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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2)云刑更1450-1529号

2022-10-08 18:38:57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53号  
罪犯古国相,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苗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2019)云08刑初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古国相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云刑终9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9年12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9年11月7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1年11月6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古国相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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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51号  
罪犯黄有才,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苗族,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2018)云08刑初2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有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有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2019)云刑终6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9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9年12月2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1年12月1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有才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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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49号  
罪犯陈海彬,男,199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华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9)云04刑初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海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5938.5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海彬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云刑终12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0年1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9年12月26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1年12月25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5938.50元,已履行14500.00元,剩余41438.50元未履行;限制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海彬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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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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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34号  
罪犯金永平,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安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2019)云08刑初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永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金永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云刑终9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金永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于2019年1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9年10月18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届满日期为2021年10月17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永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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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37号  
罪犯王军华,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勐腊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2019)云04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军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军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云刑终12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军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9年1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9年12月18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届满日期为2021年12月17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1年7月15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军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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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36号  
罪犯王文春,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初中文化,1989年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6年11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4年10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12月8日刑满释放。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2019)云08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文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2019)云刑终6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文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于2019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期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9年10月9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届满日期为2021年10月8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文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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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31号  
罪犯李方云,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2019)云08刑初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方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2038.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方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云刑终10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方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于2020年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9年12月3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届满日期为2021年12月2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2038元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方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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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65号  
罪犯陈义凤,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初中文化,因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6月18日被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至2018年6月17日。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6日作出(2019)云08刑初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义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义凤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云刑终12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义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0年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1月16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1月15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08执39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义凤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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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45号  
罪犯邓林方,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日作出(2019)云08刑初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邓林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2038.5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9月 8 日作出(2019)云刑核54047858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邓林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19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9年10月30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1年10月29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2038.5元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林方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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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69号  
罪犯陆均荣,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容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2019)云08刑初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均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陆均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2019)云刑终9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陆均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9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9年10月9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1年10月8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均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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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30号  
罪犯阮绍龙,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6日作出(2019)云08刑初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阮绍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5593.84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云刑终13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并依法核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阮绍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部分。于2020年6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1月20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届满日期为2022年1月19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5593.84元于2020年10月19日由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阮绍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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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54号  
罪犯沈海兵,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通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5日作出(2019)云04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海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沈海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2019)云刑终10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9年11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9年11月4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1年11月3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因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终结执行,2020年1月为未定级,月消费299.30元,超过规定限额。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海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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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47号  
罪犯宋兴全,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3日作出(2017)云08刑初22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宋兴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宋兴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云刑终4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兴全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9)最高法刑核24581104号刑事裁定书,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刑终477号维持一审对被告人宋兴全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发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云刑终1277号刑事判决书,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兴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0年4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1月3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1月2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兴全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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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25号  
罪犯陈海浪,男,198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初中文化,2014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6年1月29日再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6年6月11日释放。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云08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海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云刑终12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0年5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1月8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1月7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海浪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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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43号  
罪犯代廷龙,男,198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双柏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云04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代廷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代廷龙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2019)云刑终104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代廷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于2019年1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9年11月4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1年11月3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3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1300元,于2021年7月29日由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执行;2020年1月消费超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廷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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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33号  
罪犯徐兆勇,男,1999年4月30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2019)云04刑初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兆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徐兆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2019)云刑终10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徐兆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1月2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届满日期为2022年1月1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兆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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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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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32号  
罪犯波岩罕扁,男,1959年11月13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2018)云04刑初3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波岩罕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744.00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云刑核743693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并依法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波岩罕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19年12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9年12月3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届满日期为2021年12月2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人民币50744.00元于2020年3月26日由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2020年1月消费超过规定限额。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波岩罕扁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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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66号  
罪犯杨杰,男,1994年2月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沛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云08刑初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杰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云刑终12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0年5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1月8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1月7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2948.34元,并由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8执4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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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57号  
罪犯张波,男,199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4日作出(2019)云04刑初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波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云刑核81302177号刑事裁定,并依法核准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于2019年1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9年11月1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1年10月 31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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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55号  
罪犯黄亚东,男,199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大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日作出(2019)云04刑初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亚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亚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云刑终9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9年1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9年11月4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1年11月3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亚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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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67号  
罪犯刘宏义,男,1996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云08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宏义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宏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云刑终13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宏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20年5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2月20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2月19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2617.02元,并由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8执622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宏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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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68号  
罪犯邓文武,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南县人,初中文化,2014年3月19日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云南省孟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16年9月2日止。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2017)云08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文武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邓文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云刑终10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上诉人邓文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0年5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1年12月30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501.96元并裁定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文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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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50号  
罪犯李新林,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2017)云08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新林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新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云刑终10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0年5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1年12月30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新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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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48号  
罪犯李志锋,男,199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云08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志锋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的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云刑终133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李志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于2020年5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2月20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2月19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志锋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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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38号  
罪犯陈超,男,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竹溪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3日作出(2019)云04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超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2019)云刑终67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8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180.52元后,于2021年5月27日由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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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62号  
罪犯王著,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穿青人,贵州省纳雍县人,初中一年级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云04刑初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5038.50元。于2019年1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能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4次,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5038.50元人民币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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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60号  
罪犯邹龙坤,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云25刑初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龙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70000元(已预交法院)。宣判后,被告人邹龙坤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2018)云刑终29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6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能完成基本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70000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龙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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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61号  
罪犯普手有,男,1996年4月3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云25刑初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普手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普手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4日作出(2018)云刑终3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5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能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0000元人民币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普手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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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40号  
罪犯王德强,男,1994年9月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嫩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9)云04刑初8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德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德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云刑终99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10月2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1年8月26日由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德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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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63号  
罪犯李玉弟,男,1993年3月16日出生,瑶族,云南省绿春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8)云04刑初3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玉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9年9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能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玉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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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39号  
罪犯李自成,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瑶族,云南省绿春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8)云04刑初31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自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9年9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1年8月9日由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自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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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42号  
罪犯郭宏瑞,男,199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五寨县人,本科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云04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郭宏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9年11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2315元后,于2021年8月2日由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宏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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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59号  
罪犯石扎拉,男,1994年7月5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2014年9月2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澜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云08刑初2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澜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石扎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的判决。被告人石扎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18232元。宣判后,被告人石扎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云刑终32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9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首次减刑;该犯附带连带民事赔偿218232元,该犯已履行完自己民事赔偿部分42222.2元人民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扎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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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29号  
罪犯刘红伟,男,199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泸西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2017)云25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红伟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红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6日作出(2018)云刑终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4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红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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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24号  
罪犯李太强,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03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4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太强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29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3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7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22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4.50元,账户余额228.7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太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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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7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39号  
罪犯洪早,男,1990年6月4日出生,浪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9日作出(2015)德刑三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7日作出(2015)德刑三初字第7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59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2.94元,账户余额332.0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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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7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30号  
罪犯麻老,男,1991年出生,景颇族,国籍不明,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1日作出(2015)德刑三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麻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1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5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1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63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0.01元,账户余额960.2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麻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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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7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49号  
罪犯李老安,男,1989年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老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老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02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4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78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1.72元,账户余额1947.6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老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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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7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46号  
罪犯孔刀,男,1990年11月29日出生,景颇族,国籍不明,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2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刀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孔刀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7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7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21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3.65元,账户余额504.4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孔刀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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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7月28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488号  
罪犯岩叫,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半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4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1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3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5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64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3月30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4.21元,账户余额1182.2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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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27号  
罪犯胡桂军,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干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06月24日作出(2015)昆铁中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桂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05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3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1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62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4.57元,账户余额108.0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桂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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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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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7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17号  
罪犯艾小飞,男,2000年11月16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07日作出(2019)云09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小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2月27日作出(2020)云刑核9407958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7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8.21元,账户余额840.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艾小飞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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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7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14号  
罪犯陈水荣,男,1999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07日作出(2019)云09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水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2月27日作出(2020)云刑核9407958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7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0.48元,账户余额121.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水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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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15号  
罪犯李俄中,男,1999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07日作出(2019)云09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俄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2月27日作出(2020)云刑核9407958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7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5.81元,账户余额353.9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俄中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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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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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18号  
罪犯岩明,男,1993年4月17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2019)云09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明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2月26日作出(2020)云刑核2437337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7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6.73元,账户余额1665.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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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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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16号  
罪犯岩相,男,1995年3月21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中文初小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2019)云09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相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2月26日作出(2020)云刑核2437337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7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0.96元,账户余额508.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相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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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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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28号  
罪犯早翁,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景颇族,国籍不明,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0日作出(2017)云31刑初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早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早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6日作出(2017)云刑终9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9.24元,账户余额298.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早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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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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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35号  
罪犯李杰,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22日作出(2015)德刑三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5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78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4.03元,账户余额3251.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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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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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34号  
罪犯岩香,男,1988年7月1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05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1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1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63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9.37元,账户余额137.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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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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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23号  
罪犯桃余,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老挝族,国籍不明,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0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桃余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桃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2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0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桃余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5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77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4.00元,账户余额272.4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桃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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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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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41号  
罪犯敏伦,男,1973年03月14日出生,回族,国籍不明,缅文大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16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敏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敏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0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1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63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1.58元,账户余额300.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敏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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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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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43号  
罪犯老香,男,1979年出生,哈尼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2017)云28刑初3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老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老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24日作出(2018)云刑终1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9.62元,账户余额179.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老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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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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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22号  
罪犯李正喜,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03日作出(2015)德刑三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正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6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5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1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63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7.14元,账户余额119.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正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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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25号  
罪犯李成材,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3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成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成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2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8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20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2.40元,账户余额7629.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成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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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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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29号  
罪犯杨进兰,男,1982年出生,苗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03日作出(2017)云08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进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3.62元,账户余额204.3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进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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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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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26号  
罪犯黄老三,男,1995年1月5日出生,爱尼族,国籍不明,文化不详,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29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老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老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老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20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3.70元,账户余额295.2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老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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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7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38号  
罪犯罗正荣,男,1950年07月08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09日作出(2016)云05刑初3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正荣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2017)云刑终4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6.89元,账户余额5426.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正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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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7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33号  
罪犯三布拉,男,1992年1月1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三布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5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8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7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21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8.49元,账户余额163.9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三布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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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36号  
罪犯李老五,男,1987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云09刑初5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老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9.50元,账户余额82.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老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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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48号  
罪犯三乃吾,男,198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缅文一年级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23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三乃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6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60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3.17元,账户余额1321.4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三乃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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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47号  
罪犯胡明才,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傈僳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23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明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6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59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8.07元,账户余额980.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明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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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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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19号  
罪犯肖赛块(ShiaoSaiKhwat),男,1987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08日作出(2018)云06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赛块(ShiaoSaiKhwat)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肖赛块(ShiaoSaiKhwat)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云刑终12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7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5.91元,账户余额562.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赛块(ShiaoSaiKhwat)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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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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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45号  
罪犯杨成,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1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17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2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1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63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7.76元,账户余额939.0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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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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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37号  
罪犯岩赛,男,1986年8月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2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5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7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22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9.77元,账户余额308.3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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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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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32号  
罪犯糯腊,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糯腊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1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1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21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3.58元,账户余额283.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糯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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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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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44号  
罪犯小岩,男,1996年1月23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缅文九档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8日作出(2018)云31刑初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小岩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5.25元,账户余额1470.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小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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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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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21号  
罪犯李长德,男,1992年09月28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3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长德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7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6.77元,账户余额64.46元;2019年01月12日因不服管教顶撞值班警察被处以禁闭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长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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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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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31号  
罪犯鲁大黑,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2017)云01刑初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大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2.75元,账户余额795.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大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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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42号  
罪犯段润良,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润良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3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6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7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60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9.36元,账户余额1291.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润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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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8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女监减字第11号  
罪犯林群,女,1972年10月15日出生,穿青人,贵州省纳雍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03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林群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25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7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8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8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18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84.66元,账户余额1236.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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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2年07月28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三狱减字第1195号  
罪犯张晓亚,男,199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云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06日作出(2017)云31刑初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晓亚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晓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01日作出(2018)云刑终10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不认罪,但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1年02月获记表扬4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8076.94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8076.94元;期内月均消费44.00元,账户余额58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晓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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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299号  
罪犯杨中明,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01日作出(2019)云01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中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9)云刑终11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6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3.08元,账户余额7.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中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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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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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348号  
罪犯朱明床,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18日作出(2017)云01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明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朱明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04日作出(2019)云刑终7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7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2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明床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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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323号  
罪犯虎良松,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01日作出(2019)云01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虎良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虎良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9)云刑终11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6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2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虎良松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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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326号  
罪犯杨玉豪,男,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8)云29刑初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玉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17日作出(2019)云刑终9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根据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法院判处罪犯杨玉豪承担附带民事赔偿8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168.70元,账户余额1863.0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玉豪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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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335号  
罪犯王林,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9年8月8日作出(2019)云71刑初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6日作出(2019)云刑终10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2月至2021年7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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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322号  
罪犯杨荣保,男,198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15日作出(2018)云01刑初13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荣保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云刑核5056815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7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2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荣保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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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296号  
罪犯华文君,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天长市人,大学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9年07月02日作出(2018)云71刑初2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华文君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华文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云刑终10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华文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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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304号  
罪犯刘兵,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姚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06日作出(2017)云29刑初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5日作出(2017)云刑终12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7次,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以(2021)云29执177号终结财产刑判项部分的执行,本考核期内财产刑执行终结;期内月均消费97.59元,账户余额631.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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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312号  
罪犯周宝,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0日作出(2017)云09刑初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7.46元,账户余额625.4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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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