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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6)云刑更2535号至2541号

2016-07-26 11:36:3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文狱减字第1001号
罪犯王国胜,男,1964年7月31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花翎巷19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九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国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国胜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2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规范化要求,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积极主动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舍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
入监后至2016年3月31日,该犯共获记考核分304.92分,合计表扬3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缓执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2]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国胜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16年4月1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文狱减字第1002号
罪犯汪长江,男,1988年6月1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孟定镇尖坪村委会牛场山组12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九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汪长江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汪长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规范化要求,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积极主动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舍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
入监后至2016年3月31日,该犯共获记考核分357.66分,合计表扬3次,2015年获记特殊表扬一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缓执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2]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汪长江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16年4月1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文狱减字第1003号
罪犯阿力你色,男,1967年4月12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布拖县基只乡基只村5组19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九监区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阿力你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阿力你色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规范化要求,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积极主动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舍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
入监后至2016年3月31日,该犯共获记考核分353.82分,合计表扬3次,2015年获记特殊表扬一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缓执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2]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力你色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16年4月1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文狱减字第1010号
罪犯罗合银,男,1980年10月11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屏山县夏溪乡红光村5组,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九监区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红中刑二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罗合银犯故意伤害、抢劫、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限制减刑。宣判后被告人罗合银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1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规范化要求,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积极主动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舍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
入监后至2016年3月31日,该犯共获记考核分377.84分,合计表扬4次,2015年获记特殊表扬一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缓执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2]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合银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16年4月1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文狱减字第1037号
罪犯王春,男,1986年5月18日生,白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母享镇阳光村文财地村民小组17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王春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规范化要求,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积极主动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舍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
入监至2016年3月,该犯考核分累计达365.6分,合计表扬4次,获记2015年特殊表扬一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缓执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2]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春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15年4月1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文狱减字第1038号
罪犯许云春,男,1988年11月17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康县南伞镇茶山村委会何家寨一组,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云春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许云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规范化要求,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积极主动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舍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
入监至2016年3月该犯考核分累计达357.98分,合计表扬3次,获记2015年特殊表扬一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缓执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2]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云春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16年4月1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文狱减字第1039号
罪犯鲁金旺,男,1982年4月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德县小勐统镇酸杷根村热水河组。2012年1月1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沾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金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以被告人鲁金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4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规范化要求,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积极主动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舍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
入监至2016年3月该犯考核分累计达352.1分,合计表扬3次,获记2014、2015年特殊表扬一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缓执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2]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鲁金旺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1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