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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2)云刑更696-720号

2022-05-26 17:28:58

 

 
云南省第四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四狱减字第998号  
罪犯陶治祥,男,195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1月17日作出(2012)大中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治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17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5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1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78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至2021年01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12.89元,账户余额8127.46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治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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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1年01月13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云二狱减字第1362号  
罪犯陈品松,男,1950年11月23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03日作出(2019)云29刑初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品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08日作出(2019)云刑核25763164号刑事裁定,核准并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品松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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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云二狱减字第1364号  
罪犯李建伟,男,199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04日作出(2017)云09刑初5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建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6次,2021年8月10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终结(2021)云08执165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94.30元,账户余额381.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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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云二狱减字第1361号  
罪犯潘献强,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广西宜州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2017)云09刑初2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献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没有收到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8.69元,账户余额2689.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献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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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云二狱减字第1360号  
罪犯杨文军,男,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临沧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25日作出(2017)云09刑初2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文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没有收到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24元,账户余额0.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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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556号  
罪犯贾巴呷吉,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金阳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云23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贾巴呷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9月至2021年1月获记表扬7次,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2.49元,账户余额752.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贾巴呷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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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1年08月2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60号  
罪犯桑凤丽,女,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上海市松江区人,大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10日作出(2019)云03刑初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桑凤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桑凤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04日作出(2019)云刑终8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死缓二年考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桑凤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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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32号  
罪犯余开健,男,199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01日作出(2019)云06刑初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开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该犯未提出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云刑核12353117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裁定送达时间为2019年11月6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在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开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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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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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51号  
罪犯张广会,女,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06日作出(2018)云06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广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张广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09日作出(2019)云刑终8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死缓二年考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广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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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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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26号  
罪犯王家文,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28日作出(2019)云06刑初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家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王家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云刑终12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裁定送达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5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行为发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家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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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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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云曲狱提减字第1238号  
罪犯张瑞,女,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1日作出(2016)云03刑初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1日作出(2016)云刑终106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24.99元,账户余额515.34元,每月消费均未超过3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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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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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云曲狱提减字第1239号  
罪犯茶正秀,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巍山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8日作出(2016)云29刑初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茶正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茶正秀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2日作出(2016)云刑终83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1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37.05元,账户余额1452.97元,每月消费未超过3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茶正秀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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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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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云曲狱提减字第1226号  
罪犯赵庆跃,男,199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23日作出(2011)昭中刑一初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庆跃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8000.00元。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92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4)刑三复02357835号刑事裁定书,不核准死刑,发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920-1号刑事判决书,撤销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庆跃的量刑部分,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2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5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罚金已全部履行,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232.30元,每月消费未超过标准,账户余额727.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庆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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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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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333号  
罪犯彭赛昌,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19日作出(2019)云25刑初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赛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彭赛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29日作出(2019)云刑终90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3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92.37元,账户余额556.0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赛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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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333号  
罪犯彭赛昌,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19日作出(2019)云25刑初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赛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彭赛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29日作出(2019)云刑终90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3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92.37元,账户余额556.0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赛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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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332号  
罪犯王伟,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开远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12日作出(2019)云25刑初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判决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2019)云刑核6078390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审法院对罪犯王伟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41.99元,账户余额25.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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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331号  
罪犯骆杰,男,199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25日作出(2019)云25刑初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骆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0000.00元。判决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云刑核51563118号刑事裁定,核准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骆杰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25.92元,账户余额4587.5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骆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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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398号  
罪犯王绍波,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红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03日作出(2018)云25刑初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绍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绍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27日作出(2019)云刑终13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1年02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63.06元,账户余额593.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绍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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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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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341号  
罪犯王奎品,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05日作出(2018)云25刑初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奎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8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奎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06日作出(2019)云刑终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系认罪不服判;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1年01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08.00元,账户余额3977.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奎品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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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341号  
罪犯王奎品,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05日作出(2018)云25刑初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奎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8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奎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06日作出(2019)云刑终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系认罪不服判;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1年01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08.00元,账户余额3977.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奎品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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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340号  
罪犯龚云才,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云25刑初1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云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龚云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28日作出(2019)云刑终35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1年04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80.48元,账户余额3257.2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云才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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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342号  
罪犯徐家辉,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彝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8)云25刑初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家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17日作出(2019)云刑核1059050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30.17元,账户余额44.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家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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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342号  
罪犯徐家辉,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彝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8)云25刑初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家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17日作出(2019)云刑核1059050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30.17元,账户余额44.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家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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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389号  
罪犯李正辉,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石屏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14日作出(2018)云25刑初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正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正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15日作出(2018)云刑终1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正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1年01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49.94元,账户余额362.1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正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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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388号  
罪犯白保沙,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红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云25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保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白保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09日作出(2019)云刑终285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原判对被告人白保沙的定罪量刑部分,继续追缴人民币2698.20元后依法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1年01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71.69元,账户余额1939.1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保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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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390号  
罪犯熊建军,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苗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12日作出(2019)云25刑初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建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24日作出(2019)云刑核3989775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1年01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16.76元,账户余额383.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建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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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362号  
罪犯单汝莲,女,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04日作出(2018)云25刑初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单汝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其中被告人单汝莲赔偿3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单汝莲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30日作出(2018)云刑终1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单汝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34.10元,账户余额2451.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单汝莲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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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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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334号  
罪犯张东红,男,1986年3月7日出生,瑶族,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06日作出(2019)云25刑初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东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东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20日作出(2019)云刑终7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60.93元,账户余额484.0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东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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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