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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2)云刑更627-655号

2022-05-20 17:16:50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文狱减字第764号  
罪犯曾从有,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30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从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25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4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2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5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16日至2021年05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30日以(2019)云09执231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执行该犯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7.00元,账户余额264.1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从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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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三狱减字第1194号  
罪犯陈华山,男,195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31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华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华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02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6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3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4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110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09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28元,账户余额59.7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华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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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三狱减字第1209号  
罪犯李永老,男,1970年4月9日出生,佤族,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02日作出(2012)普中刑初3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永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云高刑复字第42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3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3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6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20元,账户余额199.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永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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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三狱减字第1201号  
罪犯康顺和,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阿昌族,云南省陇川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02日作出(2014)德刑三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顺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康顺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4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5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35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1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5.57元,账户余额86.9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康顺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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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三狱减字第1212号  
罪犯张大应,男,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德刑三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大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3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5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1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64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305.77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0305.77元;期内月均消费54.60元,账户余额1236.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大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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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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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三狱减字第1197号  
罪犯排早波,男,1990年12月13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31日作出(2015)德刑三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排早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6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7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98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1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97.00元,账户余额592.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排早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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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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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三狱减字第1213号  
罪犯史浩锋,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其他,贵州省纳雍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04日作出(2014)德刑三初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浩锋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史浩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4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1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64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108.09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108.09元;期内月均消费92.80元,账户余额249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史浩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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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三狱减字第1202号  
罪犯文平,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胜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丽中刑初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平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4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7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95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1年04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3.00元,账户余额284.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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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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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三狱减字第1196号  
罪犯米吉提.阿布都热扎克,男,1982年8月2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巴楚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8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米吉提.阿布都热扎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米吉提.阿布都热扎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6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3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4月0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2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9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0.51元,账户余额1049.0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米吉提.阿布都热扎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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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三狱减字第1204号  
罪犯李树红,男,198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云33刑初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树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9日作出(2017)云刑终2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6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000.00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3.00元,账户余额837.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树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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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三狱减字第1206号  
罪犯张成宽,男,196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云31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成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7.10元,账户余额299.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成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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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三狱减字第1199号  
罪犯段盛龙,男,199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云31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盛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段盛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20日作出(2019)云刑终1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41.62元,账户余额284.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盛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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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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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三狱减字第1214号  
罪犯梁腊闷,男,1995年4月4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云31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腊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4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121.29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0121.29元;期内月均消费181.80元,账户余额1456.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腊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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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三狱减字第1208号  
罪犯荣腊努,男,1990年11月11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21日作出(2018)云31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荣腊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荣腊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16日作出(2019)云刑终4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4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181.24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0181.24元;期内月均消费64.00元,账户余额658.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荣腊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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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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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三狱减字第1207号  
罪犯排麻用,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05日作出(2018)云31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排麻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排麻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21日作出(2018)云刑终9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1年04月获记表扬5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并已终止履行,有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云31执52号。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90.00元,账户余额3432.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排麻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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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三狱减字第1205号  
罪犯王昌和,男,196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梁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11日作出(2017)云31刑初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昌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昌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07日作出(2017)云刑终10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1年01月获记表扬4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7679.27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7679.27元;期内月均消费48.00元,账户余额2705.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昌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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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三狱减字第1211号  
罪犯杨必斌,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2月19日作出(2019)云31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必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4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110.46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0110.46元;期内月均消费96.40元,账户余额254.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必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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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三狱减字第1210号  
罪犯沈新论,男,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陇川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0日作出(2018)云31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新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沈新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02日作出(2018)云刑终5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5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2500.00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25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83.40元,账户余额5245.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新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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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三狱减字第1200号  
罪犯李江龙,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2日作出(2017)云31刑初2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江龙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1年02月获记表扬5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6826.00元;期内月均消费78.99元,账户余额492.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江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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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三狱减字第1203号  
罪犯尚等科,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2017)云31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尚等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9.00元,账户余额856.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尚等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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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三狱减字第1215号  
罪犯黄忠文,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0日作出(2017)云31刑初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忠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忠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3日作出(2017)云刑终9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0.30元,账户余额998.2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忠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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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三狱减字第1198号  
罪犯余富宝,男,1994年12月25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陇川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29日作出(2017)云31刑初2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富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2018)云刑终3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5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2566.85元;期内月均消费74.98元,账户余额1168.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富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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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三狱减字第1216号  
罪犯岳尚团,男,1991年5月1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芒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7日作出(2017)云31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岳尚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岳尚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15日作出(2017)云刑终6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8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9.10元,账户余额751.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岳尚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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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1163号  
罪犯贵毕子,男,1980年7月6日出生,白族,云南省泸水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6日作出(2018)云33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贵毕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贵毕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云刑终9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记表扬1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3.60元,账户余额1410.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贵毕子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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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1年08月26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968号  
罪犯罗积涛,男,199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山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9日作出(2018)云09刑初4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积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积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8日作出(2019)云刑终478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1年5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2.10元,账户余额54.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积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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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1年11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1162号
罪犯赵荣荣,男,1982年6月4日出生,回族,云南省云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云23刑初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荣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荣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2019)云刑终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8.52元,账户余额1276.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荣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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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1年08月26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851号  
罪犯恒前生,男,1984年4月6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福贡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云33刑初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恒前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恒前生不服,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9)云刑核14020990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33刑初27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恒前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8月至2021年3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9.48元,账户余额2228.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恒前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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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1年11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1164号
罪犯杨辉,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日作出(2018)云09刑初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辉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2018)云刑核7748903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3月至2020年9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9.20元,账户余额1355.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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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1年08月26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967号  
罪犯罗应昌,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8)云09刑初5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应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应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2019)云刑终543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9月至2021年3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0.81元,账户余额750.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应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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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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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1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