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6)云刑更1973号至1986号
2016-06-21 16:49:10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杨狱减第544号
罪犯艾赛江·拜克里,男,1977年12月18日生,维吾尔族,因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1年6月29日以(2011)昆铁中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2006年8月21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06年9月2日起至2011年9月1日止),罚金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8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103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12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3年12月至2016年1月获记表扬5次,“迎十八大特殊表扬”1次,被评为2014年度、2015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艾赛江·拜克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6年4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杨狱减第537号
罪犯张天稳,男,1988年3月11日生,汉族,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以(2012)昆铁中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6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张天稳的定罪量刑部分。于2013年11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3年11月至2016年1月获记表扬5次,2014年特殊表扬1次,被评为2015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天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6年4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杨狱减第539号
罪犯蒙兴洪,男,1973年4月3日生,彝族,因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3年5月7日以(2013)昆铁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79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1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3年11月至2016年2月获记表扬5次,2014年、2015年特殊表扬2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蒙兴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6年4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杨狱减第535号
罪犯舒焕前,男,1956年4月16日生,汉族,因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以(2013)昆铁中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3年11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3年11月至2016年2月获记表扬5次。该犯于2014年11月28日,被审批为残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舒焕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6年4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杨狱减第542号
罪犯潘世伟,男,1959年10月2日生,汉族,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3年3月27日以(2012)昆铁中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63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1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3年11月至2016年2月获记表扬5次,被评为2015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世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6年4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杨狱减第541号
罪犯孙之清,男,1957年2月1日生,汉族,因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以(2013)昆铁中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3年6月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3年6月至2015年11月获记表扬5次,2015年特殊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之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6年4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杨狱减第533号
罪犯李朴友,男,1960年6月18日生,汉族,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3年5月3日以(2013)昆铁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80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1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3年11月至2016年2月获记表扬5次,被评为2015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朴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6年4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杨狱减第538号
罪犯赵清刚,男,1972年2月22日生,汉族,因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以(2013)昆铁中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3年12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3年12月至2015年11月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清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6年4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杨狱减第543号
罪犯杨自国,男,1983年5月14日生,回族,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3年3月11日以(2013)昆铁中初刑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64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8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3年8月至2015年12月获记表扬5次,2015年特殊表扬1次,被评为2014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自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6年4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杨狱减第540号
罪犯阿不里提甫.买买提,男,1958年1月13日生,维吾尔族,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以(2013)昆铁中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3年7月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3年7月至2015年12月获记表扬5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不里提甫.买买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6年4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杨狱减第534号
罪犯宋程飞,男,1985年9月7日生,汉族,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以(2013)昆铁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07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1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3年11月至2015年10月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宋程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6年4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杨狱减第205号
罪犯吕新元,男,1962年2月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114号内东区15-2-502号,因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以(2012)昆铁中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3年1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3年1月至2016 年2月获记表扬5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吕新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缩减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6年4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杨狱减第545号
罪犯罗庆红,男,1967年7月22日生,其他,因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以(2013)昆铁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3年11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3年11月至2015年11月获记表扬4次,2015年特殊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庆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6年4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杨狱减第536号
罪犯李江,男,1975年2月22日生,汉族,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3年3月27日以(2012)昆铁中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8月5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63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1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3年11月至2015年10月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