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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2)云刑更1290-1329号

2022-10-08 18:31:38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807号  
罪犯肖良权,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11日作出(2013)昆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良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4463.18元。宣判后,被告人肖良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24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3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良权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4463.1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89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7年12月20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8.15元,账户余额525.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良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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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806号  
罪犯段国朝,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13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国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段国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6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5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7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65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07月23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3.98元,账户余额912.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国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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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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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800号  
罪犯张吉荣,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6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吉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吉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3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93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05月03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4.04元,账户余额1762.4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吉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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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805号  
罪犯钟林涛,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安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23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林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钟林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5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6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林涛犯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7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57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07月02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2.63元,账户余额3799.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林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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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825号  
罪犯付友良,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15日作出(2012)昆刑一初字第2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友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2189.5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本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4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90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1.42元,账户余额2027.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友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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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794号  
罪犯沈运奇,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26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运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0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0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5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29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7年05月16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11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9.23元,账户余额693.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运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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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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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801号  
罪犯李文元,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文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5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0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93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05月08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6.73元,账户余额9413.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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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831号  
罪犯杨林华,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林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林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2日作出(2016)云刑终4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0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17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10月08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3.60元,账户余额7219.8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林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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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797号  
罪犯赵祖七,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4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祖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16)云刑核7056770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0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19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10月8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7.40元,账户余额1453.4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祖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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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824号  
罪犯马贤恩,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贤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本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53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03月05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1.82元,账户余额1696.2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贤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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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804号  
罪犯张建武,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云01刑初6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建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2日作出(2017)云刑终4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8.76元,账户余额1292.2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建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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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803号  
罪犯杨连春,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梁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连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连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9日作出(2017)云刑终5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84.18元,账户余额1697.7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连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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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835号  
罪犯何顺平,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顺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8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2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2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02月05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0.20元,账户余额1904.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顺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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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789号  
罪犯朱福伟,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02日作出(2013)玉中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福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宣判后,被告人朱福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02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5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5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48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并于2016年5月18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1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1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累犯;期内月均消费149.22元,账户余额1382.2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福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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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830号  
罪犯胡开相,男,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02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字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开相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其限制减刑,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0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26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5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47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并于2016年05月18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00.00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1.95元,账户余额3542.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开相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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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823号  
罪犯罗明全,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宁南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13日作出(2015)玉中刑初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明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本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5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64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03月30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8.50元,账户余额2457.9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明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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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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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784号  
罪犯和新龙,男,1988年7月1日出生,纳西族,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1日作出(2009)迪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和新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5222.50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02月23日作出(2010)云高刑复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03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2年04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云高刑执字第0079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2年04月05日送达。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和新龙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其前罪故意杀人罪,未执行刑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12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14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3.79元,账户余额1011.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和新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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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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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785号  
罪犯黄海峰,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12日作出(2014)玉中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海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海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1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0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54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03月05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4.47元,账户余额3936.4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海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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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782号  
罪犯胡本贤,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3日作出(2015)昆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本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9498.50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6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0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89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7年12月20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79.88元,账户余额7665.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本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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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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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787号  
罪犯浦仕宽,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7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5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浦仕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0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2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9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02月05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6.23元,账户余额2600.5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浦仕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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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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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827号  
罪犯李连武,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14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连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4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连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30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64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03月30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8.87元,账户余额893.0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连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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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834号  
罪犯李吉生,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1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吉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本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4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5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7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65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07月23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5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6.52元,账户余额5396.8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吉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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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788号  
罪犯罗华平,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公安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12日作出(2015)玉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华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华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2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第5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8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2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2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02月24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8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5.96元,账户余额11645.5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华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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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786号  
罪犯余玉明,男,1944年4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26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玉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余玉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16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9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玉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8月7日送达生效,于2014年08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79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8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6.27元,账户余额1181.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玉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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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826号  
罪犯庞子龙,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瑶族,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5日作出(2015)玉中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庞子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庞子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0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0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53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03月05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9.60元,账户余额3017.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庞子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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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814号  
罪犯严支鹏,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云县人,大学本科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08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支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严支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1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8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55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8年03月19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8.48元,账户余额14501.6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支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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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862号  
罪犯何光昆,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光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何光昆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7日作出(2016)云刑终6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42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10月23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8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4.36元,账户余额2947.9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光昆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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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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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833号  
罪犯陈晓义,男,199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4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晓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晓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25日作出(2016)云刑终4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0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17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10月8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5.21元,账户余额1492.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晓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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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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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813号  
罪犯岩糯觉,男,1995年5月8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20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糯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19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39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6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8年03月 19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7.10元,账户余额7357.0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糯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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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812号  
罪犯游定黄,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游定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游定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1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8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7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03月14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6.08元,账户余额1622.48元;2021年09月12日因不服从管理、顶撞警察被处以警告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游定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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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811号  
罪犯岩温海,男,1982年3月6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温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2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713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对被告人岩温海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2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0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02月05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3.48元,账户余额6495.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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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856号  
罪犯李开华,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子第4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开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25日作出(2016)云刑终4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0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17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10月8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4.43元,账户余额3270.9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开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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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853号  
罪犯丁正果,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24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正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丁正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0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6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正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40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10月23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2.53元,账户余额904.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正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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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859号  
罪犯陈永金,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9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永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76577.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永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17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6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38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6月11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3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5.38元,账户余额2984.3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永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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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857号  
罪犯钱国文,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通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16日作出(2013)玉中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国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钱国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9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66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03月30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2.47元,账户余额1674.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国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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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854号  
罪犯周歧荣,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丘北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7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歧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7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593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0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17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10月8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8.90元,账户余额2302.2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歧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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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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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820号  
罪犯龙中祥,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苗族,云南省安宁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30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字第1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中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984.45元。宣判后,被告人龙中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2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5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龙中祥定罪部分。以被告人龙中祥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5年10月10日送达生效,于2015年11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2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1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02月05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5.72元,账户余额1416.0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中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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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816号  
罪犯伏有山,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30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伏有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伏有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17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7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89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7年 12月20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8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3.37元,账户余额3519.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伏有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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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852号  
罪犯赵庆全,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庆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赵庆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05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2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6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61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7年07月12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5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6.53元,账户余额2007.7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庆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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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828号  
罪犯马保成,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盘水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26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保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保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0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0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4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2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7年4月25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11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6.27元,账户余额1304.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保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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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2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