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院公告

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2)云刑更1173-1249号

2022-08-31 18:07:25

 

 
云南省官渡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官狱减字第216号  
罪犯张青,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7年05月04日作出(2017)云71刑初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青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8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8.38元,账户余额5783.1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青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官渡监狱
                                  2022年07月29日


 
云南省官渡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官狱减字第1005号  
罪犯罗寒喆,男,1996年6月18日出生,傣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云71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寒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0.54元,账户余额7370.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寒喆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官渡监狱
                                  2022年07月29日


 
云南省官渡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官狱减字第1006号  
罪犯宋红文,男,1989年8月6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陇川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7日作出(2018)云01刑初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红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1.50元,账户余额2127.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红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官渡监狱
                                  2022年07月29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468号  
罪犯吴学武,男,1989年8月7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29日作出(2018)云01刑初12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学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缴纳)。单独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金额不明确;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3844.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作出(2019)云刑核48857875号刑事裁定,核准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刑初1218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吴学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送达回证时间:2019年10月24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3次,余386.55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2.43元,账户余额393.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学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483号  
罪犯吴勇,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21日作出(2019)云09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吴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24日作出(2019)云刑终9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4日送达,于2019年1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3次,余分313.34分,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6.66元,账户余额1925.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470号  
罪犯宁辉,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20日作出(2019)云01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宁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送达回证时间:2019年10月24日。宣判后,被告人宁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05日作出(2019)云刑终10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3次,余分:494.16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7.54元,账户余额3769.0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宁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474号  
罪犯赵文勇,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10日作出(2018)云01刑初11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文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8038.50元。宣判后,被告人赵文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19日作出(2019)云刑终106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赵文勇撤回上诉,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0日送达,于2019年1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3次,余分465.44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2.90元,账户余额1479.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文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481号  
罪犯贺志军,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石首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12日作出(2017)云01刑初6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志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贺志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19日作出(2019)云刑终5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7日送达,于2019年1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3次,余分388.95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5.39元,账户余额4326.8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志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嵩狱减字第480号  
罪犯曾康华,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华坪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云01刑初7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康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曾康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2日作出(2017)云刑终4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9.25元,账户余额1515.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康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13号  
罪犯张朝勇,男,198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07日作出(2018)云01刑初9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朝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张朝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1日作出(2019)云刑终5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5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5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期内月均消费67.76元,账户余额3266.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朝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7月28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655号  
罪犯何先兵,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云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1日作出(2016)云09刑初4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先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8)云刑终5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0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0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97元,账户余额603.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先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7月28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656号  
罪犯查有明,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彝族,云南省云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1日作出(2016)云09刑初4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查有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查有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8)云刑终5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0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0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4.63元,账户余额390.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查有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7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4号  
罪犯艾坎,男,1999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12日作出(2019)云09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云刑核1289239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6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73元,账户余额203.6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艾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7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1号  
罪犯阿翁,男,1999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12日作出(2019)云09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云刑核1289239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6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2.90元,账户余额348.2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翁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7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2号  
罪犯三宝,男,1986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12日作出(2019)云09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三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云刑核1289239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6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3.37元,账户余额199.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三宝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7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10号  
罪犯李金,男,1999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12日作出(2019)云09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云刑核1289239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6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0.01元,账户余额722.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7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12号  
罪犯安南,男,1993年1月1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半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26日作出(2019)云09刑初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安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06日作出(2019)云刑核2658809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6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8.60元,账户余额1539.2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安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7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658号  
罪犯谬累,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回族,国籍不明,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02日作出(2019)云05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谬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云刑核8256998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2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7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36元,账户余额25.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谬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7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661号  
罪犯岩康,男,1995年2月2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29日作出(2019)云28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云刑终12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7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4.48元,账户余额2714.7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康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7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657号  
罪犯三路,男,1980年1月1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 ,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29日作出(2019)云28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三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三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云刑终12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7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0.51元,账户余额261.1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三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7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660号  
罪犯李二,男,1992年2月1日出生,傈僳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05日作出(2019)云31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云刑终11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9.35元,账户余额130.8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7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8号  
罪犯李艾平,男,2000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12日作出(2019)云09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艾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云刑核1289239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6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2.82元,账户余额108.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艾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7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6号  
罪犯赵岩水,男,1998年1月1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半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26日作出(2019)云09刑初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岩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06日作出(2019)云刑核2658809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6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9.21元,账户余额79.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岩水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7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20号  
罪犯李水落,男,2000年11月16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07日作出(2019)云09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水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2月27日作出(2020)云刑核9407958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7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2.17元,账户余额206.6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水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7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662号  
罪犯吴希达,男,1994年5月15日出生,傈僳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05日作出(2019)云31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希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9)云刑核1200059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1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9.61元,账户余额576.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希达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7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659号  
罪犯李安杰,男,199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19日作出(2019)云31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安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安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云刑终11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1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4.76元,账户余额83.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安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7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653号  
罪犯袁老三,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29日作出(2019)云09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老三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云刑核9206579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0.92元,账户余额4153.2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老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7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652号  
罪犯岩那,男,1999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23日作出(2019)云05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那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05日作出(2019)云刑核7722584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8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4.28元,账户余额114.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7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654号  
罪犯岩南,男,1998年出生,拉祜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23日作出(2019)云05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南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05日作出(2019)云刑核7722584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8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8.02元,账户余额135.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7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3号  
罪犯李艾金,男,1991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01日作出(2019)云09刑初2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艾金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6日作出(2019)云刑核6392036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2.21元,账户余额538.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艾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7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7号  
罪犯高艾落,男,1998年出生,民族不详,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01日作出(2019)云09刑初2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艾落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6日作出(2019)云刑核6392036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6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4.74元,账户余额224.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艾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7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5号  
罪犯李艾六,男,1979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01日作出(2019)云09刑初2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艾六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6日作出(2019)云刑核6392036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7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10元,账户余额266.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艾六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7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一监减字第9号  
罪犯鲍西灭,男,1996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01日作出(2019)云09刑初2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鲍西灭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6日作出(2019)云刑核6392036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6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3.70元,账户余额260.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鲍西灭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7月28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女监减字第8号  
罪犯杨玉秀,女,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2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玉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10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4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8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19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10.83元,账户余额3878.8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玉秀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2年07月28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女监减字第6号  
罪犯蔡应琴,女,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7日作出(2016)云09刑初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应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蔡应琴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云刑终7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96.62元,账户余额2341.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应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2年07月28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女监减字第12号  
罪犯马双稳,女,1965年12月30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4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双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双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9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60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8次,2021年12月21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5执410号执行裁定书,告知划拨马双稳银行存款1794.05元,2021年11月11日家属代缴人民币10000元,终结本院(2015)保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第四项中对罪犯马双稳“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另查明,该犯系主犯,有吸毒史,期内月均消费266.66元,账户余额2302.3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双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2年07月28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女监减字第7号  
罪犯罗英琴,女,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27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英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15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6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8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19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99.03元,账户余额1171.9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英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2年07月28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女监减字第9号  
罪犯寸兴美,女,195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3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寸兴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4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5月0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27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59.24元,账户余额2412.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寸兴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2年07月28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女监减字第10号  
罪犯王淑菊,女,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胜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03日作出(2014)丽中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淑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淑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43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4月0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2018年5月2日经云南省精神病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精神分裂症,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87.96元,账户余额478.2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淑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2年07月28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女监减字第4号  
罪犯闻春焕,女,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06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闻春焕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决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闻春焕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05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4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0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50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2020年08月21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05执403号执行裁定书,告知划拨闻春焕银行存款3883.07元,2020年06月01日家属代缴人民币10000元,终结本院(2014)保中刑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对罪犯闻春焕“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99.88元,账户余额478.2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闻春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2年07月28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女监减字第18号  
罪犯林白丽,女,1998年2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仙游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10日作出(2019)云09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白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4次,2021年07月12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9执14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告知划扣林白丽银行存款5911.83元,2021年05月28日家属代缴人民币1000元,终结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9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24.21元,账户余额1366.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白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2年07月28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女监减字第15号  
罪犯林翠丽,女,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1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翠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林翠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60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00.00元;2012年4月26日因非法持有毒品被治安罚款400元;期内月均消费147.57元,账户余额12056.9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翠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2年07月28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女监减字第17号  
罪犯叶布么色作,女,1982年4月3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4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布么色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叶布么色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04日作出(2016)云刑终3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7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72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7次,2021年11月15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9执29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财产刑执行,本减刑周期内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4.51元,账户余额1499.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布么色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2年07月28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女监减字第16号  
罪犯孔喊蛮,女,1983年10月2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4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喊蛮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孔喊蛮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9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50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 02 月至 2021 年 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55.53元,账户余额770.2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孔喊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2年07月28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女监减字第5号  
罪犯郑翠英,女,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大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21日作出(2019)云31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翠英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4次,2020年10月19日缴纳人民币20000元,2020年11月19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31执432号执行裁定书,划扣郑翠英银行存款1132.7元,并将本案执行款21132.7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终结本院(2019)云31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第一项中“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48.67元,账户余额1623.9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翠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2年07月28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463号  
罪犯杨态恩,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19日作出(2019)云31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态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态恩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2月26日作出(2019)云刑终11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5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7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2.00元,账户余额764.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态恩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22号  
罪犯翟佳,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2月05日作出(2012)昭中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翟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40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16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6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2月18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52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3月至2021年04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81.00元,账户余额7995.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翟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65号  
罪犯排拉仁,男,1988年3月5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30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排拉仁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排拉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07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97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55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4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4.17元,账户余额1563.5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排拉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23号  
罪犯田文贵,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09日作出(2012)昭中刑三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文贵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云高刑复字第46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4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4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112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限制减刑不变,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02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判决前履行民事赔偿5500元,本周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7.10元,账户余额1254.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文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28号  
罪犯电增,男,1980年2月9日出生,藏族,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2)迪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电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26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6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8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1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92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1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57.8元,账户余额530.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电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63号  
罪犯冯二,男,1959年1月2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芒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2004年12月13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2年11月22日因严重疾病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刑期至2024年3月9日止。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2日作出(2016)云31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二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原判未执行完毕的运输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冯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云刑终13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6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毒品再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9.57元,账户余额1238.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60号  
罪犯卢兴,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24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2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67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3.19元,账户余额44.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62号  
罪犯岩胆,男,1995年3月27日出生,傣族,云南省瑞丽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05日作出(2019)云31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4次,期内月均消费64.20元,账户余额154.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胆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58号  
罪犯袁信,男,1992年3月12日出生,回族,宁夏中宁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0日作出(2018)云31刑初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信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1.20元,账户余额891.8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信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18号  
罪犯罗春,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普洱市人,大学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24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1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68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2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81.19元,账户余额294.0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66号  
罪犯宋诗孝,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19日作出(2012)丽中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诗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宋诗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22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6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刑三复81843690号刑事裁定,发回重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重字第1688-1号判决,以被告人宋诗孝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1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47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3.53元,账户余额488.9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诗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30号  
罪犯王家贤,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31日作出(2015)德刑三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家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6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8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1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64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6.9元,账户余额568.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家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54号  
罪犯李正才,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昭中刑一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正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宣判后,被告人李正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22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4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7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1月0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70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累犯;期内月均消费94.00元,账户余额203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正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59号  
罪犯高洪总,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洪总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高洪总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8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0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44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0.38元,账户余额592.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洪总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14号  
罪犯曾兴勇,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兴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7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53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6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9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9.09元,账户余额610.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兴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26号  
罪犯刘文君,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沐川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文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05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17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53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1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10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3.09元,账户余额225.4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文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21号  
罪犯吴道义,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昭中刑一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道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18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1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5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7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171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0月至2021年01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4.00元,账户余额794.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道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64号  
罪犯刘书敏,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邓州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6日作出(2015)德刑三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书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书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0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2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5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95.62元,账户余额1253.6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书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61号  
罪犯排腊汤,男,1992年7月19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2日作出(2015)德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排腊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1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57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5.18元,账户余额358.0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排腊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16号  
罪犯蒙其龙,男,199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广西宾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19日作出(2019)云31刑初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蒙其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24日作出(2019)云刑终6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4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102.63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0102.63元;期内月均消费81.51元,账户余额843.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蒙其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15号  
罪犯李阔阔,男,199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文安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2月24日作出(2019)云31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阔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阔阔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06日作出(2019)云刑终5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4次,期内月均消费43.79元,账户余额907.2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阔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17号  
罪犯阿余尔干,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13日作出(2015)丽中刑初字第1号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余尔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阿余尔干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02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5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余尔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4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71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已终止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金额不明确,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9.56元,账户余额2164.7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余尔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29号  
罪犯胡子日,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宁南县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6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子日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胡子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0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4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4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0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54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8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4..5元,账户余额3591.7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子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57号  
罪犯如孜·克热木,男,1981年7月4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巴楚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云31刑初2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如孜·克热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如孜·克热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1日作出(2018)云刑终1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9.50元,账户余额1430.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如孜·克热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2号  
罪犯杨春华,女,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02日作出(2017)云01刑初7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春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春华不服,提出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春华提出撤回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3日作出(2018)云刑终462号刑事裁定,准许被告人杨春华撤回上诉,刑期自2018年5月29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1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10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春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6号  
罪犯曲闵蜕,女,1984年7月26日出生,缅族,国籍不明,缅文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云05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曲闵蜕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曲闵蜕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28日作出(2020)云刑终1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20年5月14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9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1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曲闵蜕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1号  
罪犯张惠,女,1983年9月15日出生,崩龙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24日作出(2017)云05刑初3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8年2月6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3号  
罪犯团卖,女,1984年2月2日出生,克钦族,缅甸国籍,缅文十档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07日作出(2017)云31刑初2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团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8年5月17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团卖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4号  
罪犯字心怀,女,199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2017)云05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字心怀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04日作出(2018)云刑终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11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字心怀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9号  
罪犯朱翠书,女,农历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07日作出(2015)德刑三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翠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4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17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74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翠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0号  
罪犯啊香,女,1990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05日作出(2018)云05刑初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啊香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8年3月20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啊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5号  
罪犯杨润丽,女,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云31刑初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润丽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6年10月20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润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2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