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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2)云刑更1118-1151号

2022-08-23 18:00:57

 

 
云南省元江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元狱减字第157号  
罪犯李康,男,1995年3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乡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2018)云08刑初2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李康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3月至2021年7月获记表扬5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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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元江监狱
                                  2022年06月07日


 
云南省元江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元狱减字第155号  
罪犯杨军,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永平县人,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日作出(2018)云08刑初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杨军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9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7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无期徒刑首次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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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元江监狱
                                  2022年06月07日


 
云南省元江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元狱减字第156号  
罪犯岩温保,男,1982年1月27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6日作出(2017)云08刑初2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岩温保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7次;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无期徒刑首次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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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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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元江监狱
                                  2022年06月07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444号  
罪犯冯保明,男,1979年5月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13日作出(2017)云05刑初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保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2.55元,账户余额125.72元;2018年03月19日因打架斗殴被处以记过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保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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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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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7月28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442号  
罪犯吴德,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2017)云28刑初2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3.77元,账户余额126.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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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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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7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308号  
罪犯马洪林,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苗族,云南省河口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洪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洪林不服,提出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洪林提出撤回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676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马洪林撤回上诉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98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57.53元,账户余额1166.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洪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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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文狱减字第1266号  
罪犯程军,男,199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30日作出(2019)云28刑初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程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13日作出(2019)云刑终7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09日至2021年08月31日获记表扬3次;期内月均消费272.95元,账户余额3214.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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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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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4月1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文狱减字第863号
罪犯四二,男,1994年8月21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2月28日作出(2019)云28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四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09日作出(2019)云刑核6159020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16日至2021年05月31日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1.89元,账户余额544.0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四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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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文狱减字第556号  
罪犯张刚,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高中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云28刑初2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2月26日作出(2019)云刑核61767667号刑事裁定,核准并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14日至2021年04月30日获记表扬3次,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刑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26.84元,账户余额1199.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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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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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文狱减字第1007号  
罪犯戴昌健,男,199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句容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云28刑初2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昌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戴昌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06日作出(2019)云刑终4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08日至2021年05月31日获记表扬3次;期内月均消费318.56元,账户余额3852.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戴昌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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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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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文狱减字第910号
罪犯岩温,男,1990年2月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18日作出(2017)云28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06日至2021年05月31日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2.02元,账户余额851.5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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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文狱减字第555号  
罪犯朱旺,男,199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石屏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10日作出(2017)云28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朱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2017)云刑终9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6日至2021年04月30日获记表扬7次,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31.31元,账户余额4715.1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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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文狱减字第597号  
罪犯何成云,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竹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30日作出(2017)云28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成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8日至2021年4月31日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25.00元,账户余额1397.2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成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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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文狱减字第805号  
罪犯岩温拱,男,1995年3月9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云28刑初2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温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30日作出(2017)云刑终3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获计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2.47元,账户余额2677.5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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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文狱减字第596号
罪犯张王杰,男,1984年5月19日出生,壮族,云南省丘北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31日作出(2017)云26刑初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王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2231.5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王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9日作出(2017)云刑终85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24日至2021年04月30日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人民币2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49.00元,账户余额414.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王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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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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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文狱减字第936号 
罪犯岩应叫,男,1990年3月25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2日作出(2016)云28刑初2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应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24日至2021年06月30日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7.89元,账户余额1354.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应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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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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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文狱减字第653号  
罪犯岩坎扁,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19日作出(2017)云28刑初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坎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坎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9日作出(2017)云刑终9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08日至2021年04月30日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4.80元,账户余额1717.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坎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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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文狱减字第563号  
罪犯乃保尔呷,男,1985年1月4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普格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大中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乃保尔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乃保尔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14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乃保尔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1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8月07日至2021年03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47.00元,账户余额3340.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乃保尔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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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文狱减字第1366号
罪犯阿皮色吾,男,1981年6月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03日作出(2014)大中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皮色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阿皮色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31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皮色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2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4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09日至2021年09月30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94.80元,账户余额692.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皮色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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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4月11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普狱减字第651号  
罪犯岩苗松,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云08刑初2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苗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苗松、聂门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22日作出(2019)云刑终3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1年02月获记表扬3次,2021年3月至2021年05月08日余分293.09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90元,账户余额129.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苗松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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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普狱减字第650号  
罪犯罗成华,男,1980年4月2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4日作出(2017)云08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成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94.75元,账户余额1207.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成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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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普狱减字第715号  
罪犯倪之祥,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01日作出(2017)云08刑初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倪之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2231.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7.79元,账户余额2161.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倪之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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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普狱减字第716号  
罪犯张扎倮,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08日作出(2017)云08刑初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扎倮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8.69元,账户余额2415.7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扎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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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24号  
罪犯杨君,男,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桦甸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29日作出(2019)云03刑初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云刑核79219288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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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35号  
罪犯余大,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陇川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2日作出(2018)云31刑初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5.90元,账户余额541.1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大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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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42号  
罪犯谢银金,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28日作出(2015)德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银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谢银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14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57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8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7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19.64元,账户余额2422.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银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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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44号  
罪犯李嘉豪,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21日作出(2018)云31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嘉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嘉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16日作出(2019)云刑终4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5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52.44元,账户余额934.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嘉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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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37号  
罪犯和健生,男,1991年4月7日出生,纳西族,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25日作出(2016)云07刑初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和健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4日作出(2016)云刑终8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35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7次,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132.20元,账户余额1084.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和健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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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53号  
罪犯石东贵,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德刑三初字第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东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00.00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0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7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25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58.00元,账户余额1014.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东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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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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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36号  
罪犯李小毛,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师宗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16日作出(2018)云31刑初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5.70元,账户余额1043.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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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38号  
罪犯何申付,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25日作出(2012)昭中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申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283.69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云高刑复字第46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7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171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0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37.60元,账户余额3041.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申付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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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45号  
罪犯仇家贵,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瑞丽市人,大学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1日作出(2015)德刑一初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仇家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2日作出(2016)云刑核1073909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8月0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79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34.86元,账户余额440.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仇家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56号  
罪犯张万平,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万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万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16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4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6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37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9.00元,账户余额1438.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万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55号  
罪犯郭庆才,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7日作出(2015)德刑三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庆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1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5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1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64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1.00元,账户余额562.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庆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