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院公告

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3)云刑更459-618号

2023-04-18 16:34:12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553号  
罪犯赵银飞,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临沧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云29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银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银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11日作出(2019)云刑终3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2022年7月22日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22)云29执229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51.60元,账户余额1047.9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银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2号  
罪犯董梦平,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梦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董梦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13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3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89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65.71元,账户余额1556.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梦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25号  
罪犯李永志,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瑶族,云南省勐腊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04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永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永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4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3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71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89.23元,账户余额916.1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永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28号  
罪犯三大,男,1989年7月4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三大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三大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5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4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7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30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3.28元,账户余额1550.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三大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普狱减字第662号  
罪犯张扎嘿,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6日作出(2018)云08刑初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扎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7.79元,账户余额11.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扎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丽江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丽监减字第912号  
罪犯李继涛,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丽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云07刑初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继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2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7次,月平均分118.54分。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60.57元,账户余额370.49元该犯现系普管级罪犯。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继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丽江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1194号  
罪犯谢道斌,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8日作出(2016)云03刑初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道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6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2018年2月受禁闭处罚,已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消费总金额为2119.70元,月均消费34.75元,单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90.6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道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1199号  
罪犯马泽文,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6日作出(2018)云06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泽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消费总金额为11097.52元,月均消费236.12元,单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469.2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泽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575号  
罪犯丁昂,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民族不详,缅甸国籍,文化程度缅甸八年级,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06日作出(2011)东中法刑一初字第2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昂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60808.30元。宣判后,被告人丁昂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二终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4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2月02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粤高法刑执字第99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06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14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限制减刑;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0.90元,账户余额124.4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昂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36号  
罪犯许祥,男,199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石屏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02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许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7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15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54.60元,账户余额2800.1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40号  
罪犯程正勇,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荥经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25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正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1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92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7.28元,账户余额153.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正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45号  
罪犯李九云,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10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九云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九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15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8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91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27.91元,账户余额74.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九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0号  
罪犯魏云,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17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魏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2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1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82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73.67元,账户余额340.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88号  
罪犯王伟,男,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5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5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17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0.64元,账户余额1861.4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五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五狱减字第390号  
罪犯余学华,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梁河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五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1月06日作出(2019)云31刑初字1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学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余学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20)云刑终48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2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8.84元,账户余额293.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学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五华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大理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大狱管执字第111号  
罪犯武卫,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砀山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17日作出(2017)云29刑初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6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2021)云29执3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21)云29执302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68.69元,账户余额3734.2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武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大理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46号  
罪犯黄吉才,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10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5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吉才犯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吉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77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对被告人黄吉才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的定罪量刑部分。执行期间,于2017年08月0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08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62.70元,账户余额1288.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吉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06号  
罪犯岩温丙,男,1977年5月3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6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1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7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80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5.62元,账户余额2914.2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55号  
罪犯杨真,男,1991年7月18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腊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2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7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79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8.38元,账户余额2424.7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47号  
罪犯罗恒荣,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08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恒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案件依法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04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35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98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5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59.22元,账户余额1990.6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恒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63号  
罪犯岩扁,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23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1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86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7.08元,账户余额390.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145号  
罪犯曾志强,男,199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云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1月15日作出(2019)云05刑初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志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曾志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06日作出(2020)云刑终2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已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志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144号  
罪犯罗光凯,男,199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云05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光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光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08日作出(2020)云刑终3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已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光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大理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大狱管执字第110号  
罪犯黄宗银,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金阳县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二监区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31日作出(2017)云29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宗银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2021年10月21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云29执1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21)云29执155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45.57元,账户余额2631.6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宗银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大理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26号  
罪犯史晓龙,男,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万荣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9年09月25日作出(2019)云71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晓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4次,没收个人部分财产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92.82元,账户余额1260.1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史晓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09号  
罪犯马亮安,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回族,云南省砚山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亮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43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87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9.21元,账户余额492.1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亮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70号  
罪犯代明贵,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24日作出(2019)云25刑初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明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云刑核6007409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3.96元,账户余额465.4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明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53号  
罪犯岩比烧,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比烧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比烧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4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00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21.03元,账户余额1139.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比烧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44号  
罪犯王文武,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09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5721.00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0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88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65.16元,账户余额142.8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文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566号  
罪犯段奇春,男,195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1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奇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段奇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5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56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1.51元,账户余额3718.84元;2021年01月31日因2021年1月劳动欠产,扣5分。被处以其它惩处处分,2021-03-31因2021年3月劳动欠产,扣0.2分。被处以其它惩处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奇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1066号  
罪犯赵志海,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凤庆县人,中等专科肄业,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05日作出(2018)云01刑初4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志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7.07元,账户余额409.7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志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54号  
罪犯代定发,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定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代定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5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7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82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8.52元,账户余额377.1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定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 南 省 保 山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148号  
罪犯张云月,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平昌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云05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云月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5日作出(2020)云刑核1126041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云月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82号  
罪犯马荣伟,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宁洱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荣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荣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3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荣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7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94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82.76元,账户余额1343.4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荣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76号  
罪犯王国海,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回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红中刑二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国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93524.25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5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8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54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已履行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91000.00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1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85.31元,账户余额366.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国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38号  
罪犯朱克锋,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克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朱克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3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78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10.64元,账户余额578.4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克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87号  
罪犯张甫走,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红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6日作出(2014)红中刑二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甫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2409.16元。宣判后,被告人张甫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39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89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05.28元,账户余额718.5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甫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52号  
罪犯岩伍,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3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14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2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72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5.16元,账户余额1553.7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文件下载失败


文件下载失败


文件下载失败


文件下载失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20号  
罪犯袁雯,女,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12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袁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25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74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82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250.33元,账户余额7039.6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98号  
罪犯鲁兴成,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昆刑一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兴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8340.50元。宣判后,被告人鲁兴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1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45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44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2017年01月至2021年5月获记表扬9次。2017年7月31日因脱离互监组,窜至他组挑衅他犯造成两犯打斗,根据《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对该犯处以扣教育改造分7分,延期考察六个月。考察期间,该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6月至2021年11月获记的1次表扬仅作为考察悔改表现依据。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7.15元,账户余额163.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兴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04号  
罪犯邓才有,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瑶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5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才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邓才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2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9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1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6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6.24元,账户余额810.8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才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9号  
罪犯岩称,男,1991年12月10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称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5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9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6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28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98.41元,账户余额60.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74号  
罪犯马永,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永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永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2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4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85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12.41元,账户余额2087.4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永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56号  
罪犯艾有祥,男,1979年4月3日出生,苗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云25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有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艾有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26日作出(2019)云刑终3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4次,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出具(2019)云25执321号终结执行裁定,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7.08元,账户余额186.4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艾有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30号  
罪犯赵世州,男,199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红中刑二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世州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90000.00元(已履行)。宣判后,被告人赵世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1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赵世州的附带民事判决部分,以被告人赵世州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6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05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0.99元,账户余额770.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世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08号  
罪犯岩勐,男,1981年4月7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21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20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88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6.13元,账户余额544.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02号  
罪犯赵海勇,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16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海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4740.50元,其中该犯承担赔偿19792.4元。宣判后,被告人赵海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082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01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34.93元,账户余额510.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海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56号  
罪犯尹邻茗,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2日作出(2017)云25刑初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邻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04.19元,账户余额907.0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邻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81号  
罪犯王建红,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25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建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建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7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31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54.85元,账户余额376.7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建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09号  
罪犯李明柱,男,198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17日作出(2012)昆刑一初字第2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明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2540.50元。判决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1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8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05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83.45元,账户余额123.7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明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37号  
罪犯岩应,男,1979年2月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1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应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0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6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72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79.25元,账户余额711.5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85号  
罪犯邓宜军,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8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宜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邓宜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3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90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40.14元,账户余额947.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宜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70号  
罪犯岩香,男,1993年8月2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岩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2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2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32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47.46元,账户余额390.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5号  
罪犯洪启祥,男,198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04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启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洪启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2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81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33.82元,账户余额369.4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启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5号  
罪犯搓四,男,1961年10月24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搓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搓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2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78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156.48元,账户余额2113.3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搓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46号  
罪犯卢炳智,男,1989年11月16日出生,壮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22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炳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8000.55元。宣判后,被告人卢炳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4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98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01.34元,账户余额263.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炳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4号  
罪犯杨永明,男,1975年4月5日出生,苗族,云南省开远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20日作出(2013)红中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永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2540.50元,扣除家属已代为支付的7000元,余款人民币15540.50元。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29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00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5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7000.00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0.76元,账户余额32.9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永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11号  
罪犯孙福艳,女,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华宁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04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福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12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4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94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0.82元,账户余额408.0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福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26号  
罪犯玉晃,女,1980年12月2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24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晃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玉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9日作出(2017)云刑终45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玉晃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4.02元,账户余额1977.8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73号  
罪犯杨云燕,女,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7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云燕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2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4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74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9.61元,账户余额1208.6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云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3号  
罪犯隽家全,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27日作出(2012)曲中刑初字第1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隽家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隽家全限制减刑,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隽家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8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5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9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20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0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50.12元,账户余额689.1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隽家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24号  
罪犯申时坤,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时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6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78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24.70元,账户余额1361.7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申时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27号  
罪犯李鹏治,男,1986年3月4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石屏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9日作出(2017)云25刑初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鹏治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92158.74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000.00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9.80元,账户余额893.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鹏治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903号  
罪犯沙马史格,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喜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7日作出(2016)云05刑初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沙马史格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沙马史格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3日作出(2016)云刑终7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9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15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5.26元,账户余额572.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沙马史格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1065号  
罪犯赵力,男,199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广西全州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24日作出(2016)云07刑初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756号裁定不予减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0.27元,账户余额142.6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15号  
罪犯卢金元,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瑶族,云南省元阳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1日作出(2014)红中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金元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前罪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卢金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3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金元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3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75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31.08元,账户余额551.6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金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90号  
罪犯张啟云,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30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啟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张啟云限制减刑。宣判后,被告人张啟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1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4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96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5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60.54元,账户余额207.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啟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23号  
罪犯叶华,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9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叶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4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9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24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66.08元,账户余额2579.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文件下载失败


文件下载失败


文件下载失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50号  
罪犯李群东,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苗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31日作出(2012)曲中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群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李群东限制减刑。宣判后,被告人李群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12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412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0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54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0.68元,账户余额6107.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群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83号  
罪犯熊有仙,女,1963年3月16日出生,苗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云26刑初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有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15日作出(2018)云刑核6550448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6.20元,账户余额692.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有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7号  
罪犯盘万东,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瑶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07日作出(2017)云25刑初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盘万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6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28.91元,账户余额800.4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盘万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0号  
罪犯波罕风,男,1959年12月1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5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波罕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波罕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0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80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82.33元,账户余额574.1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波罕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371号  
罪犯张会强,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03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5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会强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会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8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97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2020年8月11日前月均消费286.41元,2020年8月11日后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3828.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会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55号  
罪犯罗春荣,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苗族,云南省广南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29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春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4540.50元。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37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3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78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7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59.58元,账户余额68.4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春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2号  
罪犯拉罗,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苗族,云南省马关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拉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拉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12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81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55.30元,账户余额52.5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拉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354号  
罪犯胡祥省,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9)云71刑初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祥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该犯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云刑核3125295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3月至2021年8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祥省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6号  
罪犯刘开应,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2月20日作出(2012)普中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开应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开应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5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对刘开应的判决,对该犯同案犯的死刑裁定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裁定撤销(2012)云高刑终字第558号刑事裁定中维持一审对该犯同案犯的定罪量刑,发回重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做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55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对刘开应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75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54.33元,账户余额4087.6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开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594号  
罪犯杨红,男,1997年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5日作出(2018)云09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7.78元,账户余额285.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563号  
罪犯赵杰送,男,2000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云05刑初2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杰送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杰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27日作出(2020)云刑终2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1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8.37元,账户余额383.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杰送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584号  
罪犯杨桥德,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15日作出(2018)云09刑初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桥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6.23元,账户余额465.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桥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899号  
罪犯谢顺良,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云26刑初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顺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谢顺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4日作出(2020)云刑终4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20年06月20日至2022年06月30日获记表扬3次,期内月均消费9.98元,账户余额1210.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顺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737号  
罪犯岩温叫,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腊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云28刑初2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844元。宣判后,被告人岩温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3日作出(2020)云刑终42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6月20日至2022年05月31日获记表扬3次,罚金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83.43元,账户余额16.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叫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736号  
罪犯王小文,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苗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9)云28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小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小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07日作出(2020)云刑终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6月20日至2022年05月31日获记表扬2次;期内月均消费43.88元,账户余额218.1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小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1189号  
罪犯成磊,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5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成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成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14日作出(2016)云刑终5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81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裁定送达时间为2018年11月28日。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单月消费超标,根据监狱会议纪要规定要求,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月均消费291.57元,账户余额3424.8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成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896号  
罪犯岩章左,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云28刑初2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章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10日作出(2017)云刑终1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7年09月12日至2022年06月30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54.89元,账户余额329.0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章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647号  
罪犯王洪祥,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08日作出(2019)云28刑初2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洪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王洪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4日作出(2020)云刑终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7月26日至2022年05月31日获记表扬3次,期内月均消费82.57元,账户余额105.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洪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1184号  
罪犯孙全,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11日作出(2018)云03刑初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7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孙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30日作出(2018)云刑终8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70000元已履行完毕(原审判决书中已注明),期内共消费8538.7元,月均消费198.57元,单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104.4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627号
罪犯冯东留,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大专文化,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16日被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20000元,于2016年8月22日刑满释放。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云04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冯东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冯东留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20)云刑终10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冯东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于2020年6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6月10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6月9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1年8月31日由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4执56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东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562号  
罪犯李震,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27日作出(2018)云01刑初6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7.00元,账户余额495.52元;2019年06月30日因劳动欠产扣0.05分。2019年09月30日因劳动欠产扣1.4分。2020年02月01日因劳动欠产扣5.4分。2020年02月28日因劳动欠产扣6.7分。2021年07月31日因劳动欠产扣0.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541号  
罪犯李啟贵,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啟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啟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啟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84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1.89元,账户余额4632.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啟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551号  
罪犯张恩华,男,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云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29日作出(2017)云09刑初4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恩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另查明,2021年8月6日该犯财产刑已执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96.65元,账户余额195.9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恩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982号  
罪犯刘长法,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缙云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02日作出(2018)云28刑初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长法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长法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云刑终13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3月12日至2022年6月30日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95.40元,账户余额3004.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长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文件下载失败


文件下载失败


文件下载失败


文件下载失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普狱减字第411号  
罪犯庞胜平,男,1992年11月18日出生,瑶族,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9日作出(2017)云08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庞胜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7.10元,账户余额821.0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庞胜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872  
罪犯陶绍祥,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苗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云26刑初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绍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6月02日至2022年06月30日获记表扬4次,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2021)云26执106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执行罪犯陶绍祥的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5.06元,账户余额424.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绍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普狱减字第658号  
罪犯李扎约,男,1958年5月8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22日作出(2018)云08刑初2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扎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4次,期内月均消费36.39元,账户余额948.8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扎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778号  
罪犯文发周,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07日作出(2016)云29刑初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发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6日作出(2016)云刑核2882073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23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02日至2022年06月30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01日作出(2020)云29执160号裁定,裁定终结执行该犯的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7.29元,账户余额16670.9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发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838  
罪犯杨啟江,男,198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9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啟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3日作出(2016)云刑终1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22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27日至2022年05月31日获记表扬8次,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0日作出(2022)云26执16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执行罪犯杨啟江的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3.28元,账户余额3771.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啟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1168号  
罪犯杨佐芹,女,195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1月17日作出(2019)云03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佐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佐芹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24日作出(2020)云刑终6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其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行为发生,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佐芹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女监减字第434号  
罪犯董彩凤,女,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05日作出(2019)云09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彩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董彩凤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06日作出(2020)云刑终3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1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2次,2022年08月至2022年10月15日累计余分331.5分。另查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董彩凤银行存款1555.51元,并依法上缴国库,2022年05月25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9执33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22)云09执335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38.57元,账户余额1664.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彩凤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643号  
罪犯何广华,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2019)云08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广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何广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2020)云刑终3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上诉人何广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于2020年8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6月21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届满日期为2022年6月20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广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二狱高减字第40号  
罪犯喊静,女,1990年1月8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17日作出(2018)云31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喊静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8年9月20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喊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629号  
罪犯李彦聪,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1日作出(2019)云08刑初2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彦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2038.5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彦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20)云刑终50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彦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于2020年10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7月21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7月20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民事赔偿52038.5元,于2021年4月6日由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法院以(2021)云08执12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彦聪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433号  
罪犯杨宏啟,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白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2013)德刑三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宏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合并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174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2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59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毒品再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至2022年2月获记表扬14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4.33元,账户余额1659.4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宏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8月24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621号  
罪犯韦荣顺,男,1996年10月20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2020)云08刑初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荣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韦荣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云刑终7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0年9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8月14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8月13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荣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873  
罪犯曾毅,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2018)云26刑初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毅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曾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25日作出(2020)云刑终4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曾毅定罪量刑并核准被告人曾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5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5月03日至2022年06月30日获记表扬1次,期内月均消费164.52元,账户余额2287.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毅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955号  
罪犯刘健波,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云28刑初2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健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健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3日作出(2020)云刑终3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7月26日至2022年5月31日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2.90元,账户余额777.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健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638号  
罪犯罗杨,男,1993年11月12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云08刑初2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20)云刑终4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0年1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8月14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8月13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杨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933号 
罪犯刘存宝,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5月31日作出(2010)红中刑初字第2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存宝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前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刘存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7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95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刘存宝的定罪量刑并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03日作出(2012)刑四复84127087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以被告人刘存宝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前罪所判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7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06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月24日至2022年5月31日获记表扬14次,另查明,该犯系因强奸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限制减刑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55.40元,账户余额681.1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存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839  
罪犯岩刀拉,男,1991年5月6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2018)云28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刀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刀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云刑终12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28日至2022年05月31日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65.22元,账户余额1457.1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刀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424号  
罪犯鲁成志,男,199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云09刑初3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成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月至2022年2月获记表扬4次,期内月均消费145.56元,账户余额776.2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成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8月24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624号  
罪犯刘继辉,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2020)云08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继辉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云刑终6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0年11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8月15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8月14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继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564号  
罪犯罗小明,男,1999年1月1日出生,苗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26日作出(2020)云28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小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小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16日作出(2020)云刑终6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1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2.55元,账户余额113.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小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618号  
罪犯胡道松,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8)云04刑初24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胡道松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胡道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19)云刑终30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胡道松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于2021年12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8月26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8月25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2年9月19日由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4执1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道松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222号  
罪犯党仲涛,男,1991年7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蒲城县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2019)云09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党仲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6日作出(2020)云刑核1865751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5月至2021年7月获记表扬2次,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记物质奖励1次,考核余分240.9分,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2.43元,账户余额476.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党仲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7月04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1198号  
罪犯周官远,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云06刑初1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官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周官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07日作出(2020)云刑终5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送达时间为2020年8月7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法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其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官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1197号  
罪犯金波许发,男,1960年11月17日出生,傣族,云南省盈江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0日作出(2017)云03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波许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52.00元,单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2554.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波许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085   
罪犯尤正友,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29日作出(2018)云06刑初1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尤正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尤正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08日作出(2020)云刑终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尤正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1月13日至2022年08月31日获记表扬2次;期内月均消费27.34元,账户余额61.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尤正友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633号  
罪犯朱开明,男,1980年3月11日出生,瑶族,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云08刑初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开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2020)云刑核95399768号刑事裁定,核准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8刑初113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朱开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于2020年8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7月7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7月6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开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867  
罪犯岩光,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07日作出(2016)云28刑初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8日作出(2016)云刑终6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22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26日至2022年06月30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80.82元,账户余额2686.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637号  
罪犯陈文春,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7日作出(2019)云04刑初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文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91429.01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文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20)云刑终5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0年10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8月18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8月17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91429.01元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文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647号  
罪犯王国正,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云08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国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国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云刑终2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王国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于2020年11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8月27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届满日期为2022年8月26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国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547号  
罪犯李兴得,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06日作出(2016)云05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兴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6日作出(2016)云刑核114601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22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54.71元,账户余额539.8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兴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565号  
罪犯熊秦,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运输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该犯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2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3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66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2月至2022年5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1.59元,账户余额2248.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634号  
罪犯杨银海,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云25刑初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银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毁坏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0元。于2017年11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民事赔偿70000元已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银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920号  
罪犯吴曾明,男,1991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22日作出(2019)云09刑初3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曾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云刑核1636268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2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95元,账户余额45.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曾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549号  
罪犯泥烙,男,1991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27日作出(2019)云08刑初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泥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泥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05日作出(2019)云刑终12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2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2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9元,账户余额52.7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泥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586号  
罪犯周志平,男,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09日作出(2016)云09刑初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志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8日作出(2016)云刑核2200511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86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9.42元,账户余额1683.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志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546号  
罪犯张志刚,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0年03月17日作出(2019)云71刑初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志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志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15日作出(2020)云刑终4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9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1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1次、物质奖励2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志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550号  
罪犯王华明,男,1988年02月0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20日作出(2019)云09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华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0元;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华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06日作出(2019)云刑终7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7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7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10元,账户余额1587.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华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1183号  
罪犯吕家兴,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16日作出(2018)云03刑初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家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吕家兴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云刑终1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79.36元,单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131.8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家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二狱高减字第45号  
罪犯诶咩迪达,女,1989年6月13日出生,缅族,国籍不明,缅文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15日作出(2020)云05刑初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诶咩迪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3日作出(2020)云刑核5094739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20年10月19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诶咩迪达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女监减字第430号  
罪犯朗喊冷,女,1967年12月16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芒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27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朗喊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前犯贩卖毒品罪余刑三年零一个月二十六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2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5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0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49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改造任务,2016年12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84.97元,账户余额316.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朗喊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女监减字第432号  
罪犯何丽芬,女,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丽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21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4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5月0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27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主犯;2021年12月06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5执35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14)保中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55.87元,账户余额811.8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丽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540号  
罪犯黑日科日,男,1955年6月3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黑日科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8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4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66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0.63元,账户余额1609.8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黑日科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641号  
罪犯王斌,男,195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云04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8年12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622号  
罪犯吴正元,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云04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正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吴正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20)云刑终1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0年6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6月9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6月8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正元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昆狱减字第468号  
罪犯邵兴文,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云31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兴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邵兴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02日作出(2020)云刑终2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8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1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9.76元,账户余额0.8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邵兴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1177号  
罪犯马玉树,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回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云06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玉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玉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09日作出(2020)云刑终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5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8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20.23元,单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4933.0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玉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1165号  
罪犯赵加贤,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25日作出(2019)云03刑初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加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2038.50元。宣判后,被告人赵加贤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23日作出(2019)云刑终13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送达时间为2020年7月27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1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其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加贤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昆狱减字第471号  
罪犯倪志明,男,199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阳新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8日作出(2020)云31刑初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倪志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4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300.25元,账户余额1083.7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倪志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1178号  
罪犯柳明贵,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24日作出(2019)云06刑初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柳明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柳明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云刑终1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单月消费超标,按照监狱会议纪要规定要求,从严增加表扬一次上报,期内月均消费280.41元,账户余额1775.8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柳明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1175号  
罪犯夏围全,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1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1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围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夏围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1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7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62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单月消费超标,按照监狱会议纪要规定要求,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月均消费176.52元,账户余额473.1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围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578号  
罪犯岩香,男,1965年4月5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8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4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4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6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47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0.69元,账户余额113.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571号  
罪犯老二,男,1989年3月1日出生,哈尼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17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老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老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4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4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77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7.52元,账户余额52.4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老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599号  
罪犯尼道,男,1992年5月10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云05刑初2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尼道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06日作出(2020)云刑终246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对被告人尼道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4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7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2.13元,账户余额449.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尼道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二狱高减字第47号  
罪犯赵新妹,女,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05日作出(2019)云09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新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06日作出(2020)云刑终3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20年10月16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新妹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897号  
罪犯雷兴成,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9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兴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雷兴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3日作出(2016)云刑终1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23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8年09月27日至2022年06月30日获记表扬8次;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2月10日作出(2022)云26执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雷兴成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2.59元,账户余额567.7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兴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606号  
罪犯岩给,男,1991年1月1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24日作出(2020)云08刑初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给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4日作出(2020)云刑核4752627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1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9.08元,账户余额47.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591号  
罪犯曹三,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傈僳族,缅甸国籍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08日作出(2018)云31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3.00元,账户余额720.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