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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3)云刑更919-1537a号

2023-06-01 17:14:30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322号
罪犯邱超,男,199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05日作出(2020)云28刑初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邱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3日作出(2020)云刑终7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21年01月06日至2022年10月31日获记表扬2次,期内月均消费201.81元,账户余额574.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超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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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346号   
罪犯李战胜,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战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战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5日作出(2016)云刑终1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05日至2022年10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44.30元,账户余额774.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战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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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91号  
罪犯铁大,男,1992年09月06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2月14日作出(2019)云28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铁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铁大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30日作出(2019)云刑终5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16日至2022年11月30日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04.08元,账户余额1815.0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铁大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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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49号  
罪犯李文有,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苗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13日作出(2020)云26刑初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48098.78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云刑核4978909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21年01月06日至2022年12月31日获记表扬2次,已履行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9550.00元;期内月均消费34.56元,账户余额248.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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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355号 
罪犯岩山,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1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4日作出(2016)云刑终11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5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92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02月16日至2022年10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20.40元,账户余额484.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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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建狱提字第159号  
罪犯尹建辉,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15日作出(2018)云25刑初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建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8日作出(2018)云刑终7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25执322号、(2019)云25执32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32.58元,账户余额1270.3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建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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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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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35号  
罪犯王小荣,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21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小荣犯放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宣判后,被告人王小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04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2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2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76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7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放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60.74元,账户余额4775.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小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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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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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306号  
罪犯王朝周,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苗族,云南省麻栗坡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11日作出(2019)云26刑初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朝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朝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21日作出(2020)云刑终6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20年10月08日至2022年09月30日获记表扬3次;期内月均消费51.70元,账户余额209.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朝周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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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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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62号  
罪犯罗智千,男,199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丘北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云26刑初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智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2725.34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38.91元。宣判后,被告人罗智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18日作出(2020)云刑终8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20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30日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238.18元,账户余额10136.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智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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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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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353号  
罪犯周沙,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2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8日作出(2016)云刑终10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31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15日至2022年09月30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97.70元,账户余额3261.9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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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401号  
罪犯王进学,男,1992年4月7日出生,瑶族,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进学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06日作出(2016)云刑核5952054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88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7次;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5日作出(2022)云0826执11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期内月均消费246.56元,账户余额807.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进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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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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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建狱提字第158号  
罪犯黑日小龙,男,1994年7月12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9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黑日小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黑日小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2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4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28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9次,2019年12月25日受警告处罚1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期内月均消费204.06元,账户余额916.2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黑日小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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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37号  
罪犯岩温丙,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2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温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11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77.64元,账户余额579.4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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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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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1号
罪犯郭璐璐,女,199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鲁山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15日作出(2020)云09刑初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璐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郭璐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9日作出(2020)云刑终10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2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2次,2022年08月01日至2022年11月5日累计余分344.5分;期内月均消费96.18元,账户余额468.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璐璐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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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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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319号  
罪犯余国青,男,1975年3月5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07日作出(2016)云29刑初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国青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余国青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云刑终6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国青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5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93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03日至2022年10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10.30元,账户余额758.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国青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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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61号  
罪犯吴岳金,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松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13日作出(2019)云28刑初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岳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07月16日至2022年11月30日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55.50元,账户余额1645.0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岳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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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5号 
罪犯杨文怀,女,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05日作出(2019)云09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文怀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文怀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云刑终5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考验期羁押在看守所。根据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看守所出具的材料显示该犯在收押入所后能认真学习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认真遵守看守所在押人员一日生活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向管教汇报思想状况,关押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未有违反法律和监规的行为,在看守所关押期间司法机关未发现其它违法犯罪行为。该犯入监服刑至今,未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怀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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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33号  
罪犯彭雄,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06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彭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03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6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13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于2016年11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12次(2021年02月至2022年01月获记的2次表扬仅作为悔改表现考察依据)。2021年4月2日因与他犯之间存在违规汇款行为,根据《计分考核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之规定,对该犯处以扣教育改造分10分,根据《云南省下龙潭监狱罪犯服刑期间涉及违规“借卡消费”提请减刑的处理规定》,延期考察一年。考察期间,该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73.14元,账户余额2583.6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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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32号  
罪犯马福林,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建水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福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8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马福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5日作出(2016)云刑终2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49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120.74元,账户余额866.2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福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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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19号  
罪犯马云江,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泸西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28日作出(2018)云25刑初1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云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9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马云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云刑终6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马云江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9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2018年4月16日至2022年9月23日在蒙自市看守所羁押期间,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无故意犯罪等情况,交付监狱刑罚执行期间,表示认罪悔罪,但不书写认罪悔罪书;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因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3096.00元,已履行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0.00元,账户余额1922.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云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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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一监减字第559号  
罪犯玉燕内,女,1964年3月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燕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6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4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69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8年4月23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2年8月31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2年02月考核期间获记表扬8次,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6年2月2日。另查明,财产刑未全部履行且无终结执行相关材料,已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5000.00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3.48元,账户余额529.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燕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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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建狱提字第157号  
罪犯罗补有祖,男,1992年3月4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补有祖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07日作出(2016)云刑核4812112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8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71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刑;期内月均消费252.52元,账户余额1656.8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补有祖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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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3年04月2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240号  
罪犯刘才文,男,199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开江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31日作出(2018)云01刑初2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才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才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云刑终10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3.05元,账户余额3446.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才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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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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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260号  
罪犯李升龙,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海林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10日作出(2017)云01刑初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升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升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10日作出(2017)云刑终5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5.81元,账户余额1820.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升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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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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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243号  
罪犯龙才,男,1975年8月2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富源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龙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09日作出(2016)云刑终4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15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12月14日送达生效,现该犯服刑已满4年2个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0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2.45元,账户余额166.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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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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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1359号  
罪犯周红江,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11日作出(2018)云29刑初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红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红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云刑终12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3.60元,账户余额10.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红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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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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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1348号  
罪犯张全发,男,199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2日作出(2016)云05刑初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全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全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18日作出(2016)云刑终8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24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次减刑周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7.11元,账户余额0.5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全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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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242号  
罪犯龙厚金,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紫云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10日作出(2016)云01刑初8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厚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该犯服刑已满5年。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11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95.07元,账户余额21914.5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厚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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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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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815号  
罪犯阿凉拉色,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普格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23日作出(2015)丽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凉拉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阿凉拉色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6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凉拉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9月0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05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1.00元,账户余额605.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凉拉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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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814号  
罪犯毛永宝,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半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丽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永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毛永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19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8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16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1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9.65元,账户余额849.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永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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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9号  
罪犯曾加祥,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云06刑初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加祥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曾加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22日作出(2019)云刑终2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服刑已满3年。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年6月30日以(2021)云06执10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21)云06执100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51.77元,账户余额4597.5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加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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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8号  
罪犯荣朝权,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8日作出(2017)云01刑初9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荣朝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9452.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该犯服刑已满4年。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1.13元,账户余额2728.8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荣朝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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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号  
罪犯张世军,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安宁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01日作出(2017)云01刑初8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世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9452.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世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07日作出(2018)云刑终4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9452.00元;期内月均消费230.21元,账户余额2018.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世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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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4号  
罪犯金光初,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8日作出(2016)云04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光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云刑核35679488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3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60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9年03月20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0.01元,账户余额2192.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光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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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823号  
罪犯赵玄,男,199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07日作出(2015)德刑三初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玄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14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14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35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12.50元,账户余额938.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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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826号  
罪犯魁茂福,男,1973年5月7日出生,白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25日作出(2013)大中刑初字第1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魁茂福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2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56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87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6.26元,账户余额1632.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魁茂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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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10号  
罪犯王树才,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3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树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树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23日作出(2016)云刑终1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0.30元,账户余额3339.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树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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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821号  
罪犯常桂生,男,195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泰兴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8日作出(2014)德刑未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常桂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常桂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4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4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8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但该犯于2016年4月16日、2017年3月29日两次因不服从管理、对抗警官、违反监规,而分别受到禁闭处分;2018年02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10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70.64元,账户余额4078.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常桂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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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11号  
罪犯杨波,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0日作出(2016)云刑终26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41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10月23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0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4.43元,账户余额3660.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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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819号  
罪犯王立新,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8日作出(2014)丽中刑初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立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38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以被告人王立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3日作出(2015)刑三复287933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立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35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1.79元,账户余额11386.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立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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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272号  
罪犯潘永,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石屏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1日作出(2017)云01刑初3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71195.12元。宣判后,被告人潘永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云刑终123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04月28日因遗漏罪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1刑初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永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与前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03日作出(2020)云刑终107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于2020年11月12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2月至2021年5月获记表扬0次,考核余分353.4分,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87元,账户余额379.2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永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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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822号  
罪犯李卫平,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定南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德刑三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卫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卫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6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4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71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9.82元,账户余额1201.9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卫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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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1340号  
罪犯杨丽龙,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元谋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3日作出(2015)楚中刑初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丽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7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丽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云刑终6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7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06.96元,账户余额1304.5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丽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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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1355号  
罪犯金腊弄,男,1983年2月17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8日作出(2016)云05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腊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金腊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云刑终12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3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44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7次,2022年9月1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云05执44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2016)云05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对罪犯金腊弄“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32.55元,账户余额385.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腊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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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192号  
罪犯李克,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2月11日作出(2019)云05刑初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05日作出(2020)云刑终5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01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0.00元,账户余额2427.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克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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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194号  
罪犯刘言磊,男,199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2月11日作出(2019)云05刑初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言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言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05日作出(2020)云刑终5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02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0.00元,账户余额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言磊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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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7号  
罪犯梁忠怀,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15日作出(2016)云04刑初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忠怀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云刑终10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33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02月19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0.97元,账户余额3234.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忠怀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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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5号  
罪犯余兴琼,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云01刑初4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兴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余兴琼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27日作出(2018)云刑终6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6.24元,账户余额3799.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兴琼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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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15号  
罪犯李关妹,女,1971年7月5日出生,彝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2019)云25刑初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关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云刑核5346284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1年04月获记表扬2次,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7961.50元;期内月均消费120.03元,账户余额1953.0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关妹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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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9号  
罪犯阿英,女,1970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03日作出(2018)云28刑初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阿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6日作出(2018)云刑终6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8年8月16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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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476号  
罪犯熊志富,男,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云09刑初3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熊志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熊志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2020)云刑终15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1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1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4.80元,账户余额576.9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志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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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8月24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四狱减字第333号  
罪犯李明松,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01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明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未执行完的刑期5年9个月3天合并,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明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23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011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1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5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2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毒品再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59.77元,账户余额208.5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明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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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2年11月1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1174号  
罪犯窦云昌,男,195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师宗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25日作出(2018)云03刑初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窦云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20000元,原审判决书中注明);期内共消费1903.44元,月均消费45.32元,单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1343.5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窦云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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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1169号  
罪犯童忠荣,女,1961年9月5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大关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童忠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童忠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1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4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8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0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46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8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减刑考核周期内13次扣分共计56.832分,2022年第2批次减刑评审会时,提出从严,需增加1次表扬上报;期内月均消费122.88元,账户余额1918.32元,单月消费未超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童忠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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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00号  
罪犯王春兵,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通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16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春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春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30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8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74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7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1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89.55元,账户余额1547.1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春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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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7号  
罪犯朱友华,男,1982年8月2日出生,佤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30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友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40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3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95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18.93元,账户余额482.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友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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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43号  
罪犯起爬,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6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起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起爬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6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3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89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80.26元,账户余额223.7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起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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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381号  
罪犯何文伟,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白族,云南省泸水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5日作出(2019)云33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文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何文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9)云刑终9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月至2022年1月获记表扬4次,期内月均消费134.17元,账户余额4043.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文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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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8月24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01号  
罪犯岩坎给,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13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坎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坎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0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98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25.52元,账户余额5290.5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坎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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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31号  
罪犯阳开顺,男,198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西畴县人,中等职业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11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阳开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阳开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3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阳开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4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31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0.72元,账户余额1420.4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阳开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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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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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87号  
罪犯克七木且,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越西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3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克七木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5年04月13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11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6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30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50.27元,账户余额163.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克七木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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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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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88号  
罪犯张水全,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04日作出(2012)昆刑一初字第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水全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17880.5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41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96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52.25元,账户余额825.9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水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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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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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85号  
罪犯岩相,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08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相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岩三弄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0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13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7次,已终结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2022年3月31日江城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云0826执70号财产终结执行裁定书;期内月均消费212.44元,账户余额2510.9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相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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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昆狱减字第440号  
罪犯周良兵,男,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03月09日作出(2004)昆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良兵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周良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2日以(2004)云高刑终字第93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06年07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云高刑执字第3084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2008年09月10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昆刑执字第1563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0年03月22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昆刑执字第369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1年09月10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昆刑执字第1651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2年12月31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昆刑执字第3161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3年12月31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昆刑执字第2459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5年02月25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昆刑执字第227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6年04月26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1刑更656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2006年7月5日至2016年12月4日止。服刑期间自首有漏罪未判。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2日作出(2017)冀04刑初43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周良兵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00元;与前罪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进行合并,判决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他应当从严掌握的情形,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0.48元,账户余额118.9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良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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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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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62号  
罪犯杜光远,男,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丰顺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06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光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杜光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0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8月0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77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9.88元,账户余额931.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光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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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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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900号  
罪犯李小春,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云28刑初2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9344.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小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3日作出(2020)云刑终3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20年07月08日至2022年06月30获记表扬3次,已履行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13.12元,账户余额656.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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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665号  
罪犯茶玉华,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16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4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茶玉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茶玉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5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7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1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67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6月09日至2022年06月30日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01日以(2020)云09执350号执行裁定,终结执行该犯的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7.26元,账户余额27848.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茶玉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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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60号  
罪犯岩温罕,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罕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温罕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2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5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7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81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6.41元,账户余额500.5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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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79号  
罪犯杞子军,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25日作出(2012)普中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杞子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杞子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2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被告人杞子军的死刑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8日作出(2013)刑二复60730015号刑事裁定,发回重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8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210-1号刑事判决,撤销对被告人杞子军的定罪量刑,以被告人杞子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3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93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09.37元,账户余额127.7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杞子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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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32号  
罪犯曾凡露,男,195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凡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曾凡露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2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9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74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9.36元,账户余额834.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凡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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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926号  
罪犯赵天明,男,2000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13日作出(2020)云09刑初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天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3日作出(2020)云刑核3602657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2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2.63元,账户余额262.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天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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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81号  
罪犯岩温满,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8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满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温满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757号刑事判决,撤销对被告人岩温满的量刑部分,以被告人岩温满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3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90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53.65元,账户余额2133.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满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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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元江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元狱减字第348号  
罪犯张立武,男,195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石屏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7)云25刑初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立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张立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2017)云刑终105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张立武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2月至2022年1月获记表扬8次。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财产性判项未履行首次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立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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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元江监狱
                                  2022年09月30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1187号  
罪犯顾洪学,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澄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5日作出(2018)云06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洪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单月消费超标,根据监狱会议纪要规定要求,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月均消费266.13元,账户余额1898.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顾洪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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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555号  
罪犯尚翁,男,1981年4月11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文化程度不详,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1月13日作出(2019)云09刑初4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尚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23日作出(2020)云刑核5984880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1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5.85元,账户余额575.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尚翁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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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元江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元狱减字第476号  
罪犯普银兵,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石屏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7)云25刑初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普银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普银兵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记表扬9次,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罪犯首次减刑,系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普银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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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元江监狱
                                  2022年12月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4号  
罪犯瞿菜平,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曲中刑初字第2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瞿菜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瞿菜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23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中对被告人瞿菜平的量刑部分,以被告人瞿菜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对被告人瞿菜平限制减刑;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97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5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抢劫、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191.08元,账户余额1944.2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瞿菜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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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11号  
罪犯王行,男,199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2017)云25刑初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3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11日作出(2018)云刑终2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70000.00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2.05元,账户余额3444.0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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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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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41号  
罪犯成长贵,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7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成长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成长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25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7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8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74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20.25元,账户余额5895.1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成长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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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85号  
罪犯李文开,男,1972年1月2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红河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云25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文开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26日作出(2019)云刑终3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5次,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2019年10月28日出具了(2019)云25执321号、(2019)云25执313号终结执行裁定,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40.07元,账户余额35.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开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776号  
罪犯李月刚,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12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5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月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月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1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67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李月刚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2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4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30日至2022年06月30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2021)云09执269号裁定,裁定终结执行该犯的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4.21元,账户余额659.1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月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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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37号  
罪犯王有红,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石屏县人,大学专科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日作出(2011)红中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王有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9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10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王有红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2012)刑四复字97814060号刑事裁定:不予核准对王有红执行死刑;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云高刑终字第1035号刑事裁定;发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1035-1号刑事裁定:撤销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红中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王有红的刑事判决及作案工具没收部分;发回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8日作出(2014)红中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有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王有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6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有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75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88.71元,账户余额770.8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有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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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636号  
罪犯余勇福,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人,小学肄业,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云04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勇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余勇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20)云刑终1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余勇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于2020年6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6月9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6月8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4执323号裁定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勇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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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348号  
罪犯王长才,男,1986年3月2日出生,白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2017)云33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长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长才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2018)云刑终5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2年1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7.61元,账户余额1880.1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长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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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8月24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475号  
罪犯闵亚臣,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临沧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08日作出(2019)云09刑初3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闵亚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2020)云刑核7579694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8.60元,账户余额1474.0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闵亚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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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8月24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478号  
罪犯严相,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临沧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2019)云09刑初3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相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2020)云刑核7579694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严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权限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6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1.21元,账户余额747.0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相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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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8月24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48号  
罪犯陈东,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09日作出(2012)文中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东犯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09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4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东犯放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9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2月0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4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3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放火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61.93元,账户余额1844.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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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17号  
罪犯王东辉,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泸西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8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东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东辉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抗诉、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401号刑事裁定,核准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普中刑初字第228号,以被告人王东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797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38.93元,账户余额964.1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东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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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922号  
罪犯岩陆,男,1996年1月1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15日作出(2020)云05刑初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陆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20)云刑终9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3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1.03元,账户余额782.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陆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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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922号  
罪犯岩陆,男,1996年1月1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15日作出(2020)云05刑初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陆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20)云刑终9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3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1.03元,账户余额782.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陆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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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563号  
罪犯鲁成刚,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楚中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成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10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鲁成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58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4月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68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3月至2022年5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9.63元,账户余额381.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成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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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98号  
罪犯马维,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回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11日作出(2016)云26刑初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6日作出(2017)云刑终10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98.44元,账户余额1219.0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547号  
罪犯项光福,男,1968年1月1日出生,苗族,越南国籍,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云26刑初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项光福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项光路提出撤回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18日作出(2020)云刑终482号刑事裁定,准许同案犯撤回上诉,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9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2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1.61元,账户余额506.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项光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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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595号  
罪犯黄平邦,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22日作出(2015)德刑三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平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3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2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59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4.65元,账户余额1921.6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平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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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596号  
罪犯张森,男,199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在校大学生,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06日作出(2019)云01刑初3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03日作出(2020)云刑核8932924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5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8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87元,账户余额37.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森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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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925号  
罪犯吴帮顺,男,1988年05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23日作出(2017)云01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帮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吴帮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04日作出(2018)云刑终11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1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0.00元,账户余额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帮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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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6号  
罪犯彭志华,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25日作出(2017)云25刑初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志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36.16元,账户余额54.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志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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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3号  
罪犯吉此呷初,男,1981年7月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普格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05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此呷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5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85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35.89元,账户余额431.2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吉此呷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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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号  
罪犯邓基春,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红中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基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将案件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4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4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76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9.70元,账户余额2372.8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基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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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97号  
罪犯黄红祥,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04日作出(2012)昆刑一初字第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红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17880.5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4年12月17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41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87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63.32元,账户余额2672.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红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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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9号  
罪犯李雄洪,男,1994年3月17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22日作出(2013)红中刑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雄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540.5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雄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12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5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雄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540.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7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91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83.93元,账户余额860.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雄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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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1号  
罪犯孙国成,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22日作出(2013)昆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国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189.50元。宣判后,被告人孙国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3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7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38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9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27.59元,账户余额167.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国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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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5号  
罪犯李艳伟,男,196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28日作出(2014)红中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艳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2540.5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艳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2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78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51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66.53元,账户余额2020.0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艳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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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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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581号  
罪犯宰吞信,男,1986年出生,傣族,国籍不明,缅文三档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13日作出(2014)德刑三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宰吞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4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2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21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41.16元,账户余额126.3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宰吞信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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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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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98号  
罪犯梁云虎,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0日作出(2015)红中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云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2498.5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24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8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2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3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附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收据;期内月均消费172.19元,账户余额1507.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云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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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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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038号
罪犯岩温,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09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温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云刑终7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4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86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09日至2022年08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76.61元,账户余额3308.0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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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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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普狱减字第660号  
罪犯黎海强,男,1990年5月5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2017)云08刑初1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海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16985.1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7.92元,账户余额22.5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黎海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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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70号  
罪犯刘光礼,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光礼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光礼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1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4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55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因强奸、抢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86.13元,账户余额379.5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光礼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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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58号  
罪犯童永明,男,195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通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玉中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童永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案件依法移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28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6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7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2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324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1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85.96元,账户余额3711.1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童永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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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82号  
罪犯卢玖英,女,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4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玖英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卢玖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07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3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2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3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5.28元,账户余额5409.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玖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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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1200号  
罪犯陈玉财,男,199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27日作出(2019)云06刑初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玉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单月消费超标,根据监狱会议纪要规定要求,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消费总金额为7062.72元,月均消费243.54元,账户余额4004.1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玉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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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元江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元狱减字第475号  
罪犯岩门,男,1984年1月19日出生,佤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2017)云08刑初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门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岩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2017)云刑终10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岩门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6月至2022年4月获记表扬8次,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罪犯首次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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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元江监狱
                                  2022年12月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64号  
罪犯陶三杰,男,1993年12月1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9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2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三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4498.5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31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5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31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14.7元,账户余额154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三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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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80号  
罪犯赵光明,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21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光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光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374号刑事判决,撤销对赵光明的量刑部分,以被告人赵光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4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91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04.9元,账户余额232.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光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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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39号  
罪犯吴彦林,男,198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05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4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彦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吴彦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0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6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4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93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0.77元,账户余额549.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彦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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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77号  
罪犯岩贯,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7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43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4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91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27.98元,账户余额272.1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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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71号  
罪犯李文态,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04日作出(2019)云25刑初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文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云刑终11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9.85元,账户余额797.0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态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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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17号  
罪犯发二,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25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发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聂新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1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84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29.83元,账户余额816.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发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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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576号  
罪犯杨老铁,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9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老铁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2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59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9.68元,账户余额161.6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老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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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四狱减字第167号  
罪犯杨贵明,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中等专科肄业,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5日作出(2010)大中刑初字第6号判决,以被告人杨贵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6日作出(2010)云高刑终字第549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5月25日交付大理监狱服刑,在大理监狱服刑期间减刑三次:2012年12月5日减为有期20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4年12月15日、2015年12月17日由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两次减去有期徒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服刑期间,因故意伤害罪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于2015年12月17日解回,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云03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贵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合并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15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6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12 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累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 234.86元,考核期末账户余额6891.59元。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贵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前罪已实际执行的六年六个月二十三日予以扣减,对前罪服刑期间累计减去的二年有期徒刑酌情扣减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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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3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