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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2)云刑更440-446号

2022-05-10 14:27:49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文狱减字第772号  
罪犯海珠,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云28刑初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海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15日作出(2019)云刑核4621335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16至2021年05月31日获记表扬3次;期内月均消费117.00元,账户余额105.6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海珠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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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文狱减字第637号  
罪犯岩三坎,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云28刑初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三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05日作出(2019)云刑核8743261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14日至2021年3月31日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6.00元,账户余额4051.8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三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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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文狱减字第589号  
罪犯曹昌举,男,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马龙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云28刑初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昌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444.00元。宣判后,被告人曹昌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2月26日作出(2019)云刑终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入监至2021年3月31日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2.00元,账户余额866.4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昌举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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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文狱减字第588号  
罪犯解卫杰,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万荣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云28刑初2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解卫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解卫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2月27日作出(2019)云刑终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入监至至2021年03月31日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9.00元,账户余额235.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解卫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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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宜狱减字第656号  
罪犯陈小海,男,1984年5月7日出生,彝族,云南省云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30日作出(2018)云09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小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0年10月获记表扬4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7.89元,账户余额1567.2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小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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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1月12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文狱减字第455号
罪犯岩温香,男,1983年10月3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温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25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3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1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8月25日至2021年04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87.50元,账户余额999.9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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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宜狱减字第655号  
罪犯密兴才,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盈江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26日作出(2017)云31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密兴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1日作出(2018)云刑终5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0年12月获记表扬4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31.39元,账户余额114.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密兴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