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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3)云刑更261-326号

2023-02-17 16:28:42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930号  
罪犯郑金伦,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云06刑初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金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郑金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04日作出(2018)云刑终3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51.45元,消费总额2161.1元;单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244.0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金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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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931号  
罪犯晋从江,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云06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晋从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晋从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08日作出(2019)云刑终3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日以(2021)云06执161号执行裁定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89.62元,消费总额为8399元;单月消费超标,根据监狱会议纪要从严增加一次表扬,账户余额4668.8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晋从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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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939号  
罪犯王顶井,男,199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5日作出(2016)云03刑初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顶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3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顶井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7日作出(2016)云刑终12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11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单月消费超标,根据监狱会议纪要,从严增加一次表扬;期内消费总额16026.38元,期内月均消费271.63元,账户余额1573.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顶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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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921号  
罪犯谢院斌,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25日作出(2017)云03刑初1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院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3992.76元。宣判后,被告人谢院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05日作出(2018)云刑终4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共计消费6147.10元,期内月均消费125.50元,账户余额1173.40元,单月消费未超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院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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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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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937号  
罪犯刘德云,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19日作出(2018)云03刑初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德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月消费未超标;期内消费总额3019.90元,期内月均消费70.23元,账户余额781.9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德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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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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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935号  
罪犯严军,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云03刑初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2038.50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30日作出(2020)云刑核9933168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送达时间为2020年5月25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死缓二年考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无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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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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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480号  
罪犯高闫,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2019)云08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闫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高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2020)云刑终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0年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4月9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4月8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闫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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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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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141号  
罪犯方飞,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云01刑初4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方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27日作出(2018)云刑终6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9.68元,账户余额7967.1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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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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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500号  
罪犯孙澎涛,男,199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荣成市人,本科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云08刑初23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孙澎涛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2020)云刑核65104550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孙澎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于2020年9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接受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5月26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5月25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澎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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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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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482号  
罪犯伍一峰,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2019)云08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一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伍一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20)云刑终3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0年6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5月28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5月27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2年6月17日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一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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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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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490号  
罪犯王志文,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通化县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2019)云08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志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7日作出(2020)云刑核1776444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20年5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3月13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3月12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志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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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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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493号  
罪犯邓有华,男,1986年2月3日出生,瑶族,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云08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有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20)云刑终1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0年7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5月28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5月27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2年6月10日被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执行;2021年11月5日警告处分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有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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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501号  
罪犯胡扎亩,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2018年5月30日因吸毒被澜沧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责令其于2018年6月10日至2021年6月9日接受社区戒毒三年。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2019)云08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胡扎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胡扎亩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云刑终87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原审被告人胡扎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于2022年2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3月2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未获记监狱考核表扬,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扎亩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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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481号  
罪犯杜伟,男,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2019)云08刑初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杜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2020)云刑终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0年7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4月10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4月9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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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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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928号  
罪犯郑堂伦,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云06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堂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郑堂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21日作出(2019)云刑终5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5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单月消费超标,根据监狱会议纪要规定从严增加一次表扬;期内月均消费209.53元,账户余额1754.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堂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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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491号  
罪犯吕向钦,男,1995年9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2019)云08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向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1日作出(2020)云刑核8884059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20年7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4月14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4月13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向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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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494号  
罪犯朱勇,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1991年2月27日因盗窃罪被云南省江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1992年12月1日因贩卖毒品罪被云南省玉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3年3月1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4月13日刑满释放。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云25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8年2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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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488号  
罪犯邓贵荣,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瑶族,云南省绿春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8)云25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贵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邓贵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8)云刑终5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8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贵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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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941号  
罪犯郑俊涛,男,199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云03刑初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俊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700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送达时间为2017年2月16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因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2017年09月至2022年01月考核期内共消费13091元,月均消费247.00元,2020年6月消费超标,根据监狱会议要求,需增加一次表扬(已增加)截至2022年3月银行卡账户余额879.4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俊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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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女监减字第273号  
罪犯王国龄,女,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25日作出(2018)云09刑初6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国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国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26日作出(2019)云刑终8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2020年10月23日法院对该犯银行账户的金额1084.52元予以扣划并上缴国库,2020年12月09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09执354号之十执行裁定书终结(2020)云09执354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36.61元,账户余额871.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国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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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938号  
罪犯黄七三,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师宗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云03刑初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七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已履行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黄七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1日作出(2017)云刑终40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单月消费超标,根据监狱会议纪要,从严增加一次表扬;期内消费总额13676.35元,期内月均消费244.22元,账户余额263.2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七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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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936号  
罪犯郑全,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云03刑初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郑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4日作出(2017)云刑终496号刑事裁定,维持对罪犯郑全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累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但有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8月7日作出(2018)云03执268号裁定书,对罪犯郑全的财产刑终结执行,期内共消费9723.28元,月均消费186.99元,狱内单月消费超标,根据监狱会议纪要从严增加一次表扬,账户余额530.2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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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924号  
罪犯方成杰,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9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成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方成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2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3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成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2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46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月消费未超标,期内共消费10004.49元,期内月均消费212.86元,账户余额1975.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成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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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909号  
罪犯马家宝,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26日作出(2013)大中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家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家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56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马家宝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0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48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2017年04月至2022年01月考核期内共消费11168.66元,期内月均消费195.94元,单月消费超标,按监狱会议纪要规定需要增加一次表扬;截止2022年3月银行卡账户余额5454.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家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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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910号  
罪犯符明富,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27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符明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00.00元。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98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0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52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2017年11月至2022年01月考核期内共消费6544.46元,月均消费128.32元,单月消费未超标,截止2022年3月银行卡账户余额736.8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符明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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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916号  
罪犯刘航,男,199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15日作出(2019)云03刑初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航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5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财产性判项终结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单月消费超标,根据监狱会议纪要规定从严增加一个表扬;期内月均消费270.87元,账户余额7924.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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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914号  
罪犯杨左顺,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云03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左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杨左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23日作出(2019)云刑终4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5次(该犯考核截止2021年9月上报,监狱管理局审查时考虑其扣分较多,不认为有悔改表现,退案,现增加一次表扬上报),该犯狱内消费共计1746元,期内月均消费51.35元,账户余额307.40元,单月消费未超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左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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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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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929号  
罪犯李俊南,男,199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24日作出(2018)云03刑初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俊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俊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云刑终13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5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裁定终结执行。考核周期内多次被扣分,增加1次表扬上报。该犯狱内累计消费共1747.72元,期内月均消费52.90元,单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1241.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俊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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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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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940号  
罪犯王子兵,男,1981年3月3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24日作出(2017)云03刑初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子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子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09日作出(2018)云刑终5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单月消费未超标;期内消费总额2777.24元,期内月均消费63.12元,账户余额123.5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子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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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918号  
罪犯徐勤浩,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郯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9)云06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勤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1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01.18元,单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110.1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勤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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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904号  
罪犯白祥华,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云03刑初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祥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2038.50元(已履行17600元)。宣判后,被告人白祥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2日作出(2020)云刑终1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祥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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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女监减字第195号  
罪犯李土英,女,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1月23日作出(2019)云09刑初3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3日作出(2020)云刑终4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9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1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7月2日累计余分121分;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3.81元,账户余额433.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土英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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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136号  
罪犯胡伦,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26日作出(2018)云06刑初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2.49元,账户余额2843.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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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484号  
罪犯普江华,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初中文化,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3年6月24日被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6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24日被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于2015年1月14日刑满释放。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云04刑初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普江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普江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云刑终9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0年4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4月9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4月8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普江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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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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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486号  
罪犯苏宇航,男,199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7日作出(2017)云25刑初1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宇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15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2018)云刑终17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6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20000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15000元,2018年12月18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执行裁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宇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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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483号  
罪犯骆诗银,男,200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云08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骆诗银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骆诗银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2020)云刑终2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0年5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4月2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4月1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骆诗银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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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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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495号  
罪犯王朋,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红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2018)云25刑初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7日作出(2018)云刑终7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9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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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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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485号  
罪犯余国忠,男,1996年12月28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盈江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10日作出(2019)云31刑初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国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5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86.00元,账户余额176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国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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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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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925号  
罪犯马国,男,1985年3月1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03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06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4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7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62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单月消费未超标,期内共消费12723.42元,期内月均消费295.89元,账户余额5092.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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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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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911号  
罪犯赵祖俊,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26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祖俊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祖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5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祖俊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8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6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第43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2017年07月至2022年03月期内共消费9505.86元,月均消费166.77元,单月消费超标,根据监狱会议纪要规定需要增加一次表扬;截止2022年3月银行卡账户余额437.7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祖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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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479号  
罪犯帕岩过石,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德刑三初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帕岩过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帕岩过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6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4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87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93.50元,账户余额1849.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帕岩过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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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942号  
罪犯李路明,男,199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河间市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云06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路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裁定送达时间为2019年11月22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以(2021)云06执8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2020年03月至2022年02月考核期内共消费2164.8元,月均消费90.20元,单月消费未超标,截止2022年3月银行卡账户余额252.2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路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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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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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475号  
罪犯王祖先,男,1970年7月1日出生,阿昌族,云南省芒市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04日作出(2019)云31刑初2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祖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1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4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2222.04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2222.04元;期内月均消费94.60元,账户余额1879.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祖先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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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108号  
罪犯吴道友,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云01刑初6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道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因原生效判决未体现缓刑期再犯罪,云南省昆明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4月21日启动再审程序作出(2021)云01刑再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道友犯贩卖毒品罪,合并前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6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11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3.08元,账户余额2640.8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道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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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502号  
罪犯邵振忠,男,198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因放火罪于2010年3月9日被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12年11月6日刑满释放。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云04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邵振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邵振忠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6日作出(2018)云刑终14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5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首次减刑,因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邵振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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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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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485号  
罪犯麦明祥,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易门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云04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麦明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麦明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8日作出(2020)云刑终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0年4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3月20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3月19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麦明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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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142号  
罪犯高照宇,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章丘市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15日作出(2018)云01刑初2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照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并于2018年06月19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6.76元,账户余额6440.6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照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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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926号  
罪犯彭玉俊,男,1983年7月7日出生,回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24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玉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57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7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62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30000元(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单月消费超标,按监狱会议纪要规定从严增加一次表扬;期内月均消费290.77元,账户余额5583.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玉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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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943号  
罪犯梁昌林,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2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昌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梁昌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2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4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裁定送达时间为2019年2月22日。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7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10000元由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7日以(2019)云06执罚15号之四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2018年11月至2022年01月考核期内共消费5631.6元,月均消费144.40元,未超过消费标准,账户余额2840.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昌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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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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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282号  
罪犯岩蓝,男,2000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云08刑初2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蓝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06日作出(2020)云刑终1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1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3.52元,账户余额1186.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蓝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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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一监减字第477号  
罪犯马润霞,女,1986年10月16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巍山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云29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润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大理州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5日决定对罪犯马润霞暂予监外执行九个月,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止。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7日关于罪犯马润霞收监执行起止刑期的通知,决定:对罪犯马润霞2018年2月5日至2018年10月25日期间计入无期徒刑的执行期间。2018年11月7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2年5月31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2年4月获记表扬7次,生效判决送达日期:2016年12月20日,该犯财产刑未履行且无终结执行相关材料;本周期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5.56元,账户余额892.0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润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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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482号  
罪犯王宝,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15日作出(2017)云31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1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59.00元,账户余额6009.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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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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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一监减字第473号  
罪犯王丽萍,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东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2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丽萍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37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60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8年4月9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2年5月31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9次,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6年01月15日。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财产刑未履行且无终结执行相关材料;本周期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0.44,账户余额1258.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丽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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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473号  
罪犯肖以布,男,1996年7月13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02日作出(2015)丽中刑初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以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5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4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70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1.00元,账户余额593.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以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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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一监减字第474号  
罪犯罗景芬,女,1975年2月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景东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01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景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罗景芬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2日作出(2016)云刑终3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7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72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8年7月31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2年5月31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8次,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6年6月17日。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64.9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景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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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477号  
罪犯周光奎,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德刑三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光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光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6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72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9.50元,账户余额421.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光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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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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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471号  
罪犯李程宏,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昭中刑一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程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宣判后,被告人李程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15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9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33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4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3.00元,账户余额763.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程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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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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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486号  
罪犯夏有和,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07日作出(2015)德刑三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有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本院核准,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1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4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69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0.00元,账户余额487.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有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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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472号  
罪犯雀耀光,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20日作出(2012)迪刑初字第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雀耀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8219.76元。宣判后,被告人雀耀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25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以2013判刑三复98211957号刑事裁定书,不核准罪犯雀耀光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发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以(2012)云高刑终重字第1254-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雀耀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8219.76元,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5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28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0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99.00元,账户余额35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雀耀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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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464号  
罪犯谷秀才,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20日作出(2012)迪刑初字第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谷秀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8219.76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05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25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5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28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已履行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000.00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4.31元,账户余额765.4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谷秀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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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468号  
罪犯叶青,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1日作出(2017)云31刑初2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青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叶青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3日作出(2018)云刑终5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8.10元,账户余额713.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青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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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489号  
罪犯尹啟泰,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德刑三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啟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3日作出(2016)云刑终1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5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6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59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5.00元,账户余额214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啟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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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487号  
罪犯期沙尔日,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金阳县人,半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4日作出(2014)丽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期沙尔日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期沙尔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2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期沙尔日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1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65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5.22元,账户余额1203.1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期沙尔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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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469号  
罪犯李德军,男,1986年5月13日出生,白族,云南省洱源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10日作出(2012)大中刑初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德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德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5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德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并限制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2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5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29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6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已履行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00.00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2.40元,账户余额1388.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德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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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481号  
罪犯黄子红,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胜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1日作出(2017)云31刑初2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子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子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3日作出(2018)云刑终5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02.30元,账户余额336.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子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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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927号  
罪犯苏耀忠,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回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24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耀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57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7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63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3000元(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单月消费超标,按监狱会议纪要规定从严增加一次表扬;期内月均消费283.61元,账户余额2722.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耀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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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