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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2)云刑更1732-1750号

2022-10-25 16:31:21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72号  
罪犯郑伟伟,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当阳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18日作出(2019)云03刑初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伟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云刑核27435237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裁定送达时间为2020年1月7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行为发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伟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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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74号  
罪犯赵泽银,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08日作出(2019)云06刑初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泽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赵泽银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云刑终128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5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二年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泽银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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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300号  
罪犯马锐,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10日作出(2016)云06刑初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9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马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4日作出(2017)云刑终98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强奸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因强奸幼女,性质恶劣,从严增加1次监狱表扬上报。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9000.00元;期内消费总额5710.08元,月均消费116.53元,单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446.6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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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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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98号  
罪犯张亮,男,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12日作出(2018)云03刑初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裁定送达时间为2018年6月10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59.97元,单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4066.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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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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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94号  
罪犯山中军,男,199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12日作出(2018)云03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山中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共消费4547.26元,月均消费99.20元,账户余额366.53元,单月消费未超过消费标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山中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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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46号  
罪犯麦天,男,1996年7月28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10日作出(2018)云28刑初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麦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麦天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03日作出(2018)云刑终5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12日至2021年12月31日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53.35元,账户余额4458.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麦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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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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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8月0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52号  
罪犯岩甩,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1日作出(2017)云28刑初3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甩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7日作出(2018)云刑终3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03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93.90元,账户余额1073.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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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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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8月0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70号  
罪犯尹生,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佤族,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12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尹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2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7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2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8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08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36.78元,账户余额1851.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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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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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8月0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74号  
罪犯蔡洪英,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普格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26日作出(2015)大中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洪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蔡洪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9日作出(2016)云刑终3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5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45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5月12日至2021年12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40.50元,账户余额1552.4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洪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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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8月0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95号  
罪犯杨开玉,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苗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1日作出(2017)云26刑初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开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6月13日至2021年12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2 月 4 日作出(2021)云 26执3号之二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执行该犯的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5.50元,账户余额1989.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开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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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8月0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95号  
罪犯谢光品,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04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光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19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6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8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204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15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记表扬9次,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云09执379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执行罪犯谢光品的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5.32元,账户余额809.7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光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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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8月0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92号  
罪犯胡永昊,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普通高中结业,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8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4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永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胡永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6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永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1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8月14日至2021年12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8月 28 日作出(2020)云 09 执 173 号执行裁定,终结该犯的财产性判项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46.5元,账户余额2725.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永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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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8月0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48号  
罪犯杨宏友,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大姚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6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4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宏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宏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05日作出(2016)云刑终3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46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6月14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云09执10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犯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02.40元,账户余额1639.0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宏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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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8月0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93号  
罪犯李元卉,男,1994年10月2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18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元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29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41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13日至2021年12月31日获记表扬9次,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20)云09执251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10.70元,账户余额1266.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元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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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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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8月0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45号  
罪犯赵永建,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1日作出(2016)云26刑初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永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赵永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13日作出(2017)云刑终4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18日至2021年11月30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3.63元,账户余额2262.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永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8月0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50号  
罪犯吉木依万惹,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普格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30日作出(2015)大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木依万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吉木依万惹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04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5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8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81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2月26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40.10元,账户余额1649.5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吉木依万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8月0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44号  
罪犯王从兴,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10日作出(2014)大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从兴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7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38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09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93.31元,账户余额12617.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从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8月0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91号  
罪犯陈建荣,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初识文化,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05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荣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2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68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月12日至2021年12月31日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91.3元,账户余额4112.1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建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