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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2)云刑更1637-1669号

2022-10-19 16:12:22

 

 
云南省临沧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196号  
罪犯陈国忠,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白族,云南省镇康县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20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国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贩卖毒品罪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十三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05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13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2020年8月11日前月均消费437.11元,2020年8月11日后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1468.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国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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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56号  
罪犯马金林,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云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金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金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8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5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30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月至2021年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并已终止履行;期内月均消费322.32元,账户余额30522.4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金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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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7月28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137号  
罪犯刘江,男,198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中等专科肄业,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云31刑初79、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江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08日作出(2020)云刑终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已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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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140号  
罪犯杨洋,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涪陵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2月25日作出(2019)云05刑初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07日作出(2019)云刑终5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已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洋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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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138号  
罪犯白皮那,男,1990年1月19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6日作出(2019)云05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皮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白皮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23日作出(2020)云刑终1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皮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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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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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819号  
罪犯李琪,男,196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昆刑三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10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21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李琪定罪部分,以被告人李琪犯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4月20日送达生效,于2016年02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6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47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2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6.56元,账户余额8163.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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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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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建狱提字第550号  
罪犯周建君,男,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4日作出(2017)云28刑初3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建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建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01日作出(2018)云刑终6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周建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9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缓刑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建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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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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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2年08月02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建狱提字第560号  
罪犯马继贵,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石屏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12日作出(2017)云25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继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8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期内月均消费152.59元,账户余额305.7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继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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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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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2年08月02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建狱提字第561号  
罪犯马华魁,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华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6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6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6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期内月均消费275.31元,账户余额397.0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华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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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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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2年08月02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建狱提字第558号  
罪犯罗廷高,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苗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廷高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廷高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1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2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6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期内月均消费194.64元,账户余额3854.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廷高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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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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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2年08月02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建狱提字第551号  
罪犯俸云松,男,197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临沧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10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俸云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俸云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2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12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俸云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期内月均消费218.36元,账户余额1708.3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俸云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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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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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2年08月02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72号  
罪犯黄天斌,男,19857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0822日作出(2019)28刑初1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天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天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1128日作出(2019)云刑终12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04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408日至20211224日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8.61元,账户余额1400.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天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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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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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8月0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27号  
罪犯金铿,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沈阳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金铿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3日作出(2016)云刑终1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84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09日至2021年12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20日作出(2019)云09执44号之十五号执行裁定,终结执行该犯的财产性判项 ;期内月均消费181.27元,账户余额1789.1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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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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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8月0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54号  
罪犯李兴顺,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08日作出(2018)云28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兴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兴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30日作出(2018)云刑终4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兴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08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62.4元,账户余额148.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兴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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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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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8月0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71号  
罪犯李宝龙,男,198842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1227日作出(2017)28刑初4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宝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宝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0418日作出(2018)云刑终1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07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0703日至20211130日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16.40元,账户余额679.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宝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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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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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8月0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70号  
罪犯杨泽红,男,1970217日出生,白族,云南省剑川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0918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泽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泽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060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64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泽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10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12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203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0713日至20211231题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02.33元,账户余额265.2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泽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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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8月0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18号  
罪犯杨红兵,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红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2日作出(2016)云刑核9588708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45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24日至2021年12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云09执107号裁定,终结该犯的财产性判项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24.88元,账户余额2783.8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红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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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8月0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22号  
罪犯李国昌,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27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国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19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7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204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13日至2021年12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9日作出(2020)云09执288号裁定,终结该犯的财产性判项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51.80元,账户余额1494.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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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8月0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28号  
罪犯叶丁子甘,男,1960年6月3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普格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09日作出(2016)云09刑初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丁子甘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叶丁子甘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4日作出(2016)云刑终6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83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09日至2021年12月31日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9月23日作出(2021)云09执223号执行裁定,终结执行该犯的财产性判项 ;期内月均消费105.22元,账户余额1065.8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丁子甘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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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8月0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90号  
罪犯毕军泽,男,1976年2月9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06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毕军泽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毕军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10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3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83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2月23日至2021年12月31日获记表扬13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受禁闭处罚一次;期内月均消费299.1元,账户余额5328.7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毕军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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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8月0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69号  
罪犯朗坐相,男,196112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0127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朗坐相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062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5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08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111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35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0728日至20211231日获记表扬11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56.70元,账户余额95.3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朗坐相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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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8月0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94号  
罪犯彭勇,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18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勇犯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彭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12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10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30日至2021年12月31日获计9次表扬,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日作出(2020)云09执90号执行裁定,终结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87.7元,账户余额3894.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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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8月0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42号  
罪犯付永平,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开远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1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永平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3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3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66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2月26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99.49元,账户余额481.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永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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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8月04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68号  
罪犯王明聪,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2019)云03刑初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明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91496.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明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2月27日作出(2020)云刑终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送达时间为2020年3月19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其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明聪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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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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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67号  
罪犯王为东,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师宗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26日作出(2019)云03刑初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为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为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2月18日作出(2019)云刑终13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5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二年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为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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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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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735号  
罪犯张震环,男,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2015)楚中刑初字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震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震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2016)云刑终39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7月至2021年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9.07元,账户余额1801.9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震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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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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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1年11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555号  
罪犯王龙翔,男,199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双柏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7)云23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龙翔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7月至2021年1月获记表扬7次,期内月均消费59.46元,账户余额316.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龙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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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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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1年08月26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26号  
罪犯切桑昔措,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普格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切桑昔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切桑昔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改判被告人切桑昔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9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26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9月至2021年7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0.81元,账户余额225.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切桑昔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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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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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4月06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553号  
罪犯能西尔呷,男,1990年2月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能西尔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6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43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5月至2021年1月获记表扬8次,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1.37元,账户余额1389.9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能西尔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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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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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1年08月26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28号  
罪犯阿苏尔古,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彝族,四川省越西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52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阿苏尔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26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9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26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累犯,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7月至2021年7月获记表扬9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8.52元,账户余额1648.0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苏尔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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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4月06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四狱减字第330号  
罪犯马海麦,男,1958年4月11日出生,东乡族,甘肃省广河县人,半文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曲中刑初字第3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海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海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16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4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海麦犯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31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5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11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2020年7月消费301.3元,单月消费超限定额;考核期内月均消费91.45元,账户余额4174.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海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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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2年08月10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四狱减字第326号  
罪犯罗蒋辉,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10日作出(2011)昆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蒋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5057.50元。宣判后,被告人罗蒋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28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1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蒋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5057.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4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59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7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已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该犯系参加2021年第三批减刑,经监区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暂缓呈报减刑,按照云南省第四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关于认定罪犯悔改表现不充分或不具有悔改表现有关问题的通知,2021.7-2021.12获记的表扬仅作为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评定依据,不作为计算罪犯提请减刑提高幅度的依据。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35.47元,账户余额6393.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蒋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2年08月10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四狱减字第329号  
罪犯张有明,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大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09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有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有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1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3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有明犯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8月0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79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41.11元,账户余额2271.0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有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2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