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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2)云刑更1617-1636号

2022-10-14 16:09:37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47号 
罪犯岩憨,男,1979年5月4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腊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23日作出(2018)云28刑初2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岩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06日作出(2019)云刑终13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6月20日至2021年12月31日获记表扬2次,期内月均消费128.17元,账户余额389.7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憨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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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8月0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79号  
罪犯张兴国,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壮族,云南省丘北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29日作出(2018)云26刑初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兴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7844.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云刑终12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12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6.90元,账户余额602.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兴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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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8月0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20号  
罪犯周文杰,男,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29日作出(2018)云28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文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文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07日作出(2019)云刑终8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拒不认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15日至2021年12月31日获记表扬3次;期内月均消费295.27元,账户余额2186.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文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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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8月0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19号  
罪犯蒋俊,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22日作出(2018)云26刑初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俊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蒋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云刑终11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拒不认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06日至2021年12月31日获记表扬3次;期内月均消费279.89元,账户余额473.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俊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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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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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8月0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94号  
罪犯江怀君,男,199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云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09日作出(2014)大中刑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怀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赔偿人民币14.4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江怀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江怀君的定罪量刑及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8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1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24日至2021年12月31日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45.59元,账户余额3815.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怀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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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8月0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89号 
罪犯岩罕,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云28刑初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668.23元。宣判后,被告人岩罕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28日作出(2019)云刑终2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2月31日获记表扬5次,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668.23元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82.50元,账户余额3080.9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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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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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8月0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45号  
罪犯杨文,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苗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罪犯杨文,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苗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07日作出(2018)云26刑初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12日至2021年12月31日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59.51元,账户余额1764.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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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8月04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149号  
罪犯杨文军,男,1990年8月5日出生,苗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03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5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文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文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5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4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70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2020年8月11日前月均消费191.50元,2020年8月11日后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5639.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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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05号  
罪犯王克坤,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3日作出(2014)大中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克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克坤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0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46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14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8.34元,账户余额428.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克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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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8月0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53号  
罪犯赵寿喜,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西畴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云26刑初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寿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35453.56元。宣判后,被告人赵寿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20日作出(2018)云刑终3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27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28.40元,账户余额627.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寿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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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8月0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41号  
罪犯唐喷顺,男,195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24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喷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1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4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1月1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34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7月17日至2021年12月31日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90.52元,账户余额526.0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喷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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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8月0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03号  
罪犯潘石文,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05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石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潘石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7日作出(2016)云刑终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45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18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2020)云09执305号裁定,终结该犯的财产性判项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74.99元,账户余额824.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石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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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8月04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554号  
罪犯约则子色,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昭觉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约则子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被告人约则子色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27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4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3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5月至2021年1月获记表扬8次,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9.46元,账户余额208.6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约则子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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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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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1年08月2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26号
罪犯郑俊,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俊犯贩卖、 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2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7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66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 年12月5日至2021年12月31日获记表扬11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73.03 元,账户余额 3782.39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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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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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8月0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33号  
罪犯孙正平,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1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正平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孙正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6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正平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4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1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03日至2021年12月31日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88.81元,账户余额913.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正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8月0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23号  
罪犯孙正龙,男,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1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正龙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61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孙正龙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4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204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3日至2021年12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32.00元,账户余额330.2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正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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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8月0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40号  
罪犯杨金平,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4月20日作出(2012)大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金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检察院提出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18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910-1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1月1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34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7月08日至2021年12月31日获记表扬1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72.25元,账户余额15236.5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金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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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8月0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34号  
罪犯杨泽会,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傣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13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泽会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泽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15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6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202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07日至2021年12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2020)云09执220号执行裁定,终结被执行人杨泽会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事项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86.43元,账户余额1498.2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泽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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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8月0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43号  
罪犯曲木尔洛日,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昭觉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06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4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曲木尔洛日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曲木尔洛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1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曲木尔洛日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204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02日至2021年12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86.59元,账户余额336.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曲木尔洛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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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8月0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31号  
罪犯朱福品,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2日作出(2016)云29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福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朱福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14日作出(2016)云刑终5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被告人朱福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85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06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2021)云29执304号之三执行裁定,终结被执行人朱福品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事项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55.68元,账户余额5284.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福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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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