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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2)云刑更1774-1795号

2022-11-25 16:37:50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1号  
罪犯雷春美,女,1983年4月3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云31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春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07日作出(2020)云刑终3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20年6月23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1次,物质奖励2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春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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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2号  
罪犯王雅媛,女,1989年6月25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陇川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云31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雅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雅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03日作出(2019)云刑终2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26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7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为:2019年11月26日至2021年11月25日,死缓考验期满后交付执行。瑞丽市看守所于2022年7月2日出具的该犯羁押期间的表现情况,在关押期间,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理教育,无违法违纪情况,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雅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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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3号  
罪犯杨氏若,女,1988年5月14日出生,苗族,越南国籍,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云26刑初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氏若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18日作出(2020)云刑终482号刑事裁定,允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9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1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3次,余分343.89分,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氏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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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7号  
罪犯恩明,女,1963年出生,傣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0日作出(2018)云31刑初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恩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恩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30日作出(2018)云刑终7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9月28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恩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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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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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8号  
罪犯小梅,女,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13日作出(2018)云05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小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8年9月17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小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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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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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9号  
罪犯玉万,女,1975年8月1日出生,傣族,高中文化,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9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玉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07日作出(2016)云刑终2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28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8年06月1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41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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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0号  
罪犯马露,女,1984年出生,景颇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22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露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8日作出(2016)云刑终4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6年6月13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8年09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81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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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536号  
罪犯王文号,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苗族,云南省丘北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16日作出(2017)云26刑初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号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基本能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14日至2022年04月30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02.37元,账户余额508.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文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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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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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544号    
罪犯谢吉勇,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邵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6日作出(2017)云28刑初3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吉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规定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23日至2022年03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60.91元,账户余额63.8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吉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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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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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537号  
罪犯郑锦刚,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03月19日,以被告人郑锦刚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期间,于2012年08月06日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以(2012)昆刑执字第16373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郑锦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5月25日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07日作出(2013)大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锦刚犯运输毒品罪,撤销前罪假释,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郑锦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0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锦刚犯运输毒品罪,撤销前罪假释,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2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7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08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1月26日至2022年04月30日获记表扬14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21.37元,账户余额193.5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锦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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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248号  
罪犯岩艳贺,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08日作出(2017)云28刑初2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艳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艳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06日作出(2018)云刑终10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04日至2022年03月31日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54.94元,账户余额7697.6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艳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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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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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463号  
罪犯何加啟,男,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2日作出(2016)云29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加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何加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1日作出(2016)云刑终5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84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规定参加劳动,2018年07月13日至2022年03月31日获记表扬8次,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3月28日作出(2022)云29执53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执行罪犯何加啟的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2.10元,账户余额574.1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加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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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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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499号  
罪犯木克拉鬼,男,1979年1月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01日作出(2015)大中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木克拉鬼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木克拉鬼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8日作出(2016)云刑终5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46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28日至2022年03月31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12.47元,账户余额6760.4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木克拉鬼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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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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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767号  
罪犯曹德洪,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云06刑初1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德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曹德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05日作出(2020)云刑终5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8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5.93元,账户余额140.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德洪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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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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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765号  
罪犯陈小海,男,1984年5月7日出生,彝族,云南省云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30日作出(2018)云09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小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31.44元,账户余额1325.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小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764号  
罪犯火补子初,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普格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5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火补子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86号裁定不予减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2.48元,账户余额1289.6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火补子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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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766号  
罪犯俄比子呷,男,1983年3月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2日作出(2016)云29刑初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俄比子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24日作出(2016)云刑核5569256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99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已终止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金额不明确,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9.46元,账户余额2020.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俄比子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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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560号  
罪犯赵登波,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2017)云05刑初3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登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87.76元,账户余额226.1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登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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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763号  
罪犯密兴才,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盈江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26日作出(2017)云31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密兴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1日作出(2018)云刑终5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5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00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10.22元,账户余额60.0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密兴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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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官渡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官狱减字第215号  
罪犯熊川,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13日作出(2017)云01刑初6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2.97元,账户余额1543.5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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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官渡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官渡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官狱减字第213号  
罪犯李少涛,男,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2018)云71刑初2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少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5.83元,账户余额9285.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少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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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官渡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官渡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官狱减字第214号  
罪犯周春波,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2日作出(2017)云01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春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春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云刑终11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3.50元,账户余额1370.0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春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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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官渡监狱
                                  2022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