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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2)云刑更1751-1771号

2022-11-01 16:33:19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79号  
罪犯高吉美,女,194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吉美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单独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240余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高吉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8日作出(2016)云刑终4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9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单月消费超标,根据监狱会议纪要增加1次监狱表扬。曾于2020年第1期次上报减刑,后因涉案金额较大,受害人较多,社会影响恶劣,于2020年6月30日被省监狱管理局退回,暂不予减刑。现已从严增加2个监狱表扬提请减刑。期内共消费13503.1元,月均消费221.36元,银行卡账户余额3369.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吉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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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19号  
罪犯刘杰,男,199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西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6日作出(2019)云08刑初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的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云刑终12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20年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因违反监规纪律被警告处罚一次;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1年 12月30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现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2020年11月27日因打架被给予警告处罚一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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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24号  
罪犯支太勇,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安宁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2019)云08刑初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支太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云刑终9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9年1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裁定终结执行。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9年10月18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1年10月17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支太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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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26号  
罪犯刘毅凡,男,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6日作出(2019)云08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毅凡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9)云刑核5832440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20年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裁定终结执行。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9年12月3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1年12月2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毅凡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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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22号  
罪犯谢康提,男,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2019)云04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康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云刑核9693424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20年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裁定终结执行。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1月14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1月13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康提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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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20号  
罪犯郑明明,男,199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2019)云08刑初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明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2019)云刑终9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9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9年10月9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 2021年10月8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3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明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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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35号  
罪犯陶富才,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苗族,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2018)云08刑初2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富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陶富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2019)云刑终6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陶富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于2019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9年12月2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届满日期为2021年12月1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富才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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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46号  
罪犯曹剑帆,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2019)云08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曹剑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曹剑帆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云刑终93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曹剑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于2021年9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9年12月17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1年12月16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未获记监狱考核表扬,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剑帆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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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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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23号  
罪犯李丹丹,男,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岐山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云08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丹丹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云刑终1314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0年5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因违规违纪受记过处罚2次,禁闭处罚1次;劳动消极,长期完不成劳动任务,现无监狱考核表扬。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裁定终结执行;曾于2021年3月1日受禁闭处罚一次;于2021年7月16日受记过处罚一次;于2022年2月12日受记过处罚一次;2021年7月消费超过规定数额。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2月20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2月19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丹丹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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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18号  
罪犯周海超,男,199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云08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海超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云刑终13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20年5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2月20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2月19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3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海超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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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21号  
罪犯赵启刚,男,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云08刑初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启刚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启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云刑终12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0年5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裁定终结执行。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1月8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1月7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启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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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17号  
罪犯曹小军,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云08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小军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曹小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云刑终13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20年5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2月20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2月19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3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小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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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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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44号  
罪犯薛肖飞,男,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2019)云08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薛肖飞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薛肖飞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云刑终94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被告人薛肖飞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于2019年1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9年10月30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1年10月29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0年6月28日由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执行;2020年1月消费超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薛肖飞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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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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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27号  
罪犯徐显勇,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初中文化,曾因犯强奸罪于2003年5月8日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2年4月18日刑满释放。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2013)大中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显勇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30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3年1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因违规违纪受禁闭处罚一次;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强奸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累犯;2017年3月4日因违规违纪被处以禁闭处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显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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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28号  
罪犯张成,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红桥区人,大专文化,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0月22日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盗窃于2004年12月24日被天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因犯绑架罪于2011年10月8日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2015年8月5日释放。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9日作出(2018)云04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8年8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裁定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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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12号  
罪犯李文贵,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瑶族,云南省绿春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8)云04刑初3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9年9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人民币80元并由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1日以(2019)云04执4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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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14号  
罪犯朱江江,男,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庄浪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2018)云04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江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8年1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裁定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江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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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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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15号  
罪犯杨可林,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2017)云25刑初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可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于2017年11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可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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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13号  
罪犯陶利华,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2019)云04刑初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利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陶利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9)云刑终7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9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人民币1241元并由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日以(2021)云04执59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利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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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16号  
罪犯陆进明,男,1986年5月1日出生,瑶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2018)云25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进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8年5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表扬7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进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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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41号  
罪犯唐元元,男,199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日作出(2019)云04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唐元元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唐元元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云刑终99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1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1年8月30日由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元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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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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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