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6)云刑更1964号
2016-06-16 11:02:0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云未提减字第634号
罪犯岩发,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承认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能从犯罪行为对国家、社会、被害人、家庭等方面深刻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改造态度端正。
在服刑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学习《监狱法》、《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能履行服刑人员义务,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测试,养成健康心理;能遵守课堂纪律完成作业,按时到课,考试成绩良好。
能自觉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日常改造生活中,举止文明,尊重其他服刑人员,爱护公共环境。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考核累计获表扬四次,特殊表扬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发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八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