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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2)云刑更1330-1369号

2022-10-08 18:35:25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496号  
罪犯刘砚生,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17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4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砚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砚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9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30日送达,于2015年03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03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5.10元,账户余额1781.1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砚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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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492号  
罪犯卢家忠,男,198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家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卢家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5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6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03月19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4.52元,账户余额1955.5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家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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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469号  
罪犯刘传凯,男,199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曲中少刑初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传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2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刘传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4日作出(2016)云刑终2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0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18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7次;期内月均消费285.75元,账户余额5982.9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传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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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476号  
罪犯李继成,男,1978年4月3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武定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31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继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本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1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8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4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95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4月24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89.17元,账户余额1225.6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继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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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471号  
罪犯陆永进,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5日作出(2016)云01刑初8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永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6.81元,账户余额1380.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永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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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511号  
罪犯邵锐锋,男,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5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锐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邵锐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1日作出(2016)云刑终4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9.90元,账户余额721.2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邵锐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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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482号  
罪犯胡道兵,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08日作出(2017)云01刑初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道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0.13元,账户余额531.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道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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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475号  
罪犯侯国强,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15日作出(2014)大中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国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侯国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5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国强犯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2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2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2月5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39.18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39.18元;期内月均消费60.88元,账户余额1265.2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侯国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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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509号  
罪犯鲁远明,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6日作出(2014)昆刑一重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远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5693.50元。宣判后,被告人鲁远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11日作出(2016)云刑终86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4.25元,账户余额6648.4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远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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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477号  
罪犯孟小芳,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20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3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小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2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对被告人孟小芳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4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15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10月16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8.03元,账户余额1774.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孟小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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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500号  
罪犯施继文,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13日作出(2015)昆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继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施继文不服,提出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施继文提出撤回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668号刑事裁定,准许被告人施继文撤回上诉,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6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39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06月11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42.45元,账户余额6648.0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继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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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512号  
罪犯黄克伦,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02日作出(2016)云01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克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克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1日作出(2017)云刑终6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次考核期内2020年4月12日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10.97元,账户余额2251.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克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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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502号  
罪犯张刚友,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08日作出(2019)云01刑初3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刚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4次,期内月均消费211.60元,账户余额3254.2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刚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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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506号  
罪犯奚永国,男,199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华宁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06日作出(2012)玉中刑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奚永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9444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奚永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3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奚永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被告人奚永国限制减刑,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944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4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1月0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04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2016年11月04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3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8.15元,账户余额1303.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奚永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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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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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505号  
罪犯陈云学,男,1976年09月06日出生,佤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云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云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17日作出(2016)云刑终7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5.54元,账户余额5001.9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云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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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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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508号  
罪犯张建洪,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华宁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3日作出(2017)云01刑初3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建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3日作出(2017)云刑终12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9.71元,账户余额1750.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建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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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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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494号  
罪犯毕加芳,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毕加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毕加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17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5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89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7年12月20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3.80元,账户余额787.5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毕加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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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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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503号  
罪犯胡建华,男,1976年09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源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1日作出(2015)玉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建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胡建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1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65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8年03月30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3.50元,账户余额1375.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建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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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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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473号  
罪犯邓成林,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29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成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邓成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6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7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3月19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2.70元,账户余额3086.8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成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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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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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487号  
罪犯李国成,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8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5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国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本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06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64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03月30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5.60元,账户余额561.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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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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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486号  
罪犯刘维勇,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9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1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维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刘维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27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2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91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7年12月18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9.09元,账户余额9117.5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维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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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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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495号  
罪犯蔡春云,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4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2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春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6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27日日送达,于2016年02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95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2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5.11元,账户余额881.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春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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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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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489号  
罪犯谭金平,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侗族,湖南省怀化市人,大学本科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18日作出(2015)昆刑一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金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2002.5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本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年28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08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7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3月14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0.50元,账户余额585.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金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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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790号  
罪犯俄的次木,男,1987年6月4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6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俄的次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03号裁定书,核准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刑三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俄的次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93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05月03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5.09元,账户余额601.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俄的次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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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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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855号  
罪犯热几古正,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冕宁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31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3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热几古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07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3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40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10月23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2.41元,账户余额8928.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热几古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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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802号  
罪犯罗春,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12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06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25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7日送达,于2014年0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5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48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2016年5月18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13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8.36元,账户余额1615.57元;2021年02月02日因在罪犯吴尚鸿违规倒卖书籍,以汇款、购物的方式,诱使他犯为其洗衣服、值星的情况下,积极为其物色人员,并收好处。被处以警告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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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818号  
罪犯岩军,男,1979年1月7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21日作出(2014)玉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7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5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28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7年05月16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8.81元,账户余额7358.0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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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848号  
罪犯李兴绍,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曲靖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3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兴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兴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2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51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6.07元,账户余额3653.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兴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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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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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793号  
罪犯赵其江,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通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16日作出(2013)玉中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其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其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9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其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65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03月30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6.67元,账户余额1628.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其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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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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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817号  
罪犯邹自有,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通海县人,初级中学肄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5日作出(2015)玉中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自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邹自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1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9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自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53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03月05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1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9.39元,账户余额1042.0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自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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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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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822号  
罪犯宫元洪,男,194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6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宫元洪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17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7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11月12日送达生效,于2015年12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1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6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6.13元,账户余额43461.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宫元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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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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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810号  
罪犯谢应佳,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3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第5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应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谢应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2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65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3月30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2.97元,账户余额1693.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应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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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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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809号  
罪犯张应桥,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通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玉中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应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应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6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7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3月14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4.59元,账户余额2014.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应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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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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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821号  
罪犯李恩友,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5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恩友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恩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2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0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2月5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4.80元,账户余额4551.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恩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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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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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485号  
罪犯林洪强,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15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洪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林洪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0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洪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6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38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06月11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6.02元,账户余额4332.7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洪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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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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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491号  
罪犯杜松有,男,198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通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玉中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松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杜松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6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2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1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02月05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6.63元,账户余额3113.5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松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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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501号  
罪犯张绍友,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27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4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绍友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0日作出(2017)云刑终8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3.46元,账户余额610.0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绍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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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498号  
罪犯李俊林,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蒲江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07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俊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8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6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1月0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04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于2016年11月4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5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9.49元,账户余额6046.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俊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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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472号  
罪犯史云顺,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25日作出(2014)玉中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云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史云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0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云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4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95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送达回证时间2018年4月24日。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1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8.63元,账户余额4223.6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史云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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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484号  
罪犯李申聪,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06日作出(2015)玉中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申聪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3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64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03月30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4.02元,账户余额2061.1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申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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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