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院公告

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2)云刑更721-764号

2022-06-02 17:30:51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二狱减字第686号  
罪犯杨啟洪,男,1975年5月6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07日作出(2018)云29刑初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啟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啟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15日作出(2019)云刑终19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0年12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啟洪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号  
罪犯路红雨,女,1979年6月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08日作出(2018)云05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路红雨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9)云刑终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06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3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5月至2021年11月5日累积考核余分592.87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路红雨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女二狱高减字第9号  
罪犯玉儿,女,1972年8月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18日作出(2014)昆刑三重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4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20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74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建狱提字第169号  
罪犯李金顺,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文化业,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2017)云28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金顺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金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2018)云刑终11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缓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金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2年04月11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建狱提字第170号  
罪犯李光志,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昌宁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2017)云28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光志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光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2018)云刑终11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缓行考核期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光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2年04月11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建狱提字第168号  
罪犯赵军,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2017)云28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云刑终8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缓刑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2年04月11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建狱提字第171号  
罪犯勒吾力呷,男,1988年2月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勒吾力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06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9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20年1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刑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14.65元,账户余额191.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勒吾力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2年04月11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保狱减字第47号  
罪犯李文武,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干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08日作出(2018)云05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文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9)云刑终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3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已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保狱减字第53号  
罪犯张建,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12日作出(2019)云05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云刑终11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满,期间无故意犯罪。
2020年06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2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3.04元,账户余额4154.6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保狱减字第56号  
罪犯陶小鱼,男,199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02日作出(2019)云05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小鱼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云刑核2441337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已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小鱼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保狱减字第49号  
罪犯邓进松,男,199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02日作出(2019)云05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进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04日作出(2019)云刑核4143182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已满,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进松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保狱减字第60号  
罪犯王高峰,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27日作出(2019)云刑初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高峰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云刑终9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高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保狱减字第3号  
罪犯康定坤,男,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21日作出(2018)云05刑初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定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22日作出(2018)云刑终8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6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100.05元,账户余额2583.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康定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中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中狱字第205号  
罪犯黄德标,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08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1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德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黄德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5月3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34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6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98.22元,账户余额182.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德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中安监狱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287号  
罪犯老二,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腊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老二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老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6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7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37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9月至2021年3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绑架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有组织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37.54元,账户余额62.9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老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255号  
罪犯何玉金,男,1993年5月20日出生,壮族,云南省丘北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08日作出(2016)云26刑初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玉金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7086.9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1年0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9.70元,账户余额1587.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玉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274号  
罪犯岩叫,男,1994年2月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4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4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90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48.71元,账户余额474.7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324号  
罪犯刘丽,女,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樊市襄州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10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3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92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3.46元,账户余额655.5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289号  
罪犯余婷,女,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9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07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7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8月0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08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8.76元,账户余额5082.4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281号  
罪犯爬约,男,1988年3月9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20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爬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19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89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1年3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98.24元,账户余额918.0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爬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290号  
罪犯龚光友,男,19557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区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0716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光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龚光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121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4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02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08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09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09月至2021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23.78元,账户余额980.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光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279号  
罪犯杨廷辉,男,1977年3月29日出生,苗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2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廷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廷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9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07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139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4139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51.27元,账户余额1334.2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廷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271号  
罪犯岩问讷,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27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5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问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269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78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46.95元,账户余额314.0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问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252号  
罪犯黄尽虎,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原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年09月04日作出(2014)昆铁中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尽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抗诉。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40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85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8.66元,账户余额2726.2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尽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371号  
罪犯周爱军,女,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20日作出(2017)云08刑初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爱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0.25元,账户余额2141.3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爱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292号  
罪犯罗伯贵,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05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伯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5000.00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6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76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106.72元,账户余额656.1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伯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277号  
罪犯杨有涛,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方城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有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43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3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95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51.65元,账户余额715.2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有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288号  
罪犯杨长花,女,1973年3月25日出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普中刑初字第5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长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14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15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2月0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1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3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8.92元,账户余额972.2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长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266号  
罪犯岩温么,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04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么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1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98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2.67元,账户余额317.0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么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368号  
罪犯玉么罕,女,1987年2月18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31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么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玉么罕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1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7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86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1年04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2.86元,账户余额7074.4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么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237号  
罪犯李开华,男,1990年6月14日出生,瑶族,云南省绿春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2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开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1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0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开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6月至2021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7.58元,账户余额14.3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开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376号  
罪犯李娜努,女,1985年11月10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9日作出(2017)云08刑初1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娜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2.26元,账户余额1223.8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娜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296号  
罪犯黄正明,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瑶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8日作出(2014)红中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正明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邓继高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0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3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正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85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93.21元,账户余额117.1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正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270号  
罪犯李征陆,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04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征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2540.5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7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24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53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1年4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75.89元,账户余额31.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征陆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304号  
罪犯阳佳华,男,198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昆铁中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阳佳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对被告人阳佳华限制减刑。宣判后,被告人阳佳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04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6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阳佳华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2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324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1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91.82元,账户余额604.8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阳佳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322号  
罪犯张应贵,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29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应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1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92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9月至2021年5月止获记监狱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148.21元,账户余额1717.4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应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286号  
罪犯曾卫平,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卫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1305.4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寿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2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34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记表扬7次,附带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227.17元,账户余额17857.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卫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272号  
罪犯岩龙张,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10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龙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龙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8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82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09.40元,账户余额120.0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龙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280号  
罪犯李自松,男,198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昆刑一初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自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1189.5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炳礼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22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4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7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11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1年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56.84元,账户余额3488.7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自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366号  
罪犯玉并,女,1989年12月13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25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4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并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09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22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86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1年04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6.09元,账户余额11662.6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并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264号  
罪犯赵元平,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瑶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25日作出(2013)红中刑一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元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元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79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赵元平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8月0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76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0.94元,账户余额1048.0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元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268号  
罪犯李英雄,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09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英雄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英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1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4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40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9月至2021年04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58.95元,账户余额1569.3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英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356号  
罪犯比丽克孜·牙生,女,1986年6月13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巴楚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比丽克孜·牙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比丽克孜·牙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0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65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比丽克孜·牙生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3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98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0.77元,账户余额5413.6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比丽克孜·牙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391号  
罪犯李书刚,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07日作出(2012)昆刑一初字第1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书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2685.5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书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7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李书刚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2014)刑三复06871695号刑事裁定,发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06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78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书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2685.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2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3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1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138.29元,账户余额467.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书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