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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2)云刑更1117号

2022-07-20 17:58:49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三狱减字第539号  
罪犯吉沙此伍,男,1986年4月6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丽中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沙此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吉沙此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沙此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88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20年12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再8号刑事判决书,改变了原二审判决。于2021年08月0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刑更898号裁定,重新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9.18元,账户余额704.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吉沙此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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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