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6)云刑更1600号至1612号
2016-06-14 10:12:55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玉狱减字第784号
罪犯桂爱军,男,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桂爱军自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桂爱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玉狱减字第785号
罪犯敖华永,男,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敖华永自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敖华永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玉狱减字第786号
罪犯蒋先国,男,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蒋先国自2013年12月26日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的判决,承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端正,能够深刻认识自己的犯罪给被害人及社会造成了危害,表示要悔过自新,重塑自我,在改造中深挖犯罪根源,如实向警官反映自己的真实思想,确实做到认罪悔罪。该犯在改造中能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的改造言行,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三课”教育学习,学习态度端正,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注意节约原材料,完成生产任务。认真搞好个人内务卫生,保持环境卫生整洁,讲文明、讲礼貌,尊敬警官。认真遵守文明礼貌规范。现记有表扬4个。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先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玉狱减字第787号
罪犯肖斌,男,199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以(2013)玉中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12332.58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肖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12月2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18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1月10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肖斌自2014年1月10日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的判决,承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端正,能够深刻认识自己的犯罪给被害人及其家人造成的巨大伤害,表示要悔过自新,重塑自我,在改造中深挖犯罪根源,如实向警官反映自己的真实思想,确实做到认罪悔罪。该犯在改造中能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的改造言行,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三课”教育学习,学习态度端正,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注意节约原材料,完成生产任务。认真搞好个人内务卫生,保持环境卫生整洁,讲文明、讲礼貌,尊敬警官。认真遵守文明礼貌规范。现记有表扬4个。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玉狱减字第788号
罪犯杨秀银,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1日以(2014)玉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万元。于2014年4月28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秀银自2014年4月28日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的判决,承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端正,能够深刻认识自己的犯罪给社会造成了危害,表示要悔过自新,重塑自我,在改造中深挖犯罪根源,如实向警官反映自己的真实思想,确实做到认罪悔罪。该犯在改造中能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的改造言行,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三课”教育学习,学习态度端正,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注意节约原材料,完成生产任务。认真搞好个人内务卫生,保持环境卫生整洁,讲文明、讲礼貌,尊敬警官。认真遵守文明礼貌规范。现记有表扬3个。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秀银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玉狱减字第789号
罪犯邹学云,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2日以(2014)玉中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2月18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邹学云自入监服刑2年多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的判决,承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端正,能够深刻认识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表示要悔过自新,重塑自我,在改造中深挖犯罪根源,如实向警官反映自己的真实思想,确实做到认罪悔罪。该犯在改造中能遵守监规纪律,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的改造言行,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三课”教育学习,学习态度端正,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注意节约原材料,完成劳动任务。认真搞好个人内务卫生,保持环境卫生整洁,讲文明、讲礼貌,尊敬警官。认真遵守文明礼貌规范。现记有表扬4个,特殊表扬1次,并被评为2015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学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0一六年六月六日
(2016)玉狱减字第790号
罪犯徐国高,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8日以(2013)玉中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3月10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徐国高自入监服刑2年多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的判决,承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端正,能够深刻认识自己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表示要悔过自新,重塑自我,在改造中深挖犯罪根源,如实向警官反映自己的真实思想,确实做到认罪悔罪。该犯在改造中能遵守监规纪律,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的改造言行,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三课”教育学习,学习态度端正,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注意节约原材料,完成生产任务。认真搞好个人内务卫生,保持环境卫生整洁,讲文明、讲礼貌,尊敬警官。认真遵守文明礼貌规范。现记有表扬3个。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国高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0一六年六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玉狱减字第791号
罪犯刘健捩,男, 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3年5月17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健捩是累犯,自2013年5月17日到玉溪监狱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的判决,承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端正,能够深刻认识自己的犯罪给社会造成了危害,表示要悔过自新,重塑自我,在改造中深挖犯罪根源,如实向警官反映自己的真实思想,确实做到认罪悔罪。该犯在改造中能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的改造言行,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三课”教育学习,学习态度端正,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注意节约原材料,完成劳动任务。认真搞好个人内务卫生,保持环境卫生整洁,讲文明、讲礼貌,尊敬警官,认真遵守文明礼貌规范。记监狱表扬5个。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记有监狱表扬五个,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健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六年六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玉狱减字第792号
罪犯吴正学,男,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正学自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正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0一六年六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玉狱减字第793号
罪犯龙正,男,1993年2月26日出生,满族,云南省宣威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以(2014)玉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4月18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龙正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在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劳动任务。现记有表扬4个,并被评为2015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特殊表扬1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0一六年六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玉狱减字第794号
罪犯赵国伟,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九月十日以(2012)临中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国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8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3年5月17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国伟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在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劳动任务。现记有表扬5个。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国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0一六年六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玉狱减字第795号
罪犯艾赛,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3年7月3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 认罪态度端正,表示要悔过自新,重塑自我,如实向警官反映自己的真实思想,确实做到认罪悔罪。在改造中能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严格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的改造言行,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三课”教育学习,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搞好个人内务卫生,保持环境卫生整洁。讲文明、讲礼貌,尊敬警官,认真遵守文明礼貌规范。现记有表扬5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艾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六年六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玉狱减字第796号
罪犯刘生良,男,196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云县县人,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以(2012)临中刑初字第388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0月17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罚变动情况:无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服刑两年多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态度端正,表示要悔过自新,重塑自我,如实向警官反映自己的真实思想,确实做到认罪悔罪。在改造中能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严格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的改造言行,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三课”教育学习,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搞好个人内务卫生,保持环境卫生整洁。讲文明、讲礼貌,尊敬警官,认真遵守文明礼貌规范。现记有表扬4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生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六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