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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2)云刑更765-834号

2022-06-07 17:32:56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61号  
罪犯张万喜,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8日作出(2016)云03刑初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万喜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0元;单独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413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万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06日作出(2017)云刑终5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该犯狱内累计消费共12323.05元,期内月均消费256.73元,账户余额23.28元。该犯单月消费超过300元,根据监狱会议纪要增加一次表扬从严上报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万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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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63号  
罪犯韦泽宏,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绥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07日作出(2016)云06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泽宏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韦泽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1日作出(2017)云刑终6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1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因强奸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该犯狱内累计消费共4218.02元,期内月均消费103.23元,每月消费未超过300.00元,银行卡账户余额132.4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泽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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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36号  
罪犯张伟,男,199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03日作出(2019)云06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24日作出(2019)云刑终6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狱内累计消费共5500.26元,期内月均消费239.14元,每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723.1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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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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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55号  
罪犯陈忠芹,女,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云06刑初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忠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忠芹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29日作出(2019)云刑终3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6执19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该犯狱内累计消费共5578.2元,期内月均消费232.43元,账户余额2956.73元。每月消费未超过3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忠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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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20号  
罪犯李文斌,男,199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罪犯李文斌因犯故意伤害罪,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月4月25日以(2015)曲中少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民事赔偿8万元。宣判后,罪犯李文斌不服,提起上诉。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以(2016)云刑终1073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在富源看守所拘押期间又犯故意伤害罪,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6日作出(2017)云03刑初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裁定送达时间为2017年9月8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8次,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考虑该犯犯罪性质恶劣,从严提请,增加一次表扬。期内月均消费234.18元,账户余额324.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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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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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52号  
罪犯郭丽芬,女,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师宗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5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丽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59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7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626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该犯狱内累计消费共8592.2元,期内月均消费195.28元,账户余额3389.75元;单月消费未超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丽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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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56号  
罪犯左慧琼,女,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26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左慧琼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左慧琼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1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6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8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0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46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该犯狱内累计消费4321.6元,期内月均消费91.95元,账户余额547.96元每月消费未超过3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左慧琼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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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53号  
罪犯聂德菊,女,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11日作出(2017)云06刑初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聂德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聂德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9日作出(2017)云刑终117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该犯狱内累计消费共计5708元,期内月均消费135.90元,账户余额2104.42元每月消费未超过3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聂德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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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47号  
罪犯卢满友,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2017)云03刑初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满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16.1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卢满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5日作出(2018)云刑终3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7次,系财产刑未履行罪犯。期内共消费4499.20元,月均消费118.40元,每月消费未超标,银行卡账户余额1721.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满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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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25号  
罪犯张殿明,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昌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4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殿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单独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0924.67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殿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1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7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第432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3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单独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0924.67元昭通中院裁定终结执行;单月消费超300元,按监狱会议纪要规定,需增加一个表扬;期内月均消费135.29元,账户余额749.2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殿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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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59号  
罪犯罗义顶,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彝良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14日作出(2017)云06刑初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义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考核周期内消费总额6729.6元,期内月均消费160.20元,每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47.1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义顶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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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65号  
罪犯吴天勇,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30日作出(2016)云06刑初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天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该犯狱内累计消费共12508.7元,期内月均消费293.43元,单月消费未超过300.00元,银行卡账户余额1487.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天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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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41号  
罪犯王国洪,男,1989年1月13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31日作出(2017)云06刑初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国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08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该犯狱内累计消费共1839.90元,期内月均消费39.10元,单月消费未超标,银行卡账户余额37.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国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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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46号  
罪犯曾明友,男,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0日作出(2017)云06刑初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明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2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曾明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5日作出(2017)云刑终99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期内消费总额4467.70元,月均消费103.90元,每月未超过消费标准,截至2021年9月银行卡账户余额207.4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明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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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50号  
罪犯李周关,男,1995年1月3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红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16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周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周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24日作出(2016)云刑终6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该犯狱内消费累计共3545.52元,期内月均消费90.91元,每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425.1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周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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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27号  
罪犯陆和友,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10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和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11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258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第365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单月消费超300元,按监狱会议纪要规定需增加一个表扬;期内月均消费225.72元,账户余额1029.4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和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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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34号  
罪犯王庆,男,199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02日作出(2018)云03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庆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但有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财产刑终结执行裁定书;该犯狱内累计月消费共6152.35元,期内月均消费153.81元,月消费未超300元,银行卡账户余额10.7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庆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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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48号  
罪犯黄忠,男,199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云06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5日作出(2017)云刑终4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8次,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单月消费超标,根据监狱会议纪要增加1次表扬。期内共消费7795.42元,月均消费162.40元,银行卡账户余额806.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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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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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43号  
罪犯鄢坤,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31日作出(2018)云03刑初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鄢坤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鄢坤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2018)云刑终11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5次;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裁定,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该犯狱内累计消费共6053.40元,期内月均消费201.80元,但单月消费超300.00元,根据监狱会议纪要增加1次表扬。银行卡账户余额97.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鄢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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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44号  
罪犯王浩,男,199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15日作出(2019)云03刑初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浩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8日以(2020)云03执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期内共消费6686.1元,月均消费290.70元,每月未超过消费标准,银行卡账户余额1796.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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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28号  
罪犯瞿伟,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08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瞿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瞿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8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0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45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因单月消费超300元,按监狱会议纪要规定,需要增加表扬一次;期内月均消费284.28元,账户余额3889.0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瞿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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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66号  
罪犯李兴响,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回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云06刑初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兴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12日作出(2018)云刑终2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6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昭通中院已裁定终结执行;该犯狱内累计消费共3441.72元,期内月均消费88.97元,每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166.4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兴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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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35号  
罪犯韩明奎,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2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明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韩明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0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7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61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狱内累计消费共8608.67元,期内月均消费220.74元,每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828.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明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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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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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57号  
罪犯杨正敏,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15日作出(2019)云03刑初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正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7015元,并由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4日以(2020)云03执7号裁定:终结执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7015.00元;考核周期内消费总额6663.35元,期内月均消费289.70元,每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314.0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正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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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42号  
罪犯李照云,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15日作出(2019)云03刑初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照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9年08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该犯狱内累计消费共4013.20元,期内月均消费174.50元,单月消费未超标,银行卡账户余额80.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照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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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62号  
罪犯阮殿威,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云06刑初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阮殿威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12日作出(2018)云刑终2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6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附2021年6月24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终结执行裁定书);根据第12期监狱会议纪要,单月消费超标,增加一次表扬。该犯狱内累计消费共8063.96元,期内月均消费217.94元,账户余额563.4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阮殿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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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58号  
罪犯周善富,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2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善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善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0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7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621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8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以(2021)云06执2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考核周期内消费总额12165.98元,期内月均消费289.60元,账户余额18553.56元。月消费超标,根据监狱会议纪要增加1次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善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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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54号  
罪犯方板福,女,1987年1月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4日作出(2016)云06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板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方板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04日作出(2018)云刑终8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5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11985.21元,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云06执24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该犯狱内累计消费共2693元,期内月均消费89.77元,账户余额120.18元。每月消费未超过3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板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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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5号  
罪犯张涛,男,199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2018)05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8日作出(2018)云刑终13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5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已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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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保狱减字第57号  
罪犯田伟,男,199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02日作出(2019)云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案被告人田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云刑终11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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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保狱减字第50号  
罪犯贾益书,男,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09日作出(2019)云05刑初114号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益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贾益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云刑终1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已满,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贾益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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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保狱减字第61号  
罪犯叶深早,男,199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02日作出(2019)云05刑初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深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2039.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云刑核1177807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深早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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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保狱减字第59号  
罪犯周仟富,男,1958年12月20日出生,苗族,云南省芒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12日作出(2019)云05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仟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云刑核2759528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1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仟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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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保狱减字第58号  
罪犯蔡继强,男,199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02日作出(2019)云05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继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云刑核44745960号刑事裁定,核准蔡继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1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已满,在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内月均消费225.65元,账户余额3088.1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继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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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保狱减字第55号  
罪犯陈瑞桃,男,199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06日作出(2019)云05刑初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瑞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瑞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云刑终7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已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瑞桃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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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保狱减字第46号  
罪犯刘增,男,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02日作出(2019)云05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增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04日作出(2019)云刑核5999549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满,期间无故意犯罪。
期内月均消费131.75元,账户余额282.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增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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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保狱减字第54号  
罪犯王迪,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大学本科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27日作出(2019)云05刑初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迪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云刑终9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满,期间无故意犯罪。
2020年06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2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6.45元,账户余额4517.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迪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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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保狱减字第51号  
罪犯邱仁贤,男,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02日作出(2019)云05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仁贤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04日作出(2019)云刑核5999549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仁贤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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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4号  
罪犯徐昆,男,199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23日作出(2018)云05刑初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徐昆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27日作出(2018)云刑终7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6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101.44元,账户余额1677.0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昆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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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2号  
罪犯余廷升,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腾冲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05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4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廷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余廷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02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2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6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0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548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于2020年03月27日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05刑更第13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20年12月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监1号刑事裁定书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云刑更1548号裁定和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5刑更第130号裁定,现刑期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06月至2019年06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期内月均消费292.90元,账户余额1703.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廷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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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1号  
罪犯杜彦军,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2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彦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1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61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9次,生效裁判文书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10000元,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裁定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69.53元,月消费超限额标准22次,账户余额13833.1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彦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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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中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中狱字第204号  
罪犯张城,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08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1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5月3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35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6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63.57元,账户余额1387.4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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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安监狱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中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中狱字第203号  
罪犯陈国林,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国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222.39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陈国林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7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2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7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8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11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10.24元,账户余额45.1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国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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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安监狱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丽江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丽监减字第614号  
罪犯毛磊,男,1999年4月14日出生,纳西族,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丽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02日作出(2016)云07刑初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毛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云刑终119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8月至2021年04月获记表扬8次,月平均分108分;另查明,该犯系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万元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302.37元,账户余额45.30元。该犯2019年10月至2020年8月为普管级,其中2019年10月、11月、12月、2020年1月、4月、5月、6月、7月8月月消费超300元。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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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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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丽江监狱
                                  2022年04月08日


 
云南省丽江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丽监减字第612号  
罪犯徐超,男,199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丽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15日作出(2019)云07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13.87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07.87元,账户余额154.93元。该犯系普管级罪犯。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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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丽江监狱
                                  2022年04月08日


 
云南省丽江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丽监减字第611号  
罪犯子毛体子,男,1955年7月10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丽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05日作出(2017)云07刑初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子毛体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平均分104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76.40元,账户余额793.76元。该犯系普管级。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子毛体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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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丽江监狱
                                  2022年04月08日


 
云南省丽江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丽监减字第616号  
罪犯黄勇,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丽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29日作出(2019)云07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4次,平均分109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65.14元,账户余额2160.10元。该犯系普管级。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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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丽江监狱
                                  2022年04月08日


 
云南省元江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元狱减字第727号  
罪犯鲜光涛,男,199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云08刑初2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鲜光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鲜光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云刑终5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鲜光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鲜光涛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9月获记表扬8次;该犯系无期徒刑、财产性判项未履行首次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鲜光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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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元江监狱
                                  2022年01月19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宜狱减字第659号  
罪犯陆和荣,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壮族,云南省西畴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09日作出(2018)云26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和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陆和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19日作出(2018)云刑终7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1年01月获记表扬4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2.88元,账户余额10148.1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和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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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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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1月12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文狱减字第580号  
罪犯杨要学,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4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要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要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1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0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1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1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17日至2021年03月31日获记表扬7次,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2020)云09执218号之十一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杨要学的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0.00元,账户余额2796.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要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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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减刑建议书
(2022)云未提字第1号  
罪犯阿花,女,2000年12月26日出生,佤族,文盲,现在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2日作出(2017)云08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7次,期内月均消费27.91元,账户余额31.76元。
另查明,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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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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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2022年01月28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二狱高减字第4号  
罪犯玉儿扁,女,1990年8月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5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儿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玉儿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0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8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11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54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2019年8月27日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儿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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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4号  
罪犯何雪雪,女,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09月15日作出(2015)昆铁中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雪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何雪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4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11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8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雪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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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二狱高减字第7号  
罪犯王丽梅,女,1991年12月1日出生,瑶族,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8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5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丽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0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13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8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丽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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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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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2年04月0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3号  
罪犯叶门,女,1990年6月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4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1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3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6年01月13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74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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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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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2年04月0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二狱高减字第8号  
罪犯叶那,女,1990年11月16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2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叶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25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1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28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4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74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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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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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2年04月0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1号  
罪犯宽迈,女,1978年10月28日出生,景颇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宽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13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54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宽迈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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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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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2年04月0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二狱高减字第6号  
罪犯喃坎,女,1982年5月12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10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喃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喃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7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喃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6年1月11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74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喃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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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2年04月0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6号  
罪犯鲁玉美,女,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2017)云05刑初2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玉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鲁玉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06日作出(2018)云刑终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23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周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玉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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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2年04月0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7号  
罪犯李小三,女,1991年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2017)云05刑初2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06日作出(2018)云刑终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23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周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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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2年04月0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8号  
罪犯赧团娜,女,1970年9月8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05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赧团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26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8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7月30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8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43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8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赧团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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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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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2年04月0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2号  
罪犯王小二,女,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09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小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4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24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8年02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2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小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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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0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号  
罪犯杨美菁,女,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15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美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30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6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10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8年01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1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美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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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0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0号  
罪犯曹小雅,女,1992年12月26日出生,傈僳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云05刑初3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小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8年1月20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小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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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0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二狱高减字第5号  
罪犯木然锐志,女,1977年11月出生,景颇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22日作出(2015)德刑三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木然锐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木然锐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5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12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74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木然锐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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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0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5号  
罪犯叶香,女,1999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05日作出(2018)云05刑初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香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8年3月20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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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2年04月0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省六提字第79号  
罪犯邓伟,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瑶族,文盲,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六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8日作出(2017)云26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伟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77.92元,账户余额 812.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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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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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六监狱
                                  2022年01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省六提字第78号  
罪犯岩燕,男,1967年5月2日出生,国籍不明,傣族,文盲,现在云南省第六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7)云28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燕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日作出(2017)云刑终8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15.09元,账户余额809.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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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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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六监狱
                                  2022年01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省六提字第80号  
罪犯觉机,男,1981年出生,缅族,国籍不明,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六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5日作出(2016)云31刑初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觉机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觉机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云刑终11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80.12元,账户余额 119.1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觉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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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六监狱
                                  2022年01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省六提字第77号  
罪犯陆进福,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国籍不明,瑶族,文盲,现在云南省第六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云26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进福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7月至2021年6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属累犯和毒品再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35.54元,账户余额148.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进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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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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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六监狱
                                  2022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