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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2)云刑更656-666号

2022-05-24 17:21:02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40号  
罪犯张士宝,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2018)云03刑初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士宝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5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08日作出(2019)云刑终16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2019年9月11日至2021年9月10日无故意犯罪行为发生,系因抢劫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士宝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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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04月0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云曲狱提减字第1244号  
罪犯方彦赛,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2018)云03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彦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方彦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14日作出(2019)云刑终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彦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彦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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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云曲狱提减字第1215号  
罪犯鲁绍忠,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30日作出(2016)云06刑初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绍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鲁绍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云刑终79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罪犯鲁绍忠的定罪量刑部分,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5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绍忠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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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四狱减字第5号  
罪犯杨贵明,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中等专科肄业,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5日作出(2010)大中刑初字第6号判决,以被告人杨贵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6日作出(2010)云高刑终字第549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5月25日交付大理监狱服刑,在大理监狱服刑期间减刑三次:2012年12月5日减为有期20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4年12月15日、2015年12月17日由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两次减去有期徒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间,因故意伤害罪由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解回重审,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云03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贵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合并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15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3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累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36.80元,考核期末账户余额4274.1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贵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前罪已实际执行的六年六个月二十三日予以扣减,对前罪服刑期间累计减去的二年有期徒刑不予考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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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2年04月12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云曲狱提减字第1231号  
罪犯高德刚,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云03刑初1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德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2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4次,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08.47元,账户余额373.4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德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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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云玉狱减字第993号  
罪犯石凤明,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9)云04刑初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凤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9年5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凤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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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四狱减字第7号  
罪犯李正贵,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市人,中等专科肄业,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02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正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13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17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1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5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2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毒品再犯,累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124.05元,考核期末账户余额1491.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正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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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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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2年04月12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云曲狱提减字第1237号  
罪犯黄永才,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11日作出(2017)云03刑初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永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17日作出(2017)云刑终79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86.46元,账户余额135.10元,每月消费未超过300元,未超过消费标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永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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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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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四狱减字第8号  
罪犯余德志,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大埔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年05月22日作出(2014)昆铁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德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0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09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13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91.75元,考核期末账户余额2006.9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德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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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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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2年04月12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四狱减字第6号  
罪犯李岩,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03月27日作出(2015)昆铁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岩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2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6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8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25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考核期内期内月均消费278.04元,考核期末账户余额16702.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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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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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2年04月12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四狱减字第9号  
罪犯努尔依克木.阿巴拜克热,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巴楚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年09月24日作出(2014)昆铁中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努尔依克木.阿巴拜克热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5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32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6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7.78元,账户余额2601.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努尔依克木.阿巴拜克热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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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2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