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6)云刑更2127号至2146号
2016-07-13 14:56:5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临狱减字第341号
罪犯张义,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4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1月20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属累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4次;在2015年的改造中,获记改造积极分子1届。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0一六年六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临狱减字第342号
罪犯李先军,男,199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云县人,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4年2月11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属暴力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2月至2016年1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4次;在2015年的改造中,获记改造积极分子1届。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先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0一六年六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临狱减字第343号
罪犯曹小富,男,199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耿马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1月16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曹小富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1月至2016年1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小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0一六年六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临狱减字第344号
罪犯张树春,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1月17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树春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1月至2016年2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树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0一六年六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临狱减字第345号
罪犯高兴路,男,199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县人,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4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2月12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属主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2月至2016年2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4次;在2015年的改造中,获记特殊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兴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0一六年六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临狱减字第346号
罪犯高新毕,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1月16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属累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1月至2016年2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4次;在2015年的改造中,获记特殊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新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0一六年六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临狱减字第347号
罪犯杨之贵,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云县人,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无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宣告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9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3月4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属主犯、暴力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3月至2016年2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4次;在2015年的改造中,获记改造积极分子1届。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之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0一六年六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临狱减字第348号
罪犯刘小林,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4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2月12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小林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2月至2015年12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4次;在2015年的改造中,获记改造积极分子1届。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小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0一六年六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临狱减字第349号
罪犯李国成,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21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2月11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国成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2月至2015年9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0一六年六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临狱减字第350号
罪犯吴建存,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2月12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属主犯、累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2月至2015年12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4次;在2015年的改造中,获记改造积极分子1届。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建存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0一六年六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临狱减字第351号
罪犯李华金,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因犯走私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4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2月12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华金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2月至2016年2月的改造中,表现较好,获记表扬4次;在2015年的改造中,获记改造积极分子1届。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华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0一六年六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临狱减字第352号
罪犯黄骜泷,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黄骜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6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96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1月16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骜泷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的改造中,表现较好,获记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骜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 二0一六年六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临狱减字第353号
罪犯朱保财,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4年1月8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属暴力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1月至2016年2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保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0一六年六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临狱减字第403号
罪犯罗大付,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4年1月22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属病犯,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获记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大付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临狱减字第401号
罪犯张艳洪,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张艳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21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2月11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属病犯也是累犯,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4年2月至2015年12月获记表扬4次,改造积极分子 1次,特殊表扬 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艳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临狱减字第393号
罪犯牛水利,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因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1月16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主犯也是病犯,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记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牛水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临狱减字第398号
罪犯肖布付,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宁蒗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4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2月19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4年2月至2015年10月获记表扬3次,在2015年改造中,获记特殊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布付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临狱减字第374号
罪犯杨洪斌,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昌宁县人,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1月16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洪斌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4年1月至2016年1月获记表扬4次,改造积极分子 1次,特殊表扬 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洪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临狱减字第464号
罪犯郭晓祥,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38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2月19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郭晓祥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2月至2016年1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晓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临狱减字第390号
罪犯杨明富,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华坪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4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2月19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4年2月至2016年2月获记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明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