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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2)云刑更1370-1449号

2022-10-08 18:36:51

 

 
云南省昆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昆狱减字第228号  
罪犯李训,男,199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大学专科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2019)云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2月11日作出(2020)云刑核6700157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0.00元,账户余额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训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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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昆狱减字第225号  
罪犯浦友能,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06日作出(2019)云01刑初1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浦友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7844.00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20日作出(2020)云刑核937597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6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浦友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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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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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昆狱减字第224号  
罪犯赵尚祥,男,195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瑞丽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云31刑初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尚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赵尚祥限制减刑。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08日作出(2020)云刑核8203007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6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累犯;期内月均消费226.59元,账户余额3952.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尚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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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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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昆狱减字第226号  
罪犯杨四元,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云31刑初2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四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四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08日作出(2020)云刑终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四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6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2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四元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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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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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昆狱减字第221号  
罪犯李洋,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开鲁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22日作出(2018)云31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云刑终6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李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4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洋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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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昆狱减字第230号  
罪犯陈群,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16日作出(2018)云01刑初11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18592.3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4次,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18592.35元;期内月均消费252.26元,账户余额2861.4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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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昆狱减字第229号  
罪犯毛德民,男,1996年4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召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13日作出(2019)云09刑初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德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4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4808.03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4808.03元;期内月均消费239.90元,账户余额2498.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德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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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昆狱减字第227号  
罪犯黑日沙黑,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普格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31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黑日沙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黑日沙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18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5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7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174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09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9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7.00元,账户余额330.51元;2020年02月07日因违规打架被处以禁闭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黑日沙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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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1148号  
罪犯冯迁,男,199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2019)云09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冯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8日作出(2019)云刑终733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1年6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5.48元,账户余额1021.9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迁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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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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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1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1125号  
罪犯岩忙,男,1989年6月4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孟连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5日作出(2018)云09刑初4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9)云刑终5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1年7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01元,账户余额655.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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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1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1143号  
罪犯李果,男,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9日作出(2018)云09刑初3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4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2019)云刑终5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累犯,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1年7月获记表扬3次;已履行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属于部分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55.94元,账户余额1516.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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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1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1144号  
罪犯杨东,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回族,云南省云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8)云09刑初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5日作出(2019)云刑核3634740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9刑初59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毒品再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1年2月获记表扬2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27元,账户余额714.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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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1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1139号  
罪犯苏熙,男,199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8)云09刑初2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苏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2019)云刑终494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1年5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部份履行,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07.75元,账户余额497.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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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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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1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1136号  
罪犯陈根,男,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2018)云09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根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根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云刑终576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1年5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9.71元,账户余额439.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根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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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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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1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1124号  
罪犯王兴,男,1991年6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云09刑初6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兴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5日作出(2019)云刑终4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累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1年2月获记表扬2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1.99元,账户余额404.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兴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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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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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1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1129号  
罪犯申斌,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云09刑初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2019)云刑核1403457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1年5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2.75元,账户余额417.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申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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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68号  
罪犯高雄,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8日作出(2018)云09刑初6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高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2019)云刑终8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0.69元,账户余额56.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雄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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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06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60号  
罪犯陈强,男,199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石城县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27日作出(2019)云09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5.11元,账户余额1581.4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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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06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290号    
罪犯沙素国,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09日作出(2018)云09刑初4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沙素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沙素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云刑终1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未发生违法犯罪行为,但不认罪悔罪,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20年3月5日,因违规违纪,被记过处分一次,2020年01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5.67元,账户余额1880.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沙素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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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6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46号  
罪犯阮永成,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8日作出(2019)云09刑初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阮永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8日作出(2019)云刑核2931671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1年7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0.98元,账户余额2656.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阮永成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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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06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50号  
罪犯连朋朋,男,199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魏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2019)云09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连朋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连朋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2019)云刑终8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1年2月获记表扬2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2.54元,账户余额2509.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连朋朋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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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06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49号  
罪犯纪开胜,男,199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7)云09刑初5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纪开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2019)云刑终5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2月至2021年7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4.62元,账户余额134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纪开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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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06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1151号  
罪犯雷艳平,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日作出(2018)云09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艳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9)云刑核7828773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1年6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4.30元,账户余额972.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艳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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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1130号  
罪犯李春林,男,1994年3月18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泸水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日作出(2019)云33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春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春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云刑终6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1年6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3.11元,账户余额1672.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春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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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1152号  
罪犯李荣海,男,198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双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8)云09刑初4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荣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荣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云刑终581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4.23元,账户余额545.1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荣海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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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1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1135号  
罪犯张东方,男,199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桐柏县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2018)云09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东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2019)云刑核6622632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东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9月至2021年3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8.54元,账户余额867.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东方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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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1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1146号  
罪犯李双红,男,199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8)云09刑初4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双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双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云刑终5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4.04元,账户余额606.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双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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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1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1142号  
罪犯李海元,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8)云33刑初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海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云刑终6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8.15元,账户余额937.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海元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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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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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1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1150号  
罪犯孔凡志,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泗水县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云09刑初5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凡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孔凡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26日作出(2019)云刑终5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1年02月获记表扬2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0.23元,账户余额1357.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孔凡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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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1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1147号  
罪犯杜虎生,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云23刑初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虎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杜虎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云刑终1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1年3月获记表扬2次,财产性判项履行了6516.7元,属于部分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23.86元,账户余额1580.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虎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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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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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1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1145号  
罪犯杨正华,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0日作出(2018)云09刑初2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正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2019)云刑核9907110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1年7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6.23元,账户余额1881.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正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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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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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1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1153号  
罪犯周连玉,男,195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2019)云33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连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云刑核7447581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1年6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0.08元,账户余额1313.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连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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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1131号  
罪犯王建培,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8日作出(2017)云09刑初5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建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2019)云刑核9088454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建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3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9月至2021年7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5.37元,账户余额72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建培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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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1154号  
罪犯马伟所,男,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8)云09刑初2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伟所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2019)云刑核9907110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1年6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7.79元,账户余额34.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伟所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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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1149号  
罪犯蒋正军,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8)云09刑初6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蒋正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5日作出(2019)云刑终739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1年6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6.05元,账户余额482.0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正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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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1138号  
罪犯李太升,男,199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8)云09刑初3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太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6日作出(2019)云刑核84358419号刑释裁定书,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0.99元,账户余额306.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太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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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1141号  
罪犯栗正昌,男,194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元谋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2018)云23刑初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栗正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2019)云刑终6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0.20元,账户余额395.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栗正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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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1132号  
罪犯何红军,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云09刑初5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红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何红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2019)云刑终4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何红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1年7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2.10元,账户余额661.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红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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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1137号  
罪犯黄炳生,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江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2018)云09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炳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炳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2019)云刑终573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3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9月至2021年4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5.01元,账户余额273.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炳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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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1126号  
罪犯包润兴,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武定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2019)云23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包润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云刑核7256485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犯罪被判处的罪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记表扬2次;期内月均消费13.70元,账户余额8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包润兴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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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1127号  
罪犯李月祥,男,1985年3月17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兰坪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8)云33刑初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月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由被告人李月祥、李海元、李金果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云刑终6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犯罪被判处的罪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1年1月获记表扬2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1.40元,账户余额352.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月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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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1140号  
罪犯王明才,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临沧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8)云09刑初4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明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日作出(2019)云刑终57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6.16元,账户余额264.0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明才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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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1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1134号  
罪犯陈富全,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9日作出(2018)云09刑初4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富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富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6日作出(2019)云刑终4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1年7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1.89元,账户余额726.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富全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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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1121号  
罪犯林观木,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汀县人,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2018)云09刑初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观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林观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2019)云刑终5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1年7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1.15元,账户余额859.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观木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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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1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1122号  
罪犯邵代飞,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惠水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云09刑初5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代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9)云刑核4160530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1年2月获记表扬2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9.47元,账户余额1093.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邵代飞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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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1133号  
罪犯王东平,男,1984年6月3日出生,苗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9日作出(2018)云09刑初5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东平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东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2019)云刑终4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1年2月获记表扬2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5.29元,账户余额834.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东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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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1123号  
罪犯赵海明,男,1960年8月7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耿马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5日作出(2018)云09刑初5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海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9)云刑核5019681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1年5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9.19元,账户余额1126.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海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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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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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1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1128号  
罪犯缪飞艳,男,199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云09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缪飞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云刑核8800834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9月至2021年3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9.11元,账户余额527.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缪飞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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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1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58号  
罪犯马驰原,男,199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7日作出(2019)云09刑初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驰原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9)云刑核3738867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2月至2021年4月获记表扬2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3.23元,账户余额337.1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驰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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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06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71号  
罪犯张向海,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双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2019)云09刑初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向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云刑核5408819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6月至2021年6月获记表扬2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6.24元,账户余额886.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向海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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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06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59号  
罪犯于华胜,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安吉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9日作出(2018)云09刑初4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华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于华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云刑终8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累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2月至2021年9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2.84元,账户余额1981.9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于华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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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06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57号  
罪犯李芝梁,男,1996年2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5日作出(2019)云09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芝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芝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云刑终9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2月至2021年7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0.90元,账户余额2166.7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芝梁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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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06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66号  
罪犯谢春雨,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5日作出(2019)云09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春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云刑终9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2月至2021年7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4.54元,账户余额1923.7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春雨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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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06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56号  
罪犯李光强,男,199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耿马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8日作出(2019)云09刑初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光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光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云刑终9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2月至2021年9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2.19元,账户余额349.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光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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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06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64号  
罪犯何子华,男,195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潼南区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2019)云23刑初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子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4日作出(2019)云刑核3567302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1年6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9.43元,账户余额1279.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子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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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06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63号  
罪犯钟意洋,男,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龙门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2019)云09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意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云刑核61734330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1.05元,账户余额1874.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意洋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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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06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55号  
罪犯周月安,男,199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5日作出(2019)云09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月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2019)云刑核1270764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3月至2021年4月获记表扬2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2.61元,账户余额775.9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月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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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06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53号  
罪犯开哈言,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福贡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2019)云33刑初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开哈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开哈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5910.31元。宣判后,被告人开哈言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9)云刑终961号刑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月至2021年8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5.98元,账户余额931.7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开哈言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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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06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52号  
罪犯曹配权,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人,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9)云23刑初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配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曹配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9)云刑终11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月至2021年8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5.10元,账户余额567.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配权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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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06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54号  
罪犯杨秀富,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2019)云33刑初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秀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2019)云刑终9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月至2021年4月获记表扬2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9.46元,账户余额503.0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秀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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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4月06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65号  
罪犯刘双富,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云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2018)云09刑初5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双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云刑核6444885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2月至2021年7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2.10元,账户余额2205.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双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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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06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70号  
罪犯袁洋洋,男,1997年9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2019)云09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洋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云刑核61734330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4.16元,账户余额132.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洋洋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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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06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61号  
罪犯罗付军,男,199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2018)云09刑初5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付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付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2019)云刑终985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0.61元,账户余额134.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付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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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06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62号  
罪犯余正义龙,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兰坪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2019)云33刑初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正义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判决宣告后,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云刑核7309221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1年6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7.39元,账户余额170.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正义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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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4月06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69号  
罪犯王松,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日作出(2019)云09刑初1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松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云刑终9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2月至2021年8月获记表扬3次;已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1.80元,账户余额3713.0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松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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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4月06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51号  
罪犯吴国喜,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小学肄业,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2018)云09刑初4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国喜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吴国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2019)云刑终8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1年8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0.28元,账户余额450.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国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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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06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67号  
罪犯杨新江,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肄业,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2018)云09刑初4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新江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2019)云刑终8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1年6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4.59元,账户余额409.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新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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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4月06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83号  
罪犯保孔龙,男,1989年7月19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芒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德刑三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保孔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2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2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4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8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4.57元,账户余额236.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保孔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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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06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99号  
罪犯郑吾呷,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普格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4)楚中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郑吾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被告人郑吾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36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9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26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9月至2021年8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8.14元,账户余额1186.6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吾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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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4月06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726号  
罪犯张日哈,男,1976年5月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日哈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5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4月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2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6月至2021年2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6.13元,账户余额238.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日哈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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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1年11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1086号  
罪犯段玉有,男,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云23刑初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玉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段玉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云刑终254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7月至2021年6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0.46元,账户余额123.5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玉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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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1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98号  
罪犯比机色日,男,1970年4月3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楚中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比机色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比机色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99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200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8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0.91元,账户余额559.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比机色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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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4月06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楚狱提减字第27号  
罪犯马比有尔,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楚中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马比有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8月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09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7月至2021年7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6.92元,账户余额1357.4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比有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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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06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810号  
罪犯阿胜马日,男,1986年1月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胜马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阿胜马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2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4月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3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6月至2021年3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9.02元,账户余额781.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胜马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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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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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1年11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724号  
罪犯赤黑沙黑,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大中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赤黑沙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280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6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43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5月至2021年2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3.29元,账户余额547.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赤黑沙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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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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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1年11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727号  
罪犯罗洪阿木,男,1992年5月8日出生,彝族,四川省越西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大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罗洪阿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92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1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26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累犯,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8月至2021年2月获记表扬9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6.87元,账户余额1121.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洪阿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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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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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1年11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1155号  
罪犯陈双林,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耿马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双林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双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98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36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月至2021年5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1.01元,账户余额1376.2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双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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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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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1月13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56号  
罪犯纪勇,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曾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06年1月10日被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9年7月24日刑满释放。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云04刑初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纪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纪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2019)云刑终10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9年1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9年11月4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1年11月 3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11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纪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52号  
罪犯高志,男,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2019)云04刑初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1588.98元。宣判后,被告人高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云刑终109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9年1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9年11月21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1年11月20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民事赔偿人民币61588.98元已履行,2020年1月为未定级,消费297.70元,超过规定限额。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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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玉狱减字第64号  
罪犯刘明,男,1989年7月17日出生,壮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2019)云08刑初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云刑终9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1年9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9年12月17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1年12月16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