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云曲狱减字第01号
罪犯周洪伟,男,1977年9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人,因犯运输毒品罪,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洪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443号刑事判决,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3月1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周洪伟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洪伟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周洪伟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周洪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云曲狱减字第02号
罪犯巫左侯,男,1987年12月23日生,彝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雷波县人,因犯故意杀人罪,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五日作出(2012)昭中刑三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巫左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4年3月2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巫左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巫左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巫左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巫左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云曲狱减字第03号
罪犯申庆洪,男,1962年4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人,因犯故意杀人罪,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申庆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643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4年2月2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申庆洪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申庆洪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申庆洪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申庆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云曲狱减字第04号
罪犯成性强,男,1981年8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彝良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成性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483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4年3月1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成性强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成性强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成性强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成性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云曲狱减字第05号
罪犯曹洪,男,1986年9月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威信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曹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954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4年1月2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曹洪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曹洪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曹洪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曹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云曲狱减字第06号
罪犯龚声均,男,1974年9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龚声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441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4年1月1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龚声均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龚声均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龚声均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龚声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云曲狱减字第07号
罪犯土比么使作,女,1964年5月4日生,彝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布拖县,因犯运输毒品罪,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大中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35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4年1月3日起,于2014年1月1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土比么使作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土比么使作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生产任务。罪犯土比么使作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土比么使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云曲狱减字第08号
罪犯刘珏君,女,1974年4月11日生,汉族,职高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师宗县,因犯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罪,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作出(2012)曲中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书,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60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4年2月1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刘珏君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珏君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刘珏君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刘珏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