,1973年6月7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云28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罕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罕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25日作出(2020)云刑终3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20年10月25日至2022年09月30日获记表扬1次;期内月均消费156.30元,账户余额496.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勐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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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97号  
罪犯陈桃桃,男,1993年05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成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29日作出(2019)云28刑初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桃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16日至2022年12月31日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70.28元,账户余额3147.5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桃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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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354号
罪犯那马尺哈,男,1990年5月3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金阳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2日作出(2015)楚中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那马尺哈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那马尺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2日作出(2016)云刑终6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那马尺哈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5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92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02月24日至2022年09月30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56.60元,账户余额359.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那马尺哈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282号  
罪犯骆川,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岸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3日作出(2020)云28刑初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骆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骆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4日作出(2020)云刑终9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21年01月06日至2022年10月31日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2.16元,账户余额1401.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骆川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