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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3)云刑更419-458号

2023-04-06 16:32:07

 

 
云南省昆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昆狱减字第441号  
罪犯管依马,男,1995年11月26日出生,傣族,云南省陇川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1月06日作出(2019)云31刑初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管依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管依马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07日作出(2020)云刑终2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管依马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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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昆狱减字第438号  
罪犯冯思林,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07日作出(2020)云31刑初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思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20)云刑核5074606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7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思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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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40号  
罪犯李雄,男,198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2)昆刑一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雄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1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3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3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91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91.73元,账户余额266.8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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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587号  
罪犯阿觉,男,1998年出生,缅族,国籍不明,小学(缅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27日作出(2017)云28刑初4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觉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阿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03日作出(2018)云刑终6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觉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0.45元,账户余额1589.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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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574号  
罪犯开豪,男,1972年出生,哈尼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2017)云26刑初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开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9.77元,账户余额195.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开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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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635号  
罪犯赵俊钢,男,198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自治州泸西县人,小学文化,2011年8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泸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2016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云25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俊钢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俊钢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3日作出(2018)云刑终2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6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俊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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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79号  
罪犯波温扁,男,1954年5月1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腊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波温扁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1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1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7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79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75.54元,账户余额1517.7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波温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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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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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34号  
罪犯刀浩洪,男,1985年9月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29日作出(2019)云25刑初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刀浩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刀浩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05日作出(2019)云刑终86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80000.00元,附有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期内月均消费186.98元,账户余额1152.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刀浩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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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32号  
罪犯蒋晓祥,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04日作出(2014)红中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晓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29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蒋晓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2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2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3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29000.00元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257.51元,账户余额1704.5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晓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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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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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483号  
罪犯郑定传,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26日作出(2017)云31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定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2.00元,账户余额149.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定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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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13号  
罪犯李健沈,男,1990年3月2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富宁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健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金秀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0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3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31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罚金已全部履行,连带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附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3月10日出具的财产履行完毕证明;期内月均消费151.22元,账户余额1289.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健沈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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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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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16号  
罪犯徐宏义,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秭归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5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宏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徐宏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30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3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刑初字第515号,以被告人徐宏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339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15.69元,账户余额399.6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宏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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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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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昆狱减字第450号  
罪犯白路明,男,1983年2月7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盈江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1月13日作出(2019)云31刑初2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路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白路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3日作出(2020)云刑终4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其他应当从严掌握的情形;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路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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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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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大理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大狱管执字第116号  
罪犯周涛,男,199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云29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99.97元,账户余额773.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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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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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921号  
罪犯岩牛,男,1989年1月1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缅文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15日作出(2020)云05刑初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牛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20)云刑终9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1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4.81元,账户余额34.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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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619号  
罪犯李杰兵,男,199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2020)云08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杰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杰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云刑终6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0年9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8月18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8月17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杰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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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353号  
罪犯杨谨,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09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30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3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8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17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5.50元,账户余额965.1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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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72号  
罪犯苏保灿,男,195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9年07月02日作出(2019)云71刑初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保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9)云刑核1426249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毒品再犯,累犯;期内月均消费109.49元,账户余额760.6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保灿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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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599号  
罪犯陈万荣,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云26刑初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万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陈万荣不服,提出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万荣提出撤回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08日作出(2020)云刑终440号刑事裁定,准许被告人陈万荣撤回上诉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6月02日至2022年05月31日获记表扬3次,期内月均消费59.94元,账户余额197.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万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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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626号 
罪犯思春富,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元谋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09日作出(2019)云23刑初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思春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26日作出(2020)云刑核6872106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承认犯罪事实,但认为量刑过重不服从法院判决;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规定参加劳动,2020年07月08日至2022年06月30日获记表扬1次。期内月均消费27.95元,账户余额10.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思春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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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551号  
罪犯艾强,男,1999年7月13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初小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24日作出(2019)云05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强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艾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28日作出(2019)云刑终12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3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6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8.71元,账户余额28.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艾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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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官渡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官狱减字第345号  
罪犯蒋保琪,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云71刑初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保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7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10.89元,账户余额1635.0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保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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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官渡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官渡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官狱减字第349号  
罪犯严剑峰,男,199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舆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17日作出(2018)云01刑初5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剑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0.42元,账户余额21403.9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剑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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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官渡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67号  
罪犯岩宰俄,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4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宰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04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4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80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1.00元,账户余额709.6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宰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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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546号  
罪犯岩团,男,1982年出生,傣族,国籍不明,文化程度不详,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1月13日作出(2019)云09刑初4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23日作出(2020)云刑核5984880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1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50元,账户余额34.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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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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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592号  
罪犯貌赛奥,男,1998年12月24日出生,景颇族,国籍不明,缅文四档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23日作出(2019)云31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貌赛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4次,期内月均消费65.43元,账户余额287.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貌赛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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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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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80号  
罪犯杨文喜,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苗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09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文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25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7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2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2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2.17元,账户余额1435.2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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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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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94号  
罪犯王刚,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苗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6)云25刑初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刚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被抢财物依法追缴,退还各被害人。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强奸、抢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78.95元,账户余额120.8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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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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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239号  
罪犯马开福,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苗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09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开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开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7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8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74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11.94元,账户余额724.5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开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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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78号  
罪犯三木龙,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05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3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三木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三木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0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6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4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84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17.2元,账户余额1118.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三木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924号  
罪犯李岩当,男,1998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13日作出(2020)云09刑初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岩当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3日作出(2020)云刑核3602657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2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1.33元,账户余额89.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岩当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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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1188号  
罪犯张吉军,男,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22日作出(2018)云06刑初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吉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吉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26日作出(2019)云刑终6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5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单月消费超标,根据监狱会议纪要规定要求,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共消费8225.7元,月均消费274.19元,账户余额30773.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吉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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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19号  
罪犯昌美荣,女,1985年3月17日出生,壮族,云南省富宁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云26刑初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昌美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2231.50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24日作出(2017)云刑核4743255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5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8.30元,账户余额2252.6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昌美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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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86号  
罪犯李吴郭,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红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9日作出(2018)云25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吴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吴郭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30日作出(2018)云刑终5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已终结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2020年05月20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25执45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期内月均消费123.36元,账户余额418.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吴郭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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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8号  
罪犯陈志善,男,195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4日作出(2013)昆刑一初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志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8070.49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0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7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94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其中本次考核期内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77164.49元,期内月均消费 89.45元,账户余额 610.17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志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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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45号  
罪犯吉波小文,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4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波小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吉波小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1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31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8.50元,账户余额414.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吉波小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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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66号  
罪犯岩明板,男,1994年8月16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25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明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80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8.83元,账户余额255.1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明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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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二狱高减字第44号  
罪犯依来,女,1990年5月5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8日作出(2020)云08刑初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依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依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14日作出(2020)云刑终7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20年9月3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2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依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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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3年02月10日


 
云南省官渡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官狱减字第346号  
罪犯王立杰,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玉田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云71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立杰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2.94元,账户余额1843.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立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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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官渡监狱
                                  2023年02月13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449号  
罪犯秦智贤,男,199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普通高中结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智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4498.5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3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2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55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03月19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7.38元,账户余额2130.0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智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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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