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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2)云刑更1530-1574号

2022-10-08 18:41:40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300号  
罪犯散能,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1日作出(2017)云05刑初2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散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散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2017)云刑终12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8.84元,账户余额508.1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散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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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342号  
罪犯黄林,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潼南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2017)云29刑初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云刑终12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2020年7月8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执行裁定书,终结(2020)云29执70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78.80元,账户余额8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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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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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529号  
罪犯何正龙,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白族,云南省南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28日作出(2016)云09刑初4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正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8日作出(2017)云刑终10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4.54元,账户余额91.0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正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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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330号  
罪犯张绍鸿,男,199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忠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13日作出(2019)云29刑初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绍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4次,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8日以(2020)云29执44号执行裁定书认为张绍鸿无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终结(2020)29执44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77.83元,账户余额46.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绍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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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534号  
罪犯陶安勇,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26日作出(2016)云09刑初5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安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9.17元,账户余额1187.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安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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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527号  
罪犯夏发全,男,196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21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发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6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96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8.50元,账户余额130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发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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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528号  
罪犯赵建雄,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2017)云09刑初4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建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以(2020)云09执66号终结财产刑判项部分的执行,本考核期内财产性判项已执行终结;期内月均消费156.49元,账户余额4985.1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建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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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524号  
罪犯马再普,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28日作出(2017)云29刑初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再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再普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2017)云刑终7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1.73元,账户余额1679.6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再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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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331号  
罪犯伞学平,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1日作出(2017)云09刑初4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伞学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0.92元,账户余额1059.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伞学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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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327号  
罪犯赵加发,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06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3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加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赵加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2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600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1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94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62.09元,账户余额717.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加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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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319号  
罪犯何以有,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1日作出(2016)云05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以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8日作出(2016)云刑终5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22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7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9842.71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9842.71元;期内月均消费79.00元,账户余额580.5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以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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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311号  
罪犯铁仕平,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13日作出(2016)云09刑初2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铁仕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4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铁仕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04日作出(2017)云刑终6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04元,账户余额106.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铁仕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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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301号  
罪犯李成峰,男,199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08日作出(2019)云29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成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4次,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以(2020)云29执50号终结财产刑判项部分的执行;本考核期内财产刑执行终结;期内月均消费162.16元,账户余额2178.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成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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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297号  
罪犯李文顺,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8日作出(2016)云05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文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云刑终14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5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4.80元,账户余额953.2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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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298号  
罪犯吴洪东,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8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洪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34015.58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28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21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40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4.75元,账户余额137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洪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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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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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324号  
罪犯李老文,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2017)云09刑初4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老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3.92元,账户余额55.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老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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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309号  
罪犯李学军,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云县人,小学肄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7日作出(2017)云09刑初3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学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5.76元,账户余额13.4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学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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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308号  
罪犯李福治,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彝族,云南省云县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5日作出(2017)云09刑初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福治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202.6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69元,账户余额49.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福治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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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295号  
罪犯杨昌浩,男,1996年6月17日出生,瑶族,云南省富宁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8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昌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昌浩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5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67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2.70元,账户余额608.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昌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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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344号  
罪犯候国兴,男,1990年2月3日出生,苗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23日作出(2017)云09刑初4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候国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6次,2021年11月22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执行裁定书,终结(2021)云09执321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51.40元,账户余额1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候国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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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343号  
罪犯杨树祥,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初识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云29刑初1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树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8.90元,账户余额10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树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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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332号  
罪犯花老柳,男,1981年4月4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30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花老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花老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5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4月0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67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该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5日以(2021)云05执16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院(2015)保中刑初字第229号判决书中并处没收花老柳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73.30元,账户余额2180.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花老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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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339号  
罪犯彭中奎,男,199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07日作出(2018)云29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中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4次,2021年9月15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终结(2021)云29执行153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51.70元,账户余额8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中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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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340号  
罪犯王世强,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4日作出(2016)云09刑初4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世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世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08日作出(2017)云刑终9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7次,2021年10月28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裁定书,终结(2021)云09执236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76.80元,账户余额172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世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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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337号  
罪犯潘卫军,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22日作出(2017)云09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卫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7)云刑核3841946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6.46元,账户余额252.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卫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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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345号  
罪犯赵荣正,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10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荣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荣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1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96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87.40元,账户余额27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荣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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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347号  
罪犯赵军国,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军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军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6日作出(2016)云刑终1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4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6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48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7次,2021年6月11日、2021年7月12日共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2124.55元,2021年8月13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执行裁定书,终结(2015)保中刑初字第319号刑判决书第一项中对罪犯赵军国“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63.70元,账户余额147.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军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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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530号  
罪犯杨云忠,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05日作出(2017)云09刑初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云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8.59元,账户余额721.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云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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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533号  
罪犯焦叶树,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5日作出(2016)云09刑初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焦叶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焦叶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7)云刑终10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7.71元,账户余额561.9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焦叶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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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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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531号  
罪犯李光侯,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彝族,云南省云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9日作出(2017)云09刑初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光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8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68元,账户余额198.6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光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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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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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305号  
罪犯胡万祥,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7日作出(2016)云09刑初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万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胡万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云刑终7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34元,账户余额240.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万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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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532号  
罪犯何桥心,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0日作出(2017)云05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桥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何桥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9日作出(2017)云刑终12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6.06元,账户余额560.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桥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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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526号  
罪犯时培育,男,1953年9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半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2017)云05刑初2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时培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6.88元,账户余额2024.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时培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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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522号  
罪犯杜颖辉,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2日作出(2017)云01刑初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颖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杜颖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7)云刑终13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4.47元,账户余额660.7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颖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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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328号  
罪犯安明忠,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1日作出(2015)楚中刑初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安明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安明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97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4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82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8次,经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2021)云23执16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21)云23执164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33.83元,账户余额2055.8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安明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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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525号  
罪犯纳吉此聪,男,1992年1月30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普格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30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纳吉此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纳吉此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0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3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96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3.56元,账户余额1970.0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纳吉此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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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535号  
罪犯鲁峰,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彝族,云南省临沧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云05刑初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峰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鲁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2017)云刑终9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4月至2021年7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1.74元,账户余额1197.4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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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523号  
罪犯周涛,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0日作出(2017)云05刑初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3.33元,账户余额1996.8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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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338号  
罪犯刘建彬,男,199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07日作出(2017)云29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建彬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建彬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云刑终9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4次,2021年5月26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终结(2021)云29执86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21.90元,账户余额4897.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建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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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317号  
罪犯李发云,男,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云05刑初1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发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2.20元,账户余额958.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发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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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334号  
罪犯杜世成,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云05刑初1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世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0日以(2021)云05执15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院(2017)云05刑初192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对罪犯杜世成“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53.45元,账户余额2881.1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世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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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341号  
罪犯马列呷,男,1986年1月30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昭觉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5日作出(2016)云05刑初2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列呷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列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4日作出(2017)云刑终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7.70元,账户余额17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列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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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302号  
罪犯李艳斌,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0日作出(2017)云05刑初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艳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7.88元,账户余额1.2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艳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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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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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318号  
罪犯曲么子鬼,男,1987年5月8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大学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曲么子鬼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曲么子鬼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6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4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69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1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7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292.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292.00元;期内月均消费214.04元,账户余额3528.5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曲么子鬼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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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333号  
罪犯杨顺开,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13日作出(2017)云05刑初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顺开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2017)云刑终5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4.56元,账户余额145.7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顺开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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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