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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3)云刑更2-174号

2023-01-03 16:42:36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064号  
罪犯孙俊,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云01刑初2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7038.50元。宣判后,被告人孙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03日作出(2020)云刑终18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5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5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2.90元,账户余额1722.9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俊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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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145号  
罪犯李亮,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穿青人,贵州省织金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云01刑初3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亮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22日作出(2020)云刑终5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7日送达,于2020年10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1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2次,余分175.4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1.50元,账户余额1811.2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亮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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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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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095号  
罪犯王光月,男,199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大学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2019)云01刑初3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光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5038.5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光月超过上诉期后提请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查,以复核程序立案受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作出(2020)云刑核2863238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9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3次,余分424.46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1.98元,账户余额1702.2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光月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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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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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091号  
罪犯曹建满,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云01刑初5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建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曹建满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26日作出(2020)云刑终19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并于2020年04年26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2次,余分479.25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27元,账户余额1112.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建满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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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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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099号  
罪犯罗士仁,男,1989年1月3日出生,白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19日作出(2019)云01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士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09日作出(2020)云刑核5909841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2020年5月8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9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2次,余分244.78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36.71元,账户余额503.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士仁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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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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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090号  
罪犯王景源,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云01刑初3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景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景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5日作出(2020)云刑终3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29日送达即生效,于2020年07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9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3次,余分338.34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5.32元,账户余额511.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景源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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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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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083号  
罪犯马怀刚,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云01刑初4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怀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马怀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27日作出(2020)云刑终3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0年5月20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于2020年07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7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3次,余考核分230.3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79.16元,账户余额2514.0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怀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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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066号  
罪犯张桃孟,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2017)云01刑初5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桃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桃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云刑终13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毒品再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7.81元,账户余额5442.3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桃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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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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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088号  
罪犯石斌,男,199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玉中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斌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石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670号刑事判决,撤销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玉中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石斌定罪量刑,以上诉人石斌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55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03月19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7.58元,账户余额2368.4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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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092号  
罪犯赵其红,男,199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06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其红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赵其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8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其红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65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3月30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罚金已全部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38.23元,账户余额3218.1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其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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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074号  
罪犯林威,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玉中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林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09日作出(2016)云刑终2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42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10月23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2.93元,账户余额1868.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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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077号  
罪犯邓琨,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8日作出(2016)云06刑初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邓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9日作出(2016)云刑终13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9日出具的“关于罪犯邓琨财产刑履行情况的回函”确认邓琨不属于“八类犯”。我狱与检察院(驻监检察室)沟通协调后,予以确认该犯本周期不属于“八类犯”。期内月均消费288.05元,账户余额4417.6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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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093号  
罪犯黄斌,男,199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8日作出(2015)玉中刑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2450.88元,判决时已支付。宣判后,被告人黄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4日作出(2016)云刑终5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42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10月23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295.16元,账户余额2554.5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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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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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097号  
罪犯张全,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20日作出(2015)玉中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1日作出(2016)云刑终3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40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并于2018年10月23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6.96元,账户余额2983.2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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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125号  
罪犯当课,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3日作出(2016)云04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当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提出上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云刑核17887146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4刑初26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当课死刑,缓期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42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8年10月23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1.97元,账户余额1465.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当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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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111号  
罪犯李欧,男,1994年5月5日出生,回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云06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欧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19日作出(2019)云刑终1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服刑已满3年。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9日以(2021)云06执31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21)云06执312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37.72元,账户余额2617.4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欧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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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120号  
罪犯王通,男,199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08日作出(2016)云04刑初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8335.68元。宣判后,被告人王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云刑终146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6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02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9年06月12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8335.68元;期内月均消费294.20元,账户余额9096.5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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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072号  
罪犯何长才,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梁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25日作出(2017)云01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长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该犯服刑已满4年。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6.08元,账户余额1247.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长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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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071号  
罪犯徐开明,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开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2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0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52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7年7月25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8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3.25元,账户余额2577.1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开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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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073号  
罪犯田雨龙,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易门县人,小学肄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09日作出(2013)玉中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雨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宣判后,被告人田雨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2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2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5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1月0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04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并于2016年11月04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4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27.38元,账户余额788.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雨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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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067号  
罪犯毛自方,男,199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22日作出(2017)云06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自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毛自方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06日作出(2018)云刑终9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3.14元,账户余额5449.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自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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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069号  
罪犯朱银华,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昆刑一初字第1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银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7184.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本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2016)云刑核74760664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4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8月0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78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8月3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4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5.72元,账户余额1438.0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银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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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068号  
罪犯张泮栋,男,199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潍坊市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30日作出(2018)云01刑初6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泮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1.63元,账户余额3909.0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泮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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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096号  
罪犯代小刚,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1日作出(2017)云01刑初3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小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该犯服刑已满4年。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6.23元,账户余额1221.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小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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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079号  
罪犯刘加胜,男,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曲中刑初字第3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加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刘加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25日作出(2016)云刑终7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刘加胜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16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8年12月14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61.72元,账户余额10846.7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加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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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089号  
罪犯李阳辉,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4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阳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0日作出(2016)云刑终2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43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8年10月23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9.84元,账户余额1457.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阳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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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084号  
罪犯邓成勇,男,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18日作出(2017)云01刑初7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成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邓成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04日作出(2018)云刑终4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1.92元,账户余额3954.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成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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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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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103号  
罪犯陈定良,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胜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6日作出(2014)大中刑初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定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定良法定代理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18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2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1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2月5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1.10元,账户余额468.6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定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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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100号  
罪犯黄雪云,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2日作出(2016)云01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雪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19日作出(2016)云刑终10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33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9年02月18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9.93元,账户余额6734.9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雪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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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070号  
罪犯方华东,男,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04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华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7841.62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17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4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7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3月14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2.23元,账户余额925.6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华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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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098号  
罪犯施进文,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1日作出(2015)玉中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进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686.58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53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03月05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0.15元,账户余额1627.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进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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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105号  
罪犯武申统,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25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申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武申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云刑终6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3.95元,账户余额5187.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武申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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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076号  
罪犯周岐贵,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丘北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7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岐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岐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7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59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周岐贵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0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17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8年10月08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3.32元,账户余额4659.5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岐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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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106号  
罪犯王小宏,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曲中少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小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人民币10391.14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小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31日作出(2016)云刑终26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5)五法西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被告人王小宏、李飞、孟若文、张红飞、赵文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733822元及案件受理费4112元。于2018年10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44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民事判决中连带赔偿733822元及案件受理费4112元未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0391.14元;期内月均消费287.75元,账户余额1592.1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小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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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063号  
罪犯李文清,男,1961年12月8日出生,回族,宁夏同心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26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3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9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第262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03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其他应当从严掌握的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4.44元,账户余额3430.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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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094号  
罪犯夏云贵,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08日作出(2015)昆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云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5日作出(2016)云刑终3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16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12月14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41.53元,账户余额2059.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云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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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065号  
罪犯保明圳,男,1994年3月6日出生,回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5日作出(2016)云03刑初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保明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保明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5日作出(2016)云刑终13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4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81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9年04月26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判决时已支付3000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34.70元,账户余额3157.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保明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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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080号  
罪犯陆启杜,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壮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启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陆启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2日作出(2016)云刑终2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43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10月23日。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2.93元,账户余额5412.7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启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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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078号  
罪犯赵日曲,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宁南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7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日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7日作出(2016)云刑核1354469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41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8年10月23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6.50元,账户余额1535.9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日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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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114号  
罪犯刘绍林,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8日作出(2016)云01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绍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刘绍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5日作出(2016)云刑终7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41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10月23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88.32元,账户余额3268.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绍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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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110号  
罪犯彭志彦,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30日作出(2018)云01刑初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志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彭志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02日作出(2018)云刑终10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83.40元,账户余额2565.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志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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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118号  
罪犯韩国才,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师宗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5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国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4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15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10月16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2.03元,账户余额2603.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国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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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123号  
罪犯郭朋经,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7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6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朋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郭朋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3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94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05月07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5.65元,账户余额6381.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朋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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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121号  
罪犯许英洪,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18日作出(2015)昆刑一初字第1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英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0000.00元。未提出上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7日依法作出(2016)云刑核70247280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判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18日作出(2015)昆刑一初字第150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许英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16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8年12月14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79.23元,账户余额8731.0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英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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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113号  
罪犯祝正文,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马龙县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4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祝正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祝正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2日作出(2016)云刑终5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15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12月14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7.03元,账户余额1316.9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祝正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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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132号  
罪犯祝春福,男,1998年2月3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8日作出(2016)云04刑初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祝春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3104.53元。宣判后,被告人祝春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28日作出(2017)云刑终5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6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02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9年06月12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213.11元,账户余额4671.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祝春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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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112号  
罪犯谢明俊,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08日作出(2018)云06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明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6次,另查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0日以(2021)云06执13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21)云06执133号案件的执行;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465.65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3465.65元;期内月均消费230.60元,账户余额2169.6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明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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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101号  
罪犯巴莫子胡,男,1982年5月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美姑县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13日作出(2017)云01刑初3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巴莫子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巴莫子胡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2018)云刑终10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55.19元,账户余额4161.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巴莫子胡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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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144号  
罪犯马达勇,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1日作出(2016)云04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达勇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达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30日作出(2016)云刑终9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20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12月18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1.66元,账户余额1018.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达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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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1124号  
罪犯龚小二,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4日作出(2016)云06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小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龚小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04日作出(2018)云刑终8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4日以(2021)云06执24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21)云06执248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16.84元,账户余额2173.9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小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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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226号  
罪犯黑土,男,1991年1月3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8)云28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黑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抗诉,被告人黑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1月02日作出(2019)云刑终199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27日至2022年01月31日获记表扬3次;期内月均消费250.51元,账户余额4074.6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黑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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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346号  
罪犯廖泽勇,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8)云28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泽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廖泽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1月02日作出(2019)云刑终199号刑事裁定,驳回检察院抗诉,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27日至2022年1月31日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4.20元,账户余额2143.4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泽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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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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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312号  
罪犯王冬炳,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08日作出(2019)云28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冬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冬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云刑终10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规定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08日至2022年01月31日获记表扬3次,期内月均消费157.52元,账户余额2737.2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冬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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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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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315号 
罪犯岩罕,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7日作出(2016)云28刑初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罕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罕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05日作出(2016)云刑终15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15日至2022年01月31日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66.95元,账户余额909.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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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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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345号  
罪犯黄发,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云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3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6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7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73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月14日至2022年1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2020)云09执52号执行裁定,终结该犯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77.8元,账户余额3797.5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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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476号  
罪犯李虎,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3日作出(2017)云28刑初3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31日作出(2018)云刑终6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05日至2022年04月30日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80.77元,账户余额5479.7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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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527号 
罪犯陈强,男,199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11日作出(2017)云28刑初4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1日作出(2018)云刑终3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4日至2022年03月31日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15.38元,账户余额365.6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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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357号  
罪犯赵方华,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30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方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方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2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58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13日至2022年2月28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2021)云09执226号执行裁定,终结执行该犯的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7.50元,账户余额26.8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方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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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297  
罪犯李成明,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13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成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26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3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1月1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39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7月08日至2022年01月31日获记表扬12次,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7日作出(2020)云09执42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执行罪犯李成明的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7.53元,账户余额3510.2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成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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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298号  
罪犯白发才,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绿春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25日作出(2014)红中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发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白发才限制减刑。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29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6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1月1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33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6月20日至2022年01月31日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限制减刑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72.12元,账户余额745.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发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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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379号  
罪犯赵隆刚,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04日作出(2018)云28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隆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15日至2022年01月31日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61.48元,账户余额30.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隆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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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314号  
罪犯岩应坎,男,1967年3月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应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应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31日作出(2017)云刑终7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岩应坎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规定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06日月至2022年01月31日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27.10元,账户余额437.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应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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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366号  
罪犯杨从发,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大中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从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6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7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73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月25日至2022年1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63.50元,账户余额5627.2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从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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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330号  
罪犯徐兴益,男,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30日作出(2018)云28刑初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兴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徐兴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26日作出(2018)云刑终5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规定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08日至2022年02月28日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14.68元,账户余额495.6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兴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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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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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299   
罪犯黄凤明,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云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20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2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凤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黄凤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02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凤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37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09日至2022年02月28日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2017年06月20日被给予警告处罚;期内月均消费70.95元,账户余额3302.5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凤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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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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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387号  
罪犯陈明贵,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31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明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明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5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明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83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17日至2022年02月28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58.66元,账户余额780.2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明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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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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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377号  
罪犯薛和贵,男,195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金堂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9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和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24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7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8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202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21日至2022年01月31日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22.77元,账户余额2412.2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薛和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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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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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444号  
罪犯岩帕罕,男,1965年2月8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04日作出(2018)云28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帕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帕罕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3日作出(2018)云刑终5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12日至2022年04月30日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37.56元,账户余额1056.6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帕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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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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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329号  
罪犯龙金平,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基诺族,云南省景洪市人,中等专科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16日作出(2017)云28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金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龙金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8日作出(2017)云刑终8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规定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08日至2022年02月28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28.18元,账户余额214.8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金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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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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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313号  
罪犯赵泽政,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西畴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15日作出(2017)云26刑初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泽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2231.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规定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6月21日至2022年01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46.27元,账户余额220.9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泽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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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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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462号 
罪犯胡建国,男,199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3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建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2日作出(2016)云刑核3535461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47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规定参加劳动,2018年06月14日至2022年03月31日获记表扬8次,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2020)云09执222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执行罪犯胡建国的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3.71元,账户余额218.6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建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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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526号  
罪犯刘曙光,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曙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曙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1日作出(2016)云刑终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5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8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80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01日至2022年03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2021)云09执204号裁定,终结执行该犯的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7.13元,账户余额1848.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曙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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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378号  
罪犯杨金权,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28日作出(2015)大中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金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杨金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3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10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29日至2022年01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55.72元,账户余额26.0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金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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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327号  
罪犯周雲,男,1990年6月3日出生,穿青人,贵州省纳雍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28日作出(2014)大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雲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0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81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周雲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6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39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规定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5月14日至2022年02月28日获记表扬10次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云29执175号之三执行裁定,终结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345.98元,账户余额2482.5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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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380  
罪犯王长清,男,195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长寿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10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长清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长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5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2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3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70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20日至2022年01月31日获记表扬11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01日作出(2021)云09执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王长清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0.72元,账户余额2649.9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长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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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367号  
罪犯陈老六,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佤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03日作出(2018)云28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老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老六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06日作出(2018)云刑终5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15日至2022年2月28日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78.70元,账户余额215.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老六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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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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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311号
罪犯李靖峰,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1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靖峰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3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3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67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规定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2月26日至2022年01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2020)云09执105号执行裁定,终结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99.65元,账户余额2456.6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靖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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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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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310号  
罪犯陈卓,男,199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6日作出(2017)云03刑初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卓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陈卓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03日作出(2018)云刑终5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卓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宣威市看守所羁押期间,能遵守一日生活制度,熟记相关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与同监室人员相处和谐,没有违规违纪的情况发生。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卓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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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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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86号  
罪犯张春利,女,1990年3月30日出生,回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云06刑初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春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春利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2019)云刑终3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2019)云06执334号之一裁定,终结执行该犯的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0.78元,每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5267.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春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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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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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283号  
罪犯衣相,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02日作出(2019)云刑04初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衣相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8日作出(2019)云刑终11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29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7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0.49元,账户余额4274.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衣相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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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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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297号  
罪犯李文强,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7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09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2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59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6.55元,账户余额46.5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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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322号  
罪犯廖正统,男,194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26日作出(2012)德刑一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正统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廖正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29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23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正统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59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5.20元,账户余额2038.7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正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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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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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263号  
罪犯貌吞,男,1978年出生,若开族,国籍不明,缅文二档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云31刑初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貌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21日作出(2020)云刑终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7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3次,期内月均消费66.00元,账户余额98.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貌吞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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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273号  
罪犯岩砍,男,1992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06日作出(2019)云08刑初1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03日作出(2020)云刑终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1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6.35元,账户余额172.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砍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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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276号 
罪犯刘汉平,男,1993年2月10日出生,民族不详,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2019)云09刑初3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汉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27日作出(2020)云刑核2183986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8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0.36元,账户余额259.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汉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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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275号  
罪犯王忠华,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云08刑初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忠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18日作出(2020)云刑核9014437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1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48元,账户余额78.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忠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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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266号  
罪犯乔世博,男,1993年3月12日出生,傈僳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云31刑初2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乔世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20日作出(2020)云刑核4194627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8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9.89元,账户余额537.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乔世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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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270号  
罪犯孝龙,男,1999年10月17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云05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孝龙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孝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23日作出(2020)云刑终1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8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3.97元,账户余额153.9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孝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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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278号  
罪犯岩江,男,1991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云08刑初2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江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06日作出(2020)云刑终1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1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4.57元,账户余额49.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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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280号    
罪犯王小贵,男,199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1月14日作出(2019)云05刑初2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小贵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06日作出(2020)云刑核8210827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8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3.97元,账户余额551.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小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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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269号   
罪犯严老照,男,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2日作出(2016)云09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老照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严老照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03日作出(2018)云刑终1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2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2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17元,账户余额4703.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老照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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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300号  
罪犯丁岁乌,男,1988年出生,傣族,国籍不明,缅文三档,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13日作出(2016)云31刑初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岁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丁岁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21日作出(2017)云刑终30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5.06元,账户余额78.2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岁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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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308号  
罪犯尼昆,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小学三年级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2日作出(2018)云08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尼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7.86元,账户余额172.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尼昆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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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321号  
罪犯麻腊,男,1988年5月4日出生,景颇族,国籍不明,缅文十档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22日作出(2017)云31刑初2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麻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麻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10日作出(2018)云刑终3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5.49元,账户余额58.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麻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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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313号  
罪犯蔡四,男,1995年1月3日出生,傈僳族,国籍不明,小学四年级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15日作出(2017)云31刑初2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3.68元,账户余额59.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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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314号  
罪犯三勐,男,1989年5月1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17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三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三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4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79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3.68元,账户余额222.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三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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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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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309号  
罪犯岩忠,男,1994年1月18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8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4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4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78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5.38元,账户余额931.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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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294号  
罪犯郭大,男,1969年4月5日出生,哈尼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17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1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59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6.30元,账户余额143.9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大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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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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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318号  
罪犯岩香,男,1981年1月1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17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3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78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5.95元,账户余额506.8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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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293号  
罪犯弄南,男,1993年2月15日出生,景颇族,国籍不明,缅文四档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26日作出(2015)德刑三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弄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3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60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2.23元,账户余额544.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弄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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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301号  
罪犯王军,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29日作出(2017)云09刑初4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3.91元,账户余额139.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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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295号  
罪犯阿波,男,1965年9月出生,傈僳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30日作出(2015)德刑三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阿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1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59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3.23元,账户余额2789.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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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292号  
罪犯岩勐,男,1994年6月1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8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4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4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79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2.66元,账户余额376.0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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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307号  
罪犯早兰,男,1994年01月02日出生,景颇族,缅甸国籍,缅文八档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12日作出(2017)云31刑初2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早兰犯贩运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早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07日作出(2018)云刑终3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9.32元,账户余额93.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早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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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311号  
罪犯孟三,男,1981年1月1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4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孟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7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1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62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0.27元,账户余额557.6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孟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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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299号  
罪犯扎克,男,1970年01月01日出生,拉祜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2017)云08刑初1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扎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4273.8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2018年7月26日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刑,被执行人扎克拒不履行,申请人同意接受政府一次性救助30000元后终结(2018)云08执99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38.24元,账户余额145.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扎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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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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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317号  
罪犯阿祝,男,1990年4月3日出生,哈尼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13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阿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31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8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92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2.57元,账户余额211.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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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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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304号  
罪犯娄必举,男,199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29日作出(2018)云05刑初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娄必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9.30元,账户余额521.5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娄必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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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296号  
罪犯李兴凯,男,1996年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0日作出(2016)云28刑初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兴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09日作出(2016)云刑核4596175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9月0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02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2.84元,账户余额5575.1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兴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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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306号  
罪犯姚正强,男,199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云09刑初5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正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8.76元,账户余额1128.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正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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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303号  
罪犯王成平,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6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成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2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60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5.80元,账户余额485.0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成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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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290号  
罪犯付先早,男,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德刑三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先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付先早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6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78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2.74元,账户余额204.7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先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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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310号  
罪犯杨世仁,男,1994年1月1日出生,民族不详,国籍不明,文化不详,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5日作出(2018)云03刑初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世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7.13元,账户余额528.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世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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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316号  
罪犯亚固昂迪,男,1996年10月25日出生,景颇族,国籍不明,缅文六档,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23日作出(2019)云31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亚固昂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4次,期内月均消费81.83元,账户余额91.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亚固昂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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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305号  
罪犯易央,男,1991年11月30日出生,苗族,国籍不明,小学(老语),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17日作出(2017)云28刑初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央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易央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云刑终13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3.78元,账户余额306.0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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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319号  
罪犯阿东,男,199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缅文八档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8日作出(2018)云31刑初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东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0.23元,账户余额264.1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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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291号  
罪犯字富权,男,199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德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字富权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6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78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8.87元,账户余额1157.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字富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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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312号  
罪犯万忠良,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民族不详,国籍不明,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9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1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忠良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万忠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0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4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8月0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77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3.11元,账户余额2833.5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忠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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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288号  
罪犯杨富,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25日作出(2017)云01刑初2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杨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云刑终5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6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6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0.00元,账户余额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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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274号  
罪犯田平,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2日作出(2016)云09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田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03日作出(2018)云刑终1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2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2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17元,账户余额1604.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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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268号  
罪犯刘学,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2日作出(2016)云09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学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03日作出(2018)云刑终1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2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2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17元,账户余额2113.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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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262号  
罪犯赛能,男,2000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06日作出(2019)云08刑初1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赛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03日作出(2020)云刑终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1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6.85元,账户余额307.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赛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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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265号  
罪犯肖军,男,1996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云09刑初3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20日作出(2020)云刑核6560806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8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6.38元,账户余额96.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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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271号  
罪犯张常德,男,199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云31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常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21日作出(2020)云刑核4364912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7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1.63元,账户余额1462.5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常德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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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286号  
罪犯夏老三,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05日作出(2019)云09刑初2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老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夏老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3日作出(2020)云刑终2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1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5.51元,账户余额719.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老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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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287号  
罪犯杨小军,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05日作出(2019)云09刑初2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小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小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3日作出(2020)云刑终2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1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2.45元,账户余额491.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小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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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281号   
罪犯岩青,男,2000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云08刑初2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青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青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06日作出(2020)云刑终1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1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1.40元,账户余额158.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青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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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267号   
罪犯岩沙,男,1999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08日作出(2019)云08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沙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10日作出(2020)云刑终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1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2.80元,账户余额78.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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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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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272号  
罪犯岩掉,男,1995年12月25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云05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掉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23日作出(2020)云刑终1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8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0.89元,账户余额195.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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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277号  
罪犯尼块,男,1994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08日作出(2019)云08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尼块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尼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10日作出(2020)云刑终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1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8.97元,账户余额114.5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尼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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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264号  
罪犯貌岩上,男,1998年6月13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云05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貌岩上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貌岩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23日作出(2020)云刑终1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8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8.29元,账户余额70.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貌岩上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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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279号  
罪犯罗阿林,男,199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1月14日作出(2019)云05刑初2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阿林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06日作出(2020)云刑核8210827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8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6.77元,账户余额76.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阿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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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284号  
罪犯张小查,男,1986年出生,苗族,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03日作出(2019)云26刑初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小查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小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8日作出(2020)云刑终4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91元,账户余额1772.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小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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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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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289号  
罪犯赵尼康,男,2000年12月12日出生,佤族,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云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尼康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21日作出(2020)云刑终2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9.30元,账户余额595.5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尼康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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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285号  
罪犯李学金,男,1993年11月22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云05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学金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21日作出(2020)云刑终2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1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2.23元,账户余额79.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学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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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518号  
罪犯李永兵,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布依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7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永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永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5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49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1.19元,账户余额809.3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永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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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482号  
罪犯杨文勇,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云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5日作出(2017)云29刑初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文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4.01元,账户余额319.8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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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495号  
罪犯瞿方海,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半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03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子第2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瞿方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84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2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9.70元,账户余额4631.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瞿方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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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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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490号  
罪犯汉国春,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苗族,云南省昌宁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28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3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汉国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9日作出(2016)云刑核5194024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5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8月0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78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终结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保中刑初字第361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对罪犯汉国春“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全部财产”部分的执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32.14元,账户余额975.6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汉国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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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516号  
罪犯周平中,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楚中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平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周平中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5日作出(2016)云刑终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25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7次,期内月均消费74.69元,账户余额2249.8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平中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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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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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487号  
罪犯罗祥帮,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11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祥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祥帮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5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0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83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3.01元,账户余额186.2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祥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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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497号  
罪犯罗洪日鬼,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03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洪日鬼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25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4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3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7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96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4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其他应当从严掌握的情形;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9.69元,账户余额1309.05元;2016年3月6日该犯涉嫌私自制作、藏匿违禁品,给监区正常改造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被处以禁闭处分,2019年11月15日因他犯制作违规品时,该犯知情不报被处以其它惩处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洪日鬼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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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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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481号  
罪犯李洪彪,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07日作出(2018)云29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洪彪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7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95006.96元,终结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执恢28号案件的执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95006.96元;期内月均消费27.72元,账户余额369.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洪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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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514号  
罪犯柏志武,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柏志武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柏志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0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7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4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6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48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3.66元,账户余额1544.4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柏志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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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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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493号  
罪犯牟赛力木,男,1986年5月4日出生,东乡族,甘肃省和政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22日作出(2015)楚中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牟赛力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牟赛力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04日作出(2016)云刑终3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22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7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7次,已终止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金额不明确,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8.00元,账户余额332.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牟赛力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省六提字第110号  
罪犯麻诺,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景颇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六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2017)云03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麻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38.18元,账户余额426.4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麻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