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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3)云刑更919-1537号(3)

2023-06-01 18:42:18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35号  
罪犯岩扁,男,1975年3月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31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1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7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8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79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64.75元,账户余额530.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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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77号  
罪犯章汉英,女,195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1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章汉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章汉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2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7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72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0.65元,账户余额332.9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章汉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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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545号  
罪犯周庆伟,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博白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6)云05刑初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庆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庆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云刑终13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4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89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并因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5执332号执行裁定书作出终结原判决中“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的执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74.29元,账户余额2288.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庆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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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130号  
罪犯张志洪,男,1966年6月1日出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18日作出(2014)大中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志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志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3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0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51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7年04月10日至2022年07月31日获记表扬11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8911.17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8911.17元;期内月均消费199.79元,账户余额10962.8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志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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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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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75号  
罪犯李芳,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彝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01日作出(2019)云25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19日作出(2019)云刑终7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4次,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09.51元,账户余额582.2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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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大理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大狱管执字第113号  
罪犯周仔补,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盐边县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21日作出(2016)云29刑初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仔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6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23日作出(2020)云29执17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20)云29执179号案件的执行,证实该犯财产性判项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93.98元,账户余额1448.5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仔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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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昆狱减字第444号  
罪犯郑红伟,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云31刑初123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郑红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02日作出(2020)云刑终2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8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服刑期间没有再次犯罪,2021年12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红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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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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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大理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大狱管执字第114号  
罪犯邵有志,男,199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12日作出(2016)云05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有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邵有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2日作出(2016)云刑终10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10次,十九大“百日安全”竞赛活动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50.54元,账户余额1785.0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邵有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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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昆狱减字第448号  
罪犯王宋建,男,1993年6月30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陇川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云31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宋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宋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03日作出(2019)云刑终2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其他应当从严掌握的情形;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宋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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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丽江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丽监减字第913号  
罪犯赵治春,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丽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6日作出(2018)云07刑初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治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治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云刑终6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7次,月平均分112.97分。劳动改造扣分1次,共扣分1.65分(劳动改造扣分1.1分,基础分扣减0.55分)。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47.31元,账户余额752.17元。该犯现系普管级罪犯。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治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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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丽江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456号  
罪犯张壮壮,男,199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07日作出(2018)云01刑初8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壮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4.33元,账户余额4889.6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壮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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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40号  
罪犯郭学胜,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初中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8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学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郭学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3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84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14.32元,账户余额296.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学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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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76号  
罪犯王正菊,女,1959年3月9日出生,苗族,云南省昌宁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0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5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正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正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2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74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6.99元,账户余额2024.0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正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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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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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12号  
罪犯盘文学,男,1971年6月5日出生,瑶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12日作出(2014)红中刑二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盘文学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车小大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21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47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5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2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3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4.65元,账户余额1117.2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盘文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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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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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83号  
罪犯熊光辉,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壮族,云南省富宁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5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光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7184.00元。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14日作出(2017)云26刑初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光辉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原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27.18元,账户余额978.0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光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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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二狱高减字第43号  
罪犯杨氏梅,女,1990年1月10日出生,越南国籍,苗族,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云26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氏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氏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27日作出(2020)云刑终4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氏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20年9月29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2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氏梅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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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620号    
罪犯杨强,男,199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峡县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06日作出(2018)云28刑初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12日作出(2018)云刑终4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15日至2022年06月30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02.33元,账户余额3359.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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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普狱减字第412号  
罪犯李扎克,男,1993年5月4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3日作出(2017)云08刑初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扎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2231.5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扎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3日作出(2017)云刑终925号刑事附带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扎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2231.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7.91元,账户余额104.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扎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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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丽江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丽监减字第915号  
罪犯和丽平,男,1983年5月17日出生,纳西族,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丽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08日作出(2017)云07刑初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和丽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判决后,和丽平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22日作出(2018)云刑终38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8年09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7次,月平均分108.5分;另查明,该犯系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民事赔偿3万元,法院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19.70元,账户余额270.95元。该犯系普管级罪犯。
该犯拟报减刑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和丽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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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丽江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1195号  
罪犯年朝府,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29日作出(2019)云06刑初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年朝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单月消费超标,按照监狱会议纪要规定要求,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消费总金额为5932.06元,期内月均消费204.55元,账户余额731.0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年朝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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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1190号  
罪犯马成良,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04日作出(2018)云03刑初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成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单月消费超标,根据监狱会议纪要规定要求,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月均消费270.27元,账户余额1979.8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成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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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1176号  
罪犯邓书胜,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书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邓书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书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2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9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单月消费超标,按照监狱会议纪要规定要求,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考核周期狱内消费总额16040.75元,期内月均消费291.65元,账户余额3022.6元。
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书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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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68号  
罪犯曲木子惹,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普格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24日作出(2012)普中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曲木子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曲木子惹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08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曲木子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3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07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于2017年09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8次,2018年10月18日因生产琐事与他人发生争吵并动手殴打他人,根据《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对该犯处以扣教育改造分7分延期考察六个月,考察期间,该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8月至2021年12月获记的1次表扬仅作为悔改表现考察依据。另查明,该犯系已终结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罪犯,附2022年5月30日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08执665号执行裁定书;期内月均消费156.56元,账户余额2005.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曲木子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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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585号  
罪犯韦家富,男,1995年6月7日出生,民族不详,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12日作出(2018)云09刑初2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家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3.04元,账户余额2783.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家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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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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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53号  
罪犯王连春,男,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翰尔族自治旗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9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连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连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1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8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76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35.45元,账户余额1500.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连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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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18号  
罪犯陈有金,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石屏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28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有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7184.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有金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85号刑事裁定,核准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21号,以被告人陈有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7184.00元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198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7次,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7184.00元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7184.00元;期内月均消费249.85元,账户余额1291.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有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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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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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140号  
罪犯吉拉子米,男,1959年12月2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4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拉子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吉拉子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7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3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7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0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51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7年05月15日至2022年08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2020年06月10日因脱离互监组被处以禁闭处罚1次;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3月27日作出(2022)云09执16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该犯的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8.58元,账户余额1948.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吉拉子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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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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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79号  
罪犯龙德燕,女,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清镇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20日作出(2018)云25刑初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德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9.36元,账户余额3966.4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德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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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170号  
罪犯李贵青,男,1977年4月2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初识文化,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7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4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贵青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云刑核6738353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84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06日至2022年07月31日获记表扬8次,法院裁定终结执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0.95元,账户余额1428.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贵青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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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902号  
罪犯田学光,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佤族,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2017)云09刑初4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学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1.81元,账户余额579.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学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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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69号  
罪犯李加跃,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6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加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178.01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加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0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2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76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42.60元,账户余额396.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加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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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901号  
罪犯李关元,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二年级文化,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1月02日作出(2019)云06刑初1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关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0.00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28日作出(2020)云刑核7965991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不服法院判决情形;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20年11月13日至2022年06月30日获记表扬1次;期内月均消费50.14元,账户余额710.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关元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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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204号  
罪犯李应春,男,199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渡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9日作出(2015)大中刑初字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应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3日作出(2016)云刑核587845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85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7月13日至2022年7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46.80元,账户余额1826.0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应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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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460号  
罪犯刘天金,男,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云06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天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6次,另查明,2021年06月22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云06执47号终结执行裁定书;期内月均消费186.82元,账户余额2742.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天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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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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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435号  
罪犯沈将,男,199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4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沈将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25日作出(2016)云刑终4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34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9年02月19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4.45元,账户余额3778.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将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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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03号  
罪犯马超,男,1989年8月30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开远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2017)云26刑初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16.94元,账户余额1125.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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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039号  
罪犯扎戈,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云28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扎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11日至2022年08月31日获记表扬4次,期内月均消费17.03元,账户余额96.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扎戈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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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621号  
罪犯熊恩伟,男,1994年11月27日出生,壮族,云南省砚山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04日作出(2018)云26刑初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恩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熊恩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19日作出(2020)云刑终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6月02日至2022年06月30日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21.71元,账户余额1280.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恩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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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954号  
罪犯尹同鑫,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大学专科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云28刑初2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同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尹同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3日作出(2020)云刑终4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7月26日至2022年5月31日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4.40元,账户余额656.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同鑫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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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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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644号  
罪犯马继兰,男,1957年10月6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云08刑初1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继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2038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和抗诉,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2020)云刑核4074529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马继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于2020年9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7月29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届满日期为2022年7月28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2038元未执行,警告处罚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继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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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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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二狱高减字第42号  
罪犯杨凤香,女,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21日作出(2018)云05刑初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凤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凤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22日作出(2018)云刑终8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9月4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基本能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凤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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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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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475号  
罪犯蔡猛,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3日作出(2020)云05刑初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2038.5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30日作出(2020)云刑终77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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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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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471号  
罪犯余华,男,1996年11月12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16日作出(2020)云05刑初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案被告人余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3日作出(2020)云刑终630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87.52元,账户余额666.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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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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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469号  
罪犯赵寅,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20日作出(2020)云05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8日作出(2020)云刑终6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满,期内无故意犯罪。
2020年11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3次,期内月均消费103.53元,账户余额410.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寅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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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824号  
罪犯李泽,男,1995年2月1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3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29日作出(2016)云刑终3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97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624.64元,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9日作出(2022)云09执24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2016)云刑终300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判处没收李泽个人全部财产的财产刑终结执行;2020年8月11日前月均消费390.40元,2020年8月11日后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4383.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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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466号  
罪犯李联才,男,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02日作出(2018)云05刑初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联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联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14日作出(2020)云刑终751号刑事判决,维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5刑初9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的定罪部分和第二项关于查获毒品和物证的处理部分;撤销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5刑初9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的量刑部分;李联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联才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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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451号  
罪犯何林,男,1980年1月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盐源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16日作出(2020)云05刑初6号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何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17日作出(2020)云刑终634号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9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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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472号  
罪犯余海讯,男,1997年1月15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16日作出(2020)云05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海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云刑核7794192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20年1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海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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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150号  
罪犯哈力穆拉提.艾尔肯,男,1991年5月8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新和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12日作出(2019)云05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哈力穆拉提.艾尔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224.96元,账户余额1985.96元。月消费超限额2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哈力穆拉提.艾尔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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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453号  
罪犯李永平,男,198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渡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云29刑初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永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永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07日作出(2020)云刑终397号刑事判决,维持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29刑初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判决被告人李永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从英丧葬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当日履行;撤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29刑初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被告人李永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上诉人李永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永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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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456号  
罪犯王军,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白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15日作出(2020)云05刑初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2038.5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22日作出(2020)云刑终675号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考核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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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457号  
罪犯张成卫,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云05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成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成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23日作出(2020)云刑终253号号刑事判决,维持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5刑初210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对被告人张成卫定罪量刑部分,第二项中扣押的海洛因263.7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288.53克、电子秤1台、注射器4支、手机2部、人民币现金14.7万元、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卡1张予以没收部分;撤销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5刑初210号刑事判决第二项中的农行定期一本通冻结款12.5万元予以没收;冻结款中10万元人民币予以退回,剩余2.5万元存款依法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考核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成卫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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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474号  
罪犯彭树忠,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20日作出(2020)云05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彭树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以(2020)云刑核5850313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5刑初57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彭树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已满,在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树忠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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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168号  
罪犯李浩杰,男,199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人,大学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云05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浩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浩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18日作出(2019)云刑终1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5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173.45元,账户余额1884.42元,月消费超限额2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浩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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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449号  
罪犯车义华,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福贡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2月11日作出(2019)云05刑初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车义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车义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02日作出(2020)云刑终5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满,期间无故意犯罪。2020年12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2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4.00元,账户余额247.32元,符合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车义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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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458号  
罪犯张国逵,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2月11日作出(2019)云05刑初2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逵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案被告人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13日作出(2020)云刑终403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9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国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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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468号  
罪犯周平,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16日作出(2020)云05刑初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14日作出(2020)云刑核5926000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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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459号  
罪犯排都翁,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云05刑初2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排都翁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案被告人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28日作出(2020)云刑终242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9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排都翁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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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450号  
罪犯刘志刚,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2月11日作出(2019)云05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志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志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02日作出(2020)云刑终5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已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志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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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454号  
罪犯陈佩,男,199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郎溪县人,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2020)云05刑初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案被告陈佩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2020)云刑终6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佩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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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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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473号  
罪犯汉国武,男,1984年8月6日出生,苗族,云南省昌宁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16日作出(2020)云05刑初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汉国武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汉国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3日作出(2020)云刑终6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汉国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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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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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163号  
罪犯杨德富,男,199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31日作出(2018)云05刑初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德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案被告人杨德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03日作出(2019)云刑终4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98.64元,账户余额340.53元,月消费符合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德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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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446号  
罪犯熊正荣,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云05刑初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正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熊正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03日作出(2020)云刑终3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9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已满,在死缓考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正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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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463号  
罪犯刘畅,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2日作出(2020)云05刑初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10日作出(2020)云刑终7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满,期间无故意犯罪。
2021年01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1次,物质奖励一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9.05元,账户余额109.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畅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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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151号  
罪犯杨勇,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4日作出(2018)云05刑初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31日作出(2018)云刑终6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5次,该犯财产刑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18.93元,账户余额2620.40元。月消费超限额6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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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464号  
罪犯雷腊才,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13日作出(2020)云05刑初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腊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案被告人雷腊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14日作出(2020)云刑终647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01.30元,账户余额10594.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腊才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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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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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864号  
罪犯乃古土沙,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04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5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乃古土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05日作出(2016)云刑核2464669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46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17日至2022年06月30日获记表扬9次,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2020)云09执99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执行罪犯乃古土沙的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5.64元,账户余额9954.9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乃古土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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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215号  
罪犯朱红清,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203-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朱红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49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4月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76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3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7.79元,账户余额632.1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红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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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7月04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214号  
罪犯华兴卫,男,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5)楚中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华兴卫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元;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8月至2021年9月获记表扬11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9.38元,账户余额785.2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华兴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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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7月04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四狱减字第331号  
罪犯邹安明,男,1953年4月1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22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安明犯运输毒品罪,前罪余罪1年零8个月8天,合并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27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9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1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3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2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9.40元,账户余额12307.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安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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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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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2年11月1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933号  
罪犯黄压柱,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师宗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2017)云03刑初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压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无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2.94元,消费总额为7494.25元;单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1789.0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压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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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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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932号  
罪犯金昆,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7)云03刑初1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24日作出(2018)云刑终4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97.93元,消费总额为3917.1元;单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3360.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昆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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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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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907号  
罪犯杨丽芳,女,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4日作出(2016)云03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丽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共消费11392.1元,月均消费203.40元,单月消费超标,根据监狱会议纪要从严增加一次表扬。截止2022年3月银行卡账户余额5196.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丽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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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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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902号  
罪犯向涛,男,1994年12月6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10日作出(2017)云03刑初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向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2017)云刑终10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因本考核期内有警告处罚,根据监狱会议纪要规定已增加一个表扬。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0.00元;2018年04月至2022年03月考核期内共消费12929.28元,月均消费269.36元,单月消费未超标,截止2022年3月银行卡账户余额2100.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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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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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3号  
罪犯蔡先红,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30日作出(2014)红中刑二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先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24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50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8月25日因违反《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第11条第4款第1项之规定被一次性扣7分,延期半年上报减刑;在延期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10.98元,账户余额770.6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先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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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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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623号  
罪犯张国纲,曾用名张国刚,男,198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2018)云09刑初3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记表扬5次,本次考核期内被执行人张国纲交纳人民币2000元,2022年3月31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9执1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2018)云09刑初354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判处没收张国纲个人全部财产的财产刑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50.50元,账户余额1426.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国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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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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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165号  
罪犯龙跃义,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06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4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跃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案被告人龙跃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22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4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1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60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254.35元,账户余额994.08元,月消费超限额9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跃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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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657号  
罪犯陈广良,男,199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广西平南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2018)云09刑初3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广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4月至2022年6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9.76元,账户余额3774.5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广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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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11月25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154号  
罪犯杨枝昌,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08日作出(2018)云05刑初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枝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枝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8)云刑终9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6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82.64元,账户余额1365.44元,月消费超限额标准1次加记一次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枝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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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五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五狱减字第546号  
罪犯琚兆军,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枣阳市人,大学本科毕业,现在云南省五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1日作出(2020)云31刑初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琚兆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琚兆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16日作出(2020)云刑终7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9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1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3次,期内月均消费234.97元,账户余额102.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琚兆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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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五华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615号  
罪犯杨峥,男,199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剑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云34刑初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20)云刑核75369448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5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3次,考核余分461.5分,部分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云34执3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杨峥存款540.39元,并依法上缴国库,并终结(2021)云34执33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74.82元,账户余额1216.2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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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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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702号  
罪犯阿地尔合,男,1991年7月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大中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阿地尔合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阿地尔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239号刑事判决书,改判被告人阿地尔合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200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因违规违纪受记过处分一次,2017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记表扬9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3.82元,账户余额1553.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地尔合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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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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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612号  
罪犯郭从贵,男,1989年7月23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南华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2017)云23刑初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从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00元。判决宣告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2月至2022年4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3.85元,账户余额867.2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从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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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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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云南省官渡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官狱减字第350号  
罪犯周代波,男,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2018)云01刑初6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代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准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0000.00元(判决注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期内月均消费279.77元,账户余额8427.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代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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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官渡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142号  
罪犯夏道华,男,1950年7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潼南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04日作出(2018)云28刑初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道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23日至2022年08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42.33元,账户余额146.6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道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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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613号  
罪犯覃明浪,男,1998年2月14日出生,壮族,广西贵港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6日作出(2018)云09刑初3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明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2月至2022年4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5.14元,账户余额1488.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覃明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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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622号  
罪犯苟林,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通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2018)云09刑初4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苟林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3月至2022年5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2.96元,账户余额1729.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苟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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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455号  
罪犯诸鸣放,男,195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16日作出(2020)云05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诸鸣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云刑核7763528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已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诸鸣放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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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175号  
罪犯熊永胜,男,1985年3月3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2月25日作出(2019)云05刑初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永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熊永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29日作出(2019)云刑终4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5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期内月均消费96.38元,账户余额741.5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永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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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172号  
罪犯唐德胜,男,199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高中,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07日作出(2019)云05刑初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德胜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02日作出(2019)云刑终7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期内月均消费204.30元,账户余额1857.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德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五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五狱减字第545号  
罪犯周超,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五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06日作出(2019)云01刑初3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二年考验期:2020年9月23日至2022年9月22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0.41元,账户余额1730.5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超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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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五华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694号  
罪犯李云江,男,200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20)云09刑初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云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6月至2022年7月获记表扬4次,本次考核期内划拨银行存款2665.76元依法上缴国库,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云09执67号之四执行裁定书终结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9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中“并处没收李云江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64.20元,账户余额1344.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云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11月25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621号  
罪犯欧计才,男,1991年12月15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泸水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2017)云33刑初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计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与同案犯连带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0元。判决宣告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8月至2022年5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6.74元,账户余额2397.4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计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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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617号  
罪犯杨劲,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海南省琼海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0日作出(2019)云09刑初4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2020)云刑核8446236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1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1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2021)云09执24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19)云09刑初459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并处没收杨劲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43.25元,账户余额2390.5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劲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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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云南省官渡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官狱减字第347号  
罪犯孙涛,男,199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04日作出(2018)云01刑初6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孙涛不服,提出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孙涛提出撤回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8)云刑终1215号刑事裁定,准许被告人孙涛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5.52元,账户余额6961.1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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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官渡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658号  
罪犯番腊才,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5)德刑三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番腊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没有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云刑核5351994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21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8月至2022年6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5.84元,账户余额369.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番腊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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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11月25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157号  
罪犯杨仁平,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07日作出(2018)云05刑初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仁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6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21.60元,月消费超限额标准3次,账户余额6142.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仁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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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五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五狱减字第537号  
罪犯赵权,男,199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五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07日作出(2019)云31刑初2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权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15日作出(2020)云刑终5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二年考验期:2020年8月14日至2022年8月13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9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1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5.77元,账户余额195.7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权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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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五华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448号  
罪犯陈合高,男,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16日作出(2020)云05刑初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合高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日作出(2020)云刑核1167413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9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已满,在死缓考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合高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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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462号  
罪犯李辉成,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云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云05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辉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辉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10日作出(2020)云刑终2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满,期间无故意犯罪。
2021年01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1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06.85元,账户余额476.27元,符合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辉成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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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695号  
罪犯金达胜,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2018)云09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达胜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金达胜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8)云刑终11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6月至2022年7月获记表扬4次,本次考核期内划扣银行存款1809.34元,家属自愿代缴10000元,依法上缴国库。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2)云09执恢2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9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书中“没收金达胜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88.89元,账户余额1351.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达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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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11月25日


 
云南省五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五狱减字第534号  
罪犯若克,男,1977年3月25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其他,现在云南省五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2月16日作出(2019)云01刑初31号20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若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5038.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3.60元,账户余额199.1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若克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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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五华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619号  
罪犯王帅,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回族,辽宁省大石桥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0日作出(2019)云09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19)云刑终7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王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7月至2022年7月获记表扬0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0.00元,账户余额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帅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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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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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663号  
罪犯宋进林,男,1997年1月5日出生,壮族,广西横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云09刑初3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进林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宋进林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5日作出(2020)云刑终2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5月至2022年6月获记表扬4次,考核期内家属自愿代缴履行1万元,执行机关划扣的银行存款443.73元已依法上缴国库。临沧中院出具(2021)云09执31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19)云09刑初374号刑事判决书中“并处没收宋进林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64.00元,账户余额1219.0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进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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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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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11月25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160号  
罪犯黄生东,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2018)云05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生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6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188.32元,账户余额3925.09元,月消费符合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生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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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153号  
罪犯周天助,男,198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陇川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11日作出(2016)云05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天助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天助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30日作出(2016)云刑终12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6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期内月均消费174.32元,账户余额1318.37元,月消费超限额2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天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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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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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五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五狱减字第543号  
罪犯郑春福,男,199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五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1日作出(2020)云31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春福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1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0.10元,账户余额4098.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春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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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五华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465号  
罪犯邓成泽,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26日作出(2020)云05刑初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成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案被告人邓成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06日作出(2020)云刑终711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64.53元,账户余额1950.1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成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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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692号  
罪犯唐后平,男,199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云09刑初4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后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5月至2022年7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6.86元,账户余额4183.6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后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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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11月25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699号  
罪犯刘传,男,199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20)云23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云刑核1448567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3.92元,账户余额2166.5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传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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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11月25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620号  
罪犯张文海,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9日作出(2018)云09刑初4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文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文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云刑终1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月至2022年3月获记表扬4次,家属自愿代缴纳5000元,划扣银行存款964.27元依法上缴国库,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2)云09执23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9刑初492号刑事判决书中“并处没收张文海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74.94元,账户余额909.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文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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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461号  
罪犯李明,男,199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16日作出(2020)云05刑初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14日作出(2020)云刑核5926000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满,期间无故意犯罪。
2020年12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3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40.86元,账户余额664.88元,符合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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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662号  
罪犯郭程浩,男,199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云09刑初4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程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郭程浩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9)云刑终432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考核周期内偶有欠产情况,2019年9月至2022年4月获记表扬4次。2022年5月12日家属代行缴纳人民币15000元,已按规定上缴国库,2022年5月18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云09执192号执行裁定,终结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9刑初426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并处没收郭程浩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23.71元,账户余额1153.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程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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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11月25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659号  
罪犯李俊强,男,199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屯留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2018)云09刑初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俊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2月至2022年6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4.53元,账户余额1079.1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俊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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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11月25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701号
罪犯周银灿,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6)云09刑初4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银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银灿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7)云刑终13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月至2022年3月获记表扬4次,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云09执19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09刑初485号刑事判决书中“没收周银灿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41.31元,账户余额1468.6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银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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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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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616号  
罪犯顾正飞,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云09刑初3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正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年27日作出(2020)云刑核3620787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7月至2022年3月获记表扬3次,考核余分219.4分,期内月均消费123.05元,账户余额819.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顾正飞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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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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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618号  
罪犯李东海,男,199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双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2019)云09刑初3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东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2020)云刑终2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8月至2022年2月获记表扬2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1.00元,账户余额1332.2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东海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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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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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102号  
罪犯罗加毕,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08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加毕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零八日,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8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6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6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1月1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33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基本能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6月19日至2022年07月31日获记表扬13次,另查明,该犯系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66.93元,账户余额4147.1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加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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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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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218号  
罪犯何春,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09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春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何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云刑终7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4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85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月9日至2022年8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07.2元,账户余额4188.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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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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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696号  
罪犯梁锦良,男,199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0日作出(2019)云09刑初4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锦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5月至2022年6月获记表扬4次,其中本次考核期内家属自愿代缴10000元依法上缴国库。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2)云09执30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9刑初461号刑事判决书中“并处没收梁锦良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31.35元,账户余额825.1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锦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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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11月25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143号  
罪犯高雨,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满族,辽宁省绥中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23日作出(2017)云28刑初4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雨犯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高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07日作出(2018)云刑终4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2018年10月16日至2022年08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53.62元,账户余额4269.5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698号  
罪犯张乙丁,男,1997年6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2018)云09刑初4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乙丁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前期偶有违规行为和劳动欠产被扣分处理情况,经教育后能积极改掉自身错误认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3月至2022年7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6.74元,账户余额1307.2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乙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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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11月25日


 
云南省五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五狱减字第544号  
罪犯刘祥龙,男,198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云南省五华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01日作出(2020)云07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祥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祥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04日作出(2020)云刑终8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二年考验期:2020年9月18日至2022年9月17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2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1.24元,账户余额809.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祥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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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五华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447号  
罪犯李建林,男,1985年1月19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大姚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13日作出(2020)云05刑初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建林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宣判后,被告人李建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13日作出(2020)云刑终6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9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满,期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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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470号  
罪犯张玉安,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21日作出(2020)云05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玉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8日作出(2020)云刑核8867526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满,期间无故意犯罪。
2020年11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3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41.98元,账户余额909.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玉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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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467号  
罪犯卢晖,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壮族,广西隆林县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云05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晖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卢晖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10日作出(2020)云刑终2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和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晖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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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五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五狱减字第536号  
罪犯郑传林,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市人,现在云南省五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27日作出(2020)云31刑初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传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30日作出(2020)云刑核6908459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3次,期内月均消费203.74元,账户余额1094.5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传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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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五华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697号  
罪犯许盛君,男,199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九台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云09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盛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生产劳动,前期由于劳动技能不熟,有劳动欠产情况,经管理警察多次教育和自己的努力,已能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2年4月获记表扬5次,2022年7月4日被执行人许盛君亲属自愿代被执行人许盛君缴纳人民币10000元,2022年7月7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9执37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19)云09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中“并处没收许盛君个人全部财产”涉财产刑部分的执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53.53元,账户余额1288.9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盛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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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11月25日


 
云南省五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五狱减字第535号  
罪犯何海龙,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陇川县人,现在云南省五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2月17日作出(2019)云31刑初2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海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何海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08日作出(2020)云刑终5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1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2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4.51元,账户余额1094.5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海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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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五华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614号  
罪犯张仁贵,男,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武定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2017)云23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仁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张仁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日作出(2018)云刑终7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记表扬7次;期内月均消费36.86元,账户余额1789.0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仁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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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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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611号  
罪犯宋惊涛,男,199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9日作出(2018)云09刑初4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惊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宋惊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云刑终1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月至2022年3月获记表扬4次,该犯亲属自愿代缴纳5000元,冻结的银行存款407.6元,依法上缴国库。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2)云09执6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9刑初492号刑事判决书中“并处没收宋惊涛个人全部财产的”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85.60元,账户余额1488.2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惊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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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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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101号  
罪犯杨宗才,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苗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4日作出(2016)云26刑初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宗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云刑核4570092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3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55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基本能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03日至2022年07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95.76元,账户余额172.6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宗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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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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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大理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大狱管执字第557号  
罪犯庹清顺,男,199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粮农,云南省永平县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云29刑初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庹清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70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09日作出(2017)云刑终12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8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未履行;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70000.00元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161.19元,账户余额3511.02元。减刑周期内共有13个月完不成劳动任务被扣减劳动规范分33.12分,其余48个月均能完成劳动任务;减刑周期内因违反服刑人员基本规范被扣分5次共扣减13分,最后一次违规时间为2020年2月3日,自最后一次违规之日起至2022年9月5日监区进行立案审查之日止共2年7个月,该犯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无违规被扣分的情况。有特定被害人,无谅解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庹清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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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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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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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460号  
罪犯友前又,男,1999年1月27日出生,怒族,云南省福贡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13日作出(2020)云05刑初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友前又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17日作出(2020)云刑核1015133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友前又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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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152号  
罪犯阿卜杜凯尤木.图尔荪,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喀什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1月05日作出(2016)云05刑初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卜杜凯尤木.图尔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阿卜杜凯尤木.图尔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24日作出(2017)云刑终2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期内月均消费163.58元,账户余额855.18元。月消费超限额2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卜杜凯尤木.图尔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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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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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