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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6)云刑更1613号至1641号

2016-06-17 17:39:07

 

 

                          (2016)云曲狱减字第32

 

罪犯阿力莫扯扎,女,彝族,文盲,198383出生,四川省布拖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 (2013)大中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 20131012 日起,于2014113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阿力莫扯扎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阿力莫扯扎在自入监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规定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阿力莫扯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2016)云曲狱减字第30

 

罪犯陈文庆,女, 汉 族,19681024出生,文盲,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 (2012)昭中刑一初字第1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2013)云高刑复字第292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 2013614 日起,于2014123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陈文庆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文庆在自入监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规定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四次,特殊表扬一次。系主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陈文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2016)云曲狱减字第22

 

罪犯国支云,男,1978427生,汉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关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 (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国支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费用52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113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国支云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国支云在自入监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场四次,特殊表扬一次,评为2015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系主犯,十年以上暴力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国支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2016)云曲狱减字第36

 

罪犯哈尼克孜.艾买尔,女,198313生,维吾尔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新疆自治区巴楚县,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年五月六日作出(2010)文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年十月九日以(2010)云高刑终字第91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119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哈尼克孜.艾买尔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哈尼克孜.艾买尔在入监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现获记监狱表场三次,特殊表扬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哈尼克孜.艾买尔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0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2016)云曲狱减字第16

 

罪犯贺正贤,男,1962124生,汉族,文盲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七月三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正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费用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贺正贤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六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2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4123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贺正贤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贺正贤在自入监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场四次,特殊表扬一次,评为2014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系十年以上暴力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贺正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2016)云曲狱减字第14

 

罪犯虎春朋,男,198541生,回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一月十日作出 (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虎春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4310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虎春朋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虎春朋在自入监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场四次,特殊表扬一次,评为2015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虎春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2016)云曲狱减字第35

 

罪犯黄菊仙,女,19671221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罗平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90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1219日起,于2014221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黄菊仙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菊仙在自入监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现获记监狱表场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黄菊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0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2016)云曲狱减字第21

 

罪犯黄开华,男,19531127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兴文县,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开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4310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黄开华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开华在自入监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场四次,特殊表扬一次。系累犯,毒品再犯,老年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黄开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2016)云曲狱减字第15

 

罪犯晋杰,男,198641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晋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晋杰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9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4122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晋杰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晋杰在自入监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场四次,评为2015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晋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2016)云曲狱减字第24

 

罪犯李鹏,男,19781013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费用41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4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4114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李鹏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鹏在自入监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场四次。系十年以上暴力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李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2016)云曲狱减字第33

 

罪犯李琼娣,女,1968617生,汉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师宗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九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4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罪犯李琼书犯故意杀人罪,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2 20 日起,于2014318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李琼娣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琼娣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生产任务。罪犯李琼娣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李琼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2016)云曲狱减字第19

 

罪犯李太金,男,196927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鲁甸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作出 (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太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386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李太金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太金在自入监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场五次,特殊表扬一次。系累犯,毒品再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李太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2016)云曲狱减字第34

 

罪犯李艳,女,1982518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威信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10)昭中刑一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31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118日起,于20111118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李艳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艳在自入监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现获记监狱表场四次,特殊表扬二次,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李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0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2016)云曲狱减字第12

 

罪犯梁乾雄,男,1994123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彝良县奎香乡,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2)昭中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原审原告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4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31212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梁乾雄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梁乾雄自入监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四次,特殊表扬二次,评为2015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系主犯、暴力性十年以上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梁乾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2016)云曲狱减字第09

 

罪犯廖正凯,男,1992911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乌峰镇,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六日作出(2013)昭中刑初一字第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4220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廖正凯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廖正凯自入监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四次,特殊表扬一次,评为2015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系暴力性十年以上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廖正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2016)云曲狱减字第28

 

罪犯庞流有,男,1966418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巧家县, 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0一三九月五日作出 (2013)中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宣判后,附带民事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54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109日起。于2014212投入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庞流有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庞流有在自入监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现获记监狱表场四次。是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庞流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0一六年十二

 

 

 

 

 

 

 

 

                                (2016)云曲狱减字第27

 

罪犯浦恩奎,男,1987922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巧家县, 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0一三六月二十七日作出 (2013) 昭中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6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719起算。2013912投入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浦恩奎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浦恩奎在自入监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现获记监狱表场五次,特殊表扬二次。是主犯、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浦恩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0一六年十二

 

 

 

 

 

 

 

 

                          (2016)云曲狱减字第18

 

罪犯申庆云,男,1980228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庆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申庆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4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4310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申庆云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申庆云在自入监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场四次,特殊表扬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申庆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2016)云曲狱减字第31

 

罪犯苏欣懿,女, 汉 族,19861219出生,大专文化,云南省普洱市人。因诈骗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作出 (2013)普中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 2013年12月11日起,于2014年1月15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苏欣懿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苏欣懿在自入监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规定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四次,特殊表扬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苏欣懿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2016)云曲狱减字第37

 

罪犯王登英,女,1977118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巧家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217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王登英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登英在入监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现获记监狱表场三次,特殊表扬一次。该犯系主犯、残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王登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0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2016)云曲狱减字第25

 

罪犯吴汉保,男1956102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 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0一三十一月十九日作出 (2013)中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1217起算。20131220投入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吴汉保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汉保在自入监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现获记监狱表场四次。是病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吴汉保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0一六年十二

 

 

 

                                (2016)云曲狱减字第26

 

罪犯肖金文,男197222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 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0一二年四月六日作出 (2012)中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肖金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一月九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4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119起算。201317投入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肖金文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肖金文在自入监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现获记监狱表场五次。是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肖金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0一六年十二

 

 

 

 

 

 

 

 

 

                          (2016)云曲狱减字第17

 

罪犯严巨林,男,1961717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盐津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作出 (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巨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费用2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19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严巨林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严巨林在自入监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场四次,特殊表扬一次,评为2015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系十年以上暴力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严巨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2016)云曲狱减字第23

 

罪犯余小龙,男,199356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富源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2)曲中少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小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人民币94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余小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60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1111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余小龙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余小龙在自入监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场四次,评为2015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系主犯,十年以上暴力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余小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2016)云曲狱减字第29

 

罪犯玉儿遮,女,傣族,198323出生,,初中肄业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自治州勐海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一月七日作出 (2012)玉中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2013)云高刑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37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玉儿遮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玉儿遮在自入监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规定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四次,特殊表扬二次,2015年改积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玉儿遮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2016)云曲狱减字第11

 

罪犯张宜飞,男,197556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赣榆县城头镇,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作出 (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宜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原审原告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2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张宜飞的定罪量刑部分,对民事部分进行改判,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5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220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张宜飞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宜飞自入监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四次,特殊表扬一次,系暴力性十年以上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张宜飞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2016)云曲狱减字第20

 

罪犯张玉刚,男,1992128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12)昭中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玉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费用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玉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4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381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张玉刚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玉刚在自入监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场五次,评为2015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系主犯,十年以上暴力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张玉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2016)云曲狱减字第13

 

罪犯赵德宝,男,196984生,汉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会泽县者海镇,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89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3129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赵德宝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德宝自入监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四次,系暴力性十年以上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赵德宝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2016)云曲狱减字第10

 

罪犯赵喜平,男,1972217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旧街,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31220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赵喜平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喜平自入监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赵喜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