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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3)云刑更919-1537号(2)

2023-06-01 18:40:37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91号  
罪犯黄莉,女,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08日作出(2018)云25刑初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06日作出(2018)云刑终63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黄莉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2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9.40元,账户余额17213.5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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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21号  
罪犯韦全宝,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丘北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全宝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24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5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6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32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73元,账户余额64.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全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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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47号  
罪犯孔维刚,男,199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11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维刚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孔维刚限制减刑,并处连带民事赔偿5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吕文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22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6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3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09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80.25元,账户余额971.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孔维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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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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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82号  
罪犯李春吉,女,1974年8月13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8日作出(2018)云26刑初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春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5.89元,账户余额3421.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春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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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409号  
罪犯周有刚,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有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有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0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有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22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4.98元,账户余额2843.6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有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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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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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45号  
罪犯岩满,男,1993年6月18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31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满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4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9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902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73.76元,账户余额2795.5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满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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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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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42号  
罪犯刘才国,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26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字第1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才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5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05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2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7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75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04.51元,账户余额735.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才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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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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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407号  
罪犯杨小三,男,1985年9月1日出生,苗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云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小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小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26日作出(2020)云刑终4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9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2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3.36元,账户余额615.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小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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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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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49号  
罪犯三戈,男,1989年6月14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13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三戈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三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4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14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25.23元,账户余额1821.8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三戈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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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昆狱减字第859号  
罪犯谷卫峰,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8)云09刑初5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谷卫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其他应当从严掌握的情形;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5.09元,账户余额269.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谷卫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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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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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74号  
罪犯普保光,男,1984年7月4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4日作出(2018)云25刑初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普保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62.59元,账户余额992.5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普保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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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60号  
罪犯付兴贤,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1月18日作出(2013)玉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兴贤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付兴贤限制减刑。宣判后,被告人付兴贤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24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4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7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0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59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89.55元,账户余额1260.7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兴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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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22号  
罪犯温荣保,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1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荣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温荣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05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2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18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73.13元,账户余额358.9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温荣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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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48号  
罪犯金华堂,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20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1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华堂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金华堂限制减刑,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04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34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74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7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19.95元,账户余额1260.6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华堂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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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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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20号  
罪犯马超祥,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泸西县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28日作出(2018)云25刑初1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超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00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90000.00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人马超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云刑终6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马超祥定罪量刑,撤销对被告人马超祥的附带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7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2018年1月15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开远市看守所羁押期间,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无故意犯罪等情况,交付监狱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罚金已全部履行,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0.00元,账户余额627.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超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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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52号  
罪犯邓贵学,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瑶族,云南省广南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贵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4498.00元。宣判后,被告人邓贵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01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27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31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44.49元,账户余额445.2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贵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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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56号  
罪犯杨光忠,男,1964年4月4日出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02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光忠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光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8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光忠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45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于2016年09月至2022年4月获记表扬12次(2021年06月至2022年04月获记的2次表扬仅作为考察依据)。2020年11月11日因违规交换使用狱内消费卡,根据《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该犯处以扣教育改造分5分,根据《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罪犯服刑期间涉及违规“借卡消费”提请减刑的处理规定》,延期考察1年。考察期间,该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63.41元,账户余额5915.7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光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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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3号  
罪犯杨老宽,男,199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08日作出(2018)云09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老宽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3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7.23元,账户余额37.8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老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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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412号  
罪犯岩问,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问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问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5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问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4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14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9.48元,账户余额96.6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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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昆狱减字第868号  
罪犯黄功喜,男,199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广西平果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04日作出(2020)云31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功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4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7000.00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7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01.60元,账户余额11.9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功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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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79号  
罪犯杨芹珍,女,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瑞丽市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2019)云26刑初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芹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10日作出(2020)云刑核6678832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2.98元,账户余额3244.8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芹珍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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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69号  
罪犯侯自华,男,1968年6月3日出生,苗族,云南省广南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自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4498.50元。宣判后,被告人侯自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1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3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6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28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498.50元;期内月均消费216.51元,账户余额6500.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侯自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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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63号  
罪犯杨文兴,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苗族,云南省广南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7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文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3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22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6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2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3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73.59元,账户余额749.6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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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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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昆狱减字第848号  
罪犯陈鹏,男,1997年10月2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17日作出(2020)云31刑初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云刑终12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1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2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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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25号  
罪犯岩窝,男,1998年出生,傣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19日作出(2018)云28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31日作出(2018)云刑终第6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2.16元,账户余额233.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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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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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17号  
罪犯李国强,男,199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肄业,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3日作出(2018)云09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国强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3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1.51元,账户余额141.8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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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44号  
罪犯李小忠,男,1992年8月9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红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7863.82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小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6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18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94.52元,账户余额410.1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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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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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昆狱减字第846号  
罪犯张志平,男,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27日作出(2020)云01刑初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志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张志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0日作出(2020)云刑终12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3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3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志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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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81号  
罪犯艾坎,男,1997年1月22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22日作出(2020)云09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云刑终8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1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8.27元,账户余额195.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艾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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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2号  
罪犯岩赛,男,1991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17日作出(2016)云28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8日作出(2016)云刑终5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0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4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5.70元,账户余额952.2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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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6号  
罪犯陆二,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4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二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6日作出(2016)云刑核5264369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0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65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2.78元,账户余额0.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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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353号  
罪犯陈永灿,男,199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07日作出(2020)云31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永灿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云刑核8534263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3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6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5.15元,账户余额619.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永灿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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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4号  
罪犯李万国,男,199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08日作出(2018)云31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万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万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8)云刑终12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9.27元,账户余额972.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万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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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75号  
罪犯赵明光,男,1996年5月2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22日作出(2020)云09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明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云刑终8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3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3.43元,账户余额790.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明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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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404号  
罪犯张祥,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0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0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16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8.87元,账户余额108.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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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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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355号  
罪犯肖尼嘎,男,1990年出生,民族不详,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30日作出(2020)云09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尼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肖尼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云刑终13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2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6.79元,账户余额586.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尼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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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9号  
罪犯吴我波,男,1986年8月9日出生,傈僳族,国籍不明,缅文五档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31日作出(2018)云31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我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0.37元,账户余额301.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我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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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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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51号  
罪犯陶改顺,男,195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改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4498.5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5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0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8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82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07.17元,账户余额2091.8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改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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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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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413号  
罪犯罗度文,男,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16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度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04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6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31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2.78元,账户余额743.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度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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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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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403号  
罪犯王鸿斌,男,1984年8月28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22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鸿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鸿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1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8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73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5.73元,账户余额1941.6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鸿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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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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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50号  
罪犯岩向坎,男,1968年5月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1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向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向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1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0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向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14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18.31元,账户余额199.5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向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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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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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54号  
罪犯李老大,男,1971年9月5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老大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老大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02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284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李老大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35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93.14元,账户余额983.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老大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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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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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26号  
罪犯张家得,男,199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1日作出(2018)云08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家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8.25元,账户余额32.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家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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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73号  
罪犯李岩老,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22日作出(2020)云09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岩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云刑终8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3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31元,账户余额25.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岩老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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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408号  
罪犯刘勇,男,199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大学专科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云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刘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3日作出(2020)云刑终2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9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37.13元,账户余额2425.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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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568号  
罪犯张老勇,男,1985年06月26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4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老勇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6日作出(2016)云刑核5264369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66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4.82元,账户余额1304.3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老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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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569号  
罪犯牙耐索,男,1987年出生,缅族,国籍不明,缅文十一档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云31刑初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牙耐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宣判后,被告人牙耐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21日作出(2020)云刑终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7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4次,期内月均消费81.13元,账户余额85.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牙耐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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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27号  
罪犯宋庆云,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庆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宋庆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7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4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7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32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56.52元,账户余额1983.9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庆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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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50号  
罪犯张代锋,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13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代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代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2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5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21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37.09元,账户余额2519.7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代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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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4号  
罪犯白琼兰,女,1961年8月23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京02刑初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琼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白琼兰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20日作出(2018)京刑终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20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因该犯劳动能力弱,基本能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周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琼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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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477号  
罪犯姚航空,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云23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姚航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姚航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2020)云刑终1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不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8月至2022年3月获记表扬2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5.82元,账户余额686.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航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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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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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8月24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628号  
罪犯李老七,男,1981年7月22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2014年2月21日因滥伐林木罪被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云08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老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老七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云刑终42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老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于2020年8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7月21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7月20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老七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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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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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安宁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安狱(减刑)字第286号  
罪犯聂小军,男,1992年6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汉中市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30日作出(2018)云09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聂小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聂小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9日作出(2018)云刑终6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2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2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82.24元,账户余额2836.2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聂小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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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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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宁监狱
                                  2023年02月1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04号  
罪犯宋德成,男,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25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5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德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宋德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1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6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45.37元,账户余额5435.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德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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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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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74号  
罪犯石一么拾牛,女,1988年6月4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金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0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5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一么拾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石一么拾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1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2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75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2.86元,账户余额1975.4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一么拾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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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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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15号  
罪犯赵小能,男,1982年3月2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小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赵小能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424号刑事裁定,核准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文中刑初字第75号,以被告人赵小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752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累犯;期内月均消费12.21元,账户余额2.3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小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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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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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77号  
罪犯李亚洲,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方城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06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亚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6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25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82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3.04元,账户余额546.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亚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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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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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557号  
罪犯赵赛不勒,男,1997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云05刑初2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赛不勒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赛不勒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27日作出(2020)云刑终2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1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9.64元,账户余额88.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赛不勒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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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普狱减字第661号  
罪犯罗壮明,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02日作出(2016)云08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壮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壮明、董长礼、谢春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02日作出(2017)云刑终110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罗壮明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7.40元,账户余额351.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壮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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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632号  
罪犯李华,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2019)云04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2020)云刑核25218833号刑事裁定,核准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4刑初160号已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于2020年7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7月23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7月22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4执591号裁定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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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560号  
罪犯三宝,男,1998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27日作出(2020)云08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三宝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三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14日作出(2020)云刑终6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2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0.24元,账户余额89.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三宝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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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61号  
罪犯岩布勒,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081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昆刑三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布勒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案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16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8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73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0.31元,账户余额134.5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布勒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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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22号  
罪犯玉应香,女,1983年4月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5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应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玉应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24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303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对被告人玉应香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2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3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4.06元,账户余额1599.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应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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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582号  
罪犯李龙玉,男,199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云09刑初5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龙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3.38元,账户余额59.2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龙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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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昆狱减字第447号  
罪犯罗松生,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27日作出(2019)云01刑初3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松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07日作出(2020)云刑核932572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1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松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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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未提字第460号  
罪犯金万李,男,200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2017)云05刑初2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万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8904.00元。宣判后,金万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06日作出(2018)云刑终1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8次;期内月均消费168.58元,账户余额3690.15元。
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8904.00元,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万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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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631号  
罪犯郭永云,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云04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郭永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9年1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3186元后,于2020年6月28日由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04执21号之十二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永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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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33号  
罪犯方世勇,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14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世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方世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0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7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8月0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08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5.15元,账户余额644.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世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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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42号  
罪犯马进成,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宝兴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18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进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498.50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1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6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79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98.87元,账户余额906.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进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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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84号  
罪犯龙建锋,男,199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2017)云25刑初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建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7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龙建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31日作出(2018)云刑终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7次,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70000.00元,附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及结案通知书。期内月均消费213.68元,账户余额1326.2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建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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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78号  
罪犯潘攀,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石屏县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26日作出(2014)红中刑二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已履行)。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9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3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96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于2017年09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8次。2020年11月30日因与他犯发生争吵,根据《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之规定,对该犯处以扣教育改造分7分,延期考察六个月。考察期间,该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8月至2022年01月获记的1次表扬仅作为悔改表现考察依据。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45.86元,账户余额25.7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攀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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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