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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3)云刑更148-260号

2023-02-06 16:44:19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69号  
罪犯孙锡伟,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石屏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21日作出(2019)云25刑初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锡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云刑核9011159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1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34.35元,账户余额99.2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锡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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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58号  
罪犯岗三,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09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岗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判法院将案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2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3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83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8.10元,账户余额2315.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岗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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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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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49号  
罪犯杨飞,男,1967年2月8日出生,苗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05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4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84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2.43元,账户余额2690.4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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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68号  
罪犯梁洪,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7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梁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7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75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8.05元,账户余额457.0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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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75号  
罪犯胡军,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0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8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82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35.90元,账户余额3931.1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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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9号  
罪犯岩香,男,1961年4月2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1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15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7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56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63.68元,账户余额1125.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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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59号  
罪犯王寿,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21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寿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3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4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94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78.32元,账户余额504.1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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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63号  
罪犯周小福,男,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04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小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8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28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91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53.53元,账户余额581.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小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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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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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67号  
罪犯岩罕伦,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6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罕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罕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3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82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12.36元,账户余额956.1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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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53号  
罪犯郭建荣,男,199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6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建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郭建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2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7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8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77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3.28元,账户余额14429.7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建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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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69号  
罪犯邓继高,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瑶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8日作出(2014)红中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继高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邓继高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0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36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邓继高的量刑部分,以被告人邓继高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97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74.25元,账户余额1490.6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继高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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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66号  
罪犯李士红,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04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士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12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4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81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97.64元,账户余额562.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士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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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61号  
罪犯王绍海,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苗族,云南省富宁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绍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5000.00元(已履行)。宣判后,被告人王绍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2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8月0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08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96.15元,账户余额359.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绍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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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86号  
罪犯岩香囡,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香囡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422号刑事裁定,准许同案犯撤回上诉,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6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28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63.33元,账户余额1314.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香囡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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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43号  
罪犯岩应坎,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应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应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3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07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2014年1月13日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20000.00元(附收据);期内月均消费203.88元,账户余额901.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应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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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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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65号  
罪犯杨绍春,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易门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玉中刑初字第1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绍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其限制减刑,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0189.5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绍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24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9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2月0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3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3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57.29元,账户余额616.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绍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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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14号  
罪犯杨自英,女,1951年6月7日出生,苗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09日作出(2017)云26刑初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自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2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2.10元,账户余额120.8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自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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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51号  
罪犯曹长征,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03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长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98.00元。宣判后,被告人曹长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93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03.82元,账户余额5725.5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长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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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76号  
罪犯汪春法,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当阳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11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春法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汪春法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4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3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93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28.45元,账户余额5164.9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春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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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88号  
罪犯岩温扁,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3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依法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5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8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7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30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85.44元,账户余额184.3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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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17号  
罪犯陈世燕,女,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18日作出(2017)云28刑初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世燕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1.15元,账户余额2717.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世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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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5号  
罪犯王希民,男,1949年1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希民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王希民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41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6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80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74.57元,账户余额1871.2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希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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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46号  
罪犯勒古此沙,男,1967年8月9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1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勒古此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抗诉,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400号刑事裁定,核准对勒古此沙的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78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5.04元,账户余额7198.4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勒古此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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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52号  
罪犯阿子比参,男,1988年7月9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28日作出(2012)普中刑初字第4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子比参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阿子比参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7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3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77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子比参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76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17.38元,账户余额2011.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子比参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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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68号  
罪犯出二,男,1986年5月5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25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出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出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0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27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出二的定罪量刑,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92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87.02元,账户余额7932.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出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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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42号  
罪犯李强,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江陵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昆铁中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抗诉,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97号刑事裁定,核准对李强的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31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6.82元,账户余额3835.2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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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7号  
罪犯徐积慧,男,198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干县人,大学本科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16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5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积慧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3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对被告人徐积慧的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08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34.25元,账户余额388.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积慧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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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72号  
罪犯曹建明,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建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曹建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4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92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39.21元,账户余额2823.9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建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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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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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51号  
罪犯孙小洪,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小洪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孙小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1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4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8月0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76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3.51元,账户余额5052.4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小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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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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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10号  
罪犯叶建莲,女,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普洱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03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建莲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叶建莲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3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6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43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8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8.31元,账户余额1452.7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建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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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082号  
罪犯徐云,男,199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武定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20日作出(2013)昆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云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8189.5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本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0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云定罪部分以及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和对涉案赃款、作案工具的处理,撤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云量刑部分,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云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15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8年10月16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1.75元,账户余额3991.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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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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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134号  
罪犯李家贵,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8月30日作出(2011)昭中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家贵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家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53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家贵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李家贵限制减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44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并于2016年12月27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7.54元,账户余额2772.5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家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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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109号  
罪犯彭磊,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云06刑初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彭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17日作出(2019)云刑终3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服刑已满3年。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6次,另查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以(2020)云06执113号执行裁定书,本院(2020)云06执113号案件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79.05元,账户余额6761.1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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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122号  
罪犯江康,男,199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6日作出(2016)云04刑初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江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2日作出(2016)云刑终13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4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79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9年04月26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87.34元,账户余额17515.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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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137号  
罪犯陈飚,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常熟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3日作出(2018)云06刑初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6日作出(2018)云刑终64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6次,另查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以(2021)云06执30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21)云06执309号案件的执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31.64元,账户余额14994.5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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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119号  
罪犯赵伟,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31日作出(2016)云04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赵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30日作出(2016)云刑终7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19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12月12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7次,期内月均消费285.54元,账户余额3003.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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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128号  
罪犯岩干,男,1976年5月9日出生,佤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2日作出(2016)云04刑初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干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云刑终10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34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9年02月19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已终止履行没收全部财产,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做出(2018)云04执165号执行裁定,裁定“(2018)云04执165号案件对岩干执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254.90元,账户余额13916.0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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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102号  
罪犯李青云,男,1995年2月13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1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5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青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2016)云刑核57164492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18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12月10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5.96元,账户余额1951.7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青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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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104号  
罪犯孟兴府,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8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兴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0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7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17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12月11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36.45元,账户余额3983.9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孟兴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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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086号  
罪犯夏开奎,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5日作出(2015)玉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开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夏开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1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9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2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2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8年02月11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1.60元,账户余额12172.0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开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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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087号  
罪犯余云奎,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08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云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5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余云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7日作出(2014)年云高刑终字第35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81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1.22元,账户余额2684.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云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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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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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129号  
罪犯马继端,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13日作出(2017)云01刑初3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继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2018)云刑终10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44.15元,账户余额4705.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继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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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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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139号  
罪犯马仲勐,男,1977年5月30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5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仲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仲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5日作出(2016)云刑终5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16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12月14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6.18元,账户余额1127.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仲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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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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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138号  
罪犯王秀平,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昆刑一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秀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王秀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9日作出(2016)云刑终2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2015)五法北民初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宣判被告人王秀平单独民事赔偿金额共计759386.00元。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0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18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10月8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1.67元,账户余额1405.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秀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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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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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131号  
罪犯姜兴艳,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澄江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27日作出(2015)玉中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兴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4084.00元。宣判后,被告人姜兴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13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65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03月30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6.54元,账户余额1266.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兴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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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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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107号  
罪犯李向飞,男,198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干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24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4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向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向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24日作出(2016)云刑终4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向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42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10月23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8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0.87元,账户余额10250.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向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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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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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143号  
罪犯丁启强,男,1969年1月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云01刑初5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启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丁启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06日作出(2017)云刑终5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4.39元,账户余额1122.7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启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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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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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135号  
罪犯李家云,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15日作出(2016)云04刑初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家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云刑核8897703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3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59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9年03月20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7年01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7次,期内月均消费15.26元,账户余额116.3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家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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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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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117号  
罪犯熊世开,男,1951年7月12日出生,苗族,云南省昌宁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0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5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世开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2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94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8年05月07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2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9.43元,账户余额3513.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世开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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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130号  
罪犯方杨华,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1741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杨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方杨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1日作出(2016)云刑终26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0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19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10月08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7.36元,账户余额3729.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杨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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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115号  
罪犯马加全,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加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加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1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8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2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1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8年02月11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0.34元,账户余额5574.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加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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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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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嵩狱减字第1146号  
罪犯唐兴勇,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1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4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兴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唐兴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10日作出(2017)云刑终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1.38元,账户余额2384.2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兴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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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孟从书,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02日作出(2018)云01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从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21日作出(2018)云刑终10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8.86元,账户余额1612.6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孟从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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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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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嵩狱减字第1126号  
罪犯倪红保,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08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倪红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本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45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7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03月14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毒品再犯,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1.23元,账户余额3274.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倪红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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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085号  
罪犯阿的拉尔,男,1963年4月6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昭觉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玉中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的拉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8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89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7年12月20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8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8.40元,账户余额13764.62元,因账户余额过高,已暂缓一个批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的拉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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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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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140号  
罪犯布点玛马,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昭觉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06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5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布点玛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7日作出(2016)云刑核1276655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32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9年02月19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9.31元,账户余额8215.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布点玛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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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133号  
罪犯偏初觉初,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藏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7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4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偏初觉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89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7年12月20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2.12元,账户余额2692.40元;2021年05月30日因殴打他犯,且在教育过程中态度恶劣,对抗管理被处以警告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偏初觉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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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920号  
罪犯曹俊,女,199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云06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曹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1日作出(2020)云刑终3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二年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俊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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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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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896号  
罪犯王艳斌,男,198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02日作出(2019)云03刑初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艳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2038.50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呈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1日以(2020)云刑核92743614号刑事裁定书维持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部分履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00元(原判决中注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艳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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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908号  
罪犯刘新娇,女,199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图们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06日作出(2019)云06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新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新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28日作出(2020)云刑终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死缓二年考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但经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行为发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新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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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900号  
罪犯杨天洪,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云06刑初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天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天洪不服,提出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天洪提出撤回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19日作出(2020)云刑终463号刑事裁定,准许被告人杨天洪撤回上诉,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2020年7月8日至2022年7月7日无故意犯罪,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天洪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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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899号  
罪犯吴兆德,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18日作出(2019)云03刑初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兆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吴兆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5日作出(2020)云刑终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2020年6月29日至2022年6月28日无故意犯罪行为发生,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刑罚的罪犯,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兆德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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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934号  
罪犯宁曙伟,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2019)云03刑初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宁曙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09日作出(2020)云刑核26586513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累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宁曙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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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903号  
罪犯青忠承,男,199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职高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云06刑初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青忠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人民币90000元(已履行)。宣判后,被告人青忠承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25日作出(2020)云刑终3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二年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死缓考验期二年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青忠承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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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897号  
罪犯谭胜明,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23日作出(2017)云03刑初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胜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云刑终126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2018)最高法刑核14323681号,刑事裁定,不核准并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2020年4月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云刑终14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谭胜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但有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胜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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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915号  
罪犯李涛,男,199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08日作出(2019)云03刑初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3947.52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云刑终95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1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4次,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3947.52元;期内月均消费198.50元,单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314.0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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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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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919号  
罪犯潘雄,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2日作出(2018)云03刑初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潘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6日作出(2018)云刑终5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雄犯故意杀人罪,改判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21.75元,单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339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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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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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905号  
罪犯黄小磨,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2017)云03刑初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小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5758.07元。二审判决书注明:二审期间,同案犯黄志超的亲属代为赔偿130000元,黄志超的亲属共计代为赔偿270000元,(含一审判决认定的140000元)附带民事判决数额已履行完毕。宣判后,被告人黄小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13日作出(2018)云刑终165号刑事判决,维持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判项,撤销其量刑部分,以被告人黄小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执行通知书、二审判决书已注明);2018年09月至2022年02月考核期内共消费5241.30元,月均消费124.79元,单月消费未超标,截止2022年3月银行卡账户余额390.2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小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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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912号  
罪犯龙万强,男,198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14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万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1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0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7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61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单月消费未超标,期内共消费5587.36元;期内月均消费116.40元,账户余额1333.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万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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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913号  
罪犯李习能,男,199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习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习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28日作出(2016)云刑终4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2018年06月至2022年02月考核期内共消费5023.12元,期内月均消费111.62元,单月消费超标,按监狱会议纪要规定需要增加一次表扬,截至2022年3月银行卡账户余额614.4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习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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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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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898号  
罪犯杨传云,男,198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宁南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4日作出(2017)云06刑初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传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227.50元,账户余额1160.00元,狱内单月消费未超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传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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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922号  
罪犯陈小飞,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23日作出(2017)云03刑初1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小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7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小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05日作出(2018)云刑终4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该犯狱内累计消费共3408.9元,期内共计消费3408.90元,期内月均消费75.80元,账户余额403.11元,单月消费未超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小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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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923号  
罪犯王瑞帮,男,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06日作出(2018)云03刑初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瑞帮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12日作出(2019)云刑核74303307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5次(2021年第四期上报减刑时单月消费超标,按监狱会议要求,从严增加一次表扬),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该犯期内共计消费5528元,期内月均消费178.30元,账户余额876.88元,单月消费超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瑞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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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917号  
罪犯邓声勇,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云06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声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邓声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07日作出(2019)云刑终4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5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单月消费超标,根据监狱会议纪要,从严增加一个表扬;罪犯狱内消费共计7883.28元,期内月均消费238.89元,账户余额668.1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声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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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489号  
罪犯叶翔,男,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泰兴市人,初中文化,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2016年1月6日刑满释放。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2019)云08刑初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叶翔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2020)云刑终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叶翔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0年7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4月10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届满日期为2022年4月9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翔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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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479号  
罪犯尼生,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2019)云08刑初1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尼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尼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3日作出(2020)云刑终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0年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能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4月28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4月27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尼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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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498号  
罪犯李扎朵,男,1983年4月8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云08刑初2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扎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2019)云刑终3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扎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2年3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9年8月23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1年8月22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扎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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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497号  
罪犯周前兵,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云08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前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前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2020)云刑终3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被告人周前兵,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0年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4月28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4月27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前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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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496号  
罪犯黄靖益,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华宁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2019)云04刑初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靖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1415.00元。宣判后,被告人黄靖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19)云刑终128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1年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5月9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5月8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靖益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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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492号  
罪犯罗春良,男,1991年5月26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2011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2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7年3月11日刑满释放。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2019)云08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春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春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0日作出(2020)云刑终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0年7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4月13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4月12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2021年9月18日因打架斗殴被处以记过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春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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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503号  
罪犯赵永成,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2002年4月23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10年7月7日刑满释放,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2018)云04刑初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赵永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9844元。于2018年8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基本能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9844元未执行,首次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永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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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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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487号  
罪犯魏岩金,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佤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2020)云04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岩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0年4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1年11月22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人民币19700元,2021年11月29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2021)云04执61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岩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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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499号  
罪犯陈明元,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2007年7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金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9日作出(2017)云25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明元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明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8)云刑终5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明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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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一监减字第325号  
罪犯彭丽,女,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洪雅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玉中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及被告人彭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5日作出(2016)云刑终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丽犯运输毒品罪,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37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8年10月19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8次,生效判决送达日期:2016年8月17日,另查明,该犯财产刑未履行且无终结执行相关材料;期内月均消费260.65元,账户余额3917.7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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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一监减字第472号  
罪犯日果,女,1967年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2011)大中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日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日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2月26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04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4年06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146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推定为2014年6月26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2年5月31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无不认罪悔罪情形;2017年11月25日经云南省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精神分裂症,自上次减刑至2019年期间,监规意识较差,教育和文化改造扣109.4分,劳动改造扣204分,2020年后改造情况有所好转,2020年5月11日因病情加重,难以自控转监狱医院内住院至今,住院期间能服从医院医生及管教警察管理,遵从医嘱服药,无违规情况。2014年04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9次,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2年4月1日。本周期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72元,账户余额150.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日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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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一监减字第323号  
罪犯刘兵芬,女,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06日作出(2017)云08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兵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及被告人刘兵芬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2017)云刑终11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7次,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7年12月29日。另查明,该犯财产刑未全部履行且无终结执行相关材料;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88.13元,账户余额1524.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兵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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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一监减字第324号  
罪犯董木汤,女,1959年7月13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文化,2005年12月1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5000元,判决生效后刑罚未执行。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17日作出(2013)德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木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3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5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11日交付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6月11日调入我狱服刑。执行期间,于2016年07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50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推定于2016年8月5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6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12次,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4年5月8日。另查明,该犯2005年12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刑罚未执行。2013年9月1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系毒品再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2日以(2019)云31执1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董木汤缴纳的人民币5000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终结本院(2013)德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中对董木汤“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24.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木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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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一监减字第322号  
罪犯刀保娣,女,1966年9月17日出生,傣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初中文化,2000年7月22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8年8月27日被减刑释放。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06月24日作出(2015)昆铁中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刀保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及被告人刀保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2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0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05日交付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6月11日调入我狱服刑。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92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7年12月26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9次,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5年10月16日。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该犯财产刑未全部履行且无终结执行相关材料;已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75.33元,账户余额1330.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刀保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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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一监减字第326号  
罪犯桂玉仙,女,1978年10月9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小学文化,2008年5月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4年12月20日执行刑满释放,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15日作出(2016)云33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桂玉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8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出具(2017)云33执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院(2016)云33执8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62.45元,账户余额 2779.1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桂玉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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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一监减字第321号  
罪犯孔仕芳,女,195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2017)云28刑初3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仕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7次,生效判决送达日期:2017年12月1日。另查明,该犯财产刑未履行且无终结执行相关材料本周期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1.46元,账户余额1189.6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孔仕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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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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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一监减字第476号  
罪犯余昌娇,女,1989年11月5日出生,壮族,云南省寻甸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黔02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昌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及被告人余昌娇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5日作出(2018)黔刑终1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12日交付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刑罚,于2019年6月11月调入我狱服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2年5月31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7次,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8年5月18日,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00.63元,账户余额1822.3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昌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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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一监减字第478号  
罪犯张顺萍,女,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9日作出(2016)云08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顺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3日作出(2016)云刑核75854997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37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8年10月19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2年5月31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8次,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6年7月29日,另查明,该犯财产刑未履行且无终结执行相关材料期内月均消费263.97元,账户余额1231.3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顺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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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一监减字第475号  
罪犯海热古丽·斯马依力,女,1984年5月6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巴楚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07日作出(2017)云28刑初2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海热古丽·斯马依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海热古丽·斯马依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7日作出(2018)云刑终6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2年5月31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7次,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8年08月15日。另查明,该犯财产刑未履行且无终结执行相关材料;本周期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9.4元,账户余额669.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海热古丽.斯马依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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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315号  
罪犯蒋正荣,男,199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31日作出(2018)云29刑初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正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8.75元,账户余额53.5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正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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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302号  
罪犯杨家恒,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05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家恒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5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4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77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56.12元,账户余额183.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家恒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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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320号  
罪犯王兴建,男,199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31日作出(2017)云05刑初3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兴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4.80元,账户余额456.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兴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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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298号  
罪犯岩金,男,1998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云08刑初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金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其同案犯提出撤回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01日作出(2018)云刑终479号刑事裁定,准许同案犯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8.79元,账户余额1553.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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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女监减字第194号  
罪犯郭美芬,女,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云09刑初4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美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郭美芬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4日作出(2020)云刑终4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1次,2022年01月至2022年6月28日余分580.7分;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9.51元,账户余额7887.6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美芬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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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女监减字第363号  
罪犯洪建芝,女,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31日作出(2019)云09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建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4次,2022年04月13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9执8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22)云09执81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21.54元,账户余额2445.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建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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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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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女监减字第360号  
罪犯倪仰议,女,1998年1月3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红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06日作出(2018)云09刑初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倪仰议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34.85元,账户余额566.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倪仰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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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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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女监减字第272号  
罪犯蒋早香,女,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25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早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2日作出(2016)云刑核7344153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7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72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7次,该犯于2019年10月25日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78000元;2022年2月23日法院对该犯银行账户的金额300元予以扣划并上缴国库;2022年3月17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9执1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犯原审判决中“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783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76.46元,账户余额1279.9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早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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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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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女监减字第362号  
罪犯纪汉本,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云09刑初1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纪汉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纪汉本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27日作出(2017)云刑终48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101.46元,账户余额1742.5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纪汉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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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女监减字第361号  
罪犯彭敬霞,女,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晋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29日作出(2019)云09刑初2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敬霞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于2019年07月25日缴纳人民币20000元,2021年12月02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9执32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19)云09刑初256号刑事判决书中“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92.28元,账户余额1299.2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敬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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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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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469号  
罪犯尚洋,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12日作出(2019)云29刑初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尚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尚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17日作出(2019)云刑终9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4次。2020年7月21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29执52号执行裁定书:经本院采取多种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除家属交纳并已上缴国库的案款10000元外,无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终结本院(2020)云29执52号案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标的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44.20元,账户余额1345.3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尚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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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508号  
罪犯方卫,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2019)云29刑初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方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云刑终12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1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4次,2022年2月15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诈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终结(2022)云29执31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97.73元,账户余额875.0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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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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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479号  
罪犯刘厚凡,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2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厚凡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26日作出(2016)云刑核47779685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11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6.45元,账户余额834.7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厚凡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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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468号  
罪犯曹德亮,男,1962年9月1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保中刑初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德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0029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1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94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4.12元,账户余额52.2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德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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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517号  
罪犯惠泽春,男,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6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惠泽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1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33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66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9.89元,账户余额1366.4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惠泽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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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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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483号  
罪犯马赛旗,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16日作出(2017)云29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赛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赛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08日作出(2018)云刑终3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8.51元,账户余额3258.4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赛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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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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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471号  
罪犯蔡东富,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23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东富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蔡东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1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201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4314.98元,终结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保中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对罪犯蔡东富“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全部财产”部分的执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4314.98元;期内月均消费219.26元,账户余额4774.1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东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499号  
罪犯老大,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云09刑初2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老大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老大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云刑终3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37.02元,账户余额166.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老大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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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491号  
罪犯且沙此曲,男,1981年1月6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普格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2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且沙此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9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1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94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9.27元,账户余额2101.3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且沙此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513号  
罪犯阿不都外力·赛来,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伽师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6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不都外力·赛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4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0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83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8.36元,账户余额1259.9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不都外力·赛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