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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2)云刑更1670-1711号

2022-10-21 16:24:02

 

 
云南省临沧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临狱减字第887号  
罪犯赵明,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洱源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云09刑初2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34.72元,账户余额2904.5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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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7月28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3号  
罪犯陈改,男,199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8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陈改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6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0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48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383.60元,账户余额6461.1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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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7月28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4号  
罪犯陈亮华,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18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亮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80号刑事裁定,核准被告人陈亮华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72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43.83元,账户余额1438.3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亮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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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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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8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1号  
罪犯王富明,男,1993年4月26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8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富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王富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6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0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47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46.03元,账户余额1759.2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富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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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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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7月28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2号  
罪犯段从军,男,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1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从军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段从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4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0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47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70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58.20元,账户余额2126.5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从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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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7月28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169号  
罪犯卫志友,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8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卫志友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6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0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47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2020年8月11日前月均消费120.79元,2020年8月11日后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92.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卫志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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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136号  
罪犯王文治,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云05刑初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治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21日作出(2020)云刑核63460623号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满,期间无故意犯罪。2020年06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3次,期内月均消费218.86元,账户余额2169.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文治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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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建狱提字第549号  
罪犯李青,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云28刑初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青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青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20日作出(2019)云刑终4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李青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9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缓刑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青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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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2年08月02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建狱提字第547号  
罪犯张雄,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28日作出(2014)大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雄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0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8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雄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6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39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期内月均消费315.39元,账户余额13188.8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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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2年08月02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57号  
罪犯岩罕恩,男,1994年5月1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10日作出(2019)云28刑初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罕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云刑核7068611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11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3.10元,账户余额1436.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恩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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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8月0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57号  
罪犯杨永其,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苗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25日作出(2019)云06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永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9)云刑核8457274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04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记表扬3次,期内月均消费162.20元,账户余额2828.3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永其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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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8月0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44号 
罪犯刘俊,男,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宁县人,普通高中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17日作出(2018)云28刑初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25日至2021年12月31日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10.37元,账户余额427.0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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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8月0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04号  
罪犯蔡俊,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05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蔡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1日作出(2016)云刑终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46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19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20)云09执334号裁定,终结该犯的财产性判项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79.53元,账户余额5928.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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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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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8月0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43号 
罪犯杨正堂,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7)云26刑初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正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正堂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9日作出(2018)云刑终1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04日至2021年12月31日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83.92元,账户余额306.7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正堂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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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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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8月04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69号  
罪犯成忠明,男,199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2019)云06刑初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成忠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成忠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2月19日作出(2020)云刑终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5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判决前已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600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成忠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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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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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97号  
罪犯王昌兴,男,199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1月17日作出(2016)云06刑初1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昌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昌兴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2017)云刑终48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0日以(2018)最高法刑核25356328号刑事裁定书,不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云刑终487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昌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云刑终487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昌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发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从新审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云刑终8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昌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裁定送达时间为:2020年2月20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0.00元,账户余额23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昌兴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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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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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93号  
罪犯程勇,男,199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2日作出(2013)昭中刑三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3万元(已履行);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217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第366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1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强奸、抢劫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消费总额12643.47元,单月狱内消费超300元,按监狱会议纪要需增加表扬一次;期内月均消费207.27元,账户余额2711.4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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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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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92号  
罪犯宋斌,男,198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6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宋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30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4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6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0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46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消费总额3603元,期内月均消费72.06元,每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980.2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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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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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87号  
罪犯陈伟,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21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99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8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0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45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消费总额4521.6元,期内月均消费100.48元,每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103.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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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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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301号  
罪犯王兴,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云06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兴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07日作出(2018)云刑终3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6次;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1月30日以(2020)云06执174号执行裁定书,对罪犯王兴的财产刑终结执行。期内消费总额11960.04元,期内月均消费291.71元,单月消费超标,根据监狱会议纪要增加一次表扬从严呈报,账户余额4605.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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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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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80号  
罪犯罗进芬,女,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云06刑初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进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罗进芬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3日作出(2018)云刑终2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96.18元,账户余额2523.69元。每月消费未超过消费标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进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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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84号  
罪犯张永双,女,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14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永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永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5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6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43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24.77元,账户余额6476.07元。每月消费未超过消费标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永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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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82号  
罪犯杨正勇,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苗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02日作出(2017)云03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正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正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28日作出(2018)云刑终485号刑事判决,同案改判,维持对被告人杨正勇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该犯狱内累计消费共3829.70元,期内月均消费106.40元,单月消费未超标,银行卡账户余额1052.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正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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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88号  
罪犯徐家万,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2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家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徐家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07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8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1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3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消费总额5298.86元,期内月均消费108.14元,每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158.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家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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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99号  
罪犯付朝政,男,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25日作出(2018)云03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朝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付朝政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15日作出(2019)云刑终7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送达时间为2019年9月10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4次,期内月均消费201.52元,单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599.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朝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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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83号  
罪犯胡尚吉,男,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8日作出(2017)云06刑初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尚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含已赔偿30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05日作出(2017)云刑终89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民事赔偿80000.00元已履行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该犯狱内累计消费共7498.20元,期内月均消费170.40元,单月消费超标,根据监狱会议纪要,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银行卡账户余额388.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尚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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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81号  
罪犯保寿星,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9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保寿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2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7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0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46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该犯狱内累计消费共9159.30元,期内月均消费179.90元,账户余额382.60元,单月消费未超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保寿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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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76号  
罪犯王子松,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24日作出(2017)云03刑初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子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子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09日作出(2018)云刑终5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09.12元,单月消费未超过300元,账户余额779.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子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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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85号  
罪犯央金卓嘎,女,1973年7月3日出生,藏族,西藏察雅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大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央金卓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22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7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63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3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67.08元,每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4407.1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央金卓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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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91号  
罪犯李行,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3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3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2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4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该犯狱内单月消费超300元,按监狱会议纪要规定需要增加一个表扬;期内消费总额12916.2元,期内月均消费293.55元,账户余额7188.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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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73号  
罪犯李文彬,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5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彬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云刑终11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5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由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0日以(2021)云06执3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该犯单月消费超标,按照监狱会议纪要规定要求,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月均消费245.30元,账户余额12514.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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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杨狱减字第457号  
罪犯岩三囡,男,1967年5月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01月13日作出(2014)昆铁中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三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5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07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64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8年4月18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36.87元,账户余额326.6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三囡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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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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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杨林监狱
                                  2022年08月02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一监减字第320号  
罪犯李红梅,女,199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2019)云01刑初3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红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红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20日作出(2020)云刑终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8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3次,2022年01月至2021年05月余分524分,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20年05月15日。本周期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红梅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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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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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一监减字第241号  
罪犯王够香,女,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云28刑初4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够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生效判决送达日期:2018年1月2日;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0.47元,账户余额5143.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够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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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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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一监减字第243号  
罪犯鲁玉香,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昌宁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1日作出(2017)云05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玉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生效判决送达日期:2017年9月18日;期内月均消费76.5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玉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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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一监减字第240号  
罪犯李双红,女,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06日作出(2015)玉中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双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及被告人李双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9日作出(2016)云刑终2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6年7月21日;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0.19元,账户余额1267.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双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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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一监减字第245号  
罪犯雷木图,女,1990年3月20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7)云05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木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及被告人雷木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27日作出(2018)云刑终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7次,生效裁定送达回证日期:2018年3月16日。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0.56元,账户余额2908.4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木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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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一监减字第242号  
罪犯许春梅,女,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3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4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春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及被告人许春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2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4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18日交付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刑罚,于2019年06月11日调入我狱。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54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8年3月26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5年11月24日;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0.65元,账户余额206.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春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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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一监减字第244号  
罪犯鲁荣珍,女,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08日作出(2018)云08刑初1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荣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人民币56940.36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鲁荣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云刑终105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4次,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8年12月3日。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6940.36元,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9日以(2019)云08执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8刑初1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程序。期内月均消费74.9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荣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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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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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四狱减字第324号  
罪犯谭小军,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01月13日作出(2014)昆铁中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小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4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2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7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25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16.24元,账户余额2623.3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小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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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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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2年08月10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148号  
罪犯李荣佐,男,199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6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4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荣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6)云刑核2836459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李荣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9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08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已终止履行个人全部财产的财产刑(2021年6月11日收到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对本院(2015)临中刑初字第460号刑事判决判处没收李荣佐个人全部财产的财产刑终结执行);2020年8月11日前月均消费261.60元,2020年8月11日后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3010.5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荣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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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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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一监减字第246号  
罪犯彭红玲,女,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14日作出(2013)玉中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红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4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60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8年4月4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8次,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5年12月14日。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1550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155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13.59元,账户余额10419.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红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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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建狱提字第547号  
罪犯张雄,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28日作出(2014)大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雄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0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8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雄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6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39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期内月均消费315.39元,账户余额13188.8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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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2年08月02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69号  
罪犯成忠明,男,199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2019)云06刑初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成忠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成忠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2月19日作出(2020)云刑终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5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判决前已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600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成忠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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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97号  
罪犯王昌兴,男,199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1月17日作出(2016)云06刑初1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昌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昌兴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2017)云刑终48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0日以(2018)最高法刑核25356328号刑事裁定书,不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云刑终487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昌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云刑终487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昌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发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从新审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云刑终8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昌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裁定送达时间为:2020年2月20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0.00元,账户余额23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昌兴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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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93号  
罪犯程勇,男,199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2日作出(2013)昭中刑三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3万元(已履行);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217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第366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1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强奸、抢劫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消费总额12643.47元,单月狱内消费超300元,按监狱会议纪要需增加表扬一次;期内月均消费207.27元,账户余额2711.4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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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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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92号  
罪犯宋斌,男,198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6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宋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30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4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6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0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46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消费总额3603元,期内月均消费72.06元,每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980.2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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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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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87号  
罪犯陈伟,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21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99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8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0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45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消费总额4521.6元,期内月均消费100.48元,每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103.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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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301号  
罪犯王兴,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云06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兴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07日作出(2018)云刑终3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6次;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1月30日以(2020)云06执174号执行裁定书,对罪犯王兴的财产刑终结执行。期内消费总额11960.04元,期内月均消费291.71元,单月消费超标,根据监狱会议纪要增加一次表扬从严呈报,账户余额4605.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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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80号  
罪犯罗进芬,女,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云06刑初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进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罗进芬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3日作出(2018)云刑终2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96.18元,账户余额2523.69元。每月消费未超过消费标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进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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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84号  
罪犯张永双,女,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14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永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永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5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6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43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24.77元,账户余额6476.07元。每月消费未超过消费标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永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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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82号  
罪犯杨正勇,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苗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02日作出(2017)云03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正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正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28日作出(2018)云刑终485号刑事判决,同案改判,维持对被告人杨正勇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该犯狱内累计消费共3829.70元,期内月均消费106.40元,单月消费未超标,银行卡账户余额1052.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正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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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88号  
罪犯徐家万,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2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家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徐家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07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8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1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3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消费总额5298.86元,期内月均消费108.14元,每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158.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家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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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99号  
罪犯付朝政,男,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25日作出(2018)云03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朝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付朝政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15日作出(2019)云刑终7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送达时间为2019年9月10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4次,期内月均消费201.52元,单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599.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朝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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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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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83号  
罪犯胡尚吉,男,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8日作出(2017)云06刑初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尚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含已赔偿30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05日作出(2017)云刑终89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民事赔偿80000.00元已履行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该犯狱内累计消费共7498.20元,期内月均消费170.40元,单月消费超标,根据监狱会议纪要,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银行卡账户余额388.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尚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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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81号  
罪犯保寿星,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9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保寿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2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7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0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46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该犯狱内累计消费共9159.30元,期内月均消费179.90元,账户余额382.60元,单月消费未超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保寿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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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76号  
罪犯王子松,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24日作出(2017)云03刑初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子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子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09日作出(2018)云刑终5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09.12元,单月消费未超过300元,账户余额779.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子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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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85号  
罪犯央金卓嘎,女,1973年7月3日出生,藏族,西藏察雅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大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央金卓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22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7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63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3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67.08元,每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4407.1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央金卓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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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91号  
罪犯李行,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3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3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2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4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该犯狱内单月消费超300元,按监狱会议纪要规定需要增加一个表扬;期内消费总额12916.2元,期内月均消费293.55元,账户余额7188.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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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73号  
罪犯李文彬,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5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彬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云刑终11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5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由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0日以(2021)云06执3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该犯单月消费超标,按照监狱会议纪要规定要求,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月均消费245.30元,账户余额12514.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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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杨狱减字第457号  
罪犯岩三囡,男,1967年5月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01月13日作出(2014)昆铁中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三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5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07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64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8年4月18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36.87元,账户余额326.6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三囡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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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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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杨林监狱
                                  2022年08月02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一监减字第320号  
罪犯李红梅,女,199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2019)云01刑初3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红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红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20日作出(2020)云刑终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8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3次,2022年01月至2021年05月余分524分,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20年05月15日。本周期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红梅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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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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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一监减字第241号  
罪犯王够香,女,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云28刑初4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够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生效判决送达日期:2018年1月2日;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0.47元,账户余额5143.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够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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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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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一监减字第243号  
罪犯鲁玉香,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昌宁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1日作出(2017)云05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玉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生效判决送达日期:2017年9月18日;期内月均消费76.5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玉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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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一监减字第240号  
罪犯李双红,女,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06日作出(2015)玉中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双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及被告人李双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9日作出(2016)云刑终2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6年7月21日;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0.19元,账户余额1267.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双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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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一监减字第245号  
罪犯雷木图,女,1990年3月20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7)云05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木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及被告人雷木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27日作出(2018)云刑终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7次,生效裁定送达回证日期:2018年3月16日。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0.56元,账户余额2908.4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木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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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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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一监减字第242号  
罪犯许春梅,女,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3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4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春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及被告人许春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2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4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18日交付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刑罚,于2019年06月11日调入我狱。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54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8年3月26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5年11月24日;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0.65元,账户余额206.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春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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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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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一监减字第244号  
罪犯鲁荣珍,女,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08日作出(2018)云08刑初1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荣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人民币56940.36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鲁荣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云刑终105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4次,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8年12月3日。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6940.36元,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9日以(2019)云08执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8刑初1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程序。期内月均消费74.9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荣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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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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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四狱减字第324号  
罪犯谭小军,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01月13日作出(2014)昆铁中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小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4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2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7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25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16.24元,账户余额2623.3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小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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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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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2年08月10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148号  
罪犯李荣佐,男,199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6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4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荣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6)云刑核2836459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李荣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9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08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已终止履行个人全部财产的财产刑(2021年6月11日收到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对本院(2015)临中刑初字第460号刑事判决判处没收李荣佐个人全部财产的财产刑终结执行);2020年8月11日前月均消费261.60元,2020年8月11日后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3010.5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荣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一监减字第246号  
罪犯彭红玲,女,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14日作出(2013)玉中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红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4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60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8年4月4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8次,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5年12月14日。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1550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155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13.59元,账户余额10419.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红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2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