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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2)云刑更1577-1616号

2022-10-11 16:06:59

 

 
云南省丽江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丽监减字第833号  
罪犯俊永华,男,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华坪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丽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20日作出(2016)云07刑初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俊永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俊永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5日作出(2017)云刑终5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9次,平均分111分,已终止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2018.1有超消费,2022.3.1监区收到终结执行证明);期内月均消费104.20元,账户余额258.15元。该犯系普管级。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俊永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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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丽江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283号    
罪犯周福,男,199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武定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云23刑初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福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周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2019)云刑终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福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2月至2021年7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2.22元,账户余额1144.5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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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6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295号    
罪犯李辉,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2019)云09刑初2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辉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云刑核46916288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并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6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9.97元,账户余额412.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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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6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300号       
罪犯张秋,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山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2018)云09刑初6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云刑终112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7月至2021年9月获记表扬2次,考核余分397.1分,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5.99元,账户余额950.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秋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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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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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6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284号  
罪犯李斌,男,199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云09刑初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云刑核8019520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3月至2021年8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6.8元,账户余额1219.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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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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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6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287号    
罪犯魏亮,男,199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无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云09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魏亮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云刑终11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6月至2021年6月获记表扬2次,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26日累计考核分643.9,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1.75元,账户余额1170.5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亮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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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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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6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302号    
罪犯李利,男,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9)云09刑初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利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云刑终13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毒品再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6.44元,账户余额2821.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利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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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6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282号    
罪犯鲁老二,男,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云09刑初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老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鲁老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云刑终7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老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刑罚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1年8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其中本次考核周期内履行财产性判项3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48.83元,账户余额953.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老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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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6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277号    
罪犯王威登,男,199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日作出(2019)云09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威登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2019)云刑核7809084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3月至2021年9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0.61元,账户余额1007.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威登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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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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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6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276号  
罪犯何小勇,男,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日作出(2019)云09刑初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小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云刑核5182775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2月至2021年9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4.12元,账户余额756.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小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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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6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275号  
罪犯孙钰涵,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8)云09刑初4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钰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云刑核9398572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2月至2021年9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0.67元,账户余额2051.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钰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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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6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278号  
罪犯李明学,男,1980年8月4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大姚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8)云23刑初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明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1148.35元。判决宣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2019)云刑核21938032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2月至2021年8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94元,账户余额122.0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明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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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6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281号  
罪犯邓云贵,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日作出(2019)云09刑初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云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9)云刑核4451593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1年7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99元,账户余额210.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云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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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6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279号    
罪犯熊建辛,男,199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水富市人,专科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云09刑初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建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熊建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9)云刑终1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6月至2021年6月获记表扬2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6.74元,账户余额579.5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建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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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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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6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280号   
罪犯刘雪超,男,199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云09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雪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雪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云刑终1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6月至2021年6月获记表扬2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4.73元,账户余额3467.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雪超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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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6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298号     
罪犯刘子富,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9)云09刑初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子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子富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云刑终13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累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8月至2021年8月获记表扬2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5.59元,账户余额345.6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子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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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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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6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296号    
罪犯刘乂绯,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山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9)云09刑初2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乂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乂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云刑终12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6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2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48元,账户余额173.1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乂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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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6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297号    
罪犯周好浩,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9)云09刑初2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好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云刑终12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6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7.86元,账户余额11544.1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好浩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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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6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299号       
罪犯罗尚泽,男,1984年6月2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云09刑初2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尚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罗尚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云刑终12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1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5.07元,账户余额163.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尚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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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6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293号    
罪犯罗恒应,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9)云09刑初2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恒应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云刑终12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3月至2021年5月获记表扬2次,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10日考核余分609.1分;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8.63元,账户余额1571.3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恒应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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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6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288号    
罪犯杨东云,男,199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2019)云09刑初3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东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2019)云刑核8720127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获记表扬2次,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26日累计考核分593.3,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1.26元,账户余额502.0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东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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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6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291号    
罪犯聂建雄,男,199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日作出(2018)云09刑初3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聂建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聂建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云刑终123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获记表扬2次,考核余分543.1分,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元;期内月均消费86.19元,账户余额1535.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聂建雄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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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6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286号    
罪犯李琳杰,男,199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偃师市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云09刑初3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琳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琳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云刑终12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6月至2021年6月获记表扬2次,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10日累计考核分559.6,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1.81元,账户余额814.3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琳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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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6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292号    
罪犯铁财生,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临沧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日作出(2018)云09刑初6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铁财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64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云刑终1239-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累犯,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3月至2021年5月获记表扬2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26元,账户余额61.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铁财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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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6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289号    
罪犯尹明华,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佤族,云南省沧源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云09刑初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明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云刑核3534775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8月至2021年8月获记表扬2次,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4日累计考核分406.1,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2.44元,账户余额144.0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明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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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6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301号  
罪犯刘柏林,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2018)云23刑初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柏林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柏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云刑终884号刑事判决书,维持了对罪犯刘柏林的量刑部分,撤销了对罪犯刘柏林的定罪部分,改判被告人刘柏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2022年1月获记表扬0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9.20元,账户余额6333.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柏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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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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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6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44号  
罪犯徐继雄,男,199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铜陵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8日作出(2019)云09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继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2019)云刑核1290742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累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1年7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9.16元,账户余额531.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继雄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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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4月06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294号  
罪犯蔡让忠,男,1985年6月4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兰坪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4日作出(2019)云33刑初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让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5000元。判决宣告后,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云刑核31878102号刑事裁定,核准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33刑初21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蔡让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3月至2021年4月获记表扬2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3.47元,账户余额217.4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让忠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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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6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48号  
罪犯杨光东,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7)云09刑初2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光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24355.30元。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杨光东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9日作出(2019)云刑终48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裁定维持原判,并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3月至2021年9月获记表扬3次,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4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05.77元,账户余额1820.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光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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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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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4月06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45号  
罪犯宁立聘,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山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8)云09刑初5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宁立聘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2019)云刑核98291090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累犯,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6.55元,账户余额1178.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宁立聘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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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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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4月06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285号    
罪犯张艳光,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西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9)云09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艳光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艳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2019)云刑终12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3月至2021年9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4元,账户余额2075.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艳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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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6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47号  
罪犯汪海丰,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2018)云09刑初5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海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汪海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9日作出(2019)云刑终809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1年6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0.00元,账户余额6309.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海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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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4月06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271号  
罪犯汉艳春,男,1991年6月8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8日作出(2017)云33刑初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汉艳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8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0日作出(2017)云刑终127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4月至2021年7月获记表扬7次,已履行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124.19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124.19元;期内月均消费217.04元,账户余额596.02元。该犯本考核周期内单月消费超标11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汉艳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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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4月06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187号  
罪犯朱自福,男,193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武定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4日作出(2017)云23刑初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自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3074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2.67元,账户余额1741.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自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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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6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175号  
罪犯张瀚井,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宿迁市人,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6日作出(2019)云09刑初1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瀚井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2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9执115号执行裁定,终结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9刑初19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并处没收张瀚井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47.68元,账户余额881.8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瀚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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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6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274号  
罪犯吉子日黑,男,1992年2月3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5)德刑一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吉子日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云刑核65781120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20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7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0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82.94元,账户余额2515.1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吉子日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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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6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273号  
罪犯莫什子贵,男,1983年5月2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54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莫什子贵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莫什子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49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莫什子贵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1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200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2.42元,账户余额625.8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莫什子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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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6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272号  
罪犯吉差尔日,男,1972年5月9日出生,彝族,四川省越西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04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差尔日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23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21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36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其他应当从严掌握的情形;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5.43元,账户余额1854.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吉差尔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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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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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6月0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省六提字第108号  
罪犯张兵,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教育,国籍不明(自报身份),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六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31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兵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2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4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2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78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46.74元,账户余额2074.6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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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六监狱
                                  2022年08月0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省六提字第109号  
罪犯貌昂乃,男,199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初级中学教育(以上情况系自报),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六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5日作出(2017)云05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貌昂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貌昂乃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2017)云刑终12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7次;期内月均消费94.50元,账户余额1050.32元。
另查明,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貌昂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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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六监狱
                                  2022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