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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6)云刑更1466号至1473号

2016-05-10 15:06:35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丽监减字第1

罪犯胡树华,男,1984528日出生,纳西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胜县松平乡永红村委会,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1028日以(2013)丽中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5万元。于20131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树华在服刑期间,通过教育改造,能够认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自己由于放松了思想改造,法制观念淡薄,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对社会治安的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是自己罪有应得的结果。因而在改造中做到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和各项改造工作,积极改造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法纪观,走改过自新之路。

综上所述,罪犯胡树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和维护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在201312月至201510月共获记监狱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罪犯,民事赔偿5万元(已交16688元)。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树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21年零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7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丽江监狱

0一六年四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丽监减字第2

罪犯李玉华,男,1980513日出生,傈僳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维西县攀天阁乡新乐村,因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1130日以(2012)迪法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千元,民事赔偿共计二万四千元。于2013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玉华在服刑期间,通过教育改造,能够认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在学习讨论中,该犯认识到:自己由于放松了思想改造,法制观念淡薄,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是自己罪有应得的结果。因而在改造中做到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和各项改造工作,积极改造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法纪观,走改过自新之路。

综上所述,罪犯李玉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和维护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在20131月至201512月共获记监狱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系主犯、数罪并罚、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罪犯,罚金一千元(已缴纳),民事赔偿二万四千元(未付)。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玉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21年零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7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丽江监狱

0一六年四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丽监减字第3

罪犯杨绍清,男,197355日出生,傈僳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胜县仁和镇朝阳村委会一村9号,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812日以(2013)丽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3111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绍清在服刑期间,通过教育改造,能够认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在学习讨论中,该犯认识到:自己由于放松了思想改造,法制观念淡薄,在社会上受到自由主义、个人英雄主义、讲哥们义气等不良思想的影响下,形成了争强好胜、斗狠称霸的恶习,经常打架斗殴,危害乡里,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对社会治安的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给受害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较大的损害,经济造成了较大的损失,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是自己罪有应得的结果。因而在改造中做到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和各项改造工作,积极改造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法纪观,走改过自新之路。

综上所述,罪犯杨绍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和维护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在201311月至20159月期间共获记监狱累计分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罪犯。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绍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丽江监狱

二○一六年四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丽监减字第4

罪犯谢华,男,19691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白招牌14号楼3单元12号。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1227日以(2013)迪刑初字第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1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谢华在服刑期间,通过教育改造,能够认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在学习讨论中,该犯认识到:自己由于放松了思想改造,法制观念淡薄,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对社会治安的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是自己罪有应得的结果。因而在改造中做到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和各项改造工作,积极改造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法纪观,走改过自新之路。

综上所述,罪犯谢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和维护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在20141月至20162月期间共获记监狱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      九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丽江监狱

0一六年四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丽监减字第5                                                 

罪犯李光秦,197968日出生,傈僳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华坪县新庄乡德胜村委会一组32号,因故意杀人罪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12232013)丽中刑初字第60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42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通过教育改造,该犯认识到:自己由于放松了思想改造,法制观念淡薄,在社会上受到自由主义等不良思想的影响,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该犯认为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是自己罪有应得的结果。因而在改造中做到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和各项改造工作,积极改造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法纪观,走改过自新之路。

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用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指导和规范自己的言行,培养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良好的行为习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注意安全生产,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按质按量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不断提高对劳动意义的认识,培养劳动习惯,能够遵守生活卫生制度,按时作息,按规定整理内务卫生;能够积极打扫环境卫生;保持环境卫生清洁,能够勤洗衣被、洗澡理发,保持个人卫生,预防和减少疾病;能够遵守就餐纪律,爱惜节约粮食,不乱倒饭菜;能够讲究文明礼貌,不说脏话、粗话,正确处理与其他服刑人员的关系,不发生违纪行为。

综上所述,罪犯李光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和维护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20142月至201512月共获记监狱表扬4次,并被评为2015年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罪犯。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光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丽江监狱

                                            0一六年四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丽监减字第6

罪犯周贵友,男,197910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胜县仁和镇红的村委会丙甸村37号,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1230日以(2013)丽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42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通过教育改造,该犯认识到:自己由于放松了思想改造,法制观念淡薄,在社会上受到自由主义等不良思想的影响,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该犯认为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是自己罪有应得的结果。因而在改造中做到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和各项改造工作,积极改造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法纪观,走改过自新之路。

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用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指导和规范自己的言行,培养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良好的行为习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注意安全生产,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按质按量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不断提高对劳动意义的认识,培养劳动习惯,能够遵守生活卫生制度,按时作息,按规定整理内务卫生;能够积极打扫环境卫生,保持个人卫生;预防和减少疾病,能够遵守就餐纪律,爱惜节约粮食,不乱倒饭菜;能够讲究文明礼貌,正确处理与其他服刑人员的关系,不发生违纪行为。

综上所述,罪犯周贵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和维护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20142月至201512月共获记监狱表扬4次,并被评为2015年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罪犯,附带民事赔偿30000元,判决时已支付3000元。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贵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丽江监狱

                                            0一六年四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丽监减字第7

罪犯坡又哈,男,1977515日出生,怒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福贡县子里甲乡子里甲村委会架怒二组9号,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怒江州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415日以(2013)怒中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42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通过教育改造,该犯认识到:自己由于放松了思想改造,法制观念淡薄,在社会上受到自由主义等不良思想的影响,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该犯认为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是自己罪有应得的结果。因而在改造中做到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和各项改造工作,积极改造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法纪观,走改过自新之路。

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用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指导和规范自己的言行,培养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良好的行为习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注意安全生产,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按质按量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不断提高对劳动意义的认识,培养劳动习惯,能够遵守生活卫生制度,按时作息,按规定整理内务卫生;能够积极打扫环境卫生,保持环境清洁卫生;能够勤洗衣被、洗澡理发,保持个人卫生,预防和减少疾病;能够遵守就餐纪律,爱惜节约粮食,不乱倒饭菜;能够讲究文明礼貌,不说脏话、粗话,正确处理与其他服刑人员的关系,不发生违纪行为。

综上所述,罪犯坡又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和维护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20142月至20162月共获记监狱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罪犯。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坡又哈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丽江监狱

                                           0一六年四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丽监减字第8                                                 

罪犯开有恒,男,196842日出生,傈僳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福贡县马吉乡乔底村委会碧扒娃村民小组245号,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怒江州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1127日以(2012)怒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37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通过教育改造,该犯认识到:自己由于放松了思想改造,法制观念淡薄,在社会上受到自由主义等不良思想的影响,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该犯认为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是自己罪有应得的结果。因而在改造中做到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和各项改造工作,积极改造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法纪观,走改过自新之路。

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用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指导和规范自己的言行,培养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良好的行为习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注意安全生产,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按质按量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不断提高对劳动意义的认识,培养劳动习惯,能够遵守生活卫生制度,按时作息,按规定整理内务卫生;能够积极打扫环境卫生,保持环境清洁卫生;能够勤洗衣被、洗澡理发,保持个人卫生,预防和减少疾病;能够遵守就餐纪律,爱惜节约粮食,不乱倒饭菜;能够讲究文明礼貌,不说脏话、粗话,正确处理与其他服刑人员的关系,不发生违纪行为。

综上所述,罪犯开有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和维护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20137月至201512月共获记监狱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罪犯。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开有恒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丽江监狱

                                            0一六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