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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2)云刑更1250-1289号

2022-10-08 18:29:36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334号  
罪犯杜世成,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云05刑初1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世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0日以(2021)云05执15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院(2017)云05刑初192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对罪犯杜世成“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53.45元,账户余额2881.1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世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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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341号  
罪犯马列呷,男,1986年1月30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昭觉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5日作出(2016)云05刑初2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列呷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列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4日作出(2017)云刑终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7.70元,账户余额17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列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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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302号  
罪犯李艳斌,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0日作出(2017)云05刑初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艳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7.88元,账户余额1.2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艳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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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318号  
罪犯曲么子鬼,男,1987年5月8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大学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曲么子鬼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曲么子鬼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6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4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69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1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7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292.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292.00元;期内月均消费214.04元,账户余额3528.5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曲么子鬼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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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333号  
罪犯杨顺开,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13日作出(2017)云05刑初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顺开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2017)云刑终5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4.56元,账户余额145.7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顺开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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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