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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2)云刑更865-918号

2022-06-13 17:38:10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256号  
罪犯韩亚平,男,199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21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亚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2540.50元。宣判后,被告人韩亚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46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0月至2021年0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9.11元,账户余额962.5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亚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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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260号  
罪犯朱鸿斌,男,1998年1月2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红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2016)云28刑初2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鸿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强奸罪、抢劫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8.08元,账户余额1032.1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鸿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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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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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295号  
罪犯冯建伟,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25日作出(2015)红中刑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建伟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犯潘永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2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420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冯建伟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6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强奸、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26.82元,账户余额820.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建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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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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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273号  
罪犯三大,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25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三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三大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2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79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53.20元,账户余额176.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三大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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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305号  
罪犯郑斯,男,195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高中文化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1月29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5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郑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08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9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3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82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7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32.38元,账户余额7834.3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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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267号  
罪犯李祥,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2010)红中刑初字第2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38488.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2012)刑四复87306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38488.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5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0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60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至2021年04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罪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258.96元,账户余额414.4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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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160号  
罪犯尹兴山,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06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兴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尹兴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89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9月至2021年4月止获记监狱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169.70元,账户余额908.8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兴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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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396号  
罪犯简安云,男,199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7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简安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7032.00元。宣判后,被告人简安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4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05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7032.00元;期内月均消费230.33元,账户余额764.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简安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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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395号  
罪犯万昌银,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昌银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万昌银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6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90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32.78元,账户余额7861.4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昌银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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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254号  
罪犯白其规,男,1993年7月2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红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红中刑一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其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白其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3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3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46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1年04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2.32元,账户余额771.4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其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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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276号  
罪犯李小龙,男,1993年3月5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29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1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97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81.78元,账户余额1307.7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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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262号  
罪犯陶汝欢,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19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汝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陶汝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79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3.60元,账户余额1615.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汝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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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384号  
罪犯余廷国,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昆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廷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余廷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2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3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43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2月4日因打架斗殴被扣教育改造分8分,延期6个月提请减刑。在此期间,该犯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9月至2021年04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19.40元,账户余额66.6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廷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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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300号  
罪犯岩罕丙,男,1991年6月1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3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罕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罕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5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3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7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29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96.84元,账户余额1614.2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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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257号  
罪犯郑富春,男,199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2日作出(2016)云25刑初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富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1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郑富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云刑终13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6月至2021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累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188.45元,账户余额432.2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富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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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399号  
罪犯邹富有,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27日作出(2016)云25刑初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富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已支付人民币10000.00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原告人杨丽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14日作出(2016)云刑终9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21年03月累计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精神病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考核期期内月均消费125.23元,账户余额675.0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富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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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365号  
罪犯李兴龙,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01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1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兴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2540.5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28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1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3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7月28日因打架违反“云南监狱计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一条规定,被一次性扣除8分,延期6个月提请减刑。在此期间,该犯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2月至2021年04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30元,账户余额16.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兴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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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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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245号  
罪犯法三,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06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法三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法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0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2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00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7.24元,账户余额2160.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法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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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383号  
罪犯杜曙昆,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07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曙昆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8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67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7月至2021年0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8.81元,账户余额9622.7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曙昆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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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374号  
罪犯杨菊爱,女,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27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4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菊爱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菊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0日作出(2017)云刑终8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1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5.91元,账户余额567.0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菊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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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保狱减字第52号  
罪犯刘涛,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12日作出(2019)云05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云刑核2063565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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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保狱减字第48号  
罪犯黄茂增,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09日作出(2019)云05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茂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茂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云刑终1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1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已满,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茂增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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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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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元江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元狱减字第728号  
罪犯汪永刚,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7日作出(2017)云08刑初2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永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汪永刚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5月至2021年9月获记表扬7次;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无期徒刑首次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永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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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元江监狱
                                  2022年01月19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13号  
罪犯宋兴生,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30日作出(2019)云31刑初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兴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宋兴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云刑终13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6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7.80元,账户余额3309.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兴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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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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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5号  
罪犯王树宝,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05日作出(2019)云31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树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树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2019)云刑终10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0.00元,账户余额327.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树宝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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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6号  
罪犯罗子史,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永胜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13日作出(2019)云07刑初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子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罗子史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云刑终83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00元,账户余额62.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子史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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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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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1号  
罪犯郭自荣,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陇川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09日作出(2019)云31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自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郭自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9)云刑终11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5.80元,账户余额23.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自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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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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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2号  
罪犯杨祖应,男,199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梁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02日作出(2019)云31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祖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杨祖应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云刑终11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8.30元,账户余额2688.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祖应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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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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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4号  
罪犯杨德付,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05日作出(2019)云31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德付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09日作出(2019)云刑核3102585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1.80元,账户余额709.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德付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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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3号  
罪犯陈杰,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05日作出(2018)云31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27日作出(2019)云刑终10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因绑架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4.10元,账户余额302.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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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号  
罪犯何汝花,女,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06日作出(2019)云05刑初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汝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9)云刑终7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9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9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0次,余分:3.5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汝花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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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258号  
罪犯阿黑有日,男,1991年7月3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云07刑初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黑有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85号裁定不予减刑;于2019年06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040号裁定不予减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4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03.98元,账户余额111.5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黑有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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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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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4月1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380号  
罪犯玉拉,女,1977年8月1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云刑终127号刑事裁定,维持(2015)西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人玉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6月至2021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7.68元,账户余额3816.8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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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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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258号  
罪犯岩叫,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22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05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9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45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0.51元,账户余额183.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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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294号  
罪犯崔向忠,男,195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18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向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654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4年8月26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27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52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1年04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95.80元,账户余额517.4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崔向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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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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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339号  
罪犯许有明,男,1992年2月5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8日作出(2016)云25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有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0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6.58元,账户余额33.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有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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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357号  
罪犯玉儿保,女,1992年3月2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儿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玉儿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0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3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81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5.40元,账户余额1251.6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儿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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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338号  
罪犯汤建伟,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红中刑一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建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汤建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7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84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232.69元,账户余额1689.4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汤建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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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249号  
罪犯杨前元,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17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前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前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1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86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0.42元,账户余额1390.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前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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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265号  
罪犯马洪青,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苗族,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洪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洪青不服,提出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洪青提出撤回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676号刑事裁定,准许被告人马洪青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76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4.52元,账户余额263.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洪青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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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244号  
罪犯李开金,男,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24日作出(2013)昆刑一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开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抗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272号刑事裁定。核准被告人李开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93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73.39元,账户余额10883.2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开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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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381号  
罪犯孙庆华,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年04月17日作出(2014)昆铁中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庆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18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20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7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86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1年04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8.54元,账户余额8866.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庆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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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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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370号  
罪犯李文平,女,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22日作出(2017)云28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文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2017)云刑终1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5.06元,账户余额583.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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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361号  
罪犯秦应兰,女,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西畴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27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应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189.50元。宣判后,被告人秦应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16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1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2月0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2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3月至2021年04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7.87元,账户余额7180.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应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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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261号  
罪犯期沙沙尔,男,1989年6月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普格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21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期沙沙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期沙沙尔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88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0.21元,账户余额1191.3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期沙沙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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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250号  
罪犯赵斌,男,1991年2月21日出生,瑶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25日作出(2013)红中刑一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7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76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1.13元,账户余额1448.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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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382号  
罪犯阿火么各则,女,1965年1月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30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火么各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4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229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49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1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2.05元,账户余额1285.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火么各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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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326号  
罪犯阿依么空呷,女,1968年1月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09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依么空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阿依么空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0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96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8.09元,账户余额1670.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依么空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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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355号  
罪犯祝章兰,女,1981年2月15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年09月24日作出(2014)昆铁中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祝章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祝章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09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3.50元,账户余额4742.6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祝章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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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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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253号  
罪犯丁郁优,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4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郁优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丁郁优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3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96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9.51元,账户余额6529.0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郁优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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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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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文狱减字第 1406号  
罪犯杨洪,男,1997年7月6日出生,壮族,云南省丘北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28日作出(2017)云26刑初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19日至2021年09月30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34.13元,账户余额253.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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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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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4月1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文狱减字第1354号  
罪犯郭传江,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石首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27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传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19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7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204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7年07月13日至2021年10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7.30元,账户余额123.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传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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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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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4月11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一监减字第2号  
罪犯日果,女,1967年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2011)大中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日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日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2月26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04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4年06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146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减刑裁定书送达之日推定为:2014年6月26日。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但监规意识较差,2015年8月,因动手打人扣3分,不服从警官管理扣2分,降为严管级,2017年8月,因使用劳动工具或其他物品打架斗一次性扣10分,因出现打架斗殴行为尚未达到警告,记过,禁闭扣8分,降为严管级。该犯目前改造情况已好转,能服从监规秩序,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目前该犯因身体原因于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内住院,未参加劳动。2014年04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8次,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2年4月1日。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62元,账户余额118.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日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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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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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2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