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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2)云刑更450-474号

2022-05-12 16:24:06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975号  
罪犯开怒,男,1971年1月3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福贡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2017)云33刑初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开怒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开怒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友叶堆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开怒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2019)云刑终1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为核准以抢劫罪判处开怒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9月至2021年5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7.36元,账户余额1976.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开怒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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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1年11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972号  
罪犯张文,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8)云09刑初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2019)云刑核50616988号刑事裁定,核准对被告人张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9月至2021年3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9.67元,账户余额94.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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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1年11月02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文狱减字第748号 
罪犯孙立波,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2月27日作出(2019)云28刑初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立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孙立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20日作出(2019)云刑终4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拒不承认犯罪事实的情形;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13日至2021年06月30日获记表扬3次,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20.70元,账户余额1916.4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立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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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文狱减字第894号
罪犯何泽栋,男,199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云28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泽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何泽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29日作出(2019)云刑终1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16日至2021年06月30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7.80元,账户余额6537.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泽栋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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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文狱减字第784号  
罪犯罗永发,男,1995年4月8日出生,壮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初中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06日作出(2019)云28刑初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永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永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27日作出(2019)云刑终4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16日至2021年06月30获记表扬3次;期内月均消费294.00元,账户余额443.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永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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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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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1157号  
罪犯鲁学才,男,195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8)云09刑初3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学才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鲁学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云刑终13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54.75元,账户余额18.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学才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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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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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1年11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1159号                                                                                                                                                                                                                                                                                                                                                                                                                                                                                                                                                                                                                                                                                                                                                                                                                                                                                                                                                                                           
罪犯牛富生,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镇平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云23刑初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牛富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牛富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2019)云刑终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51.25元,账户余额35.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牛富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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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1年11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1160号  
罪犯王文金,男,199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姚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2018)云09刑初3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2019)云刑核23823912号刑事裁定,核准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9刑初379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文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6月至2021年1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58元,账户余额139.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文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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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1年11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1161号  
罪犯王姑补,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冕宁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云33刑初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姑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姑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8日作出(2019)云刑终131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9.98元,账户余额1282.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姑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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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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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1年11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976号  
罪犯李才章,男,1998年2月14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大姚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2018)云23刑初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才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2019年5月2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以(2019)云刑核90798129刑事裁定,核准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23刑初94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才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8月至2021年4月获记表扬3次;期内月均消费79.55元,账户余额171.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才章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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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1年11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971号  
罪犯张永杰,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白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云09刑初4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永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2019)云刑核1112047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对被告人张永杰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8月至2021年2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1.66元,账户余额1177.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永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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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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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1年11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846号  
罪犯张正统,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9日作出(2018)云09刑初3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正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正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8日作出(2019)云刑终491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8月至2021年3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09元,账户余额260.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正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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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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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1月19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970号  
罪犯吴永涛,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2017)云09刑初4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永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2019)云刑终542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9月至2021年3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8.96元,账户余额1197.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永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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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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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1年11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847号  
罪犯何彩林,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20日作出(2018)云09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彩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何彩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04日作出(2019)云刑终3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1年02月获记表扬2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7.51元,账户余额2161.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彩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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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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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2年01月19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974号  
罪犯林建,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8)云09刑初5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林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2019)云刑终5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为核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林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9月至2021年5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8.08元,账户余额1526.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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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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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1年11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973号  
罪犯任瑞峰,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云09刑初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瑞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任瑞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7)云刑终3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累犯;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6月至2021年6月获记表扬0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0.00元,账户余额874.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瑞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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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1年11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977号  
罪犯唐新祥,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耿马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2018)云09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唐新祥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唐新祥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8)云刑终119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唐新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获记表扬1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8.19元,账户余额1451.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新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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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1年11月02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文狱减字第818号  
罪犯侯伍哈,男,1972年2月9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宁南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4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伍哈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21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10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1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1日至2021年06月30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2.40元,账户余额97.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侯伍哈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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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四狱减字第2号
罪犯官荣昌,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2月19日作出(2011)文中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官荣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19日作出(2012)云高刑复字第7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04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4年07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0189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08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13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考核期内期内月均消费281.14元,账户余额7128.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官荣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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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2年01月13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四狱减字第3号  
罪犯李汉弟,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中等专科肄业,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玉中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汉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汉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19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3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8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6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40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07月至2021年04月获记表扬13次;另查明,该犯死缓考验期内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54431.68元,并有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云04执24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20)云04执24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2020年1月消费301.3元,超标1.3元,2020年10月消费303.4元,超标3.4元,考核期内月均消费452.17元,考核期末账户余额8676.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汉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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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2年01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791号  
罪犯李小狗,男,199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姚安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云23刑初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9月至2021年3月获记表扬7次;期内月均消费65.78元,账户余额874.1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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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1年11月02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1155号  
罪犯李国春,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大姚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云23刑初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国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国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10日作出(2017)云刑终25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8月至2021年02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2.20元,账户余额129.1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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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1年11月02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文狱减字第823号  
罪犯张绍明,男,1995年1月20日出生,壮族,云南省丘北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28日作出(2017)云26刑初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绍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19日至2021年06月30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0.25元,账户余额1034.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绍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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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文狱减字第955号  
罪犯汤世林,男,1968年06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09日作出(2013)楚中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世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29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6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40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5月30日至2021年05月31日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50.38元,账户余额153.7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汤世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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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文狱减字第912号  
罪犯阿牛此子,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大中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牛此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阿牛此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31日作出(2015)年云高刑终字第9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阿牛此子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2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4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07日至2021年05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5.60元,账户余额1686.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牛此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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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