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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6)云刑更2057号至2099号

2016-06-27 10:25:2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文狱减字第492号
罪犯李国生,男,1981年10月8日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舟溪镇情郎村十七组,现在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国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38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二0一四年二月十八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能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乐于帮助他人。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勤于打扫监舍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
入监至2016年1月该犯考核累计分达278.8分,合记表扬三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2]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生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2月1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文狱减字第493号
罪犯何海,男,1970年9月24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瑞丽市勐卯镇姐岗村目脑路30号,现在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八月二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33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二0一四年二月十三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能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乐于帮助他人。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勤于打扫监舍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
入监至2016年1月该犯考核累计分达339.1分,合记表扬三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2]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海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2月1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文狱减字第494号
罪犯杨林,男,1989年7月28日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平塘县平湖镇双桥村陈家桥组8号,现在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九月十八日作出(2013)大中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35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二0一四年一月十三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能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乐于帮助他人。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勤于打扫监舍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
入监至2016年1月该犯考核累计分达343分,合记表扬三次,获记2015年特表。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2]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林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2月1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文狱减字第535号
罪犯杨新望,男,一九六五年二月二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德县小勐统镇麻栎树村四川寨组,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九监区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新望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新望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347号刑事判决书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规范化要求。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舍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6年1月31日,该犯共获记考核分337.9分,合计表扬3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缓执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2]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新望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6年2月1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文狱减字第536号
罪犯杨仁斌,男,一九七九年八月十八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施甸县酒房乡小寨村旧寨组34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九监区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仁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仁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618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规范化要求。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舍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6年1月31日,该犯共获记考核分360.9分,合计表扬4次,2014年获记特殊表扬一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缓执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2]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仁斌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6年2月1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文狱减字第537号
罪犯张保树,男,一九八四年十月十八日生,白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剑川县沙溪镇联合村委会西富乐村25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九监区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大中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保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张保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524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规范化要求。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舍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6年1月31日,该犯共获记考核分343.38分,合计表扬3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缓执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2]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保树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2月1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文狱减字第538号
罪犯刘存宝,男,一九八七年八月六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弥勒县弥阳镇新村村委会赤甸村357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九监区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2011)红中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存宝犯强奸,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刘存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953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作出(2012)刑四复84127087号刑事判决书,以报告人刘存宝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裁定生效后,该犯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规范化要求。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舍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6年1月31日,该犯共获记考核分352.42分,合计表扬3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缓执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2]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存宝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2月1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文狱减字第539号
罪犯陈胜荣,男,一九七四年四月四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王家寨镇糯克村李家组,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九监区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胜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胜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33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胜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裁定生效后,该犯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规范化要求。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舍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6年1月31日,该犯共获记考核分373.3分,合计表扬4次,2014年获记特殊表扬一次,2015年获记特殊表扬一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缓执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2]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胜荣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6年2月1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文狱减字第540号
罪犯王陈,男,一九九二年一月十五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龙门阵华龙北路66号3层6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九监区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王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130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规范化要求。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舍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6年1月31日,该犯共获记考核分351.1分,合计表扬3次,2014年获记特殊表扬一次,2015年获记特殊表扬一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缓执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2]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陈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6年2月1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文狱减字第541号
罪犯曾继春,男,一九六六年五月十四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华坪县兴泉镇兴泉村大兴街121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九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曾继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曾继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628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规范化要求。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舍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6年1月31日,该犯共获记考核分326.56分,合计表扬3次,2014年获记特殊表扬一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缓执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2]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继春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6年2月1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文狱减字第542号
罪犯王应早,男,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三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龙陵县镇安镇淘金河村二台坡组2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九监区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应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应早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413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规范化要求。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舍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6年1月31日,该犯共获记考核分376.84分,合计表扬4次,2015年获记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缓执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2]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应早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6年2月1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文狱减字第543号
罪犯马阿布,男,一九六八年五月三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宁蒗县烂泥箐乡万桃村委会下农场村7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九监区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作出(2013)大中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马阿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阿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86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马阿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裁定生效后,该犯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规范化要求。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舍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6年1月31日,该犯共获记考核分361.5分,合计表扬4次,2015年获记特殊表扬一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缓执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2]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阿布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6年2月1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文狱减字第544号
罪犯高平,男,一九七一年十一月十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四川省威远县高石镇大湾村3组7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九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高平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高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343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规范化要求。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舍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6年1月31日,该犯共获记考核分370.04分,合计表扬4次,2014年获记特殊表扬一次,2015年获记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缓执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2]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平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6年2月1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文狱减字第545号
罪犯朱成才,男,一九七五年一月一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柏林乡马蹄寨村委会新发寨村,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九监区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大中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朱成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朱成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491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规范化要求。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舍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6年1月31日,该犯共获记考核分386.9分,合计表扬4次,2015年获记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缓执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2]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成才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6年2月1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文狱减字第546号
罪犯邹彧剑,男,一九六八年十月十六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石溪村三组,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九监区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邹彧剑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邹彧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733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规范化要求。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舍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6年1月31日,该犯共获记考核分293.7分,合计表扬3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缓执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2]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彧剑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6年2月1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文狱减字第464号
罪犯沈刚,男,一九七五年八月四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边县渔门镇高箐村小箐组11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沈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34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保中刑初字第251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沙尔伙、沈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该犯于二○一四年一月十五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十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能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乐于帮助他人。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
入监至2016年1月该犯考核累计分达380.25分,获记表扬4次,获记2015年特殊表扬一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云高法发【2012】203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沈刚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一六二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文狱减字第465号
罪犯沙尔伙,男,一九七一年五月四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边县格萨拉彝族乡毛坪子村小槽组6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沙尔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34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保中刑初字第251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沙尔伙、沈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该犯于二○一四年一月十五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十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能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乐于帮助他人。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
入监至2016年1月该犯考核累计分达410.33分,获记表扬4次,被评为2015年度改在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云高法发【2012】203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沙尔伙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一六二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文狱减字第466号
罪犯刘金洪,男,一九六六年四月十三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西河村大寨子4组,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2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金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刘金洪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63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二○一四年一月十五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十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能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乐于帮助他人。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
入监至2015年12月该犯考核累计分达282.4分,获记表扬3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云高法发【2012】203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金洪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一六二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文狱减字第467号
  罪犯杨关武,男,一九八一年十月无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寻甸县仁德镇东发村翠屏路227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关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38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保中刑初字第225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关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该犯于二○一四年一月十五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十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能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乐于帮助他人。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
入监至2016年1月该犯考核累计分达365.8分,获记表扬4次,获记2015年特殊表扬一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云高法发【2012】203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关武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一六二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文狱减字第号
罪犯王先进,男,一九七三年一月一日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锦屏县偶里乡寨先村七组,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220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先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先进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49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二○一四年一月十五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十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能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乐于帮助他人。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
入监至2016年1月该犯考核累计分达分,获记表扬4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云高法发【2012】203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先进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一六二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文狱减字第469号
罪犯杨兴洲,男,一九八三年八月二日生,傈僳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云县漫湾镇水井村龙竹棚村民小组,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九月十八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兴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兴洲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45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二○一四年一月十五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十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能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乐于帮助他人。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
入监至2016年1月该犯考核累计分达366.91分,获记表扬4次,获记2015年特殊表扬一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云高法发【2012】203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兴洲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一六二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文狱减字第470号
罪犯林锋华,男,一九六六年十月十五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长埫口镇林湾村四组25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大中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锋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林锋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49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二○一四年二月十七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十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能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乐于帮助他人。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
入监至2016年1月该犯考核累计分达386.51分,获记表扬4次,获记2015年特殊表扬一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云高法发【2012】203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锋华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一六二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文狱减字第471号
罪犯李成阳,男,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大兴朝鲜族乡大兴村8组26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九月十八日作出(2013)大中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成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成阳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52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二○一四年二月十七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十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能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乐于帮助他人。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
入监至2016年1月该犯考核累计分达347.19分,获记表扬3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云高法发【2012】203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成阳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一六二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文狱减字第472号
罪犯阿力日海,男,一九七八年二月三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普格县孟甘乡米尔村5组90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大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阿力日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三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35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大中刑初字第99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阿力日海、郑日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该犯于二○一四年二月十八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十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能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乐于帮助他人。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
入监至2016年1月该犯考核累计分达357.4分,获记表扬3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云高法发【2012】203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力日海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一六二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文狱减字第473号
罪犯丁光辉,男,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五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拖市镇中心村三组55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丁光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丁光辉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64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二○一四年二月十八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十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能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乐于帮助他人。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
入监至2016年1月该犯考核累计分达382.63分,获记表扬4次,获记2015年特殊表扬一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云高法发【2012】203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丁光辉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一六二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文狱减字第474号
罪犯郑锦刚,男,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五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龙陵县象达乡勐蚌村委会郑家寨组15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五月七日作出(2013)大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郑锦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刑执字第16373号刑事裁定书对郑锦刚予以的假释,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郑锦刚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05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上诉人郑锦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刑执字第16373号刑事裁定书对郑锦刚予以的假释,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十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在日常改造中,能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乐于帮助他人。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
入监至2016年1月该犯考核累计分达397.41分,获记表扬4次,被评为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云高法发【2012】203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锦刚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一六二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文狱减字第475号
罪犯李自高,男,一九八三年一月五日生,傈僳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贡山县普拉底乡白久娃村害咱卡组74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2012)怒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自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自高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六月四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66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二○一四年六月十八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十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能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乐于帮助他人。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
入监至2016年1月该犯考核累计分达297.04分,获记表扬3次,被评为2015年度改在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云高法发【2012】203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自高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一六二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文狱减字第588号
罪犯且沙日色,男,1972年1月1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布拖县火烈乡波日村4组12号,现在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且沙日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96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能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乐于帮助他人。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勤于打扫监舍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
入监至2016年2月该犯考核累计分达244.8分,合记表扬二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2]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且沙日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3月1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文狱减字第589号
罪犯吕元超,男,1971年3月11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海子乡马赤黑村郭家寨水井组,现在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八月一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吕元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吕元超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26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上诉人吕元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二0一四年二月十三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能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乐于帮助他人。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勤于打扫监舍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
入监至2016年2月该犯考核累计分达398.3分,合记表扬四次,获记2015年改积。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2]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吕元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3月1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文狱减字第590号
罪犯马品祥,男,1963年6月10日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巍山县永建镇小围埂村委会小五茂林7号,现在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2013)大中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马品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二0一四年四月十六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能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乐于帮助他人。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勤于打扫监舍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
入监至2016年2月该犯考核累计分达302.8分,合记表扬三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2]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品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3月1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文狱减字第654号
罪犯阿席,男,一九八七年三月四日生,傈僳族,原户籍所在云南省泸水县洛本卓乡俄嘎村委会子巴组19号,现在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月八日作出(2013)怒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阿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六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400号刑事裁定,裁定核准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月八日作出(2013)怒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该犯于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能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乐于帮助他人。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勤于打扫监舍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
入监至2016年2月该犯考核累计分达369.16分,合记表扬四次,被评为2015年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2]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3月1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文狱减字第653号
罪犯徐杨坤,男,一九八七年四月八日生,傈僳族,原户籍所在云南省云龙县苗尾乡苗尾村委会丹坞箐组37号附1号,现在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作出(2013)大中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徐杨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一五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345号刑事裁定,裁定核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作出(2013)大中刑初字第108号的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该犯于二0一四年二月十八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能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乐于帮助他人。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勤于打扫监舍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
入监至2016年2月该犯考核累计分达364.3分,合记表扬四次,2015年获记特殊表扬一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2]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杨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3月1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文狱减字第921号
罪犯李大文,男,一九八二年五月二十九日生,傈僳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水县六库镇排路坝村委会排路坝四组95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九监区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作出(2013)怒中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大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大文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314号刑事判决书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规范化要求。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舍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6年2月29日,该犯共获记考核分361.46分,合计表扬4次,2015年获记特殊表扬一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缓执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2]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大文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6年3月15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文狱减字第922号
罪犯彭挖苦莫,男,一九六九年八月一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源县棉桠乡邦营村5组10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九监区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作出(2012)怒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彭挖苦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彭挖苦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书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规范化要求。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舍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6年2月29日,该犯共获记考核分383.06分,合计表扬4次,2014年获记特殊表扬一次,2015年获记特殊表扬一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缓执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2]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挖苦莫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6年3月15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文狱减字第923号
罪犯周建强,男,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德县永德镇朝阳村落水坑组,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九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作出(2012)临中刑初字第41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建强犯运输毒品、合同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建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653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规范化要求。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舍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6年2月29日,该犯共获记考核分383.52分,合计表扬4次,2014年获记特殊表扬一次,2015年获记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缓执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2]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建强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6年3月15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文狱减字第924号
罪犯杨文远,男,一九九三年四月十四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翔区凤翔街道章嘎社区章嘎巷121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九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文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杨文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490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规范化要求。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舍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6年2月29日,该犯共获记考核分356.54分,合计表扬3次,2015年获记特殊表扬一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缓执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2]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远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6年3月15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文狱减字第925号
罪犯孙道凡,男,一九七〇年九月二十三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新民乡白鱼村10组,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九监区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孙道凡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孙道凡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389号刑事判决书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规范化要求。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舍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6年2月29日,该犯共获记考核分357.3分,合计表扬3次,2015年获记特殊表扬一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缓执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2]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道凡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6年3月15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文狱减字第926号
罪犯郭向阳,男,一九七二年二月十五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昌宁县更戛乡小街子村委会仙翁坝村民小组5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九监区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郭向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郭向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616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规范化要求。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舍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6年2月29日,该犯共获记考核分358.71分,合计表扬3次,2015年获记特殊表扬一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缓执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2]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向阳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6年3月15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文狱减字第927号
罪犯张豪,男,一九六九年二月二十六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宾川县金牛镇白塔居委会下白塔村,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九监区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作出(2013)大中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169号刑事判决书,以上诉人张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裁定生效后,该犯于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规范化要求。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舍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6年2月29日,该犯共获记考核分374.66分,合计表扬4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缓执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2]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豪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6年3月15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文狱减字第928号
罪犯阿牛干干,男,一九七五年一月一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普格县大槽乡觉干史村3组39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九监区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作出(2013)大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阿牛干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阿牛干干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59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阿牛干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规范化要求。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舍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6年2月29日,该犯共获记考核分364.5分,合计表扬4次,2015年获记特殊表扬一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缓执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2]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牛干干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6年3月15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文狱减字第929号
罪犯阿开,男,一九八四年七月十日生,傈僳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水县洛本卓乡俄嘎村委会子巴组19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九监区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作出(2013)怒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阿开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阿开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400号刑事判决书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规范化要求。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舍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6年2月29日,该犯共获记考核分353.86分,合计表扬3次,2015年获记特殊表扬一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缓执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2]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开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6年3月15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文狱减字第820号
罪犯王正昌,男,1970年4月2日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康县勐捧镇丫口村下三村组,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正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十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能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乐于帮助他人。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
入监至2016年2月该犯考核累计分达302.54分,获记表扬3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正昌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6年3月1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文狱减字第819号
罪犯余江,男,1969年9月2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上坪寨乡中山村大寨组,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月九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余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余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583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二一四年二月十三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十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能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乐于帮助他人。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
入监至2016年2月该犯考核累计分达369.46分,获记表扬4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江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