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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2)云刑更1115-1116号

2022-07-06 17:47:25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377号  
罪犯李凤初,女,196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云26刑初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凤初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8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0.72元,账户余额447.0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凤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文狱减字第1330号  
罪犯周明亮,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25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明亮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明亮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07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2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3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81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2月23日至2021年10月31日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97.30元,账户余额11574.6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明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