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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2)云刑更1152-1172号

2022-08-26 18:05:49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64号  
罪犯方贵弘,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云03刑初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贵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4日作出(2017)云刑终496号刑事判决,部分改判,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该犯狱内累计消费共9618.62元,期内月均消费234.60元,每月消费未超标。银行卡账户余额1688.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贵弘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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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25号  
罪犯鲁成孝,男,1955年5月4日出生,彝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7日作出(2015)德刑三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成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1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5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98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3.84元,账户余额509.4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成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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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50号  
罪犯邵尚福,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傣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19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尚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7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4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7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2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9次,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71.40元,账户余额2252.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邵尚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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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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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40号  
罪犯杨从维,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陇川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德刑三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从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30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6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8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15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8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9.60元,账户余额809.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从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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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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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47号  
罪犯张正军,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罪犯张正军于2005年7月7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1月23日经丽江中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1月12日,2016年3月12日因涉嫌运输毒品被捕,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云31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正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3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毒品再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6.70元,账户余额732.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正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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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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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39号  
罪犯岳元光,男,1978年6月7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梁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25日作出(2018)云31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岳元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5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00.10元,账户余额1568.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岳元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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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31号  
罪犯马木洒,男,1993年3月3日出生,东乡族,甘肃省东乡县人,半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1日作出(2015)德刑三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木洒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1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8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1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63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8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9.5元,账户余额336.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木洒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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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41号  
罪犯马玉林,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东乡族,甘肃省东乡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0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玉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审理过程中,检察院提出撤回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22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13号刑事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6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5月0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26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8.91元,账户余额574.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玉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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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20号  
罪犯宁永发,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2月05日作出(2012)昭中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宁永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16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17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53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3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0.86元,账户余额767.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宁永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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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33号  
罪犯排弄段,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2日作出(2015)德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排弄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9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1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5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48.90元,账户余额316.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排弄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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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19号  
罪犯胡兴兵,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兴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24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7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0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54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7.95元,账户余额462.6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兴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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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43号  
罪犯曲么母嘿,男,1992年6月8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金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8日作出(2014)丽中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曲么母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曲么母嘿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3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3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曲么母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6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8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15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0.65元,账户余额1785.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曲么母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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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48号  
罪犯杨万明,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迪法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万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499.50元。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1月21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8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1月0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71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77.40元,账户余额641.9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万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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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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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24号  
罪犯陈德,男,195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22日作出(2014)德刑三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31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21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1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47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9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03元,账户余额1023.5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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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46号  
罪犯张君果,男,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德刑三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君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6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4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87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3066.27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33066.27元;期内月均消费84.60元,账户余额2303.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君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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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49号  
罪犯肖尔干,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0日作出(2015)丽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尔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肖尔干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1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6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8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0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48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1.70元,账户余额366.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尔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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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51号  
罪犯艾尼江·斯迪克,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29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尼江·斯迪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艾尼江·斯迪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2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6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37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5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9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4.50元,账户余额5924.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艾尼江·斯迪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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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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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34号  
罪犯欧阳昌能,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30日作出(2018)云31刑初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阳昌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3.40元,账户余额148.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阳昌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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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32号  
罪犯马合木提·木沙,男,1957年12月13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伊宁市人,小学教育,经商,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合木提·木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2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7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4.5元,账户余额4692.2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合木提·木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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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27号  
罪犯莫口只发,男,1964年4月3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金阳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4日作出(2014)丽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口只发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莫口只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2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口只发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1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65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3.19元,账户余额3173.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莫口只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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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52号  
罪犯阿卜杜拉·萨迪尔,男,1972年4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墨玉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6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卜杜拉·萨迪尔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5月3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36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5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9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0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8.40元,账户余额2610.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卜杜拉·萨迪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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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