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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2)云刑更667-695号

2022-05-25 17:23:20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349号  
罪犯普同嘎,男,1976年9月3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元阳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2018)云25刑初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普同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普同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18日作出(2019)云刑终3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1年02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5.70元,账户余额152.9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普同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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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238号  
罪犯张朝有,男,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22日作出(2019)云25刑初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朝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18日作出(2019)云刑核2138430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4.12元,账户余额662.6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朝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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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335号  
罪犯任忠平,男,1965年4月8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20日作出(2019)云28刑初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忠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任忠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09日作出(2019)云刑终7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毒品再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7.92元,账户余额14038.4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忠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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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327号  
罪犯吴兴祥,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苗族,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04日作出(2019)云25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兴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抗诉,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云刑核14839134号刑事裁定,核准对吴兴祥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2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0.75元,账户余额1983.9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兴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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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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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328号  
罪犯朱老七,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泸西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4日作出(2016)云25刑初1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老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朱老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云刑终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最高法刑核25218021号刑事裁定,不核准对被告人朱老七判处死刑的刑事部分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2019)云刑终5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朱老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已履行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4200.00元,尚欠人民币15800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0.21元,账户余额5711.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老七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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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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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239号  
罪犯刘建伟,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开远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12日作出(2019)云25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建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刘建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27日作出(2019)云刑终6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2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61.95元,账户余额542.1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建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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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329号  
罪犯张兴忠,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24日作出(2019)云25刑初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兴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兴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30日作出(2019)云刑终10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已履行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2261.00元,尚欠人民币27739.00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5.94元,账户余额11106.1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兴忠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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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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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241号  
罪犯陈家宣,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云25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家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家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26日作出(2019)云刑终3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8.52元,账户余额2524.0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家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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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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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387号  
罪犯李云光,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04日作出(2018)云25刑初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云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云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30日作出(2018)云刑终119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李云光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1年02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完毕,附2019年8月20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25执301号结案通知书;期内月均消费33.58元,账户余额14.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云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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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330号  
罪犯李发平,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壮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17日作出(2019)云25刑初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发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云刑核78758811号刑事裁定,核准对李发平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5.28元,账户余额770.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发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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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240号  
罪犯荀文法,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云25刑初1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荀文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荀文法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09日作出(2019)云刑终3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1年04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8.68元,账户余额675.4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荀文法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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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336号  
罪犯庞永福,男,1985年5月13日出生,瑶族,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26日作出(2019)云25刑初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庞永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庞永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05日作出(2019)云刑终9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7.31元,账户余额757.1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庞永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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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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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386号  
罪犯王金兵,男,1985年7月8日出生,苗族,云南省开远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云25刑初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金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09日作出(2019)云刑终3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1年02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3.35元,账户余额34.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金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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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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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39号  
罪犯龙云,又名龙光照,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22日作出(2019)云03刑初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58833.70元。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06日作出(2019)云刑终89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2019年9月23日至2021年9月22日无故意犯罪行为发生,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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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45号  
罪犯罗祥,男,199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24日作出(2019)云06刑初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02日作出(2019)云刑终76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送达时间为:2019年9月2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在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判处十年以上罪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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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31号  
罪犯邱从辉,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22日作出(2019)云03刑初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从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95000.00元,判决前已赔偿人民币12500元。宣判后,被告人邱从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30日作出(2019)云刑终95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刑未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从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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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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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23号  
罪犯孙靖楠,男,1989年11月9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25日作出(2019)云刑初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靖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云刑核99862874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送达时间为2020年1月15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靖楠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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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29号  
罪犯严茂贤,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05日作出(2019)云06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茂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云刑终10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茂贤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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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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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30号  
罪犯胡仁傑,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28日作出(2019)云06刑初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仁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罪犯胡仁傑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9)云刑终11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送达时间为2019年12月11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期内月均消费293.00元,账户余额11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仁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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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37号  
罪犯白玉泽,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清涧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27日作出(2019)云03刑初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玉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23日作出(2019)云刑核38551217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死缓二年考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无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暴力性十年以上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玉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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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21号  
罪犯李方华,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01日作出(2019)云06刑初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方华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方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云刑终13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01月08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5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方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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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22号  
罪犯袁培林,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28日作出(2019)云06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培林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袁培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02日作出(2019)云刑终12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裁定送达时间2019年12月20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1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培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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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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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女监减字第2号  
罪犯杨青,女,1992年6月3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云07刑初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杨青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云刑终13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22.45元,账户余额886.0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青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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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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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2年04月12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女监减字第3号  
罪犯鲁云芳,女,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09日作出(2018)云09刑初4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云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鲁云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云刑终1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8.30元,账户余额1615.4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云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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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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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2年04月12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三女监减字第1号  
罪犯米尔姑.阿不都,女,1973年9月3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图木舒克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云31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米尔姑.阿不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6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2次,2021年08月至2022年1月12日余分555.9分;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5.10元,账户余额252.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米尔姑.阿不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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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2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